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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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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件1: 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用地中土地勘测定界成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改变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从事土地勘测定界的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登记备案. 第三条申请土地勘测定界单位登记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组织; (二)有二名以上具有测绘技术职称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 (四)具有能适应土地勘测定界工作需要,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测绘仪器设备; (五)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具备土地相关确权知识、计算机知识和相应的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经验。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事业组织,方可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登记备案。 第五条土地勘测定界单位申请登记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测绘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及身份证明; (五)近两年的工作报告; (六)土地勘测定界实例材料.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土地勘测定界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经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登记备案,发给土地勘测定界单位登记备案证书。登记备案证书有效期一年。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登记备案,申请材料返回申请单位. 第七条 土地勘测定界单位在取得土地勘测定界委托后,方可开展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第八条 土地勘测定界实行分级委托。 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和跨地、州、市的建设用地项目或耕地在35公顷、其它用地70公顷以上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土地勘测定界单位实施勘测定界工作。 地、州、市级重点工程和跨县级的建设用地项目,或耕地在15-35公顷、总用地在30—70公顷之间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土地勘测定界单位实施勘测定界工作. 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由县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土地勘测定界单位实施勘测定界工作。 第九条 土地勘测定界单位在进行土地勘测定界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勘界; (二)坚持保守秘密,对所做的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资料,不得自己保留或转给第三方使用;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禁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项目; (四)坚持诚信原则,不得采用欺骗手段蒙混质量关。 第十条 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必须符合《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规定》、《关于停止办理和收回<土地勘测定界许可证>的通知》(云国土资籍[2004]12号)、《关于城(镇)规划区内分批次批准用地后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勘测定界的通知》(云国土资籍[2004]16号)和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的要求。原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中委托“资质证号”栏改为“备案证书”编号。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撤消其土地勘测定界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实行分级验收. 跨地州的建设项目用地以及所测地块中耕地超过35公顷或总用地超过70公顷的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勘测定界成果,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 跨县(市)的建设项目用地以及所测地块中耕地在15—35公顷或总用地在30—70公顷之间的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勘测定界成果,由地、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 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勘测定界成果由县(市)级国土资源局直接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项目报件中的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资料必须经项目所在地的地、县级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处)、股负责人签字认可,以确保土地勘测定界中权属、地类、面积、图件的准确,并与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相衔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单位登记备案申请审批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 主管机关 现有设备 全站仪(台) 测距仪(台) 经纬仪(台) 微机(台) 数量: 数量: 数量: 数量: 现 有 人 员 状 况 高级(人) 中级(人) 技术员(人) 微机操作员(人) 姓 名 性别 年龄 专 业 职 称 任职或兼职 已做土地勘测定界情况 申请单位意见 签名(章): 年 月 日 地籍处初审意见 签名(章): 年 月 日 国土资源厅审批意见 签名(章): 年 月 日 备案日期 备案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 土地勘测定界成果汇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验收单位 质量情况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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