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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障碍、异常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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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一般 河北衡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衡丰电字〔2004〕85号 签发人: 关于下发不安全事件调查规程的通知 公司属各部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对人身事故、设备异常及以上事故、人员违章行为等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发现不安全事件规律,采取针对性措施,特制定《不安全事件调查规程》,现予以下发执行,请遵照执行。.原衡丰电字[1999]第81号文《关于界定严重违章行为的通知》、衡丰电字[2000]1号文《关于下发异常统计标准的通知》、衡丰电字[2001]33号文《关于下发设备障碍、异常管理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不安全事件调查规程 附件: 1、不安全事件调查规程 2、 3、 4、 5、 6、 2004—06-03二○○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不安全 事件 调查 规程 抄送: 河北衡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004—0年6—月03日印发 附件: 附件: 不安全事件调查规程设备事故、障碍、异常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对人身事故、设备异常及以上事故、人员违章行为等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发现不安全事件规律,采取针对性措施,特制定本规程办法。 1。2 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的原则。 1。3 不安全事件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 1。4 本规程办法适用于检修分公司公司所有部门。 2. 事故 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依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界定;。 火灾事故依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界定; 交通事故依据《交通法规》界定。 3. 设备一类障碍 设备一类障碍依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界定。 4. 设备二类障碍 设备二类障碍依据原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二类障碍标准》界定. 5. 设备异常 5.1 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异常: 5。1。1 主要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设备运行中跳闸;主要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停止备用或计划检修延期,时间超过24小时;一般附属设备故障停运超过48小时。 主要辅助设备:主要辅助设备系指那些发生故障就能直接影响发电主要设备安全运行的辅助设备,如:磨煤机、排粉机、一次风机、送吸风机、电(汽)动给水泵、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循环水泵、凝结水泵、除氧器、高压加热器、单元机组的旁路系统、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电动机、消弧线圈、厂用变压器、厂用母线、3KV及以上隔离开关、互感器、避雷器、蓄电池、翻车机、斗轮机、机炉电自动控制用的计算机等等。 5.1。2 在生产区域发生火警动用灭火器;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 5。1。3 设备运行不正常或调整不当,引起单机出力降低10%以上时间超过30分钟;降低20%以上时间超过15分钟;单机出力瞬时降到50%及以下,构不成障碍. 5.1。4 加错药或试剂配错,造成全部分析返工。 5。1。5 因检查操作不到位或设备原因造成误送电、 汽、风等未造成严重后果. 5。1.6 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或超过1万元。 5。1。7 生产碰头会议室通讯设施,因本侧原因无法接收或传送者;生产指挥系统电话因通讯设施故障失灵。 5。1.8 防火区因消防设施缺陷或人为误操作,造成消防用水停用超过30分钟或整个消防水停用. 5。2 电气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异常: 5。2。1 6KV及以下主要辅助设备的开关跳跃、误动或拒动. 5。2。2 发电机定子绕组断水、氢冷器断水,引起信号动作。 5。2.3 直流系统接地, 2小时不能恢复。 5。2。4 事故照明系统损坏,6小时不能修复。 5。2.5主变、高压厂变因冷油器问题或本体漏油,导致轻瓦斯信号动作. 5。2。6 保险熔丝定值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 5.2.7 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开路;电压互感器二次侧短路. 5。2。8 电气充油设备油位不正常,3日内不能消除。 5。2.9 低压电气设备操作或维修时,造成设备短路、接地致使设备开关跳闸、熔丝熔断或设备损坏未构成障碍。 5。2。10 低压电力电缆(含电缆终端头和中间接头盒)故障短路. 5。