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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_T 2125-2023集中式集贸市场公平秤设置与管理规范-(高清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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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3.100.10 CCS A 10 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 21252023 集中式集贸市场公平秤设置与管理要求 Requirements for fair scale setting and management in centralized market 2023-06-19 发布 2023-09-19 实施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设置.1 5 管理.2 附录 A(规范性)集贸市场公平秤选型.4 附录 B(资料性)市场商品称量纠纷记录表.5 附录 C(规范性)公平秤核查方法及记录

2、.6 参考文献.7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文件由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厦门瑞德利校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明市计量所、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冯建斌、郑鹏、庄丽琼、杨图强、吕永辉、陈美传、庄锴、薛从兴、吴方权。集中式集贸市场公平秤设置与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集中式集贸市场公平秤设置和管理的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

3、集中式集贸市场公平秤的设置和管理。其他类型市场公平秤的设置和管理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7722 电子台案秤 JJG 5392016 数字指示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集贸市场 trade market 由法人单位或者自然人主办的,由入场经营者向集市主办者承租场地、进行零售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不含批发市场)。3.2 公平秤 fair balance 商业单位设置的供顾

4、客检验所购商品份量是否准确的衡器。4 设置 通则 4.1 4.1.1 集中式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设置的公平秤应当符合性能要求并满足使用需要。4.1.2 公平秤应放置于醒目、合理、稳固、方便使用的固定位置。选型 4.2 4.2.1 应选择准确度等级为中准确度级(级)的电子台案秤作为公平秤,其产品质量应符合 GB/T 7722 的规定、计量性能应符合 JJG 5392016 的规定。其产品(或铭牌)上应标注制造厂的名称和商标、准确度等级、最大秤量(Max)、最小秤量(Min)、分度值、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编号及制造日期、产品执行标准编号,铅封(印封)应完好。4.2.2 公平秤的量程、分度

5、值应满足附录 A 市场经营商品称量的需要。4.2.3 公平秤的最大允许误差应满足 JJG 5392016 中 5.1 表 1 和 5.4 表 3 中“中准确度等级”的要求。位置 4.3 4.3.1 公平秤应首选放置在市场主要出入口附近,便于消费者复称。4.3.2 市场经营海(水)产品等易改变量值或易产生量值争执的区域,应增设公平秤。数量 4.4 4.4.1 由市场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供给经营者使用的市场,公平秤的设置数量可根据市场规模、经营商品种类、客流量等特点设置,每个封闭的销售区域不应少于 1 台公平秤。4.4.2 由经营者自行配置、使用计量器具的市场,公平秤设置应满足附录

6、A 的要求,且数量满足下列要求。a)每 1 台100 台(含 100 台)经营秤,应配备不少于 1 台公平秤;大于 100 台经营秤的,每增加 50 台经营秤应至少增加配置 1 台公平秤。b)每个封闭、相互隔离和独立的销售区域应设置不少于 1 台公平秤。标识 4.5 4.5.1 每台公平秤附近应设置管理标牌,标牌大小应不小于 40 cm60 cm,标牌字符应显著,字迹清晰,标识应包含且不限于下列内容:a)标注“公平秤”字样;b)公平秤管理人员姓名、电话;c)市场负责投诉工作的部门、电话;d)政府监管部门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4.5.2 无人值守的公平秤,应设置公平秤使用说明标识,指导消费者正确使

7、用,标识应包含且不限于下列内容:a)操作程序;b)注意事项。4.5.3 应在市场的主要区域、通道设置公平秤位置指示标志。5 管理 人员 5.1 5.1.1 市场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公平秤的日常维护、保管、核查、复称、计量纠纷的处理并记录和分析等工作。5.1.2 公平秤管理人员应接受必要的教育和培训。制度 5.2 5.2.1 市场应建立健全公平秤维护、保管、检定、核查以及计量纠纷处理等管理制度。5.2.2 公平秤的维护、保管、检定、核查管理制度应包含且不限于:a)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人员及其职责;b)进行维护、保管、检定、核查工作的时间、周期及要求;c)公平秤的报废、更新要求。5.2.3

8、计量纠纷处理制度,内容应包含且不限于:a)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人员及其职责;b)确认复称结果及登记复称信息的工作要求;c)计量纠纷的处理程序,纠纷记录表见附录 B。检定 5.3 市场应定期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对公平秤进行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保证公平秤的准确、可靠。维护 5.4 5.4.1 公平秤应按要求进行日常维护。5.4.2 市场应配备经检定合格,准确度等级为 M1的标准砝码。日常核查时间为每日在公平秤使用前。核查方法和核查记录按照附录 C。核查结果为正常时,可以使用。发现异常时,应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更换,联系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记录档案管理 5.5

9、应保存公平秤的检定证书及日常校验记录,保存期限为三个检定周期。附录A (规范性)集贸市场公平秤选型 表A.1给出了集贸市场公平秤选型。表A.1 集贸市场公平秤选型 食品品种、价格档次 称重范围m 负偏差 公平秤选型 粮食、蔬菜、水果或不高于每千克6元的食品 m1 kg 20 g 最大秤量30 kg,分度值10 g的电子计价秤 1 kg 40 g 2 kg 80 g 4 kg 100 g 肉、蛋、禽、海(水)产品a、糕点、糖果、调味品或高于每千克6元,但不高于每千克30元的食品 m2.5 kg 5 g 最大秤量30 kg,分度值10 g的电子计价秤 2.5 kg 10 g 10 kg 15 g

10、干菜、山(海)珍品或高于每千克30元,但不高于每千克100元的食品 m1 kg 2 g 最大秤量6 kg/15 kg双量程,6 kg以下能满足分度值2 g的电子计价秤 1 kg 4 g 4 kg 6 g 高于每千克100元的食品 m500 g 1 g 最大秤量3 kg/6 kg双量程,3 kg以下可以满足分度值1 g的电子计价秤 500 gm2 000 g 2 g 2 kgm5 kg 3 g a 活禽、活鱼、水发物除外。附录B (资料性)市场商品称量纠纷记录表 表B.1给出了市场商品称量纠纷记录表。表B.1 市场商品称量纠纷记录表 日期 商品名称 结算量 复核量 情况描述 处理情况 办理人 当

11、事人 附录C (规范性)公平秤核查方法及记录 C.1 公平秤核查方法 将清洁的公平秤放置于平稳处,保持水平状态,开机。通过自检后,并按说明书要求预热10分钟以上,检查外观是否正常,显示是否存在缺码、断码现象。外观检查后,置零。选取500 e和2 000 e两个检测点,将准确度等级为M1等级的标准砝码放置于秤盘面四角及中心位置共5个点,记录公平秤示值,计算误差。C.2 公平秤核查记录 表C.1给出了公平秤核查记录。表C.1 公平秤核查记录 使用单位 配置地点 型号规格 出厂编号 分度值e 最小秤量 最大秤量 校验标准器 型号/规格 仪器编号 技术特征 证书编号 有效期 溯源单位 校准日期 记录编

12、号 校验员 外观检查 校验点 标准值(g)示值(g)误差(g)结论 说明 1 2 3 4 中心 C.3 计算公式 误差测量值标准值。C.4 判定 当误差满足JJG 5392016中最大允许误差要求时,为正常,否则为异常。DB35/T 21252023 7 参考文献 1 DB11/T 10942014 农贸市场公平秤设置与管理规范 2 DB13/T 53892021 集贸市场公平秤设置与管理规范 3 DB34/T 37812021 集贸市场(大型超市)公平秤设置与管理规范 4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5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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