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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501T+042-2023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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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93.010 CCS Q01 6501 乌鲁木齐市地方标准 DB 6501/T 0422023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multi-surveying integration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2023-02-10 发布 2023-03-01 实施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规定.3 时空基准.3 精度要求.3 作业要求.5 成果要求.6 5 控制测量.6 平面控制测量.6 高程控制测量.7 6 不动

2、产测绘.8 一般规定.8 权属调查.9 外业测量.9 数据处理.11 成果绘编.11 7 规划验收测量.12 一般规定.12 外业测量.12 数据处理.13 成果绘编.13 8 地下管线竣工测量.14 一般规定.14 外业探查.14 外业测量.15 成果绘编.15 9 人防验收测量.15 一般规定.15 数据调查.16 外业测量.16 数据处理.16 成果绘编.16 10 消防验收测量.17 一般规定.17 外业测量.17 数据处理.18 成果绘编.18 11 绿地验收测量.19 一般规定.19 数据调查.19 外业测量.19 数据处理.19 成果绘编.20 12 成果数据标准.20 基础地理

3、信息数据标准.20 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标准.20 13 质量控制.22 一般规定.22 外业检查.23 成果数据检查.23 成果资料检查.23 附录 A(规范性)成果目录和文件命名方式.24 附录 B(资料性)不动产测量报告样例.25 附录 C(资料性)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样例.47 附录 D(资料性)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报告样例.59 附录 E(资料性)人防验收测量成果报告样例.68 附录 F(资料性)消防验收测量成果报告样例.81 附录 G(资料性)绿地验收测量成果报告样例.93 附录 H(规范性)城市工程测量专题地理数据编码符号.104 附录 I(规范性)城市工程测量专题地理信息要素分层规

4、定.109 附录 J(规范性)城市工程测量专题地理数据属性表结构.111 附录 K(规范性)不动产测绘专题地理数据属性表结构.129 参考文献.13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乌鲁木齐市城市勘察测绘院(乌鲁木齐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勘测规划院提出。本文件由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乌鲁木齐市城市勘察测绘院(乌鲁木齐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勘测规划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龙海奎、徐峰、刚慧龙、白锋、廖旭东、李宝明、汪兵、曾庆友、郑伟、张

5、超、武鑫、李燕萍、周易通、杨琳、孟凡强、王红梅、李艳宏、任祺、吴凯、董传辉、徐纲、王峻。本文件在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乌鲁木齐市城市勘察测绘院(乌鲁木齐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勘测规划院。本文件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乌鲁木齐市城市勘察测绘院(乌鲁木齐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疆财富中心大厦B座,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勘测规划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37号。乌鲁木齐市城市勘察测绘院(乌鲁木齐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991-4525621 邮编:830017。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勘测规划院 联系电话:0991-8846006 邮编:830002。城

6、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多测合一测量时的基本规定、控制测量、不动产测绘、规划验收测量、地下管线竣工测量、人防验收测量、消防验收测量、绿地验收测量、成果数据和质量控制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城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竣工验收阶段所涉及的不动产测绘、规划验收测量、地下管线竣工测量、人防验收测量、消防验收测量,以及绿地验收测量等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7986.1 房产测量规范

7、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GB/T 17986.2 房产测量规范 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GB/T 18316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T 20257.1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GB/T 24356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T 35636 城市地下空间测绘规范 GB 50038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T 5035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CH 1016 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 CH/T 1033 管线测量成果质量检验技术规程 CJJ/T 8 城市测量规范 CJJ 61 城

8、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CJJ/T 73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标准 CJJ/T 85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66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DB6501/T 021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工程建设项目 construction project 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而进行的、有起止日期的、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包括策划、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和考核评价等阶段。多测合一 multiple measurement in one 将在行政审

9、批中的同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测绘业务,由原多项测绘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绘项目,由不动产测绘、规划验收测量、地下管线竣工测量、人防验收测量、消防验收测量、绿地验收测量等多项测绘业务组成,并在行政审批中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或按要求分别向审批部门推送测绘成果。多测合一细部点 detail points of multiple measurement in one 多测合一测量主体的所有特征点。不动产测绘 real property and mapping 工程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阶段所涉及的地籍测量、房产测量相关工作。建(构)筑物标高 elevation of buildin

