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党内法规监督的基本内涵与时代价值.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4071814 上传时间:2024-07-29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1.01M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党内法规监督的基本内涵与时代价值.pdf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党内法规监督的基本内涵与时代价值.pdf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党内法规监督的基本内涵与时代价值.pdf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 年 第 期 总第 期 沂蒙干部学院学报 党内法规监督的基本内涵与时代价值陈一远(山东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摘 要 党内法规监督,以党内法规为依据,致力于发现和解决党内法规制定与实施中的突出问题,系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通党内外监督的重要制度载体。协同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就要积极构建党内法规监督与法律监督内在关联的监督体制,为推动形成各方监督合力提供制度保障。党内法规监督的主体涵盖党的组织、党员以及党外组织与个人,党内法规监督具有权力责任性、权利义务性以及权利性等多重属性。通过明确各方监督主体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可以有效激发其监督动能,切实提升党内法规监督实

2、效。深入推进党内法规监督,可以有效提升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增强党内法规制度权威,破解党内监督乏力的现实困境,为推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党内法治水平提供有力支撑与保障。关键词 党内法规监督;党内监督;党外监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协同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历史进程中,一方面

3、要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另一方面则要着眼于推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着力完善党内法规监督制度,积极构建党内法规监督与法律监督内在关联的监督体制,贯通党内外监督,建立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为推动形成各方监督合力提供制度保障。完善党内法规监督制度,就要对党内法规监督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厘清党内法规监督的核心要义,证成党内法规监督在党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全局中的独特价值,凝聚起群策群力提升党内法规监督水平的基本共识。一、何谓党内法规监督要确定党内法规监督的概念,首先需要明确“党内法规”与“监督”的含义。关于“党内法规”,本文采用中共中央 年修订的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

4、条例(以下简称:“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对党内法规之定义。亦即,“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对“监督”一词,本文则取 现代汉语词典 所释“察看并作者简介 陈一远,男,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党内法规、党的建设。督促”之意。由此,可以将党内法规监督初步界定为有关主体察看党内法规制定与实施情况,并督促党内法规得到有效实施、推动党内法规更加完善的行为与活动。(一)党内法规监督的主体确定党内法规监督的主体,就是明确能够行使党

5、内法规监督权力(利)的组织与个体的范围。笔者认为,从总体上讲,应根据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确立的制度架构来界定党内法规监督的主体范围。在党内,党内法规监督的主体与党内监督的主体具有同质性。同时,立足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一体化建设的总体布局,应力求使党内法规监督可以发挥与法律监督相似的功能与作用。基于上述思路,党内法规监督的主体包括如下三类。第一,党的组织。目前,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并未明确规定党内法规的专门监督机构,而是将“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确立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一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主要任务。党内监督条例 则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

6、员的重要职能之一即是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各级纪委要“把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遵守党章、执行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坚决维护党章权威,做党章的坚定执行者和忠实捍卫者。”由此看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担着党内法规监督的重要职责。就其他党内法规而言,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形:其一,在党内法规制度文本中明确规定党内法规监督主体。如,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规定,各级党委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定期检查准则的执行情况;根据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各级组织要强化对党内政治生活准则

7、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其二,在党内法规印发时,制定机构以通知的形式另行加以规定。譬如,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的通知,“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 条例 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其三,党内法规文本及相关通知均未涉及党内法规监督事宜。在党章尚未明确规定党内法规监督机构的情况下,党内监督条例 作为系统规范党内监督的专门党内法规,可以为确定党内法规监督主体范围提供参考。根据 党内监督条例,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系党内监督的重要任务,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章党规的情况系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而在 党内监督条例 确立的党内监督体系中,党中央负

8、责统一领导,党委(党组)负责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负责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负责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负责日常监督。由此推论,党中央、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部门和党的基层组织均负有党内法规监督的职责。在实践中,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各地省委办公厅法规室等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各级党组织均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履行着党内法规监督职能。由此,依据党内法规承担党内法规监督职责的党的组织是党内法规监督的重要主体。第二,党员。于党员而言,开展监督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根据 党内监督条例,党员应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活动进行评议;可以“有根据地批评党

9、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并“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中共中央 年修订的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也规定,“党员有党内监督权,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要求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在民主评议中指出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员的缺点错误;有权向党组织反映对本人所在党组织、领导干部、其沂蒙干部学院学报 年第 期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北京:人民出版社,年,第 页。中国共产党纪律审查工作现行法规规范性文件汇编,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第 页。中国共产党纪律审查工作现行法规规范性文件汇编

