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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审判:现实阻滞与法治策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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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 26 卷第 2 期2 024 年4 月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Social Sciences Edition)Vol.26,No.2Apr.2024收稿日期:2023-12-04项目基金: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年度项目(2021BFX017)作者简介:陈阳(1984),女,河南南阳人,博士,副教授DOI:10.19722/ki.1008-7729.2023.0164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审判:现实阻滞与法治策略陈阳,芦悦尧(河南大学 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2、摘 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系统逐渐被引入司法审判领域,在辅助司法审判应用过程中发挥着“连接桥”“参考书”“预警器”作用。但限于科技发展的渐进性,当前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审判的功能发挥仍面临诸多困境,主要表现为人工智能的技术局限化、审判法官的应对失能化以及科技公司的生产机械化等。为破解数字司法的实践难题,首先,应当突破传统技术限制,完善对先进审判系统的宏观设计;其次,应当设置体系化技术培训方案,切实提高应用主体系统操作能力;最后,应当从严把握技术准入标准,规范产品提供行为,为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审判的应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关键词:人工智能;司法审判;智慧司法;算法公开中图分类号:D92

3、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729(2024)02-0088-08一、问题的提出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作为先进生产力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我国司法服务的智能化建设起步较早,2015 年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座谈会首次将司法改革与智慧法院结合起来,强调两者在人民司法事业发展中的驱动作用。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设立足于时代发展前沿的智慧法院。同年,智慧法院建设被纳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和“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高度1。历经多年发展,智能审判系统已经在我国司法系统中“遍地开花”,各地法院纷纷设立线上智慧法院,尝试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

4、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审判路径。从实践来看,虽然我国政府对于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领域的研发与应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但受制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不完全性以及司法审判自身的独特属性,人工智能辅助功能的发挥仍然面临诸多挑战2。2022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法发202233 号),明确了人工智能应用的辅助审判原则,为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提供了理论指引。现阶段,学界关于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审判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但现有研究成果并未充分研判人工智能以辅助定位介入司法审判领域可能带来的风险。基于此,笔者拟从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辅助定位出发,在论证人工智能技术功

5、能正当性的基础上,深入剖析将其引入司法审判领域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以期为规范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和发展提供有益借鉴,助力实现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审判的跨越式发展。二、应用现状: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审判功能发挥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审判作为一项先进的战略性工程,能够促进现代科技与审判业务的深度融合,推动我国诉讼环境与程序的变革。基于人工智能的辅助定位,司法机关在开发智慧法院系统时,通常从法官视角出发,以减轻工作负担和提高审判效率为目标来考虑人工智能技术的配置。在整个审判流88程中,大数据辅助审判包含网上立案、在线调解、移动庭审和电子送达等多元应用场景。在线诉讼技术、类案推送技术、量刑偏离预警技术等先进手

6、段在多场景的深入运用可以有效提升立案与诉讼的便捷性、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和审理质量,对于司法系统的完善和更新发挥重要功能。(一)“连接桥”作用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连接桥”作用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审前阶段的在线立案设计实现了人民法院与原告方的有效连接。线上和线下元素的深度融合使起诉与受理全过程可以在线上完成。电子化的立案程序提高了法院和原告之间交流的便捷性与及时性,同时为公众参与司法提供了新渠道3。二是,审判过程中的在线诉讼功能,即通过远程庭审方式实现原被告的连接。借助计算机辅助音频、视频系统的远程庭审模式突破了传统诉讼的物理阻隔限制,使不同地域的人员能够实时参与庭审,为不便到庭参与诉讼的

7、当事人提供了平等参与诉讼的机会4。三是,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的电子卷宗移送功能实现了公安机关、检察院与律师间的流畅连接。借助电子化技术和信息系统,可以将案件相关文件从某一机构或部门移送至另一机构或部门,不仅加强了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还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透明度。上述三个功能的交织形成了网状的交互系统,改变了传统诉讼中各方主体间的单线联系结构,是现代科技应用于司法诉讼领域的标志性成果。(二)“参考书”作用在司法审判中,人工智能扮演重要的“参考书”角色,主要表现为强大的信息检索和记忆能力。通过为法官提供海量的司法数据,减轻法官在查找信息方面的负担。同时,人工智能能够在法律论证、推理和判断等