10、g(structure)建(构)筑物不同层标注的高程。建(构)筑物高度()height of building(structure)()建(构)筑物室外地面到檐口、女儿墙和屋脊线或屋顶最高处等位置之间的垂直距离。建(构)筑物高度()height of building(structure)()建(构)筑物0层到檐口、女儿墙和屋脊线或屋顶最高处等位置之间的垂直距离。是目前乌鲁木齐市工程建设项目各审批部门使用的建(构)筑物高度。规划条件点 qualification point 对实现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文件要求有制约作用的特征点。人防工程 civil air defense works 为保障战时人

11、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深度 depth for civil air defense works 人防工程对应室外地坪标高与其顶板标高之差。人防建筑面积 floor area for civil air defense 为满足人防工程战时使用功能要求所建设的面积,包括人防结构面积和人防有效面积。人防结构面积 structural area civil air defense 人防工程各层的墙、柱等结构所占水平面积之和。人防有效面积 effective floor area for civil air

12、defense 能供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其值为人防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来源:GB 50038-2005,2.145 人防掩蔽面积 sheltering area for civil air defense 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有效面积。其值为与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形成的建筑面积扣除结构面积和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面积: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厕所、盥洗室面积。来源:GB 50038-2005,2.146 人防配套面积 matched area for civil air defense 战时的

13、保障性人防工程(即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总合)的有效面积。其值为人防有效面积与人防掩蔽面积之差。消防车道 fire lane 火灾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消防登高场地 fire climbing surface(超)高层建(构)筑物在发生火灾、需要使用登高消防车进行救人和灭火作业时,登高消防车停车和作业的场地。绿地单元 greenland unit 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以植被(草、灌木、桥木等)为主要形态,配套水体、园路、铺装场地、构筑物、小品等附属设施,并对生态、休憩、景观、防护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的独立绿化综合体。绿地附属设施 subsidiar

14、y facilities of greenland 在绿地单元内,对生态、休憩、景观、防护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的水体、园路、铺装场地、构筑物、小品等。4 基本规定 时空基准 4.1.1 平面坐标系统应采用乌鲁木齐 2000 城市坐标系。4.1.2 高程系统应采用正常高系统,高程基准为 1956 年黄海高程系,并建立与 1985 国家高程基准换算关系。4.1.3 时间系统应采用公元纪年和北京时间。精度要求 4.2.1 应采用中误差作为测量精度的衡量标准,以二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4.2.2 多测合一细部点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4.2.2.1 界址点精度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界址点的精度要求 单

15、位:cm 界址点 精度等级 对邻近控制点的 点位误差 点间距误差 适用范围 中误差 允许误差 中误差 允许误差 一级 2.0 4.0 2.0 4.0 适用于特殊建筑或产权人提出特殊要求的房产测绘。二级 5.0 10.0 5.0 10.0 适用于地籍测量(地籍子区外围界址点及地籍子区内明显的界址点),商品房及进入房地产市场房产的房产测绘等。三级 7.5 15.0 7.5 15.0 适用于地籍测量(地籍子区内部隐蔽的界址点及村庄内部界址点)。四级 10.0 20.0 10.0 20.0 适用于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动产测绘。注1:该表精度要求仅针对相邻点间距超过50 m的界址点。注2:当需采用坐标法

16、计算建筑面积时,则实测房角点坐标的精度可按照本表的规定执行。4.2.2.2 针对点间距未超过 50 m 的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不应大于式(1)的计算结果。=+0.02 (1)式中:相应等级界址点的点位中误差,单位为米(m);相邻界址点间的距离,单位为米(m);界址点坐标计算的边长与实量边长较差的限差,单位为米(m)。4.2.2.3 规划验收测量的平面精度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规划验收测量的平面精度要求 单位:cm 细部点 精度等级 对邻近控制点的 点位误差 点间距误差 适用范围 中误差 允许误差 中误差 允许误差 一级 5.0 10.0 7.0 14.0 适用于规划验收测量主体的主要或关

