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贵州省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表
一、评价报告基本情况
报告编号
LCAK(现)[2014]第111号
评价类别
现状
项目名称
榕江县怀榕刨片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风险类别
严重
评价单位
贵州良诚安康职业病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报告编制人
童其旻 吴佐香
建设单位
榕江县怀榕刨片厂厂
建设单位联系人
代仁义
项目地理位置
榕江县密寨蒿镇太平村
备案/审核/验收部门
榕江县县安监局
现场调查人员
吴佐香 童其旻
调查时间
2014年 5月 13 日至 5月15日
建设单位陪同人
代仁义
采样、检测人员
舒天松 陈垚 童其旻 刘慧
采样、检测时间
2014年5月13日-2014年5月15日
2014年11月12日- 2014年11月14日
建设单位陪同人
代仁义
评审专家
史秀娟 邓德泉 李红
评审时间
2014年11月30日
二、项目简介
榕江县怀榕刨片厂投资300万,公司占地面积达20000多平方米,厂房面积为5000多平方米。企业建成主要以生产杉木柜子板、指接板为主企业生产岗位劳动定员40人,其中管理人员5人,工人35人(男职工20人,女职工15人)。除锅炉工实行24小时三班制,其他岗位生产制度主要实行白班8小时工作制。
三、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一)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该企业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手传振动、电焊弧光。
化学因素:木粉尘、甲醛、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
主要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来源及接触时间
评价单元
岗位名称
危害因素名称
产生环节
产生设备
接触情况
可能发生
的事故
接触方式
接触时间(h/d)
接触人数
男
女
锯板车间
原木断料操作工
粉尘、噪声
粉尘是由于断筒时产生的、噪声是由于断筒机在运行时产生的
断筒机
机械设备结合手工作业
6
3
0
粉尘爆炸、工伤
破筒操作工
粉尘、噪声
粉尘是由于断破筒时破断筒机在运行时产生的
破筒机
机械设备结合手工作业
6
5
1
粉尘爆炸、工伤
拼板车间
锅炉操作工
粉尘、噪声、高温
锅炉在燃烧废木料时产生高温
临近的设备在运行进产生噪声
临近的设备在运行进产生木粉尘
锅炉
机械设备结合手工作业
8
3
0
粉尘爆炸、工伤、锅炉爆炸
溜边操作工
粉尘、噪声、手传振动
溜边机在破筒时产生木粉尘
溜边机在破筒时产生噪声
溜边机
机械设备结合手工作业
6
3
1
粉尘爆炸、工伤
梳齿操作工
粉尘、噪声、手传振动
梳齿机在梳齿开榫时产生木粉尘
梳齿机在梳齿开榫时产生噪声
对木料进行梳齿时产生手传振动
梳齿机
机械设备结合手工作业
6
1
0
粉尘爆炸、工伤
接长操作工
粉尘、噪声
接长机在接长时产生木粉尘
接长机在接长时产生噪声
接长机
机械设备结合手工作业
6
0
1
粉尘爆炸、工伤
拼板操作工
粉尘、噪声、甲醛、高温
临近设备在运行时产生木粉尘
临近设备在运行时产生噪声
拼板机在热压板材时产生高温
人工拼板刷胶、热压机热压时胶水散发出甲醛
拼板机
机械设备结合手工作业
6
1
1
粉尘爆炸、工伤、中毒
指接拼板工
粉尘、噪声、甲醛、高温
临近设备在运行时产生木粉尘
临近设备在运行时产生噪声
热压机在热压板材时产生高温
人工拼板刷胶、热压机热压时胶水散发出甲醛
热压机
机械设备结合手工作业
6
0
4
粉尘爆炸、工伤、中毒
成品砂光
纵横操作工
粉尘、噪声、甲醛
纵横锯在纵横半成品时产生木粉尘
纵横锯在纵横半成品时产生噪声
粘合木材的胶水散发出甲醛
纵横机
机械设备结合手工作业
6
0
2
粉尘爆炸、工伤、中毒
砂光机操作工
粉尘、噪声、甲醛
砂机在砂光产品时产生木粉尘
砂机在砂光产品时产生噪声
粘合木材的胶水散发出甲醛
砂光机
机械设备结合手工作业
6
1
3
粉尘爆炸、工伤、中毒
封头打磨操作工
粉尘、噪声、甲醛
临近设备运行时产生木粉尘、临近设备运行时产生噪声、粘合木材的胶水散发出甲醛
/
机械设备结合手工作业
6
0
2
粉尘爆炸、工伤、中毒
运输机修
叉车驾驶员
粉尘、噪声
临近设备、叉车在运行时产生木粉尘临近设备、叉车在运行时产生噪声
叉车
机械设备结合手工作业
6
1
0
粉尘爆炸、工伤
夹叉车
粉尘、噪声
临近设备、叉车在运行时产生木粉尘临近设备、叉车在运行时产生噪声
夹叉车
机械设备结合手工作业
6
1
0
粉尘爆炸、工伤
机修电工
电焊弧光、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
在电焊过程产生
电焊机
机械设备结合手工作业
/
1
0
粉尘爆炸、工伤
此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检测的重点检测评价因子: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化学因素:木粉尘、甲醛。
(二) 检测结果
工作场所空气中总尘浓度测定超标结果表
评价单元
岗位
检测地点
粉尘
性质
接触
时间(h)
15min检测值范围(mg/m3)
三天中最大
C-TWA
(mg/m3)
PC-
TWA
限值(mg/m3)
超限倍数
实测超限倍数
超限倍数判断
TWA判断
拼板车间
溜边
操作工
溜边
操作位
木粉尘
6
1.36
8.27
1.1
6.40
3
2
2.13
不合格
不合格
拼板
操作工
拼板
操作位
木粉尘
6
2.15
11.24
2.53
8.63
3
2
2.88
不合格
不合格
成品砂光
纵横
操作工
纵横
操作位
木粉尘
6
14.33
21.15
18.53
16.06
3
2
5.35
不合格
不合格
工作场所噪声强度测定超标结果表
评价单元
岗位
检测地点
接噪时间
(h)
测量结果LEX,8h(dB)
接触限值
评价结果
锯板车间
原木断料操作工
原木断料操作位
6
85.91
85
不合格
破筒操作工
破筒操作位
6
85.41
85
不合格
梳齿操作工
梳齿操作位
6
91.50
85
不合格
1、本次粉尘检测共有4个岗位的总尘浓度超标,其它岗位的总尘浓度未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4)的规定。
