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812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一)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目 录 项 目适用范围备 注一、货物类 台式计算机 便携式计算机 计算机通用软件 京内单位 指直接从市场可以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服务器 网络设备 复印机 文印设备 指速印机、胶印机、数码印刷机、
2、装订机多功能一体机 打印机 传真机 扫描仪 投影机 碎纸机 京内单位 摄像机 京内单位 电视机 京内单位 电冰箱 京内单位 复印纸 京内单位 移动存储设备 照相机 指单台或批量金额在3000元以上汽车 指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电梯 京内单位 指单价在10万元以上供暖锅炉 京内单位 空调机 指中央空调、商用空调、民用空调、精密空调办公家具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变配电设备 京内单位 二、工程类 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 京内单位 三、服务类 汽车维修 京内单位 汽车保险 汽车加油 京内单位 印刷项目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会议服
3、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会议金额在2万元以上工程监理 京内单位 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 注: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列入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下发的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其中涉及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一)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
4、口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及专业摄影器材、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金融系统专用设备及有价单证和凭证、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执法船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特种车辆(指事先在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监测、消防、医疗、电视转播、雷达等专业工作的车辆)、缉私船、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 (二)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