2.11 380V主要开关操作机构或远方操作失灵,影响正常工作. 5.2。12 10KW以上电动机烧毁。 5.2。13 电气设备试验错误,引起绝缘击穿. 5。3 热力机械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异常: 5.3.1 磨煤机满罐,需停运处理. 5。3。2 给煤机皮带损坏. 5。3.3 煤粉仓或制粉系统发生轻微爆炸及自燃现象. 5.3。4 一次风管自燃。 5。3。5 主要阀门冻坏。 5.3.6 压缩气中严重带油、带水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5。3。7 运行中火焰监视冷却风停风. 5。3.8 由于人为过失,将棉纱或其它物品缠在运行设备转动部分,需要停设备处理。 5。3。9 检修过程中在汽、水、油系统管道、设备内遗留零件、工具、杂物,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5.3.10 运煤车掉道. 5.3。11 任一磁铁分离器停用超过16小时。 5。3.12 煤中三块卡住给煤机或堵住下煤筒。 5。3。13 输煤皮带拉线开关失灵。 5。3。14 任一输煤皮带损坏10米及以上未构成障碍. 5.3。15 除尘器任两个电场停用超过2小时。 5。3。16 灰浆泵全停,引起电场停运或灰浆泵全停超过1小时;干灰系统停止运行,超过2小时。 5.3。17 汽机定期试验时,危急保安器不动作(含小汽机). 5。3.18 汽轮机油中进水,油箱日放水量超过30Kg(含小汽机). 5.4 各运行参数和指标超过下列规定之一者,定为异常: 5。4.1 锅炉汽包壁温差或管壁温度达到规程规定的极限值。 5。4。2 锅炉汽包水位超过±200mm。 5。4.3 锅炉主、再热汽温超过545°C以上时间超过5分钟。 5.4。4 锅炉主汽压力超过18.3Mpa。 5.4.5 锅炉主、再热汽含Na、SIO2量超标,时间超过6小时. 5。4。6 炉水含硅量超标,时间超过6小时或炉水PH值持续不合格超过3小时. 5。4。7 凝结水溶氧超标,时间超过24小时或给水溶氧超标时间超过6小时。 5。4。8 凝结水硬度、电导率任一项不合格,超过6小时。 5.4。9 循环水浓缩倍率不合格时间超过8小时或浓缩率超标一倍以上者。 5。4.10 发电机静子铁心温度超过120°C、线圈温度超过90°C。 5。4.11 运行中的发电机内冷水质不合格时间超过6小时或内冷水水质超标1倍以上者。 5.4。12运行中的发电机氢压超过0。32Mpa以上或低于0.26Mpa以下者. 5.4.13 发电机启动升压过程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20%。 5.4.14 3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耐压试验因试验错误加压超过10%及以上。 5。4。15 主变由于冷却故障,上层油温超过75°C以上。 5.5 电气、热控保护和自动装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异常: 5。5。14.1 运行中主机的电气保护装置误发信号或主要辅助设备的电气保护装置误动、拒动、误退、误投;或运行中失去任一套的电气保护装置超过2小时,未造成后果构不成障碍. 5.54.2 运行中主机的热机保护装置误发信号或主要辅助设备的热机保护装置误动、拒动、误退、误投;或运行中失去任一套热机保护装置超过2小时,未造成后果构不成障碍。 5。54。3报警装置失常,不发报警声光信号,3个小时内未处理好。 5。54.4 电气、热控自动或调整装置停用检查维修时,因措施不全,引起机组参数异常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5.54。5 热控计算机历史站功能失常,未能提供正确、清晰记录或数据. 5。54。6 主要仪表(汽包、除氧器、加热器等水位表、主汽压力表、主汽温度表、汽机真空表、汽机排汽温度表,主变、发电机的电压、电流、功率表)及DEH、FSSS、DAS、CRT系统故障失灵,在4小时内不能恢复。 5。54。7 锅炉任一火焰监视装置功能失常,延续时间超过10小时。 5。54。8 故障录波器、故障记录仪停用,延续时间超过12小时。 5。65 按上述条文构不成异常,但性质比较严重的事件,分公司领导、部门领导主管经理以及公司安监行政事务部人员有权认定为异常。 6. 严重违章 6。1 无票或无令进行检修作业、运行操作. 6。2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及工作班成员擅自变更安全措施或扩大工作范围。 6.3 监护人未认真履行安全责任,使操作人在失去监护下进行操作. 6。4未经批准,擅自解除设备的主保护、自动装置或停用重要记录仪表。 6.54 非运行值班人员操作运行(备用)中的设备。 6.65 在禁火区动火,未办理动火工作票。 6.7 6高处作业应使用未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安全带. 6.87 在生产现场工作时未佩戴安全帽. 6.98 酒后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6.109 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6。11 擅自批准未经培训和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 6。12 0在禁火区(油库、氢站、危险品库等)吸烟。 6.131 在油库、氢站、充有氢气的发电机及氢管道阀门进行操作未按规定使用防爆工具. 6。142 氧气瓶和乙炔瓶同室存放、同车运输. 6。15 3生产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井、坑、孔、洞、沟道深度超过1.5米的盖板和护拦)不完善(包括升压站网拦和配电室门锁该锁未锁等);安全防护设施拆除后未设置合格的临时围拦或作业完毕后未及时恢复。 6。164 无特种工操作证进行特种作业。 6。175 使用未经定期试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起重工具以及电动工具进行工作者。 6.186 误碰、误动、误开、误停、误关运行或备用中的生产设备。 6。197 重大检修项目未制定安全措施(包括重大外包项目)。 6。2018 凡是《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其它安全法规、法则中,明确要求必须做到的而未做到者,明确规定不准、不得、禁止、严禁的事项而不执行者,均可认定为严重违章。 