17、键特征点。二级 7.0 14.0 10.0 20.0 适用于规划验收测量主体的次要特征点。4.2.2.4 在规划验收测量中,建(构)筑物底层室内外地坪标高测量的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4.0 cm;施测困难或非特征部位可放宽 0.5 倍。4.2.2.5 专题地形图的平面精度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专题地形图的平面精度要求 单位:cm 比例尺 相对于临近控制点 点位中误差 相对于相邻地物点 间距中误差 平地、丘陵地 山地、高山地 平地、丘陵地 山地、高山地 1:500 25.0 37.5 20.0 30.0 1:1000 50.0 75.0 40.0 60.0 1:2000 100.0 150.

18、0 80.0 120.0 4.2.2.6 专题地形图高程注记点相对于临近控制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15.0 cm。4.2.2.7 专题地形图等高线插求点的高程精度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4 等高线插求点的高程精度 地形类别 平地 丘陵地 山地 高山地 高程中误差 1/3H 1/2H 2/3H 1H 注:H为对应比例尺的基本等高距。4.2.3 建(构)筑物边长的测量精度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5 边长测量精度要求 单位:m 精度等级 中误差 限差 一 0.007+0.0002D 0.014+0.0004D 二 0.014+0.0007D 0.028+0.0014D 三 0.028+0.002D

19、 0.056+0.004D 注:D为边长,当D小于10 m时,以10 m计。4.2.4 建(构)筑物高度测量的精度,应符合表 6 的规定。表6 高度量算精度要求 高度/限差 数值 高度H(m)H24 24H60 60H100 H100 限差(cm)10.0 15.0 20.0 50.0 4.2.5 面积测量的精度,应符合表 7 的规定。施测前,应根据委托方需求或具体项目需求确定精度等级。表7 面积量算精度要求 单位:m2 面积精度等级 中误差 限差 一 0.01+0.0003 0.02+0.0006 二 0.02+0.001 0.04+0.002 三 0.04+0.003 0.08+0.006

20、 注:S为实测面积。4.2.6 地下管线探测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a)明显管线点的埋深量测中误差不应大于 25 mm;b)隐蔽管线点的平面位置探查中误差和埋深探查中误差分别不应大于 0.05 h 和 0.075 h,其中h 为管线中心埋深,单位为毫米,当 h1000 mm 时,以 1000 mm 代入计算;c)非金属材质管线隐蔽管线点的平面位置探查中误差,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d)地下管线点的平面位置量测中误差,不应大于5.0 cm(相对于该管线点起算点),高程量测中误差不应大于3.0 cm(相对于该管线点起算点)。作业要求 4.3.1 宜采用满足本文件精度要求的新技术、先进方法。4.3.2

21、采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验校正,并使其保持良好状态,满足测量精度要求;使用的软件应通过相关测试。4.3.3 开展多测合一测绘工作应收集各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动产、规划、人防、消防、绿化等相关文件,例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房产测绘(预测)成果报告;人防工程建设审核许可证及其相关附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证),配套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设计变更资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结果,配套的各专业涉及消防的施工图及对应的消防设计说明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其他多测合一需利用的资料。4.3.4 多测合一测量作业按照 CH 1066 的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22、,并遵循国家现行相关规定执行。4.3.5 测量成果数值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a)点位坐标单位为米(m),成果取至 0.001 m;b)点位高程或标高单位为米(m),成果取至 0.01 m;c)长度、高度单位为米(m),成果取至 0.01 m;d)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成果取至 0.01 m2;e)角度单位为度()分()秒(),成果取至 000.0001。成果要求 4.4.1 成果按载体进行分类,应包括以成果报告形式进行组织的纸质成果和以电子文件夹进行组织的电子数据成果,并符合下列规定:a)纸质成果报告应包括成果报告封面、成果报告说明、成果报告扉页、成果报告目录、测绘项目成果说明、测绘项目技