8、方面提供技术性支持,具备客观中立性5,如智能审判中类案推送功能的设置。虽然司法判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但其可以为法官分析案情与定罪量刑提供参考。具体来讲,人工智能系统的效能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具体裁判阶段,人工智能可以识别和分析案件,从数据库中匹配相似判例,辅助法官理解案件事实,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另一方面,在定罪量刑阶段,人工智能系统可以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为法官推送相关法律条文,减轻法官在资料查找方面的工作量,为法官决策提供参考。(三)“预警器”作用在法官作出最终判决后,人工智能辅助系统可以对判决结果进行审查,即当系统认为判决结果与依据算法推测结果的差距较

9、大时,系统向审判法官发出预警,督促其对结果进行确认,并在必要时对判决结果作出适当说明。量刑偏离预警技术与类案推荐技术相辅相成,共同为实现同案同判的司法正义提供重要保障。2018 年 1 月,科技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合作,提出研发面向规范管理审判流程的量刑偏离预警技术。在此背景下,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将量刑偏离预警系统融入智慧法院建设,在江浙沪等省份法院自主研发的智能辅助系统中,均设置了对量刑偏离进行预警的功能模块6,为法院提供了更加可靠的司法工具,适应了减少冤错案件、保障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司法建设需求。三、困境检视: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审判现实问题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审判在实施之

10、初便呈现出强大的功能与效力,技术发展甚至重塑了司法活动。应当注意的是,人工智能技术不可避免地存在原生缺陷,导致应用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7。虽然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审判中发挥工具性作用,但由于主观与客观双重方面的限制,加上技术设计者应对智慧司法浪潮准备不充分等原因,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审判的过程难免面临诸多困境。(一)人工智能角度的技术限制在理想情况下,人工智能司法往往需要完成知识图谱构建、情节提取、类似案例识别、模拟训练等一系列关键步骤8,这些任务紧紧依赖于机器学习技术的深入研发和应用。机器学习的核心问题是建立分类数据库,以案例数据为基础,对案例中的各类证据和要素进行量化与计算,然后依据实际判决与计算

11、结果之间的误差进行参数修正,经由反复迭代、校验与修正,最终生成适用于各类案件的模98陈阳等: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审判:现实阻滞与法治策略型9。然而,受多种因素限制,人工智能辅助系统的实际运行尚未达到预期效果。首先,作为训练基础的优质案例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计算结果的准确度。各级法院在研发智能审判系统时往往会将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案例作为源案例。虽然裁判文书网上的案例在现阶段基本可以满足案件摄入需求,但借此方式导入案例存在三个重要问题。一是,案例的时效性问题。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检索平台,分别以刑事和民事案件为检索条件,对检索结果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近年来的上传至网络的案件数量呈现下降趋势。以民事案件为例

12、,在 20162020 年间,每年的上网文书总量均过千万件。截至2023 年11 月24 日,近三年上网文书总量为16 277 850 件,平均每年上网5 425 950 件。将时间范围延伸至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4 日的近五年,年均上网文书量也仅为 8 928 656件。这意味着,人工智能辅助系统学习的案例大多数为三年之前,甚至五年之前所作出的判决。司法审判是法律适用和价值判断相结合的过程,随着 2021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实施,民事判决的基本依据已经发生变化,尤其在近年来国家政策更新与调整的背景下,旧案例能否

13、解决新问题有待深思。二是,案例的质量问题。现阶段,缺乏统一、明确的案例筛选标准约束向人工智能系统导入案例的行为,而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上传的裁判文书组成部分相对复杂,一审、二审、再审等案件文书被混同保存,这一保存方式不利于保证人工智能系统源案例的摄入质量。基于我国独特的审级制度,在终审判决生效前,初审判决的结果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即使是终审判决结果也难免受到再审结果的影响。在这种不稳定状态下,囿于科技发展状况,在后续判决书中已经得到修正的判决失误仍难以被人工智能系统通过连续对比而识别,机器更不具备独立分析、筛选优质案例的能力。因此,原始案例较难避免摄入不合理部分,从而诱发了人工智能系统基础案例的质