7. 报告 7.1 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责任部门领导要立即在1小时之内报告行政事务部及有关领导及安全监察部,并简要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经过、人员伤亡及处理情况。并在86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全监察行政事务部提交简要报告。 7.2 发生人身轻伤事故,责任部门领导要在86小时之内报告安全监察行政事务部,并简要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经过、人员受伤及处理情况,在48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全监察行政事务部提交分析报告。 7.3 发生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运行部门在1小时之内报告有关主管领导及安全监察部,并简要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经过及采取的措施,责任部门要在86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全监察部提交简要报告。 7。4 发生设备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及异常,、责任部门3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全监察行政事务部提交分析报告。 7。5 发生火灾事故,现场人员要在 1小时之内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领导及安全监察行政事务部,并简要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经过及采取的措施,责任部门要在86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全监察行政事务部提交简要报告。 7.6 发生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责任部门领导要在2小时内报告有关主管领导及安全监察部,并简要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经过、人员伤亡和车辆损坏及处理情况。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全监察部提交分析报告。 7。7 发生轻微及一般交通事故,责任部门领导要在24小时内报告安全监察部,并简要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经过、人员伤亡和车辆损坏及处理情况,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3日内以书面开形式向安全监察部提交分析报告。 8. 不安全事件调查 8。1 人身事故 8。1.1 特、重大人身事故 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8。1.2 一般人身事故 死亡事故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它他相关规定。 重伤事故由公司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部、生产部、人事部等部门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分公司按要求参加。事故报告由安监部填写。 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行政事务部部门的领导组织项目部、作业部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部、生产部、人事部、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部门行政事务部安全员填写。 8。2 设备事故 8。2.1 特大设备事故 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它他相关规定;。 由集团公司认定的特大设备事故,执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 8.2。2 重大设备事故 由公司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领导、安监部、生产部、运行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分公司按要求参加。,事故报告由调查组指定人员填写。 8。2.3 一般设备事故 由公司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调查,安监部、生产部、运行及其他它有关部门人员分公司按要求参加。,事故报告由生产部或其指定的生产技术人员填写。 8。2。4 设备一类障碍 由公司组织调查,分公司按要求参加。 由公司领导指定人员或生产部组织调查,安监人员参加。,报告由生产部或有关部门技术人员填写。 8.2。5 设备二类障碍 由发生二类障碍的部门由项目部相关专业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报告由部门技术人员专业工程师填写. 8。2。6 设备异常 由发生异常由项目部相关专业组织调查,报告由专业工程师填写. 的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报告由部门技术人员填写。 8.3 交通事故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事故报告由运输部有关人员填写。 8。4 不安全事件的组织、调查、分析程序执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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