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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筹划--年终奖的陷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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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的”大陷阱"! 我们先看一个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2005年1月21日):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为方便说明,把《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列上: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笔者发现,按照税务总局发布的上述文件的公式进行一下计算,会出现比较“有趣”的现象.为简单起见,就按公式1进行试算: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6,000元,除12,等于500元.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6,000X5%—0=300元.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6,001元,除12,等于500.08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6,001X10%-25=575。10元。也就是说:税前奖金仅增加1元,但应纳税额却增加了275。10元。或者说:税前奖金增加1元,但税后收入却减少了274.10元. 奖金负效益区:6,000.06—6,305.56元。 或许有人说:奖金好几千,多给国家交几百元的税有什么关系.那好,我们接着往下算: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0元,除12,等于2,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24,000X10%—25=2,375元。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1元,除12,等于2,000。08元.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24,001X15%—125=3,475.15元。也就是说:税前奖金仅增加1元,但应纳税额却增加了1,100。15元.或者说:税前奖金增加1元,但税后收入却减少了1,099。15元。 奖金负效益区:24,000.06—25,294.12元。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60,000元,除12,等于5,000元。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60,000X15%-125=8,875元.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60,001元,除12,等于5,000。08元。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60,001X20%—375=11,625。20元。也就是说:税前奖金仅增加1元,但应纳税额却增加了2,750.20元。或者说:税前奖金增加1元,但税后收入却减少了2,749.20元. 奖金负效益区:60,000.06-63,437。50元。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00元,除12,等于20,000元。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240,000X20%-375=47,625元。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01元,除12,等于20,000。08元。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375元。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240,001X25%-1,375=58625。25元.也就是说:税前奖金仅增加1元,但应纳税额却增加了11,000。25元。或者说:税前奖金增加1元,但税后收入却减少了10,999。25元。 奖金负效益区:240,000.06—254,666.67元。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480,000元,除12,等于40,000元.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375元。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480,000X25%-1375=118,625元。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480,001元,除12,等于40,000。08元.适用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3,375元。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480,001X30%-3375=140,625。30元.也就是说:税前奖金仅增加1元,但应纳税额却增加了22,000。30元。或者说:税前奖金增加1元,但税后收入却减少了21,999。30元。 奖金负效益区:480,000.06—511,428。57元.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720,000元,除12,等于600,00元。适用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3,375元。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720,000X30%—3,375=212,625元。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720,001元,除12,等于60,000.08元。适用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6,375元。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720,001X35%—6375=245,625。35元。也就是说:税前奖金仅增加1元,但应纳税额却增加了33,000。35元。或者说:税前奖金增加1元,但税后收入却减少了32,999.35元。 奖金负效益区:720,000。06—770,769.23元。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960,000元,除12,等于80,000元。适用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6,375元。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960,000X35%-6375=329,625元.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960,001元,除12,等于80,000.08元。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元。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960,001X40%-10,375=373,625。40元。也就是说:税前奖金仅增加1元,但应纳税额却增加了44,000。40元.或者说:税前奖金增加1元,但税后收入却减少了43,999。40元. 奖金负效益区:960,000。06-1,033,333。33元.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200,000元,除12,等于100,000元。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元.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1,200,000X40%—10,375=469,625元。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200,001元,除12,等于100,000。08元。适用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元。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1,200,001X45%—15,375=524,625.45元。也就是说:税前奖金仅增加1元,但应纳税额却增加了55,000.45元。或者说:税前奖金增加1元,但税后收入却减少了54,999.45元.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300,000元,除12,等于108,333。33元。适用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元。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1,300,000X45%—15,375=569,625元。也就是说:税前奖金增加100,000元,但应纳税额也增加了100,000元。或者说:你增加的10万元奖金,自己一分未得,全交给税务作贡献了。 奖金负效益区:1,200,000。06—1,300,000。00元。 笔者写得头痛,看者恐怕也眼花。不过,耐心看过后,不会还有人认为是几百元钱的小事了吧? 我们知道,税收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但也同样讲究公平性和合理性。像上述的计税方法,恐怕全世界也找不出第二家. 税额的增长数绝对不会超过税前收入的增长数,这是税收设计的基本常识。 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合法收入.如果是非法收入,那么没收,甚至加以罚款、坐牢、咔嚓也是应该的.既然是合法收入,那么也就是百姓的合法财产。合法财产自然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交税是应该的,但应合理合法.挂征税之名,行非法剥夺之实是不可接受的.若真按上述办法征税,这也是对法律的玷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二、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我们知道:所谓的超额累进税率,就是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额.这样计税的结果,是收入越高,交纳的税较收入增长得更快。但纳税者税后所得,仍然随着税前收入增长而增长,只是增长的速度低于税前收入的增长速度. 这是一个追求共富、追求和谐的社会必须采用的制度。既鼓励人创造财富,又不使社会财富差距过分巨大。 但上述文件的计税方法明显与超额累进税率不符,可以说是“超额惩罚税率”:你敢超额1元,我就罚你一大笔税。 多劳多得。这是国家鼓励、提倡和保护的,也是社会价值观的正确导向。多劳了,本来应该多得若干人民币。却因为(错误的)征税原因,不但不能多得,反而要损失几百到几万元。不禁让人长叹:天啊! 若说精英云集的国家税务总局故意设计出上述的计税办法,打死我也不相信。 据笔者推测,出现上述结果的原因可能是下述两者之一:一、文件发布者一时笔误;二、包括笔者在内的基层民众(含基层税务部门人员)理解有误。 上述计税公式,计算出上述“有趣”的结果,其实症结在公式的“速算扣除数”上。若把“速算扣除数”乘上12,上述增加1元奖金,应纳税额依次增加0.1元、0。15元、0。20元、0。25元、0.30元、0。35元、0.40元、0。45元。这是合理的,也应该是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发布者的本意. “速算扣除数",为的是简化计算,但应与“慢算”结果一致。否则,就不是“速算",而是“胡算”了. 所以说,“有趣”结果的原因可能是文件发布者笔误:忘了把“速算扣除数"乘上12;亦或是我们理解有误:人家的“速算扣除数”本来就是指全年的“速算扣除数",即等于我们理解的月“速算扣除数” 乘上12。 不管是哪种原因,文件发布者给我们百姓澄清一下,可否?毕竟挣点钱谁都不容易.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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