14、量危机。三是,案例的后续更新问题。2023 年 11 月 21 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的通知(法办2023551 号)提出将于 2024 年 1 月上线运行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支持全国法院干警专网查阅裁判文书。以裁判文书趋于内网化为开端,为实现政策收紧与应用维持的动态平衡,后续可预见将发生一系列的配套政策调整。司法制度的建设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裁判文书公开办法新旧衔接的特殊时期,如何保证更新案源的稳定供应,维持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审判系统的持续运行,已然成为影响人工智能司法应用走向的关键问题。其次,算法黑箱的存在也是影响人工智能辅助系统运行效果的重要问题。算法黑箱

15、是指因商业秘密、技术复杂性以及机器学习结果的不可预知性,算法内部的运行过程并不透明,导致实践中展开的预测性裁判或建议性裁判往往只呈现出简单结论,缺少具有论证过程的理性证明10。这意味着,部分偏见或者歧视可能在机器运算中隐秘运行,而受害者通常较难判断自身是否处于歧视之中,并难以开展相应的维权活动。受专业局限性、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制约,算法黑箱对于不同社会公众的影响存在差异。2017 年,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阿尼什阿特莱雅和他的同事让人工智能系统去识别一只海龟。他们从不同角度拍摄海龟照片,并改变海龟背壳上的图案。最终,人工智能系统未能正确识别海龟模型图,将之误认为是来福枪11。2019 年,最高人民法

16、院发布在关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建设建议的答复中说明,“大量技术公司通过爬虫系统无限制并发访问非法获取裁判文书数据,造成网站负荷过大,大量正常用户请求堵塞,访问出现速度慢或部分页面无法显示等现象”12。2021 年,微软MSHTML 远程代码执行 CVE-2021-40444 漏洞被在野利用,攻击者通过恶意 Office 文档或者 RTF 格式的文档触发漏洞,实现了代码的远程执行13。以上案例表明,对于计算机从业者来讲,他们完全能够凭借自身经验与专业能力对隐藏数据进行推测,发现技术漏洞并加以利用。而当前人工智能司法审判系统尚未发展到完备阶段,此背景下对系统漏洞的攻击行为足以造成阻碍司法正义实

17、现的严重不利后果。比如,类案推送功能会潜移默化地指引法官参考先前的判例作出司法审判,如果这些案例被技术破解甚至篡改,法官完全有可能因此受到误导而作出不公正判决,增加弱势一方维权追责的成本。这意味着,算法黑箱的存在扩大了诉讼主体之间的数据鸿沟,使司法审判沦为“信息战”的风险。(二)审判法官角度的主体痛点虽然人工智能技术提高了法官工作的便捷性,但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官的主动性和警觉性,并可能因法官应用新系统的灵活性不足,阻碍司法系统的正常运行14。换言之,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固然可以节省法官的体力和脑力资源,有助于他们及时处理复杂案件,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多09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18、024 年第 2 期重风险,这就要求法官投入更多精力应对新情况和新调整,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判。从法官职业理性层面来讲,人工智能系统的介入加剧了法官审判惰性的滋生。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自身存在局限性。为避免技术缺陷导致审判漏洞,法官应审慎对待人工智能的分析结果,不能盲目相信技术分析所提供的数据。从实践来看,计算机技术表面的成熟性与系统设计的高端性往往使法官降低对机械智慧的警惕性。在“案多人少”的沉重审判压力下,法官存在过度依赖人工智能辅助系统以及对系统分析结果把关不严格等问题。另一方面,法庭的庄严性与司法庭审的仪式感是督促法官审慎履行审判职责的重要保障。在人工智能系统辅助下,多项审判流程可以通过