23、术说明、成果表、成果图等;b)电子数据成果应包括图形数据、元数据、相关文档等。电子数据成果应刻录光盘随成果报告一并提交,光盘封面应标识有项目名称、建设单位、项目编号等信息;c)纸质成果与电子数据成果应保持一致。4.4.2 多测合一成果由不同的测绘类别成果组成,不同测绘类别成果可分卷或合卷装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不动产成果作为登记依据之一,应随不动产登记资料一同组卷入不动产档案库,并移交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部门;b)其他成果提交至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管理。4.4.3 相关文字性文档或表格采用通用的办公软件格式,应以 A4 幅面输出。4.4.4 各类成果图比例尺应采用 1:500 基本比例

24、尺进行编绘。4.4.5 多测合一测量成果涉密管理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定执行。4.4.6 成果入库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a)数据格式应为 GIS 空间数据库格式,与*.shp、*.mdb、*.edb 等兼容;b)基础地理信息要素的分类、编码、属性结构以及绘制表达等,应符合 DB6501/T 021 的相关要求;c)多测合一各类专题要素的分类、编码,应符合本文件第 12 章的相关要求;d)宜采用 GIS 专业软件进行数据建库,并依据相关要求更新数据。4.4.7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成果目录、文件命名方式,应符合本文件附录 A 的相关规定。5 控制测量 平面控制测量 5.1.1 平面控制测量应在城市

25、等级平面控制点基础上加密,布设宜采用导线测量或卫星定位测量等方法。5.1.2 CORS 系统覆盖的区域,宜采用网络 RTK 技术施测;困难地区可采用附合导线、结点导线网。5.1.3 采用网络 RTK 施测控制点时,应符合下列规定:5.1.3.1 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8 的规定。表8 RTK 控制测量主要技术要求 等级 相邻点间距离(m)点位中误差(cm)边长相对 中误差 测回数 15以上 卫星颗数 PDOP值 一级 500 5 1/20000 4 5 6 二级 300 5 1/10000 3 5 6 三级 200 5 1/6000 3 5 6 图根 100 5 1/4000 2 5 6 5.

26、1.3.2 每个测区控制点布设不少于 3 个两两通视或不少于 2 对相互通视的点。5.1.3.3 采用三角支架方式架设天线进行作业;测量过程中仪器的圆气泡应严格稳定居中。5.1.3.4 采用常规方法进行边长、角度或导线联测检核,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9 的规定。表9 RTK 平面控制点检核测量技术要求 等级 边长检核 角度检核 导线联测检核 坐标检核(mm)测距中误差(mm)边长较差的相对中误差 测角中误差()角度较差限差()测角闭合差()边长相对 闭合差 一级 15 1/14000 5 14 n16 1/10000 50 二级 15 1/7000 8 20 n24 1/6000 50 三级 15

27、 1/4000 12 30 n40 1/4000 50 图根 20 1/2500 20 60 60 1/2000 50 注:表中n为测站数。5.1.3.5 测区的平面控制网应一次性完成布设。5.1.4 当利用电磁波测距导线测量施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5.1.4.1 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10 的规定。表10 导线控测量主要技术要求 等级 闭合环或附合导线长度(km)平均边长(m)测距中误差(mm)测角中误差()导线全长相对 闭合差 一级 3.6 300 15 5 1/14000 二级 2.4 200 15 8 1/10000 三级 1.5 120 15 12 1/6000 图根 0.9 80*20

28、 1/4000 5.1.4.2 结点与高级点间或结点与结点间的导线长度不应大于附合导线规定长度的 0.7 倍。5.1.4.3 当附合导线长度短于规定长度的 1/3 时,导线的全长闭合差不应大于 0.13 m。5.1.4.4 特殊情况下,导线的总长和平均边长可放长至本文件表 10 规定长度的 1.5 倍,但其全长闭合差不应大于 0.26 m。5.1.4.5 导线相邻边长之比不宜大于 1:3,且边数不应大于 12 条。5.1.5 平面控制点密度应满足各级细部点的精度要求,地形复杂、隐蔽地区宜适当加大密度。5.1.6 地下空间平面控制测量,应符合 GB/T 35636 中的有关规定。5.1.7 平面

