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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2Z20101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法律体系,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可以
划分为 7 个不同的法律部门。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2013I)
二、民法商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等属于民法商法。
三、行政法(2013II)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 《建筑法》等属于行政法。
四、经济法(2013I)
《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 购法》、《反垄断法》等属于经济法。
五、社会法
《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属于社会法.
六、刑法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我国有三大诉讼法,即《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非诉讼的程序法主要是《仲裁法》。
2Z2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详见 PPT) 在我国,习惯、判例、宗教法不是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具体可分为以下 7 类:
(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五)部门规章(六)地方政府 规章(七)国际条约(但要注意:国际习惯不属于我国法)。
2Z2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2Z201021 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2012I)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 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法人的分类(2013I) 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 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三、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建设单位可能具有法人资格,也可能是没有法 人资格的其他组织。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
四、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略)
2Z201022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二、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 的岗位职务.
三、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 人承担。例如: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则应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签字的材 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
2Z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2Z20103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 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2013I)
(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二)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如果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则该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由代理人自行承担。
(三)代理行为必须是法律行为
(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主要种类(2012I)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Z2010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建设工程活动中涉及的代理行为,有工程招标代理、材料设备采购代理以及诉讼代理等(2012I)。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建设工程活动代理行为要依法实施。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二)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仍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仍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 标的相应专业力量;(3)有符合本法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2013II)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 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 代理人死亡;(3)代
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 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三、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代理关系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二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一)有权代理
《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
(二)复代理(2013I) 代理人为处理代理事务,为被代理人选任其他人进行代理被称为复
代理。
《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 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 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 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1.无权代理(2012(10)II)
无权代理存在三种表现形式:(1)自始未经授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民事行为.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如果予以追认,则无权代理可转化为有权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 力,并不会发生代理人的赔偿责任。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则无权代理人需承担因
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2.表见代理
《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 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2011I,2010II)
表见代理除需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须本人存在过失.(3)须相对人为善意. 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则相对人为主观恶意,不构成表见代理。(未考,注意 掌握)
3.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略)
(四)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代理过错责任,2013I 考概述)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011I).
2.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2005I). 5.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 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案例】(应掌握)
2Z2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2Z201041 物权的主要种类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一、物权的种类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 权的核心内容。
(二)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 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2012I)。
(三)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分为抵押权、质权、留置 权★。
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一)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2011I).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 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012I).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衣村土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 物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有偿有期)或者划拨(无偿无期)两种方式(2009II)。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每年都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 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 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2011II),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2)应当向 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一并处分(2013I,2012(6)II)。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2012(10)II)。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 法律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2012I)。
(三)地役权
1.概念(2012I,2011I)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是按照当事 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2.地役权的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 意第三人。(2012I)★★★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 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的变动(2013I,略)
2Z201042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一、不动产物权的
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每年都考);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 登记机构办理。需要注意的是,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是两个无关的概念。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 响合同效力(2013I,2012I,2011I)。
二、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07II)。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 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交付时生效,可以不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12I)。 三、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 他民事责任。
(1)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2Z2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2Z201051 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012I)。 二、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与债务。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1)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债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2)物权的行使无须他人积极协助,而债权的行使则需要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得以实现。
2Z201052 建设工程债的产生和常见种类 一、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是指使得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的法律事实。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一)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2011II)。
(二)侵权(2012(6)II) 侵权,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
例如:《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 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2011I)。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 构筑 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仍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仍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 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三)无因管理(2011I)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四)不当得利(2013I)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不当得利人应当将所得 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二、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略)
2Z2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2Z201061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物权、债权都只有财产权或人身权的单一属性,只有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二、专有性 权利人对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其他人若要利用这一成果必须经过权利人同意. 三、地域性 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只及于确认和保护该知识产权的一国法律所能及的地域内。 四、期限性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超过法定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
2Z201062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和侵权责任 一、建设工程知识产
权的常见种类
(一)专利权
1.专利权的概念(略)
2.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专利法》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
4.专利权人的权利和期限
(1)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 进口该专利产品.
(2)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l0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二)商标权 商标专用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专用权。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的有效 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 6 个月内申请续展
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 6 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 l0 年。
(三)著作权
1.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
享有的专有权。 2.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 (1)文字作品;(2)建筑作品;(3)图形作品。
3.著作权主体
(1)单位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是单位作品,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2)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单位作品的作者是单位,而 职务作品的作者是个人。 第一类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
使用.作品完成 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二类职务作品:《著作权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 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3)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 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如:勘察设计文件.
4.著作权的保护期 著作权的保护期:(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公民作品,其发表权、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 50 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 50 年的 l2 月 31 日。(3)单位作品、以及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 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l2 月 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 50 年 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四)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1.计算机软件的概念(略)
2.软件著作权的归属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3.软件著作权的限制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1)安装.(2)制作备份.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 通过
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3)必要修改。软件著作权制度也存在合理使用,即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 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 支付报酬。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略,同其他著作权保护期限)
二、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发生纠纷后,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一)建设工程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 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申请人提出申请时, 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 48 小时。裁定责令停 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建设工程商标权的保护 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 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 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
并将该更换商标的 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建设工程著作权的保护(略)
三、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在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中,最主要的还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有 4 种确定方法:
(1)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 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 倍数合理确定;(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 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 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责任(略)
(三)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责任(略)
2Z2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2Z201071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担保方式有 5 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保证最为常用(例如:履约保证金, 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具有仍属性,(被担保的)合同无效,则相应的担保也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Z201072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一、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二)保证人资格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三)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有两种:(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
1、保证范围 保证合同对保证范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范围(包括主债权及 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2、保证期间 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五)主合同转让、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需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略)
2Z201073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一、抵押权
(一)抵押的法律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 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物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 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 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 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生产设备、原 材料、半成品、产品;(2)交通运输工具;(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三)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也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 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 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 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的部分归
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 其行为。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四)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 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 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 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 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 的受偿。
二、质权
(一)质押的法律概念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 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 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二)质押的分类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自出质人将该动产交付质权人时生效。权利质押,自权利凭证交付时 生效(法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仍其规定)。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票据);(2)可转让的股份、股票; (3)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知识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应收帐 款、理财产品等)。
三、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 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 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仍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不适用双倍返还).
2Z2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2Z201081 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一、保险概述
1.财产保险合同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转让合同。在合同的有效 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属于财产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意外伤害险属于人身保险合同。
二、保险索赔(略)
2Z201082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 一切损失的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2013 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所有在工程 进行期间,对该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即具有可保利益的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具体包括:(1) 业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二)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 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雸、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 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 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三)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 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
化、正常水位变化或 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 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 设备、机械装置失灱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兹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 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 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 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 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四)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如果加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在保险期限内, 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2)被保险 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五)赔偿金额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经济赔偿的最 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六)保险期限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 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 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安装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工程、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安装 工程的险种.安装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
(一)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人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具体内容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基本相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 其除外责任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第(2)、(5)、(6)、(7)、(8)、(9)、(10)相同,不同之处主要是:(1)因设计 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 费用;(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灱造成的本身损失.
(三)保险期限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 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 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安装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安装期保 险生效日或终止日.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试车考核期的长短一般根据安装 工程合同中的约定进行确定,但不得超出安装工程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 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 3 个月,若超过 3 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三、工伤保险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略)
四、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略)
2Z2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详见 PPT)
2Z201091 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略)
2Z201092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一、民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 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略)
2Z201093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 罚。
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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