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吉测管字201163号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统一监督管理,促进全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满足各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新修订的吉林省测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备案工作。第四条 按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分级登记备案原则,测绘地理信息单位承揽的吉林省境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事前登记备案。第五条 各级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
2、备案的范围如下:(一)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范围1、大地测量(含城市基础控制网)(1) 卫星定位测量C级以上(含C级);(2)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天文测量三等以上(含三等);(3)重力测量。2、测绘航空摄影(含小飞机(无人)测绘航空摄影):采用胶片航空摄影、数码航空摄影、机载激光扫描、机载SAR成像的各种航摄比例尺测绘航空摄影。3、摄影测量与遥感(1) 1:500比例尺,面积10 km2以上;(2)1:1000比例尺,面积20 km2以上;(3)1:2000比例尺,面积30 km2以上;(4)1:5000-1:10000比例尺以下,面积无限额。4、工程测量(1)控制测量三等(卫星定位C级点
3、)以上;(2)地形测量:1:500比例尺,面积10 km2以上;1:1000比例尺 ,面积20 km2以上;1:2000比例尺,面积30 km2以上;小于或等于1:5000比例尺的;(3)规划检测测量: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30万 m2以上或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4)水利工程测量:库容在1000万m3以下的水库枢纽工程,排水流量在100m3以下的水闸工程,4级和5级堤防的河道治理工程,流量在0.5 m3/s以下的引调水工程,3万亩以下的灌溉排涝工程,投资在0.5亿元以下的防洪工程,0.5万亩以下的围垦工程,1500公顷以下的水土保持生态工程;(5)建筑工程测量:30层以上的住宅、高度70m以上的
4、非住宅性质的民用建筑;(6)精密工程测量:一般精密设备安装;(7) 线路工程测量: 200km以上;(8)地下管线测量: 200km以上;(9)桥梁测量:多孔跨径总长在30m以上的桥梁;(10)矿山测量:面积50km2以上;(11)隧道测量:1.5km以上;(12)变形(沉降)观测、竣工测量:建筑面积在10万m2 (含10万m2)以上或者高度在100m(含100 m)以上的建筑。5、地籍测量地籍图测绘和面积量算: 1:500比例尺,面积10 km2以上;1:1000比例尺 ,面积20 km2以上,1:2000比例尺,面积30 km2以上,1:5000比例尺以下的。6、房产测量房产图测绘和房屋面
5、积量算:规划用地面积在25万m2,规划总建筑面积50万m2以上的居住小区、建筑群体。7、市(州)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8、数字城市(数字区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实施市(州)数字城市(数字区域)建设和市(州)级行政区域以上的摄影测量数据处理、空间遥感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外业采集的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图数字化、建立数据库、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外业地理信息数据采集。9、地图编制编制市(州)以上政区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电子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其他专题地图和地图集(册)。10、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从事GPS导航及其电子地图制作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11、海洋测绘(内水测绘)实施省内江
6、、河、湖泊,水深及水下地形测量、水文测量、内水港口与航道工程测量。12、互联网地图服务以下互联网地图服务内容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备案:(1)浏览、搜索服务;(2)导航、定位服务;(3)标注服务;(4)链接服务;(5)下载服务;(6)复制服务;(7)发送、转发服务;(8)引用、嵌入服务。13、省级以上的重点建设工程所需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14、跨市(州)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15、外国的组织和个人或者省外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活动。16、省外测绘地理信息单位承担本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军事测绘单位承担本省非军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二)市(州)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7、登记备案范围1、大地测量(含城市基础控制网)(1)卫星定位测量D级 (含D级);(2)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四等(含四等)。2、摄影测量与遥感(1) 1:500比例尺,面积10 km2以下;(2)1:1000比例尺,面积20 km2以下;(3)1:2000比例尺,面积30 km2以下;3、工程测量(1)控制测量四等(含水准测量)、卫星定位D级点;(2)地形测量:1:500比例尺,面积10 km2以下;1:1000比例尺 ,面积20 km2以下;1:2000比例尺,面积30km2以下;(3)城乡规划定位放、验线测量(市本级);(4)城乡用地测量(市本级);(5)日照测量(市本级);(6)市政工程测量
8、(市本级);(7)水利工程测量(市本级):(8)建筑工程测量:30层以内的住宅、高度70 m以内的非住宅性质的民用建筑;(9)精密工程测量(市本级);(10)线路工程测量:200km以内;(11)地下管线测量:200km以内;(12)桥梁测量:多孔跨径总长在30m以下的桥梁;(13)矿山测量:面积50km2以下;(14)隧道测量:1.5km以下;(15)变形(沉降)观测:(市本级);(16)竣工测量:建筑面积在10万m2 以下或者高度在100m以下的建筑。4、地籍测量(1)1:500比例尺,面积10 km2以下;(2)1:1000比例尺,面积20 km2以下;(3)1:2000比例尺,面积30