2、本次噪声检测3个岗位的噪声强度超标外,其他岗位的噪声强度均未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14的规定。
3、本次甲醛检测的所有岗位甲醛浓度(MAC)均未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4)的规定。
4、本次高温所检测的岗位WBGT值均未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14)的要求。
四、评价结论与建议
榕江县怀榕刨片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分项论
项目
判断
存在问题
1.总体布局
符合
/
2.设备布局
符合
/
3.职业病危害因素
不符合
溜边操作位、梳齿操作位、拼板操作位、纵横操作位4个岗位总尘浓度超标;溜原木断料操作位、破筒操作位、梳齿操作位3个岗位的噪声强度超标。见报告第6部分
4.职业病防护设施
基本符合
未给操作工人配发防尘口罩、梳齿机吸尘器的除尘能力不足。见报告第7部分
5.职业健康监护
不符合
未到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机构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见报告第8部分
6.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不符合
缺少个人防噪用品和防毒用品,没有发放防尘口罩。见报告9部分
7.辅助用室
符合
/
8.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符合
/
9.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符合
/
10.职业病危害告知
符合
/
11.职业卫生培训
不符合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员工培训力度不足。见报告第11部分
12.应急救援
基本符合
缺乏应急救援演练。见报告第11部分
1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基本符合
尚未领取回执单。见报告第11部分
14.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与健康监护情况分析
不符合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健康体检档案要完善,应做到全部职工每人一档,企业应及时做好职业职业健康检查。第8部分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结合该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以及实验室检测数据等进行综合性评价,该企业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
建议:
一.组织管理
1企业应加强重点职业病危害岗位(溜边操作位、梳齿操作位、拼板操作位、纵横操作位)的防护设施和措施,对其他岗位也要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确保其浓度不超国家限值的要求。
企业应对原木断料操作位、破筒操作位、梳齿操作位增加风扇(鼓风机)的个数,加强作业场所的空气流通,建议工人在工作时应位于风扇的上风侧,避免接触浓度较大的粉尘而对工人自身的健康造成伤害。
如若未能把粉尘浓度控制到符合国家限值的要求,则应加强职工作业过程中的个体防护,并督促职工正确佩戴。
2 建议企业应注意控制工作场所中粉尘浓度,建议企业在易积尘的区域(砂光等)安装局部抽风机,防止粉尘浓度达到爆炸限值引起粉尘爆炸。
建议企业应注意控制工作场所中甲醛的浓度,建议企业在易聚积甲醛的区域(刷胶、热压等),甲醛的浓度较高引起中毒事件,调胶工序应放置在设置独立用房。
3 企业应加强作业场所的空气流通,注意侧窗和天窗要时常打开,企业应定期清扫作业场所堆及的粉尘,防尘作业场所的二次的的扬尘。
4企业所做的体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企业应尽快安排全部接害职工到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如:榕江县人民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做好岗前、岗中、离岗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及时录入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如发现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患者,应妥善安置。员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应给复印件,原件存档,妥善保存。
5企业在购买和使用的胶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要求,并做好质量的鉴定工作,从源头降低或消除企业的职业危害因素。
6企业应加大加强对职工职业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宣传的力度,加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进一步提高职工个人防护意识,让职工了解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自身健康的影响和可能发生的职业病以及职业病对个人、家庭、社会所带来的负担与后果,并掌握对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治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并指导(试范)接害职工的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以形成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自觉转变,从被动接受到主动要求这一良性的职业健康管理的良性循环。
