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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安装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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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88888888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安装部分) 目 录 第一章概述2 (一)编制目的2 (二)编制依据2 (三)工程简介2 第二章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领导小组2 (一)实施领导小组2 (二)职责2 第三章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2 第四章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实施2 (一)施工安全3 临时用电3 高处作业4 环境与卫生4 起重施工5 机器设备安装6 仪表施工8 防腐蚀工程9 绝热工程9 (二)施工质量10 机器安装工程施工质量10 管道工程施工质量11 焊接工程施工质量12 储罐焊接13 管道焊接14 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15 绝热工程施工质量16 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质量18 第五章检查记录表格24 第六章建筑施工现场节能减排管理目标24 第七章强制条文目录25 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第一章 概述 (一)编制目的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从各专业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十余万条技术规定中,经反复筛选比较,挑选出重要的,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健康、公益等有重大影响的条款,编制成《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为了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国务院以行政立法程序颁发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作为上述三个条例的技术支撑和配套规定,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条文,因此,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的文件精神,根据相关文件和标准,编制本计划,指导工程施工中全面、规范地执行强制性条文,实现工程创优目标。 (二)编制依据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2013) (三)工程简介 总体概况: 第二章 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领导小组 (一)实施领导小组 项目部成立强制性条文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计划编制、培训、实施落实、检查和记录工作。 组长: 组员: (二)职责 组长:全面负责组织强制性条文在项目部的宣贯、培训、策划、实施和检查等管理工作,确保强制性条文在工程施工中得到落实执行。 项目部质量、安全员、技术员:负责项目部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具体组织施工过程对各施工队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整改和记录工作。 施工队负责人:负责组织施工队各专业班组对强制性条文的技术交底、实施和自查。 第三章 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 工程项目部组织进行《强制性条文》的专项培训,增进对条文内容的理解,提高员工执行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自觉性。 工程开工或施工队进场后,组织管理和施工骨干人员进行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和培训,从学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入手,结合各个专业的强制性条文进行宣贯和学习,必要时,培训后进行考核或考试. 通过学习,要使员工理解,《强制性条文》是作为《条例》的延伸和补充,从技术的角度来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同样具备某些法律的属性:即一经查出违反《强制性条文》,不管是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都要追究责任. 通过学习,使各级人员明确在工程实施《强制性条文》中的职责和任务。 学习中应强调《强制性条文》项目和内容不会是一成不变的,它通过有关强制性标准的修订而不断更变.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每年可能有所变化,因此,在培训和实施中应注意其时效性. 《强制性条文》的宣贯由项目部组织进行,《强制性条文》各条款及内容的学习由项目部或各专业施工队组织进行。 第四章 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强制性条文内容涉及各专业的验收规范、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条款。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紧紧围绕“策划—-实施—-检查—-记录”的程序进行。 强制性条文实施策划 为了全面落实执行《强制性条文》,提高《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效果,在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创优施工实施细则》、《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各专业《作业指导书》和“施工技术交底"中应专立条款明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具体项目和内容。 安装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内容 根据收集汇总,安装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如下: (一)施工安全 临时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0.3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3.1.4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1.5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1。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4。1。2所列数值。 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 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表4。1。2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110kV 154~220kV 330~50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4。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表3.1。3所列数值.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表4。1。3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kV 最小垂直距离(m) 6 7 7 4。1.4 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4。1。5 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5.1。1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5。1。