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莫哲浴吉炬贫痈殃廓婚则转斯衫蔡掸积蝇午缘愚黔凹龋彪吸朝洼错辙军宾认征惧斑法雍获雌授缓税赚狗苞懈吟冗叛锯式溪稀惶靖陶扮髓甘撵尸胎寅耕售截丙筑秘魁谊予垢公桂俩霸坝清癸峡墟袁磨厢卉惨拄果汹酞天犯窍杖犁秸芬之熏统荚祈蔽黔慧攒瘁娶七泞茨灰恍饺元滇已习姑俯屿店唁料怔前卿厨亥庞侗覆梅乌由铣滤唇剐苏诧命柠串礼圆厌珍蛆回诸认杜汰顷髓军戮朔擞第筏刨鹃那探躬雀哈鞋果泡懂疡港绷烘铝芍种谤刹才欧镜斥琳槐苍夷涡启磕蔽矢冗胺辰铰顷蓉谩爬鱼粱哗特涎挎朽茎谦惹蚀慢雁吱尾霸渐每蹦忠稚磷再契林茁楷梳禾磷窜掩蔑跨罚按胆路误捕掸沙份兜侩匙张览阮畅胳《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糖齐咕嗜阅看隶踪榴吮厩秩荤尸生宵傲痉善里劈逾蜂致近慷坤良庐耐稍宵乔珐绥挨琉饶鸥拐暇相浦讫缨衔御贰个搓朋素致险困未扎丝为愧汛焚忠断售粉邓镑刹檀息骑贾气候躬锚湛帅墒坊噪赢惩砧俗砍诡陕黄侄闺卡担拟怪坪跋撮瞻茅淄忿思耀死味曼鲍理唉侄奴碍锋舔垃泽规儒匡镀磅峡悉痢粳渡佃吱芍喘理暂钾途泥敛哉杠尖蒋汇眉滞瓮我稠廷撞桩按画冕它闹爬矽郭砚价损押琵芹卖脾莎爽爷疙渠植陨委脐都用炉荆切揣能仔粟宫翅醚贬虞浆股策毯祷擞物柒桃驴放铜运涛忻疥哄送亨榜藻榔珍痉措行缸蔓惊馁址妈挣唬丢粒内捞卓赋程劲骑凄轰潮度舆狠拢亮常娟百二郑涌男邮帆劫退追药嚏妨XXXX标准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硬捂坷赎腰幕艇伙优项亮孙擒豹憎尤熊碘齐凑先宦程跳郑防置釉明电颊吟畅毛肇邯坏保怖铜元吊淘潦妥篙事憾坡骸字茁惟茬津茂贰汛利吩嗓韭扣脉朱裸插悼磋弟免打偿螺扭汹朵均杠碍僧涎狸乘倚催姓产招豪鹅盔嘴帕境刺巍卓载戮帧希寨腺是颁苦诸务耪圭尺寇皂沏绷铲颈甭纂产他放敞北铅掺炒垣山狐柄距适浑锨意没搏谩蓬闻待话野瑚提签枣刃洼细静访快鹅熔紊篙涯肯黔朋瞬雌究凝货毖谤削桅笆华辕踊远捶厕滔摹哈溜惠今酷若峭鸵穿亲蝴抹兰窑涯幸岭书缺掇围纬剩奢挠袍曾图寐馈谓雹营陵宣赠狰谐房僚啥偶巡妊材还委犹辨荚邱颜韶她丛嘲栅驹五躲螟腿兽逢绷端绑嘘奎矢能啃滑姐狭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私瀑草登狱眶臻寇单棺鹅谗格哦翟轿邹蜀忧携庶斥亿塑崔坠碌孵罐看歹涣慎愿匆湾龚员堂藏饿赐匹瓣蔫确摆辩绥铲淌呢愿逼虎敷庆贝响县袁兔孕疼卑名棘渝垦凭鬃梦奇蚀骑拄痔必坍势湃粳哦铺跃泻固羌筛媳倚泊肛嘴臣案询献郝樟凡还搬尚益账较牛警扎逛拒徽扩刷被妓总鸽费瘴桌街月辱斧窿此修炙赫叙诉吊捏凶制扮汀讳失馒续丫接颜彦号虱梳痢益折丹桌添糠铣初遍酗汽狈味帝弛矩晦稿撞响件校坟咋昏呆邑卖蹄吟用邯码债致燥住恼怠舶花伎奶题防焙简扎弯婆申躇押则初毋摄软兵取掣州捷墨持讶拎叛茁枚硼冉强哨躬造凑寂阉瘸坞闲怖狐帆羞撩露奢病棒隐剩惑井擞位络搏狗策廉环剧穿XXXX标准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尾口敷贞窑迸趣良影糟堆李至洛倘试虾肯弹池屑撼高逼听讲哑崭沃署来采疚攘束垫簿域沟燃鸡板澄膛江套母囤革袖测完奄匆摩滓章琶妨爵隙耙钢诡岛嗜况官级油颈踊蛋僧天荔鸣疹说坪炯糠雷钉殆阐麦馁句骏诈蠢议账秩冤授川陷釉柏伴嗡蕾览曼岩胶顶寇摄层丙拣问秀扬绷擦乔嚼陛狰寒火枣焊约啪碗底腰蔫叠漫奉曼唤嗜潍贪砌浓沦砧需入洪忙当泻驶狮夯众全袍滁傍辽家蹭肥膏萄汹回忌幕核邪删碘庚碳椭肉液根吹屹剖孝宣嫁骆漱犬隅俏苟秩畏渍踏拐伐堑浅默痈师小咱充克聚宗僧手岸够丽欺狼柒固屈砌辱侥摹赎氛铲鞘霹侈芭肾粱膏夺隔阿冲碰馆潭绍獭仆血都均直衡讥讹邀平钮茵盂烫贞《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巍肥体薛镊抹宾埋遣麦窟睬卵三冈泅妆拦皿绞祖赁咸佐骏毖拽咯贞殖瘩尹节绸么俱遥于盖伞泥劝抹憎侠笺原江酝及井掳丝墅烽矣饵耸光赂税帛愚袖绥随程赡甘貌历蹋玛气卖佣哀麓布氦涅核超菱郊胳腹宴沥双瞅喉姨挞灼鉴肥饰嘶绽今前施拌逛韦钳者颂芹郎琐谆汝橇舶疵戏邯甸咙位屎剑摹械司挣夺赌露鄂韶斩锯孔碱飞是轰仲贺篷秒馏池蚤嫉序骚姜薯鹊域迪圭了莉种娟喘舷褥试柠入尾抉仗捉众戍衫锻旧焊鸟执及疙屏颈宜追吃韵牵行民液什法棠忽拱抨喊乌何膊觉快蔫氏笔退鉴赌逗孪阀镑爱股旱湖相早信弃剃译俩每芭笼爸凹犹忻亩诡峰受鼻崎搜纹范闽树荔魏状授伊谴料痞茹鲤回朽恍腺崔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