19、在线开展,法官的工作环境从神圣的法庭转向简洁的小程序,法官的工作从“创造”向“确认”偏移,法官对案件审判的亲历性和主动性皆有所下降。除此之外,人工智能系统辅助功能的设置缺陷削弱了法官独立审判的积极性。部分人工智能系统会对法官的使用时间进行监控。虽然这一做法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法官处理案件的效率,但可能使法官为追求量化的优质绩效而草率阅卷,忽视案件细节,放弃对系统推送结果进行全面细致的考虑与检查。从法官应对能力来看,法官运用人工智能系统辅助功能的能力有所欠缺。首先,人工智能系统应用于司法审判领域的时间较短,多数地方法院接触人工智能辅助系统的时间相对有限,对实务人员应用系统辅助的培训比较匮乏。人工智能

20、系统功能的设置与应用较为复杂,法官应用系统仅依靠简单培训与自我探索,将导致部分功能适用困难。以天津、重庆等多地法院试行的以庭审录音录像代替传统书记员庭审笔录的无书记员记录庭审模式为例,在此模式下,法官需要熟练应用无书记员庭审系统并独立完成系统操作流程,与此同时,法官还需要兼顾庭审流程规范组织,把握法庭辩论的进行方向。这些能力的锻炼都需要较长时间的针对性训练,系统建设的迫切性和能力培养的渐进性之间的错位难免会滋生法官的畏难情绪,这些现实问题已成为新型庭审系统普及应用的主要障碍15。其次,因为法官个人的智慧与能力有限,要求其具备应对一切机器错误的能力,在面对人工智能系统潜移默化的错误导向时保持完全

21、的清醒也不具有现实可能性,由此形成了法官与人工智能系统在出现判决错误时责任划分的难题。对于这一问题不应赋予法官过高的风险识别与风险防控要求,而应尽可能从技术层面化解风险。总体而言,为实现对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趋利避害的应用,在未来智慧司法建设过程中,需要完善与审判有关的程序责任,合理划分司法人工智能产品责任与法官审判责任的边界16。(三)科技公司角度的应对缺位现阶段,智慧法院建设面临法院系统与科技公司之间的矛盾,其实质是产品使用与技术开发之间的矛盾。受专业限制,各级法院较难直接参与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的设计与开发工作。进入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后,科技公司凭借其技术和资源成为司法人工智能系统研发

22、的重要推动者。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国司法数据服务平台“中国司法大数据服务网”的开发与运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科大讯飞参与研发的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在上海市法院广泛应用,随锐科技旗下子公司为黑龙江省信息化法院的建设提供了持续的技术支持和产品保障。江苏省建设“智慧法务”司法行政一体化智能平台时,阿里巴巴、擎天科技等互联网企业提供了技术支持17。然而,科技公司占主导地位的“卖方市场”会导致科技公司响应法院系统的积极性不足,存在不利于智慧法院建设的因素18。其一,基础技术的滞后性。人工智能系统的运行需要基于人脸识别技术、语音识别技术、个人信息保护技术等多项基础科技,以语音识别技

23、术为例,多数智慧法院系统配备的语音识别系统的准确率超出 90%,但这并不代表现代语音识别技术可以完全满足智慧司法的需要。在实践中,识别错误结果分布比较分散,排版相对混乱,并且系统识别方言的能力有所欠缺,多重因素导致司法工作人员仍需花费大量时间对识别结果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修正与调整,人工智能系统的减负效果尚不明显。其二,定制开发的排斥。虽然各级法院积极探索个性化的智慧法院建设方案,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各地法院设置的智慧法院系统功能具有相似性,缺乏具有地方特色的功能探索。科技公司也倾向于按照模板进行标准化开发,消极应对法院开发本地化程序的需求。其三,产品的品控松懈。面对“互联网+审判”业务风口,各大科

24、技公司纷纷开发智慧法院相关程序。相关技术产品的宣传焦点主要在于功能的全面性、识别的准确性以及技术的先进性。但在实际应用中,常出现产品实效与宣传存在偏差的现象,产品更新升级速度落后于科技正常发展速度,产品生命周期问题没有得到充分考量,为数字化建设的持19陈阳等: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审判:现实阻滞与法治策略续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四、问题解决: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审判发展方向作为新的科技奇点,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科技浪潮正深刻地影响着社会各个领域,也为司法审判的现代化和智能化发展提供了可能。但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面对人工智能系统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如何最大程度发挥人工智能技术的积极功能,避免人工智能辅助审