29、控制测量的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a)网络 RTK 的数据处理,应符合 CJJ/T 73 的相关要求;b)导线的数据处理,应符合 CJJ/T 8 的相关要求。高程控制测量 5.2.1 高程控制测量应在城市等级高程控制的基础上布设,宜采用 GNSS 高程测量、高程导线测量和水准测量等方法施测,宜一次性完成布设整个测区的高程控制网。5.2.2 采用 GNSS 高程测量方法或利用区域似大地水准面精化成果,图根高程测量时应符合表 11 的规定。表11 GNSS 图根高程测量主要技术要求 单位:cm 平地、丘陵 山地 模型内符合中误差 高程中误差 检测较差 模型内符合中误差 高程中误差 检测较差 3.

30、0 5.0 10.0 4.5 7.5 15.0 5.2.3 图根高程导线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12 的规定。表12 图根三角高程导线测量主要技术指标 附合路线(km)平均边长(m)测回数 指标差较差()垂直角较差 对向观测高差较差(mm)附合或环形闭合差(mm)2级 6级 2级 6级 5 300 1 2 15 25 25 D80 40D 注:D为测距边的长度,单位为千米(km)。5.2.4 图根水准测量应符合表 13 的规定。表13 图根水准测量主要的技术要求 路线长度 视线长度 前后视 距差(m)闭合路线或环线闭合差限差 附和路线(km)结点间距(km)支线(km)仪器类型 视线长度(m)平

31、地或丘陵(mm)山地(mm)8 6 4 DS10 100 宜相等 40L 12n 注1:每千米水准测量超过16站的路线或环线所在区域视作山地。注2:L为路线长度,单位为千米(km),注3:n为测站数。5.2.5 地下空间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 GB/T 35636 的相关规定。5.2.6 高程控制测量的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a)区域似大地水准面精化成果的数据处理,应符合 CJJ/T 73 的相关规定;b)图根高程导线的数据处理,应符合 CJJ/T 8 的相关规定;c)水准的数据处理,应符合 CJJ/T 8 的相关规定。6 不动产测绘 一般规定 6.1.1 不动产测绘主要包括:权属调查、地籍要素

32、测量、不动产面积测算、成果图绘制、不动产测量报告编制,以及入库成果制作等工作。6.1.2 应统筹考虑基础条件、管理需求、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能性,在确保不动产权益安全的前提下,依据不动产单元的空间类型、位置及其构成方式,以及权属调查的结果,因地制宜,审慎科学地选择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不动产测量方法,确保不动产单元界址空间位置准确、面积准确。6.1.3 对同一权籍要素,如果技术标准之间的精度要求不一致,宜以精度要求高的规定为准。6.1.4 应实地测绘不动产要素,以及测区范围内的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境界与政区等要素。权属调查 6.2.1 土地权属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a)如收集的材料中无土地权属变更

33、材料,无须重新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土地供应阶段形成的宗地基本信息表;b)如收集的材料中有土地权属变更材料,则根据权属变更材料,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土地供应阶段形成的宗地基本信息表上出现两处以上(不含两处)的变更时,则需要重新填写宗地基本信息表,并在说明栏说明变更的依据和内容;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土地供应阶段形成的宗地基本信息表上出现两处以下(含两处)的变更时,则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土地供应阶段形成的宗地基本信息表的复印件上用红笔在变更处“”划去,标注变更后的内容,并加盖“变更”字样印章;c)对收集的材料中无界址变更材料的界址点,如果设置的界标与原界标的类型不一样,则重新填写界址标示表、界址说