9、 km2以下;5、房产测量房产图测绘和房屋面积量算:规划用地面积在25万m2以内,规划总建筑面积50万m2以内的居住小区、建筑群体。6、县(市、区)级以下行政区域界线测绘7、数字城市(数字区域)建设、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实施县(市、区)数字城市(数字区域)建设和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摄影测量数据处理、空间遥感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外业采集的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图数字化、建立数据库、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外业地理信息数据采集。8、地图编制编制县(市、区)以下政区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电子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其他专题地图和地图集(册)。 9、跨县(市、区)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10
10、、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项的重点建设工程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三)县(市、区)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范围1、大地测量: 5秒、10秒精度的平面控制测量和等级以下的水准测量、卫星定位测量。2、摄影测量与遥感(1) 1:500比例尺,面积5 km2以下;(2)1:1000比例尺,面积10 km2以下;(3)1:2000比例尺,面积20 km2以下。3、工程测量(1)控制测量等级以下;(2)地形测量:1:500比例尺,面积5 km2以下;1:1000比例尺 ,面积10 km2以下;1:2000比例尺,面积20km2以下;(3)城乡规划定位放、验线测量(县本级);(4)城乡用地测量(县本级
11、);(5)日照测量(县本级);(6)市政工程测量(县本级);(7)水利工程测量(县本级):(8)建筑工程测量:7层以下的住宅、高度24m以下的非住宅性质的民用建筑;(9)线路工程测量:100 km以下;(11)地下管线测量:100 km以下;(12)桥梁测量:多孔跨径总长在15m以下的桥梁;(13)矿山测量:面积25km2以下;(14)隧道测量:0.8km以下;(15)变形(沉降)观测:(县本级)(16)竣工测量:建筑面积在5万m2 以下或者高度在50m以下的建筑。4、地籍测量(1)1:500比例尺,面积5km2以下;(2)1:1000比例尺,面积10km2以下;(3)1:2000比例尺,面积
12、20km2以下;5、房产测量房产图测绘和房屋面积量算:规划用地面积在12.5万m2及规划总建筑面积25万m2以下的居住小区、建筑群体。第六条 登记备案工作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前完成。第七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备案后,应当通知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所在地的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备案后,应当通知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季度末将本行政区域内登记备案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逐级汇总,上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向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13、登记备案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见附表1);(二)本单位测绘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或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三)项目设计书;(四)合同文本复印件;(五)项目所需的测绘仪器设备检定证明材料;(六)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负责人相关证明材料(含单位对其任命为该项目负责人的证明、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注册测绘师证书)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七)外业作业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含测绘作业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登记备案:(一)无测绘资质证书、借用他人测绘资质证书或超出资质证书核准的测绘业务范围、限额的;
14、(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分包测绘项目的;(三)承揽的测绘项目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四)测绘收费严重不符合国家收费标准规定的;(五)测绘地区已有能够满足该项工程需要的测绘成果。第十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审批工作通常不跨年度。需要跨年度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要在下一年度一月份前完成续登记备案手续;续登记备案时,如果前期登记备案时提交的材料内容没有变化并作出书面承诺的,只需提交续登记备案申请表即可。第十一条 省、市(州)、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在本级进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备案条件的单位,应出具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备案凭证(见附表2)。第十二条 省、市(州
15、)、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备案编号应按如下规则进行:(一)省:省序号年度(项目登记备案序号); (二)市(州):市(州)序号年度(项目登记备案序号);(三)县(市、区):市(州)序号 县(市、区)序号年度(项目登记备案序号)。(四)省、市(州)序号为:吉林省22,长春市01、吉林市02、四平市03、辽源市04、通化市05、白山市06、松原市07、白城市08、延边朝鲜族自治州09、长白山管委会10。(五)县(市、区)序号为:九台市11、德惠市12、榆树市13、农安县14、双阳区15、永吉县21、磐石市22、桦甸市23、舒兰市24、蛟河市25、双辽市31、梨树县32、公主岭市33、伊通满
16、族自治县34、东丰县41、东辽县42、通化县51、集安市52、梅河口市53、辉南县54、柳河县55、抚松县61、长白朝鲜族自治县62、靖宇县63、临江市64、江源区65、浑江区66、扶余县71、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72、乾安县73、长岭县74、洮南市81、镇赉县82、大安市83、通榆县84、延吉市91、图们市92、龙井市93、和龙市94、珲春市95、安图县96、汪清县97、敦化市98。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备案的,按照吉林省测绘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字200913号)第二十二条第(四)款项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未尽事项,其它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测绘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测绘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吉测字200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