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都市城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成府发1995145号成都市城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镇范围内已竣工交付使用和已投入使用的住宅、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因室内装修需要改变房屋结构的安全管理。第三条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市城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会同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区)范围内城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和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2、负责所辖城镇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城市建设管理、公安、规划、轻工、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和从事房屋室内装修设计、施工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五条 房屋室内装修,必须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做到安全实用,并符合抗震、消防、电业、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方面的规定,不得因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不得擅自拆改房屋墙体、梁、柱、板等结构。确需拆改房屋墙体、板结构的,必须依照本规定报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许可证。第七条 房屋所
3、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确需拆改房屋墙体、板结构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交验下列文件:(一)房屋所有或租赁合同及房屋所有人同意装修的证明;(二)装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第八条 确需拆改墙体、板结构的房屋在五区范围内的,应先经下列单位按照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技术要求审查同意后,属于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报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审核,属于住宅的报所在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属于职工宿舍(包括房改出售住宅)的,应经房屋所在单位同意;(二)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应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三)末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应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同意;(
4、四)直管公房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应经所在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房管所同意。房屋在其他区(市)县的,由所在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参照前款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第九条 房屋室内装修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技术要求和屋内装修工程质量标准,选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和配件。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技术要求,由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 房屋室内装修的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装修设计和施工。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以及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公开悬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许可证,严格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装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进行施工,保证装修质量,不
5、得擅自拆改和损坏房屋结构;并在完工后将建筑渣土清运到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第十二条 房屋室内装修竣工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在七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结构安全验收.五区范围内的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由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负责验收;住宅由房屋所在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由所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进行室内装修:(一)严重损坏房屋和有险情房屋未经修缮加固处理的;(二)属于整幢危险房屋的;(三)属于临时建筑的;(四)房屋在拆迁封户范围内的。第十四条 房屋使用人出资装修必须征得房屋所
6、有人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用人变更时,对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装修不得拆除。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公司、房屋所在单位应予当场制止、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一)未领取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许可证擅自装修的;(二)装修中擅自改变原设计方案拆改房屋结构的;(三)房屋结构安全验收不合格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公司、房屋所在单位应当加强对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的日常
7、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监督举报。房地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公司、房屋所在单位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应当进行认真调查,对情况属实的,依照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理.第十七条 在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中,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加强对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和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发现在审批中确有错误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二十条 因装修拆改房屋结构损坏毗邻房屋的,应当承担修复或民事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规定发布施行前已进行室内装修并严重影响房屋室内结构安全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恢复原状或作加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