10、,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第 页。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年,第 页。他党员的意见”;“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处分有违纪违法行为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上述规定虽未明确赋予党员开展党内法规监督的权利或义务,然而均隐含着党内法规监督的内容。亦即,党员对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其他党员的监督,必然要以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与党员行为的党内法规作为重要依据,党员在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义务时,即在事实上构成对党内法规的监督。由此看来,党员也是党内法规监督的当然主体。第三,党外组织及个人。在我国社

11、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中,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唯一的、并致力于长期执政的执政党。作为执政党,党的各级组织的影响力,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效力并不止于党内,对社会,对党外组织与个人也会产生影响。在某种意义上,党内法规既是规范党组织、党员工作、活动与行为的党内制度规范,也是党对人民签署的承诺书。党内法规如何规定、执行的如何,直接影响着党的治国理政效能,进而影响党外组织与个体的切身利益。因此,党内法规的制度效力与党外组织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在党执政之初,毛泽东用“让人民来监督”回应了民主人士黄炎培对中国共产党如何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之问。在面临多重执政风险考验的当下中国,中

12、国共产党进一步提出,“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根本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内监督条例 也确立了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的制度架构,明确提出,“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虚心接受群众批评”。由此看来,强化党外监督是党一以贯之的战略选择。在党外组织与个人的监督活动中,党内法规同样是监督的重要依据。因此,党外监督也具有党内法规监督的重要属性。有鉴于此,党外组织和个人也是党内法规监督的重要主体。有论者或认为,将党内法规监督主体界定为党的各级组织、党员与党外组织与个人未免过于宽泛,对于推进党内法规监督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

13、事实上,对党内法规监督的主体,也可以有狭义、中义与广义三种划分。狭义的党内法规监督主体仅限于依据党章等党内法规承担党内法规监督专门职责的党组织;中义的党内法规监督主体指的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广义的党内法规监督主体则包括党的组织、党员以及党外组织和个人。本文主张在广义上确定党内法规监督的主体,赋予党的组织、党员,党外组织与个人以党内法规监督的权力或权利。之所以作出以上界分,除前文所述原因外,还立足于如下考量:其一,监督主体的多元化是对党内法规监督实践的有效回应。从实践来看,党外主体在事实上行使着党内法规监督的权利。譬如,群众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举报某一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就举报者而言

14、,其可能会知道自己实施的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行为,但是可能并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党内法规监督。然而,从客观结果上来看,该举报者的行为在事实上构成了对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内法规情况的监督,即应属于党内法规监督的范畴。因此,要将党内法规监督的理论与实践统一起来,就有必要采用多元主体的设置模式。其二,监督主体的多元化是破解当下党内监督困境的重要选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长期以来,党内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不愿监督、不敢监督、抵制监督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之所以出现上述监督困境,主要原因之一即在于监督力量的不足,监督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尚未被调动起来。根据治理的一般理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是提升治

15、理实效的重要保障。借鉴此理论,要有效提升党内法规监督成效,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人均应参与到党内法规监督实践中。通过党内法规监督的基本内涵与时代价值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年,第 页。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节选),求是 年第 期。切实保障各方主体的监督权利,有效激发各方主体的监督动能,可以有效破除监督领域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等难题,推动监督活动达成预设目标。其三,监督主体的多元化是克服对组织机构监督路径依赖的内在要求。一般讲来,承担法定监督职责的监督机构的监督效能更强,如

16、自上而下的层级监督。然而,如果过分依赖组织监督,就可能陷入对组织监督的路径依赖,组织机构监督一旦失效、低效,即会极大克减党内法规监督的成效与水平。而赋予各方主体以监督权力(利),发挥各方主体的监督作用,则有助于克服对组织机构监督的路径依赖,全面提升监督效能。其四,监督主体的多元化是统筹推进党内外监督的现实需要。要使党内法规制度得到有效实施,仅靠党内监督远远不够。有鉴于此,党内监督条例 也对强化党外监督作出明确规定。然而,从规范性视角来分析,“党内监督”一词显然无法涵盖党外监督的内容。而党内法规监督聚焦党内法规制定与实施,可以在主体层面实现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统筹,有效弥补党内监督概念之不足,为