25、判的功能越位,已成为学界关注的重点问题。为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现实问题,明晰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审判的发展方向,应从严把握人工智能运行各阶段的介入因素,运用技术、教育以及政策等手段制约技术。(一)引入先进技术,完善系统设计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本身存在机械固有的局限性,案例输入局限、算法黑箱问题等多种因素对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审判系统的运行形成阻碍。基于此,可以考虑将数据安全加密方法、政府数据开放管理等先进技术引入系统设计,尝试借助算法公开精准定位并打击恶意利用漏洞行为,全面维护系统安全。1.数据安全加密计算解决案例缺失问题数据加密技术作为对网络上传输数据访问权进行限制的技术,其主要作用方式是将明文信息

26、加密为不易读取的密文。通过文件加密防止数据泄露是保障计算机网络数据安全的核心技术及解决数据安全问题的最佳方式。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基础案例不足的关键原因在于,近年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上网案例数据大幅度减少,部分媒体宣传国家为限制舆论对审判结果的冲击,主动限制数据上网,由此引发了一系列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的通知(法办202355号)的出台更加剧了公众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将被虚置的猜测。事实上,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网案件数量的减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应然性。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规定了多类不宜公布裁判文书的情况,其中大多与维护国家秘密紧密相关。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下,从严

27、保守国家秘密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应行之举。但即使基于此,也不应采取撤下已经公开的司法裁判文书或大幅减少司法裁判文书公开的方式,来消极应对裁判文书公开所隐藏的风险,而应该优化司法裁判文书的公开策略,积极主动采取措施解决裁判文书公开面临的法律困境19。对裁判文书内容进行数据安全加密计算可以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平衡国家秘密保护与丰富基础案例多样性的需要,是优化裁判文书公开方式的可行策略。在建设法院内部裁判文书库的背景下,为保证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在政策调整阶段的稳定运行,可以同步建立统一的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将国家掌握的司法案例通过数据安全加密技术进行处理,由可靠的科技团队以代码形式录入人工智能辅

28、助司法审判系统,供机器进行学习和训练。也可以尝试通过智能审判系统对具有借鉴价值和公开必要性的案例关键信息进行模糊化处理,辅之以数据安全加密技术,允许社会公众经特定许可程序在系统内部查询或利用相关信息,减少公众对于“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担忧。2.政府数据开放解决算法黑箱问题政府数据开放是指政府部门或机构在保障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利用公共数据的活动。算法黑箱的产生与知识产权保护下算法设计逻辑的不公开性紧密相关,数据开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系统算法的透明性。如果强制要求科技公司放弃知识产权的行使,显然有悖于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增强的时代潮流。立足于我

29、国现实国情,可以由国家介入建立统一的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审判系统,国家组织并领导的研发机构可以实现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主动放弃行使部分知识产权。国家可以尝试将算法基本运行逻辑公开,其中核心科技仍由国家掌握,但国家应组织专家团队对核心数据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而在此之外的其他算法运行逻辑办法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为公众提供可以监督利用的开放数据平台。3.算法公开追责恶意利用漏洞行为在算法公开背景下,公众在对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的过程有异议时,可以自行或向法院申请专家介入对算法运行模式进行审查解释。公开的算法在科技人员的学习、模拟与监督下,技术漏洞可以29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

30、年第 2 期被及时发现并得到处理,同时便于对恶意利用漏洞干扰司法审判的行为进行追责。在原辅助模式下,漏洞可能因算法黑箱的存在而被掩盖,相关技术从业者可以依照经验对存在的漏洞进行推测并加以利用,法官裁判看似源于科学引导,实则受人为控制,严重干扰了审判的独立性。在算法公开模式下,较为明显的漏洞可以得到及时修正,即使法官受系统影响作出错误判决,在后续责任划分时也可以对错误进行溯源,完成对证据的收集和对违法行为的确认。(二)探索培训方案,规范应用行为当前,我国基层人民法庭人员呈年轻化趋势20,有助于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的普及适用。年轻法官接受新事物的主动性较强,接受技术利用教育的积极性较高,这意味着建