7 锅炉岗位在夏季高温(主要为7-9月)作业时,尽量缩短劳动持续时间,增加工间休息次数,在高温天气,如职工感到身体不适,应立即停止作业,护送职工到阴凉处休息,供给降暑饮料,并在休息室设置电风扇或空调降温。
8 企业应重点加强对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确保所购置的个人防护用品符合《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2002)的规定与要求,所购置的个人防护用品必须具有“LA”和“QS”的认证,建议企业增加购置防噪耳塞和防毒物用品,为调胶、送胶、涂胶岗位作业人员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和防护手套,做好更换和维护并合理安排发放的周期和数量,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记录。
9 企业应加强对职业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演练工作,特别是急性中毒(急性甲醛中毒)和高温中暑,并做好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现职工中暑或中毒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和治疗,避免事故的扩大化并设置好“120”急救电话或临近医院的急救电话。
10 不得使用压缩空气吹扫平均粒径小于420微米,含水率小于25%的爆炸性木屑。
11 企业粉尘、毒物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隔爆设备,企业吸尘管道应连接应避免直角连接,应定期检查清理吸尘管道的木粉尘和吸尘房的木粉尘,在清理时避免出现明火,以免发生爆炸。
12 在散发有害的胶粘蒸气的地方(如:刷胶、热压等岗位)应隔离设置并设置排气通风装置。
13企业应尽快到安监局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具体完善,领取相应的申报回执,做好备案工作。
14 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的监护档案工作,确保做到职工一人一档,做好相应的管理和保管工作。
15企业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2010)的要求,具体落实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企业在生产程中应满足GB15606-2008《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的要求。
16 企业应加强对防护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并做好维护记录,确保防护设施运行工作状态良好,确保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粉尘、噪声、甲醛)的浓(强)度不超过国家标准的限值。
17建议企业建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监测和评价制度,建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结果告知作业人员。
18本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只针对目前生产状况,榕江县怀榕刨片厂今后如改变生产工艺、规模、原料等而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改变,应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
五、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及结论
一、专家意见:
(一)评价单位资质有效。
(二)报告书评价程序、评价方法、编制格式等符合现行《贵州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规范(试行)》要求。
(三)报告书评价内容全面,引用标准正确,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准确,调查资料可行,评价结论客观,措施、建议基本可行。
(四)评价单位须根据下列意见对评价报告书修改完善:
1、完善评价依据(增加《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采暖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家具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11-2010、《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606-2008等)。
2、第二章节中补充产品的介绍。
3、总平面布置和设备布局的评价还应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中的相应条款列表检查其符合性。
4、建议企业购买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的脲醛胶。
5、建议企业在使用和运输脲酫胶过程中应尽量用盖子密闭。在散发有害的胶粘蒸气的地方(如刷胶、热压等岗位)应隔离设置并设置排气通风装置。
为调胶、送胶、涂胶岗位作业人员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和防护手套。为清边、砂光等作业岗位人员配备防尘口罩。
7、报告中删除对氨的识别及检测等内容。
8、报告书中检查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有检查不符合的内容,评价建议中应提出有针对性的、客观可行的整改建议。
9. 参照各位专家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对报告书修改完善。
二、评审结论:
与会专家原则同意该评价报告通过评审,评价单位在按照评审意见对评价报告书修改完善后,交建设单位,同时上报县安全监管局,作为对项目备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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