34、明表和界址签章表,并在权属调查记事栏做出说明,否则沿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土地供应阶段形成的界址标示表、界址说明表和界址签章表;d)对收集的材料中有界址变更材料的界址点,则根据界址变更材料和实地情况,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土地供应阶段形成的界址标示表、说明表、签章表上出现两处以上(不含两处)的变更时,则需要重新填写界址标示表、说明表、签章表,并在说明栏说明变更的依据和内容;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土地供应阶段形成的界址标示表、说明表、签章表上出现两处以下(含两处)的变更时,则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土地供应阶段形成的界址标示表、说明表、签章表的复印件上用红笔在变更处“”划去,标注变更后的内容,并加盖“变更

35、”字样印章;6.2.2 房屋权属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a)对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没有开展地籍调查的建设项目,按照 GB/T 17986.1 的相关规定调查房屋的权属状况。b)对于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地籍调查成果的建设项目,采用内业核实的方法核实房屋权属状况。1)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形成的房屋调查上出现两处以上(不含两处)的变更时,则需要重新填写房屋调查表,并在说明栏说明变更的依据和内容;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形成的房屋调查上出现两处以下(含两处)的变更时,则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地籍调查形成的房屋调查表的复印件上用红笔在变更处“”划去,标注变更后的内容,并加盖“变更”字样印章。6.2.3 人

36、防工程、管线设施、消防设施等建(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单元为建(构)筑物定着物单元,调查内容包括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或实际使用人、类型、规划用途、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竣工时间、共有情况等。建(构)筑物产权草图可参照房产草图的绘制方法绘制。外业测量 6.3.1 界址点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采用解析法,条件不具备地区,可采用部分解析法或图解法;b)如收集的材料中有界址变更材料,则根据界址变更材料中给定的变更条件,计算界址点放样元素,实地放样测设新界址点的位置并埋设界标。6.3.2 测量宗地内新增的房屋和建(构)筑物应符合 GB/T 17986.1 的相关规定。6.3.3 测量宗地内外的地物、地

37、貌等应符合 TD/T 1001 的相关规定。6.3.4 如收集的材料中用界址变更资料,则根据变更后的界址点坐标,重新计算宗地面积,否则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地籍调查材料中的宗地面积为准。6.3.5 房产面积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a)对于没有开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地籍调查的建设项目,应采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数据,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b)对于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地籍调查成果的建设项目,应采用外业核实的方法测量房屋的边长数据,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地籍调查成果中的数据比较,若较差超过本文件表 5 的相关规定,检查超限原因,用正确的边长值重新计算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c)如收集的材料中有房屋设计

38、变更材料,应依据变更设计资料,测量变更部分的房屋边长,并重新计算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6.3.6 实测房屋边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重复测量不少于两次,其较差应在限差内,并应取其平均数作为最终结果;b)当房屋平面构成不规则,且无建筑施工图可获取不规则图形相应的图形元素时,可采用全站仪极坐标法实测房屋特征点或拐点的坐标,通过解析法计算面积;c)直接测量房屋边长有困难时,可采用全站仪极坐标法实测两端点的坐标,通过坐标反算边长;d)房屋边长可从建筑施工图上读取,应对房屋的对应边长、分段边长与总边长进行校核;当建筑施工图上商铺为虚拟分割,或为实体分割但现场因故未砌筑实体隔墙时,可依据 CJJ/T

39、 8 的相关要求,采用分割测点法进行测量;e)住宅或办公楼应分套或分单元进行边长测量;f)公用建筑面积的边长应分层测量;g)未分户分割的商业用房、仓库、厂房等的建筑面积边长数据分单元测量,其公用建筑面积边长应分层测量;h)已分割成若干单元的商业用房、仓库、厂房等的建筑面积边长数据应分层测量;i)当一间(单元)房屋或房屋的屋顶或墙体为向内倾斜的斜面,并分层高在 2.20 m 以上和以下两部分时,应分别测量两部分的边长数值并辅以略图说明;j)实测房屋外墙的边长时,除记录包含外墙装饰贴面厚度的总长外,应现场记录装饰贴面厚度,且装饰贴面厚度宜实测;k)对地下空间(含地下室)进行房屋边长测量时,因无法测