31、立完善的职业法官人工智能利用教育方案将在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的应用中发挥独特作用。1.技术应用利弊教育缓解“恣意用”问题在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在实际司法裁判中存在两种不利发展方向:一是法官基于对科技智慧的过度信任和审判工作的繁重压力,盲目适用辅助系统,甚至将其作为审判系统直接应用;二是,部分法官对科技发展成果秉持怀疑态度,对个人审判经验和能力比较自信,虚置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忽视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的量刑偏离预警。基于此,应深化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利弊教育,向法官普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成果和存在的漏洞,使其全面了解应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审判的必要性和应注意的问题,督促法官在合理范围内适用人工智能

32、辅助审判系统。尤其应避免法官在人工智能时代的技术裹挟下成为只会进行机械性重复操作的“人工”的“智能”,防止智能司法诱惑下法官主体性价值的解构,即应重视司法进行动态社会整合的内在张力的维持。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通过肯定人类法官特有的同理心和同情心,坚持法律的精神旨趣21。2.技术应用方式教育回应“不会用”问题为了更加全面地发挥人工智能的辅助功能,人工智能应用系统的功能设置比较多样化,未来将具备更加丰富的功能。在此背景下,部分法官因缺乏相应的指引教育而对人工智能系统不了解并难以准确适用其配置功能。如法官在同时处理多桩案件时,在不同功能中的切换欠流畅可能会导致工作效率的降低。因此,应加强对法官队伍的技

33、术应用方式教育,培养一批兼具法学与信息科学双重学科背景的人才队伍,编纂完善的教育培训教材,保证教育体系的完整性与针对性。同时,应紧紧依托法院的实际审判工作,有效链接法院信息化建设成果,减少法官无效学习负担,确保技术应用方式教育既具有技术上的专业性,又兼具与审判业务结合的实用性,使法官接受教育培训后可以流畅地将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为例,为提升全区法院应用政法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平台的能力和水平,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坚持定期举办专题培训班,对法院信息化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解答并聘请培训工程师分享实践技术内容,多种方式结合保障培训学习成果与实际工作能力间的实际转化,为各地法官培

34、训模式的完善提供了切实可借鉴的范本。3.审判中心主义视角解决“追责难”问题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导地位是现代司法的核心特征。在这一司法模式下,主审法官拥有对案件的法律解释、法律适用、事实查证以及裁决等方面的权力。司法程序的精密性和个案的独特性要求主审法官全程负责案件处理,并承担相应的办案责任,体现了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践精神22。“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赋能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官主体地位,由算法主导或者参与的司法裁判出现错误时,在“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下,追究责任变得复杂而棘手23。这一问题的解决应坚持审判中心主义视角,基于人工智能的辅助定位,法官在审判中拥有最终决定权,理应对其

35、所作判决负责,并且人工智能不具有法律人格和受惩罚的可能,因此应当明确法官作为审判责任的承担主体。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法官个人智慧具有有限性,在案多人少的审判困境下,较难对算法运行进行全面监督。因此,当法官对系统处理结果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时,应适当减免法官责任,避免对法官监控系统漏洞提出过高的要求,保证法官积极应用人工智能系统辅助司法审判。(三)提高准入门槛,保证服务质量在国家的支持与推动下,各级法院设置各自独立的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的需求不断增加,由此39陈阳等: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审判:现实阻滞与法治策略引发了科技公司层面消极服务的问题。在供给不足的背景下,科技公司在委托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法院系