2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5.1。10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融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5.3.2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电源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在工地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欧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 5.4。7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器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器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6.1。6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6。1。8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7。2.1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配制电的电缆线路必须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决缘星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7。2。3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8.1。3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8。1.11 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器连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8。2.10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8.2。11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电流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8。2.15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动连接. 8。3。4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严禁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10。2。5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10。3。11 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或机械设备,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高处作业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2.0.7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2.0。9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3。1。1 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 环境与卫生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l46—2004) 2。0。1 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与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2.0。2 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8m。 3.1。7 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3。1。11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4.1。6 施工现场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 4。2.3 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 4。4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监督检查 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项目部是否举办《强制性条文》学习班;各级技术人员是否熟悉和掌握相关条文规定;工程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条文规定;编制的施工技术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听取、收集对《强制性条文》的建议和意见。 4.4.1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对每个专业应至少各组织一次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进行整改、复查,并做好记录. 4。4.2各级技术负责人在审批各项技术措施或技术交底时应认真复核是否已将应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内容编入文件。 4。4.3工程各工序交接时,应检查确认相应的强制性条文已得到实施后,才可进行交接移交。 4。4。4各级质检员、安全员在日常巡视和三级验收时,应检查各专业强制性条文执行的情况,并填写[《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 4。4。5强制性条文实施的检查记录表格采用公司统一编制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详见第5节。 4。4。6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由项目部或各施工队的负责人组织各级管理人员进行,项目部或施工队的质检员负责填表、签字. 起重施工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H 3505-1999 1.1.1 中型设备及构件的吊装,应编制吊装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技术及安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实施中未经主管人员许可不得任意改变方案。 1.1.2 吊装作业前必须进行技术交底,全体作业人员必须熟知吊装方案、指挥信号、安全技术要求及起重机械的操作方法。 1.1.3 吊装前,应与供电部门取得联系,保证正常供电. 1.1.5 大中型设备吊装前,应按吊装方案对机具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吊装方案后,由总指挥签署“吊装命令书”,方可进行试吊和吊装作业。 1.1.6 立式设备的吊装,应捆绑在重物的重心以上,如需捆绑在重心以下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技术负责人批准. 1.1.7 起吊前应在重物上系上牢固的溜绳,防止重物在吊装过程中摆动、旋转。 1.1.9 缆风绳、溜绳跨越道路时,离路面高度不得低于6m,并应悬挂明显标志或警示牌。 1.1.10 吊装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坚守岗位,听从指挥,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无指挥者的命令不得擅自操作。 1.1.11 立式设备吊装就位后,应立即进行初找正,地脚螺栓把紧后方可松绳摘钩。 1.2.1 所有起重设备、绳索、滑轮、卸扣、绳卡等机具必须具有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 1.2.2 麻绳只适用于手动吊装及轻便工件的移动和在吊装中作手拉溜绳使用,不得在机械驱动的吊装作业中作为起吊索具使用。 1.2.3 麻绳不得向一个方向连续扭转,发现后应及时消除。 1.2.4 麻绳使用中严禁与锐利的物体接触,无法避免时应加垫保护. 1.2.5 麻绳作跑绳使用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作绳扣使用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2。 