17、实现对党组织、党员工作、行为与活动监督的制度化、法治化提供有力支撑。其五,监督主体的多元化是协同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党内法规监督是依规治党的基础,宪法法律监督是依法治国的保障。而在具体监督实践中,被监督对象可能同时违反党规国法,因此党内法规监督与宪法法律监督往往具有同步性。如此,实现党内法规监督主体的多元化,使党内法规监督与宪法法律监督的主体更具同质性,有助于各方主体聚焦有关党组织、党员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更好发挥监督作用,推动宪法法律与党内法规同时得到有效实施,进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进程。(二)党内法规监督的客体关于党内法规监督的客体,也有狭义与广义之别。根据狭义说,党内

18、法规监督的客体只包括党内法规实施情况;广义说则将党内法规制定与实施情况均作为党内法规监督的客体。与前文关于党内法规监督主体的界定相一致,本文亦主张依据广义说确定党内法规监督客体的概念,将党内法规制定与实施情况均包含在内。之所以采用广义说,主要基于如下理由:一方面,在应然意义上,党内法规制定、实施与监督是一个完整的党内法规制度运行过程,监督理应包括对制定与实施的监督;另一方面,从党内法规运作实践来看,党内法规在制定与实施环节均存在很多问题,的确需要予以监督。第一,党内法规制定情况。党内法规制定情况指的是党内法规制定的权限、程序与内容等。对党内法规制定情况的监督系党内法规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涉

19、及两个层面:其一,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内部。首先,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应当按照党内法规规定的制定权限制定党内法规,不得超越权限制定党内法规;无党内法规制定权的党组织不得制定党内法规。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省级党委等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均须根据 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设定的党内法规制定权限制定党内法规,一旦超越权限制定党内法规,即应归于无效。为有效维护党内法规制度权威,确保党内法规体系协调统一,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还确立了中央党内法规保留原则,明确规定了应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具体包括“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职责的基

20、本制度”、“党员义务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基本制度”、“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方面的基本制度”、“涉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事项”以及“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等。由此,中央党内法规之外的党内法规即不得就上述事项作出规定。其次,党内法规制定机构应当按照党内法规确定的制定程序制定党内法规。譬如,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明确规定了党内法规的规划与计划、起草、审批和发布等程序,党内法规制定机构应落实科学立规、民主立规、依规立规的基本要求,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制定党内法规。再次,党内法规内容不能与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相抵触,并符合党内法

21、规内部效力等级要求。党内法规内部存在效力等级差别。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规定,“(一)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沂蒙干部学院学报 年第 期章相抵触;(二)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

22、”党内法规监督的重要内容即是维持党内法规体系的效力等级,确保低层级、低位阶的党内法规服从于高层级、高位阶的党内法规,同层级、同位阶党内法规保持协调。最后,党内法规监督要处理好党内法规与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关系。一般讲来,党内法规的效力要优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党内法规与党内规范性文件效力倒置现象并不鲜见。党组织、党员习惯于根据党的规范性文件行事,对党内法规关注不够。因此,强化党内法规监督,重在确立党内法规优位原则,确保党内法规得到有效实施。除此之外,对中央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与地方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的关系,也应予以妥善处理。党章确立了“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

23、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组织原则。相较地方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中央的规范性文件代表了上级党组织的意志。地方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如果同中央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中央的规范性文件应优先适用。其二,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外部。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不仅须依据党内法规活动,亦应遵守宪法、法律。因此,党内法规监督同样涉及党内法规与宪法、法律关系的协调。党内法规监督的重要内容即是监督党内法规是否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在党内法规监督中,如发现党内法规与宪法法律相冲突,即应按照相应程序作出处理。譬如,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即规定,“人大常委会、政府、军队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发现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违法

24、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同级党委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审查建议。同级党委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反馈结果。”第二,党内法规实施情况。对党内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涉及党内法规遵守与执行两个方面。一是对党内法规遵守情况的监督,具体指的是监督所有党组织、党员是否遵守党内法规,是否存在违反党内法规的行为与活动。一方面,对党内法规遵守情况的监督应体现由党内“关键少数”向党内“最大多数”延伸的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亦即,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均受党章等党内法规的规束,均属于党内法规监督的对象。在依规治党的语境中,高标准、守底线是党内法规对每一名党员提出的要求,遵守党内法规是每一名党员应尽的义务。另一方