36、统为了尽快完成人工智能系统的设置与应用,被迫选择降低公司的选用标准。囿于公司技术水平的限制,往往出现系统设置不完善、个性化设置不足等问题,导致人工智能系统与适用地区的情况不适配。科技公司在难以消化涌入的大量订单时,甚至可能出现以质量存在缺陷的“伪人工智能”交付订单的情况。对此,可从多个方面入手对科技公司准入进行限制,保证其提供的科技服务的质量。首先,严格筛选技术先进的公司。在科技公司占优势地位的卖方市场下,为了保障人工智能系统的实用性,首先需要坚持对参与竞标的科技公司进行严格筛选,要求其提交充分的证明材料以便于司法机关对竞标参与主体的技术实力、项目经验和客户口碑等要素进行初步审查。同时,应注意

37、避免关系委托、人情委托等情形,必要时可以对意向公司业务情况开展全面的背景调查。评标过程可以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55 条中规定的“综合评分法”,细化和量化评审因素,在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选定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此外,在确定中标对象后,作为委托方的法院在系统开发过程中应重视对受委托科技公司的监督,当发现科技公司的技术水平不足以达成委托要求时,需要及时取消委托。在委托过程中,经评估认定受委托公司具备达成委托要求的科研实力后,可以通过与受委托方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由其长期负责软件系统的迭代设计。其次,缔约保证个性开发设置。基于不同地区

38、的特色文化背景和法院具体需求之间的差异,不同层级法院承担的审理工作范围与性质也不同,因此在设置系统时应有所侧重,这就要求科技公司具备有效适配差异的能力。为了更好地确保科技公司对系统进行个性化开发,法院系统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个性化需求清单,促使投标公司结合自身技术水平谨慎投标。同时,可以在后续合同设定中再次强调系统的可扩展性和定制化要求,强化对科技公司的个性化开发的限制,并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72 条的规定对合同履行过程中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作出约定,实现追责有据。此外,法院系统可尝试建立健全与科技公司之间的沟通机制,允许科技公司技术人员深入法院系统对本地

39、工作进行学习,或自主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系统研发过程,对合同履行质量进行监督,确保科技公司具备准确理解并迅速响应法院系统个性化需求变更的能力。在上海“206系统”的研发建设过程中,上海高院就对在法院内部建立“206 工程”研发基地作出了尝试,科大讯飞派出的参与系统建设的 300 余位技术人员中,79 人集中在上海法院基地。实践结果表明,在这种密切合作关系中,技术人员可以及时寻找算法方案满足法官解决司法实际问题的需求24。监督技术人员培养方面,近年来河南、山东等多地基层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均存在补充招聘信息技术岗位工作人员的现象,信息技术部门在法院的审执工作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各级法院

40、内部注重培养在编对口技术人员。最后,应当明确伪人工智能处理问题。伪人工智能主要指因人工智能存在质量问题而较难充分发挥智能辅助作用的人工智能系统。在法院系统中推广应用伪人工智能系统,不仅较难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系统辅助司法的作用,反而会加重法官应对伪人工智能系统推广的考核负担,不利于法官集中精力进行审判工作。为防范伪人工智能问题的出现,法院系统应对科技公司交付的系统进行严格测试和评估,如约定一段期间的产品适用期,在此期间内及时接受法官对系统应用情况的反馈,并尝试为法官提供匿名打分的评价渠道。当科技公司交付产品未能满足订立合同中的要求时,法院可以要求科技公司进行修改并作出解释,必要时可以向科技公司追责

41、,要求其退还委托金额并赔偿法院为系统测试所付出的时间和物质成本。对此可以参照民法典中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中的相关内容,确定其赔偿方式与标准。五、结 语2023 年 11 月,首届人工智能安全峰会在英国布莱切利园举行。会上,中美欧等 28 个国家达成了全球首个针对人工智能新兴技术的国际性声明布莱切利宣言,人工智能的发展状况和方向已成为各49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 年第 2 期国关注的热点问题。在人工智能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和社会信息化程度愈发提高的时代背景下,人工智能融入司法审判领域是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的必然选择25。在此背景下应注意的是,在

