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百间房街道企业监测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抓好百间房街道软环境建设,着力抓好行业政风建设,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创新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企业信誉好、社会贡献大”的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具有代表性"的原则,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为监测点。
第三条 百间房街道为企业监测点设立机关,其中,监察室同时承担服务协调联络作用.
第二章 监测职责
第四条 监测职责。监测点对行政机关(含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涉企检查、收费、罚款等执法公务活动的情况,进行逐次(项)登记监测.
第五条 投诉职责。监测点在对行政机关(含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一次性告知、不依法许可和超时限许可,态度粗暴、故意刁难、办事效率低下、不给好处不办事和吃拿卡要,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不良行为等方面,进行监督投诉。监督投诉电话设在街道监察室内(电话:3211344)。
第六条 抵制职责.监测点对行政机关(含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无法律依据或者不规范、不文明的涉企检查、执法,收费、罚款、摊派、吃拿卡要等行为要自觉进行抵制,并向区企业监测点服务联系机构反映、投诉。
第七条 反馈职责.监测点要收集企业在生产经营环境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汇总行政机关(含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执法部门为企业服务、排忧解难等的情况,对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作出综合评价,定期不定期向监测点服务联系机构反映和反馈.
第八条 评价职责。监测点可以对行政机关(含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办事、政务公开、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章 监测服务
第九条 街道监察室做好协调服务和意见、建议收集等工作,定期汇总监测点工作情况,向区纪委办公室报告。
第十条 监测点的监测工作原则上半年开展一次监测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适当时间增加一次。采取问卷调查、座谈、走访等的方式,征求监测企业对我办软环境建设的意见建议。监测企业除平时进行投诉外,则可根据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填写百间房街道“整治软环境”监测指标问卷调查、行业风气测评、满意度测评、征求意见建议等表,收集监测企业对行政机关(含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执法公正、服务质量等软环境建设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各企业监测点确定各自的联络人员,负责做好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监测登记、信息采集和评价等工作,并向监测点设立机关报送.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含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执行检查、收费、罚款、勘验等公务时,必须自觉接受企业监督。
第十三条 在开展的监测工作结束后,对监测企业所反映的问题、情况等进行梳理归纳,并及时向街道监察室报告.
第四章 监测作用
第十四条 监测点设立机关对企业监测点监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不能胜任工作的监测点企业进行调整;同时根据需要,适当进行补充或者扩大名额.
第十五条 监测点企业每年对行政机关(含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执法部门的各项测评 ,纳入该部门的年终考核目标。
第十六条 对收集到的要求解决有关问题的意见。街道报请区委、区政府同意后请相关部门协调办理,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答复时限进行规定,责任单位须在答复时限内将办理情况及时向企业进行反馈。
第十七条 对收集到的反映部门或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意见。由街道监察室上报区纠风办会同相关部门对所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对破坏我办发展软环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构成违法违纪的,按照法律和党政纪条例进行处理,对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至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百间房街道党工委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