25、面,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仍然是党内法规监督的重点所在。中共中央在 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 中即明确提出,“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要坚持以上率下”,“从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做起,以身作则、严格要求,带头遵规学规守规用规”。二是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党内法规执行主体由党章等党内法规明确规定。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主要指的是监督党内法规执行机构是否依据党内法规设定的权限、程序、方式执行党内法规,是否有效履行党内法规执行责任等。譬如,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负责执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的原则。该条例对党组

26、织、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出了非常细致的规定。同时,条例为保持充分的适用性,也设计了诸多一般性条款,需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据党内法规、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自由裁量,这就可能出现同情不同处理、处理畸轻畸重等问题。为维护条例的权威性,保持条例适用的统一性,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即需要就条例执行对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定期督查或专项督查,对其执行情况开展监督。中共中央 年印发的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党内法规监督的基本内涵与时代价值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年,第 页。定(试行)对党内法规执行责任专门加以规范,明确了党内各级组织机构的党内法规执行责任,

27、同时也确定了监督相关主体执规责任落实情况的责任主体。在执行上述规定过程中,党内法规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也将大大提升。党内法规监督还应包括对党内法规监督机构的监督。亦即,对依照党内法规行使党内法规监督权力、承担党内法规监督职责的党内法规监督机构,也要进行有效监督,重点监督其是否依照党内法规设定的监督权限、监督程序行使监督权力,是否依照党内法规严格履行党内法规监督职责等。党内法规监督也应当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进行。因此,党内法规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力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法律亦属于党内法规监督的范畴。(三)党内法规监督与党内监督要科学界分党内法规监督,还需要厘清党内法规监督与党内监督的关系。或有论者认为

28、,党内监督已然包含了党内法规监督的内容,并无单独讨论党内法规监督之必要。事实上,党内法规监督与党内监督既有关联,也有不同。党内法规监督与党内监督的关联主要体现在党内。在党内,党内法规监督与党内监督具有高度同质性。党内法规系党内监督的重要依据,党内法规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视为党内监督的法治表达,是依规治党、制度治党各项要求在党内监督领域的集中体现。二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监督主体不同。党内监督的主体是党组织和党员;党内法规监督的主体则不局限于党内。其二,监督范围不同。党内监督的范围涉及党内法规监督的内容,又不局限于此,还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等其他内容。其

29、三,监督依据不同。党内法规监督的依据是党内法规,党内监督的依据则更加广泛,还包括宪法法律、党的纪律、党内政治规矩以及重大方针政策等。厘清党内法规监督与党内监督的关系,既有助于明确党内法规监督的功能定位,也可以为提升党内监督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提供有力支撑。二、党内法规监督的性质根据前文对党内法规监督主体的界定,党内法规监督具有多重属性:一是权力责任属性;二是权利义务属性;三是权利属性。一是兼具权力与责任属性的党内法规监督。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行使党内法规监督权力、履行党内法规监督职责的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党内法规监督行为兼具权力与责任属性。譬如,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党内法规制定机构所开展的

30、党内法规监督,既是其依据党内法规所享有的权力,也是其根据党内法规所应担负的责任。基于党内法规监督的权力责任属性,上述主体所行使的党内法规监督权力应有明确的党内法规依据,在实施党内法规监督权力时应遵循权力法定、权责统一以及越权无效等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党内法规应对党内法规监督权力行使的主体、范围与程序等明确加以界分。上述主体在行使党内法规监督权力时如违反党内法规或宪法法律,即应承担相应责任;如超越党内法规所设定的职权范围行使党内法规监督权力,则应为无效。二是兼具权利与义务属性的党内法规监督。根据党内法规行使党内法规监督权力的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以外,不享有党内法规监督权力的党组织、党员

31、所开展的党内法规监督行为即具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属性。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所有党组织、党员均享有监督权利,也承担监督义务,其中亦应包含对党内法规的监督。三是具有权利属性的党内法规监督。党外组织与个人所实施的党内法规监督行为仅具有权利属性。作为中国唯一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要履行好长期执政的责任,就必须自觉接受党外监督,其中也包括对党内法规的监督。党外监督是党内法规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外组织与个人享有党内法规监督的权利,可以对各级党组织和所有党员遵守和执行党内法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但不承担此项义务。沂蒙干部学院学报 年第 期三、加强党内法规监督的时代价值(一)加强党内法规监督是增强党内法规制度权