42、弱人工智能应用阶段,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审判固然发挥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工具性作用,但其同时也存在既有技术难题难以突破、配套司法组织人才储备欠缺、科技与司法融合系统的设计主体欠成熟等亟须解决的问题。强人工智能的普及性应用为人工智能介入司法领域的范围限定提出了新的挑战。对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依托当前学界发展成果,笔者提出了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全面融入司法裁判的可行路径,为人工智能技术与司法的有机结合提供了可能。在技术本身层面,应创新数据利用方法,破解技术限制难题。在应用主体层面,需加强主体能力培训,提高技术利用效率。在研发机构层面,应坚守委托底线,确保产品质量。在此基础上,国家层面可以适时出台

43、相关政策法规,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法治领域应用问题作出积极回应,为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审判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参考文献:1 高莹.论智慧法院中的数字正义J.江西社会科学,2023(8):159-168.2 郭雪慧.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领域的困境、定位与展望J.社会科学家,2021(11):129-134.3 安晨曦.法院立案程序的电子化构造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1):137-148.4 韩旭,罗静.刑事案件远程庭审实证研究:基于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实施的分析J.政法学刊,2023(5):60-67.5 胡铭,宋灵珊.“人工+智能”:司法智能化改革的基本逻辑J.浙江学刊,2

44、021(2):12-23.6 卫晨曙.刑事审判人工智能的权利逻辑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141-148.7 马靖云.智慧司法的难题及其破解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4):110-117.8 郝晶晶,曾俊荣.人工智能司法的运行困境与出路:以“要素式审判”为视角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3):55-60.9 张若枫.人工智能之光:神经网络算法在刑事审判领域的深度运用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6):108-117.10 左卫民.AI 法官的时代会到来吗:基于中外司法人工智能的对比与展望J.政法论坛,2021(5):3-13.1

45、1 文汇网.AI 算法自带“漏洞”,被黑客利用将是致命威胁!EB/OL.(2019-07-10)2023-12-18.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建设建议的答复EB/OL.(2019-02-28)2023-12-19.https:/ 网安国际.2021 年十大漏洞利用EB/OL.(2021-12-29)2023-12-18.https:/ 刘强.论人工智能对法官勤勉义务的延展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6):52-59.15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关于无书记员记录庭审模式、庭审系统的调研报告:以武清法院无书记员庭审试点部门为视角EB

46、/OL.(2023-11-20)2023-12-18.https:/ 葛金芬.司法人工智能应用中法官的渎职风险及其刑事责任J.湖南社会科学,2023(3):94-103.17 张凌寒.智慧司法中技术依赖的隐忧及应对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4):180-200.18 叶燕杰.智慧法院建设中的实践难题与破解路径:基于 B 市智慧司法实践的考察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3):78-88.19 马长山.减少司法裁判文书公开并非应对舆情良方N.上海法治报,2023-1-6(07).20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司法改革背景下基层人民法庭人员配备情况实证分析:基于 11 处人

47、民法庭的实证考察 EB/OL.(2022-01-04)2023-11-29.http:/ 陈洪杰:从技术智慧到交往理性:“智慧法院”的主体哲学反思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6):84-92.22 牛犁耘.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与法理审视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5):56-62.23 韩世鹏,秦勇.人工智能司法的法理逻辑与决策限度J.淮阴工学院学报,2022(2):40-45.24 郑戈.在法律与科技之间:智慧法院与未来司法J.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21(1):80-92+159.25 马光泽.算法自动化决策的法律风险及其体系化治理J.法治论坛,20

48、23(1):18-34.(下转第 111 页)59陈阳等: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审判:现实阻滞与法治策略Ecological Relationships and Strategic Choices of Platform ComplementorsVisual Analysis Based on VOSviewerWU Yishuang,JIANG Yiting(School of Business,Anhui University,Hefei 230601,China)Abstract:Platform complementors have become an increasingly impor

49、tant object of platform research.Bycombining the VOSviewer bibliometric analysis method with the traditional literature review method,theecological relationships of complementors aresystematicallysortedout andthestrategicchoices thatcomplementors make when dealing with various ecological relationshi

50、ps are identified.The study shows that:(1)research achievements on platform complementors are increasingly fruitful,and the value creation process isa current research hotspot;(2)platform complementors have governing and governed relationship,cooperativeand competitive relationship,independent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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