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查账征收适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姓名
税 款 所 属 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身份证照类型
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
纳税人国籍
企业识别码
企业名称
经营类型(在括号内打∨)
独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体工商户( )
项 目
行次
本期数
累计数
项 目
行次
本期数
累计数
一、销售(营业)收入
1
纳税调整增加额
36
减:销售折扣与折让
2
1。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
37
销售(营业)成本
3
(1)从业人员工资支出
38
销售(营业)费用、税金及附加
4
(2)职工福利费
39
其他支出
5
(3)职工教育经费
40
二、销售(营业)利润
6
(4)工会经费
41
加:代购代销收入
7
(5)利息支出
42
其他业务利润
8
(6)广告费
43
减:管理费用
9
(7)业务招待费
44
财务费用
10
(8)教育和公益、救济性捐赠
45
汇兑损失
11
(9)提取折旧费
46
三、营业利润
12
(10)无形资产摊销
47
加:股息收益
13
(11)各种准备金
48
各项补贴收入
14
(12)其他
49
营业外收入
15
2.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5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
(1)资本性支出
51
减:营业外支出
17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52
四、利润总额
18
(3)违法经费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53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19
(4)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54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
20
(5)灾害事故损失赔偿
55
五、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额
21
(6)非教育和公益事业捐赠
56
乘:合伙人分配比例(%)
22
(7)各种赞助支出
57
加:经营其他企业取得的所得额(年度填报)
23
(8)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58
减:业主、投资者费用标准扣除额
24
(9)投资者的工资
59
六、应纳税所得额
25
(10)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60
七、适用税率 (按照25行÷本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月x12个月查找)
26
——-
3。应税收益项目
61
八、速算扣除数(按照25行÷本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月x12个月查找)
27
———
(1)少计应税收益
62
九、应纳所得税额[等于:(25行÷本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月x12个月x26行-27行)÷12个月x本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月]
28
———
(2)未计应税收益
63
加:境外收益补税额
29
纳税调整减少额
64
减:应在其他企业缴税额
30
1.弥补亏损
65
减、免所得税额
31
2.国库券利息收入
66
十、应缴入库所得税额
32
-——
3.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
67
加:期初未缴所得税额
33
4.其他
68
减:实际已缴所得税额(填报申报前实际入库税额,其中本期填报上月实际入库税额)
34
十一、应补(退)所得税额
35
———
补充资料
1、 年平均职工(从业人员)人数:______人;
2、 工资总额:______元;
3、 投资者人数:______人;
4、 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额合计:
(1)企业名称: 分配比例(%): 金额:
(2)企业名称: 分配比例(%): 金额:
(3)企业名称: 分配比例(%): 金额:
(4)企业名称: 分配比例(%): 金额: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
如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填报,由税务代理机构填写以下各栏
会计主管(签章)
经办人(签章)
税务代理机构名称
税务代理机构
(公章)
税务代理机构地址
申
报
声
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或盖章)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代理人
(签章)
联系
电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申报表日期
受理机关
接收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监制
填 表 说 明
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月、季度及年度申报纳税。
二、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填写本表要用中文,也可同时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五、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企业识别码: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税务编码.
2.税款所属期:填写申报纳税所属时期的起止日期。
3.填表日期:填写办理纳税申报表的实际日期.
(二)表中项目
1. 表中第1-18栏,按照企业申报纳税同期的利润表和有关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填写,要符合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其口径、金额要与企业账表一致。
2. 表中第23栏“经营其他企业取得的所得额(年度填报)”是指业主、投资者从其兴办或经营的其他自然人性质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所得。年终申报时,等于“补充资料"中“4、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额合计”.
3. 表中第24栏“业主、投资者费用标准扣除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允许扣除的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数额。
4. 表中第37栏“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超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扣除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上述扣除标准,包括规定中列明的扣除标准,以及规定中虽未列明,但与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
5. 表中第33行“期初未缴所得税额"是指欠缴的个人所得税累计额.本期栏填报上月实际欠缴税额。
6. 表中第34行“实际已缴所得税额”是指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累计额。本期栏填报上月实际入库税额
7. 表中第50栏“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是指规定不允许扣除,但企业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8. 表中第61栏“应税收益项目”,是指企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对属于计算上的差错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多报收益,可以用负号表示.
9. 表中第65栏“弥补亏损",是指企业根据规定,以前年度亏损允许在税前弥补而相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10. 表中第66栏“国库券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免于纳税、但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库券而取得的利息。
11. 表中第25栏“应纳税所得额”,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等于表中第21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就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等于表中第21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乘以依照规定的分配比例22栏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年终申报时,该栏应等于第21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补充资料”中“3.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合计数。
(三)表中逻辑关系
1. 6=1—2-3-4—5
2. 12=6+7+8-9—10—11
3. 18=12+13+14+15+16-17
4. 19=36=37+50+61
5. 20=64=65+66+67+68
6. 21=18+19-20
7. 25=21+23—24(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25=21×22+23-24(合伙企业)
8. 年度申报时:28=25×26—27()
月或季申报预缴个人所得税时:28=(25÷n×12个月×26-27)÷12个月×n(n为本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月数。)
9. 32=28+29-30—31
10. 35=32+33-34
11. 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
12. 50=51+52+53+54+55+56+57+58+59+60
13. 61=62+63
14. 64=65+66+67+68
六、本表为A3型竖式一式两联,一联纳税人留存,一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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