32、威的内在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权威主要源自两方面,一是党内法规自身的合法性,二是党内法规的实际效力。一方面,党内法规监督通过提升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水平以增进党内法规制度权威。管党治党实践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基础,而党内治理的现实情势却不断变化,这就决定了党内法规制度难以摆脱滞后性的缺陷;党内法规制度以制定者的有限理性为基础,而制定者的智识有限性决定了党内法规制度不可能完备无缺,还可能与宪法法律、其他党内法规相冲突;党内法规需要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制度设计,而此种制度设计可能与管党治党实际相脱节;党内法规系一种政治和制度选择,此种选择无法尽善尽美,往往是一种次优选择。由此,以党内法规实施情况

33、为基础,加强党内法规监督,即可以及时、有效发现党内法规自身的缺陷与不足,为党内法规评估、反馈与调整等提供重要参考,以此提升党内法规的适用性与生命力。另一方面,党内法规监督通过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以增进党内法规制度权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程也明显加快,一大批重要党内法规得以出台、修订。在有规可依的目标渐次达成之际,有规不依、执规不严、违规不究的问题日益凸显,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不足已然成为影响依规治党水平的重要掣肘。要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首先要厘清执行力不足的症结所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内法规不少,主要问题在于执行不力,有的是缺乏执行能力,有的是缺乏执行底气。”由此,提高党内

34、法规制度执行力,要重点解决执行能力不强、执行底气不足两大难题。党内法规制度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关键一环在于监督是否有效。党内法规监督,既关注党内法规执行机制是否健全,执行责任是否履行到位,执行效果是否合乎预期,可以有效提升党内法规执行能力建设水平;又关注党内法规在执行环节暴露出的制度规范自身的问题,提供完善党内法规制度的重要参考,可以为提升党内法规制度合法性水平,夯实党内法规执行底气提供有力支撑。与党内法规相悖的党内潜规则也是消解党内法规权威的重要因素。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党内法规与党内潜规则处于竞争关系。党内法规监督有力,党内法规得到有效遵从,党内潜规则的生存空间就受到压缩甚至就此遁形;党内法规

35、监督乏力,党内法规无法得到有效实施,必然为党内潜规则提供生存与发展的空间,甚至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效果,并严重影响党内法规的权威。因此,加强党内法规监督,有助于消解党内潜规则,使党内法规获得有效遵守与执行,提高党组织、党员对党内法规的认同度,并由此增进其制度权威。(二)加强党内法规监督是实现党内法治的必然要求党内法治是依法治理理念在管党治党实践中的自然延伸,是党内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依规治党、制度治党的重要目标。党内法治的核心在于规范党内权力,目标在于实现党内权力的合目的性运作,在党内治理中达成“良法善治”,具体要求包括:合理配置党内权力、规范党内权力运行、强化党内权力监督、实化党内权力

36、保障等。党内法治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党内治理各方面、各领域、各环节,其中也包括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内法规是规范党内权力的主要载体,党内法规监督在规范党内权力运行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一方面,通过督促党内法规有效执行,党内法规监督可以力促党内法规落地生根,确保党内权力配置目标达成、党内权力运行规范有序。另一方面,通过查党内法规监督的基本内涵与时代价值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编:习近平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论述摘编,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年,第 页。宋功德:党规之治:党内法规一般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第 页。找党内法

37、规制度规范及其体系的短板、漏项与不足,党内法规监督可以推动完善党内法规制度规范体系,优化党内权力配置规则,规范党内权力运行程序,进一步夯实党内权力运作的制度根基。(三)加强党内法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一体化建设的现实要求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一体化建设是党长期执政的现实要求,也是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治理效能的内在要求。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涉及党内治理与国家治理两大领域。在国家治理中,法律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内治理中,党内法规监督是党的监督体系的重要构成要素。实现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一体化建设,重在监督环节构建起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在关联,实现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一体建设、一体推进、一体发展。党内法规监督以党内法规为依据,是依规治党的重要环节;法律监督以宪法法律为依据,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协同推进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必然要求一体推进法律监督与党内法规监督,实现宪法法律与党内法规协同发力,共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发展。同时,一体推进党内法规监督与法律监督体系建设,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国家治理、党内治理的制度成本,提升党内法规与宪法法律的制度效益,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释放出更加强大的治理效能,为实现党内治理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发挥重要推动作用。(,):,:;责任编辑:刘占全沂蒙干部学院学报 年第 期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论文指导/设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