40、至外墙面,可只实测室内边长,外墙厚度可取建筑施工图的设计值,据此推算地下空间边长值;l)边长外业测量的记录在实地完成,不应依据事后回忆追记或涂改。m)房屋建筑面积分户计算时,边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外墙(含山墙)内侧为公用建筑面积时,公用建筑面积的边长量取至墙体外侧;2)建筑物外墙(含山墙)内侧为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的边长包含半墙厚度;3)建筑物墙体外侧为架空空间时,该段墙体应作为外墙,边长量取应符合第 6.3.6 中 a)、b)的相关规定;4)分户建筑面积套内之间的共墙、套内与公用建筑面积间的共墙、公用建筑面积之间的共墙,均以墙中线为界,分别计取分户套内建筑面积的边长和公用

41、建筑面积的边长;5)走廊、阳台与套内建筑面积或公用建筑面积之间的隔墙,其墙体一半计入套内或公用建筑面积,另一半计入半外墙。6.3.7 对标准层、架空层、结构转换层、夹层、地下室层、半地下室层等应进行层高测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同一楼层分为多个不同层高的建筑空间时,各空间分别测量与记录;b)建筑物的设计层高在大于 2.10 m 和小于 2.30 m 范围内时,在不同位置测量不少于 3 个层高值,并取其平均值作为实测层高值;设计层高值不大于 2.10 m 或不小于 2.30 m 时,可只测一个层高值;c)有建筑施工图,且实测层高平均值与设计值较差在0.03 m 范围内时,可视为竣工层高与设计层

42、高相符,并以设计层高为准;无建筑施工图时,其层高以同一空间层不同位置实测层高数据的平均值为准。数据处理 6.4.1 应用坐标解析法计算不动产面积,根据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上数据,按式(2)计算面积,面积中误差按式(3)计算。=12 1(+1 1)或=12 1(+1 1)(2)式中:P 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界址点的纵坐标,单位为米(m);界址点的横坐标,单位为米(m);n 界址点的个数;i 界址点序号,按顺时针方向顺编。=181,+12=1 (3)式中:面积中误差,单位为平方米(m2);相应等级界址点规定的点位中误差,单位为米(m);1,+1 多边形中对角线长度,单位为米(m)。6.4.2

43、应用实地量距法计算不动产面积,符合下列规定:a)规则图形可根据实地测量的边长直接计算面积;b)不规则图形将其分割成简单的几何图形,然后分别计算面积并累加。6.4.3 根据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有关规定和规则,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普遍性的条件:a)具有上盖;b)有围护物;c)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d)层高在 2.20 m 或 2.20 m 以上;e)可作为人民生产或生活的场所。6.4.4 计算房产建筑全面积、半面积和不计算面积的范围界定应按现行 GB/T 17986.1 或按当地行政审批部门的规定执行。6.4.5 共有建筑面积应依据其使用功能及服务范围进行划分并分摊,应符合

44、CJJ/T 8 的相关规定。6.4.6 共有建筑面积的优先级应按服务范围由大到小、由整体到局部的顺序依次递减。优先级低的共有建筑面积应参与分摊优先级高的共有建筑面积。6.4.7 共有建筑面积的划分和确认、处置、分摊计算等,应符合 GB/T 17986.1 的相关规定。成果绘编 6.5.1 地籍图的绘制,应符合 TD/T 1001、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相关规定。6.5.2 宗地图的绘制,应符合 TD/T 1001、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相关规定。6.5.3 房产分户平面图的绘制,应符合 GB/T 17986.1、GB/T 17986.2 的相关规定。6.5.4 不动产测量报

45、告的编制,宜符合本文件附录 B 的相关规定。6.5.5 不动产测绘入库成果的绘制表达、属性结构,应符合 TD/T 1066 的相关规定。7 规划验收测量 一般规定 7.1.1 规划验收测量主要包括:竣工地形图测绘、建(构)筑物外轮廓特征点测量、建(构)筑物标高与高度测量、规划条件点测量、地下空间测量、成果图绘制、规划验收测量报告编制,以及入库成果制作等工作。7.1.2 应实地测绘规划验收要素,以及测区范围内的测量控制点、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与政区、地貌、植被与土质等要素。7.1.3 测量范围应包括建设区外第一栋建筑物或市政道路或建设区外不小于 30 m。外业测量 7.2.1 外

