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宇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东方神机厂文件东方神机2014244 号关于印发东方神机厂职工通勤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车间、科室:为进一步加强职工通勤车管理,切实维护好职工权益,积极为东方神机厂生产经营顺利做好服务保障,厂部特对东方神机厂职工通勤车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现将其下发给你们,同时东方神机厂通勤车管理办法东方神机【2012】2 号废止.请遵照执行。1宇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东方神机厂2014 年 12 月 10 日宇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东方神机厂办公室2014 年 12 月 10 日印发2-东方神机厂职工通勤车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为进一步加强东方神机厂(以下简称“厂)职工大客通勤
2、车(以下简称“通勤车)管理,维护职工权益,保证职工正常上下班,对通勤车管理、职工通勤包干费(以下简称“通勤费、车)长津贴等进行规范,特制订该管理办法。第一条 通勤车指东方神机厂与汽运公司签订的大客运输车,作为东方神机厂职工上下班通勤服务。第二条 职工通勤包干费指东方神机厂正式职工在市区范围内,因通勤车未到达、路途达三站公交站及以上距离的地方,因乘坐公交车(公交车)而发生的费用。第三条 车长指每班、每台通勤车配备一名兼职车长,由本厂正式职工担任,主要负责通勤车的协调,车长间齐力协作,尽职尽责,协助厂通勤车管理员做好通勤车管理,保证职工正常上下班。第二章 通勤车管理第四条 通勤用车管理部门为厂综合
3、科,综合科指定专人负-3责通勤用车管理(以下称“车辆管理员”。)第五条 厂通勤用车范围:职工上下班通勤用车。第六条 为提高现有通勤车使用效率,所有通勤车的使用均由车辆管理员与承运公司统一协调。如遇生产突发事件需临时用通勤车,统一由厂调度室值班人员与车辆管理员联系,车辆管理员根据情况安排通勤车辆。第七条 通勤用车路线(一)职工上下班通勤用车行驶路线、停靠站点、发车时间,由综合科根据职工居住情况和厂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以满足大多数职工上下班通勤为要求,进行安排和调整.(二)通勤车须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中途不得无故停车等人,不准外单位人员乘坐本单位通勤(有协议单位除外),因个人原因未及时乘坐通勤车的
4、职工,自行乘车到厂。(三)现本厂通勤路线详见“附件一,综合科会根据各项费用指标及本厂生产实际情况进行调配,详情另见通知.第八条 各车间、各科室因各种培训、集体活动等原因需安排通勤的,必须经由厂领导批准同意,其临配费用由各专业口自行解决。第九条 通勤车不能直达的职工和其他因工作未乘坐通勤车的职工,所发生的通勤费根据本办法第四章规定报销。第十条 车长职责见第三章第十一条 通勤车驾驶员应按照指定的线路和时间出车,因-4-故临时改变行驶线路和时间,需征得车辆管理员同意.第三章 车长管理第十二条 车长必须对车辆的时间、安全、行驶路线、通勤乘坐管理和载人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必要时与车辆管理员和汽运公司联系
5、(汽运公司调度电话:3383685)。第十三条 各车车长应根据管理要求,严禁非本厂职工乘坐,遇突发情况应及时与车辆管理员及汽运公司联系,对不尽职责的车长,厂部将按第十五条予以扣奖。第十四条 车长津贴从 50 元/人。月调整为(40+60)元/人。月,即 40 元为基础津贴,60 元为绩效津贴。第十五条 车长每班次必须按时上岗,按规定带相应的通勤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次扣 20 元,每月保底 40 元,即每月如达到 3 次扣奖,则次月取消其车长职务。(一)不按时按站带车,如发现或职工举报一次,经查实的;(二)如到该线路该停站点车位已满,站点还有职工未坐到通勤车,要及时协调其它通勤车或将职工带到
6、能乘坐其它通勤车的站点,并联系好乘坐事宜,工作不到位的;(三)因车长休假,导致职工未坐上通勤车的(向综合科报备并自找代理人的除外);(四)私自改动通勤车路线,导致职工未坐上通勤车的;5(五)职工反映情况不及时处理的或不予理睬的;(六)车长在通勤车行车途中不尽职尽责的。第十六条 车长上岗必须就坐于通勤车的车长位。第十七条 遇问题,要及时妥善解决,不能解决,及时向厂部反馈情况,不得影响司机驾驶车辆,不得与职工或司机争吵.第十八条 下班时,保证所有职工都乘坐上通勤车后,方可发车离开厂区。第十九条 车长必须保证我厂正式职工优先乘坐通勤车,在我厂职工车位无法保证的情况下,有职责劝离外单位乘坐人员。第二十
7、条 车长有义务告知职工和司机不得在东方神机厂标示的危险挡墙下侯车或其它危险行为。第二十一条 车长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必要的应急处理。第四章 通勤费管理第二十二条 根据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职工通勤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结合东方神机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通勤费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凡居住在厂通勤车能到达的地方的职工,必须乘坐单位通勤车,乘坐通勤车必须准时、准点,特殊情况须及时通知车长。第二十四条 乘坐厂内部通勤车不能到达居住地,即报销通-6勤费的规定。(一)对乘坐厂通勤车上下班,且居住地距通勤车乘车点为公交车线路三站(含三站、站含招呼站)以上,不能直达,中途需转乘车的,转乘车的距离也需在三站以上。(二)
8、如户口所在地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车间综合员。(三)各车间、科室对职工实际住址至少每年核实一次,并建立台账和档案,以确定乘坐通勤车或公交车人员,核定职工通勤费金额。(四)厂综合科不定期对通勤情况和实际住址进行抽查核实,若发现瞒报户口所在地、发生变化不及时报告的,取消全年通勤费并退款,厂部将对其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责任制考核。第二十五条 职工通勤费报销标准(一)职工报销的通勤费按职工户口簿、房产证的居住地公交车费标准报销,当户口和房产证的地址发生冲突时,以房产证为准.(二)各车间须对职工通勤情况进行核查,确定家庭住址及通勤起止地点和合理的通勤线路,具有多套房(居住点)的职工,以距通勤车线路站点最近的
9、房屋(居住点)为准,即为通勤距离的测算点。(三)通勤费报销一律以公交车票为准,单程不得超过 5 元,每人每月总额不得超过 100 元.(四)职工上下班需转乘公交车,而公交车还未始发或已收7-班,则每月在正常通勤费以外给予补贴,每月标准为:公交车的单程费用乘以实际不能乘坐公交车的天数。(五)一律不报销公交车以外的车票。第二十六条 各车间职工通勤费必须在车间内部公示栏上每月进行公示。第五章 考核第二十七条 因个人原因或因挑选车辆乘坐而未按时到厂上班的,将按照厂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进行考核。第二十八条 对扰乱通勤车秩序,在通勤车上无理取闹者,视情节予以 50-500 元考核,情节特别严重的,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 乘坐通勤的人员,不得破坏车上公物,一经发现,照价赔偿,并按照原价 3-5 倍予以考核。第三十条 除车辆管理员外,任何乘车人员不得指使司机提前发车或改变行车路线,如因违反规定造成职工误车,厂部将予以 50500 元罚款。第三十一条 车间综合员因工作疏忽,在当月漏报职工通勤费用的,一律由本单位自己解决,并视情节予以 50-200 元考核.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其它条例,根据情况考核50-1000 元。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如8-有其它文件相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东方神机厂.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