46、轮廓特征的施测,主要包括:a)地上建(构)筑物主体;b)主体附属的阳台、飘窗、架空房、吊脚楼、廊房(骑楼)、飘楼、柱廊、门顶(雨罩)、檐廊、挑廊、屋顶女儿墙、屋面上围护栏杆、屋顶构件(造型)等;c)屋面上局部突出屋顶的眺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设备间、排风和排烟机房、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等。7.2.2 建(构)筑物地坪标高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测量建筑主出入口及单元入口处的室外地坪标高、0 层地坪标高;b)0 层地坪为阶梯式时,若各0 层地坪高差大于或等于20.0 cm,应分别测量所有地坪标高;c)0 层地坪为斜坡式时,若坡顶与坡底高差大于或等于20.0 c

47、m,应分别测量坡顶、坡底地坪标高;d)若使用电磁波测距法,应从两个不同的起算点分别测量一次,且较差不得大于 3.0 cm;取平均值作为最终值。7.2.3 建(构)筑物屋顶标高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a)若建(构)筑物屋顶结构复杂,施测位置宜参考施工剖、立面图或各层平面图确定;b)应测量屋顶女儿墙顶、屋面上围护栏杆顶、屋顶构件、屋面上的局部突出屋顶的眺望塔、冷却塔等最高点的高程,以及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的屋顶女儿墙顶、坡屋顶的檐口与屋脊等建(构)筑物最高点的高程。7.2.4 建(构)筑物高度的测量,可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法或实测法。采用

48、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法时,应变换仪器高或觇标高测两次,两次测量值的较差不大于 10.0 cm 时,成果应取用平均值。7.2.5 建(构)筑物层高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a)建筑物层高应按照建筑物上下两层楼面面层或地面面层的垂直距离计算,屋顶层层高应按照楼面与屋面结构面的垂直距离计算;b)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结构层高在 2.20 m 及以上的自然层数,以室内地坪0 层为基准计算,所在层次自下而上用自然数表示;地坪0 层以下为地下层数,自上而下用负整数表示;c)房屋地上自然层数与地下层数应分别表示;首层为车棚或者车库的以相关部门批准的图纸标注为准。7.2.6 规划条件点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a)以现状道

49、路为规划条件时,测量条件点的个数不应少于 3 个,当指定范围内现状道路较长时,宜增加条件点个数;b)以现状垣栅、建(构)筑物为规划条件时,测量条件点的个数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测量完整。7.2.7 地下空间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施测地上建(构)筑物主体正投影下的地下建(构)筑物(地下室、设备夹层等)、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地下车库、消防水池、设备间,以及其他地下建(构)筑物;b)应测量地下空间的轮廓特征点、变坡点、空间高度变化点的平面坐标;c)应测量地下空间的变坡点、空间高度变化点的高程和空间高度;d)当现场空间狭小或作业困难时,可使用专门测量工具或采用几何作图法进行测量;对已有资料中存在而实

50、地无法施测的特征点,可利用资料进行补充并在成果中予以明确标注;e)在外轮廓点无法采集时,外轮廓点坐标可根据实测内角点坐标采用外推法确定。外推时墙体厚度可采用实测数据或施工图数据求得,在地下空间外墙厚度可视处如出入口、通风口处,量测墙体厚度进行核实;f)特征线可通过测定起点、终点、拐点、折点、交叉点和其他特征点来进行。当线状目标发生转折或呈曲线状时,以能表示其真实形态为原则加密测定特征点。数据处理 7.3.1 竣工地上建(构)筑物属性的数据处理,应按照本文件附录 J 的相关规定,根据外业测量数据,结合规划审批部门批准的文件,录入建(构)筑物名称、建(构)筑物编号、建(构)筑物结构、建(构)筑物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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