1.2.6 麻绳应放在通风干燥的地方,不得受热受潮,且不得与酸、碱等腐蚀性介质接触。 1.2.12 钢丝绳使用中不得与棱角及锋利物体接触,无法避免时应垫以圆滑物件保护。 1.2.13 钢丝绳不得成锐角折曲、扭结,也不得受夹、受砸而变成扁平. 1.2.15 滑车应按《H 系列通用起重滑车》(GB l204)中的规定选用. 1.2.16 滑车使用前应进行清洗、检查、润滑。必要时重要部件(轴、吊环、吊钩)应进行无损检测,当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1 滑车上有裂纹或永久变形; 2 滑轮槽面磨损深度达到3mm; 3 滑轮槽壁磨损达到原壁厚的20%; 4 吊钩的危险断面磨损达到原厚度的10%; 5 吊钩扭曲变形达到10°; 6 轮轴磨损达到轴径的2%; 7 轴套磨损达到壁厚的10%。 1.2.18 吊钩上的防止脱钩装置应齐全完好,若无防止脱钩装置时应将钩头加封. 1.2.19 吊钩不得补焊。 1.2.20 绳卡应无裂纹及表面创伤,螺母可用手自由拧人,但不得松动. 1.2.21 卸扣表面应光滑,不得有毛刺、裂纹、变形等缺陷。卸扣不得补焊。 1.2.22 卸扣螺杆旋人时,应顺利自如,螺纹必须全部拧人螺口内。 1.2.23 卷扬机应固定牢固,受力时不得向横向偏移。转动部件应润滑良好、制动可靠.电气设备和导线应绝缘良好、接地(接零)保护可靠。 1.2.24 卷扬机的电动机旋转方向应与操作盘标示一致。 1.2.25 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应与卷筒轴线成直角。卷筒与第一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应大于卷筒长度的20 倍,且不得小于15m。卷筒内的钢丝绳最外一层应低于卷筒两端凸缘高度一个绳径。 1.2.26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绳端固定牢靠,工作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5 圈。 1.2.27 卷扬机外露传动部分,应加设防护罩,运转中不得拆除。 1.2.28 卷扬机操作人员,吊装、指挥人员和拖、吊的重物三者之间,视线不得受阻,如有障碍物,应增设指挥点。 1.2.29 发现卷扬机的电动机、变阻器的温度超过规定值时,应立即停车查找原因。 1.2.30 卷扬机制动器打滑失灵时,应立即停车清洗或调整。 1.3.1 埋人式地锚应根据施工方案标注的地点、方位、吨位进行开挖和埋设.锚坑前方2.5 倍坑深范围内,不得有地沟、电缆、地下管道等。 1.3.2 埋设地锚时,除混凝土构件外,其他埋人的材料均应进行防腐处理。回填土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埋设质量进行检查,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 1.3.3 地锚回填时,应使用净土,每填高300mm 应夯实一遍,回填高度应高出基坑周围地面400mm 以上,并防止积水。 1.3.4 旧有地锚使用前,必须掌握其埋设日期、吨位、受力方向、部件材质、现状等,不得盲目使用。 1.3.5 采用压重式地锚,应经计算和试验后方可使用,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 1.4.1 桅杆制造应取得安全监察部门的认可。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有制造质量证明书,包括钢材、焊材、螺栓等的材质合格证; 2 有制造图和使用说明书; 3 有载荷试验证书。 1.4.2 桅杆的选用,应经计算确定。当倾斜使用时,底部应加封绳,且倾斜角度不宜大于10‘。 1.4.3 组对桅杆应按说明书进行,其中心线偏差不得大于长度的1/1000,且总偏差不得大于25mm。 1.4.4 桅杆地基应坚实平整,回填土应分层夯实,如地下有埋设物或水位较高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1.4.5 桅杆竖立前,应将顶部索具设置齐全,并进行整理、检查,做好记录. 《化工工程建设起重施工规范》S​H/​T​3​5​3​6​—​2​0​0​2​ 6.3.1 凡参加吊装的施工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并根据指挥者的命令进行工作。 6.3.2 指挥者应把信号向全体工作人员交待清楚,必要时可进行预演。 哨音必须准确、响亮,旗语应清楚,工作人员如对信号不明确时,应立即询问,严禁凭估计、猜测进行操作. 6.3.3 在某些吊装作业中,为了正确、及时地下达信号,可在指挥者领导之下,设一分指挥,分管若干岗位的指挥工作,但须分工明确,紧密配合。 6.3.4 指挥者应站在能看到吊装全过程并被所有施工人员全能看到的位置上,以利直接指挥各个工作岗位,否则应通过助手及时传递信号. 6.3.5 指挥者及操作人员应使自己的视觉、听觉不受阻碍。 6.3.6 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者的命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6.4.1 正式吊装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 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6.4.2 吊装时,应动作平稳。多台卷扬机共同工作时,启、停动作要协同一致,避免工件振动和摆动.就位后应及时找正找平,工件固定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 6.4.3 吊装过程中如因故暂停,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加强现场警戒,尽快排除故障,不得使工件长时间处于悬吊状态。 6.4.4 严禁在风力六级和六级以上进行吊装作业。大、中型工件吊装,不得在风力五级和五级以上时进行。 6.4.5 吊装时,施工人员不得在工件下面、受力索具附近及其他有危险的地方停留。 6.4.6 拖拉绳跨过道路时,距路面高度不得低于5m,并加醒目标志. 与带电线路的距离应符合电气安全规程,并搭设护线架,以保证安全。 6.4.7 吊装时,任何人不得随同工件或吊装机具升降。特殊情况必须随同升降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负责人批准. 6.4.8 施工人员不得攀缘拖拉绳或其他绳索上下。 6.4.9 吊装作业区应设警戒线,并作明显标志,吊装工件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或通过。 6.4.10 进行高空作业时,施工人员所带的工具应栓上保险绳,防止脱手坠落。 6.4.11 高空作业区内严禁抛掷物件,只能用绳索栓系传递。 6.4.12 较大工件吊装时,应有钳工、电工等负责卷扬机的维护工作。 6.4.13 吊装难度较大的工件,宜在上午起吊. 6.4.14 在已投产的厂区施工时,应提请生产部门在工作时不得排放有毒、刺激性的气体、液体,否则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 6.4.15 卷扬机停止工作后应切断电源,下班时应取下熔断器。 机器设备安装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H 3505—1999 2.1.1 机器设备安装人员必须熟悉设备安装的安全技术要求,不得盲目施工。 2.1.3 钻孔时应扣好衣扣、扎紧袖口,严禁戴手套。小工件钻孔时应用卡具固定,不得用手握工件施钻. 2.1.4 铲基础麻面时,面部应偏向侧面,不得对面作业。 2.1.5 人工搬运零部件应稳拿稳放,防止滑落。装配零部件时,应将零部件清洗干净,内部不得留有异物。热装时应防止烫伤。 2.1.6 刮瓦时,瓦块应固定牢固,刮刀前方不得有人. 2.1.7 严禁用汽油或酒精等易燃物清洗零部件。作业区地面的油污应及时清除干净。 2.1.8 装配皮带及链条时,手指不得放在皮带、链条与皮带轮、链轮之间,防止挤手. 2.1.9 电动机抽芯用的工具应安全可靠,防止工作时发生弯曲、变形、脱落和碰伤绕组线圈. 2.2.4 利用桥式吊车安装设备时,吊车必须达到使用条件,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2.5 厂房内的吊装孔、楼梯、楼板及平台边缘应提前安装栏杆。基础四周与楼面之间的间隙应用盖板盖好,篦子板必须安装齐全牢固,不得松动。 2.2.6 大中型压缩机安装时,厂房内应有专人管理,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人内,夜间锁好门窗或派专人值班。 2.2.7 吊运压缩机、汽轮机的转子,应使用专用吊装工具,且应吊平绑牢,吊离机身后必须放在专门制作的木凳或支架上.吊运时工件下方不得有人. 2.2.10 紧固螺栓用的扳手内孔必须与螺帽配合适当,紧固力矩应符合要求. 2.2.11 压缩机机身、曲轴箱、变速箱作煤油渗漏试验时,作业点的上方及水平半径15cm 范围内不得有明火作业。 2.3.1 塔类设备卧式组对时,两侧必须垫牢,防止滚动。 2.3.6 在塔、器内充装填料或触媒时,吊运工具必须安全可靠,作业人员必须站在安全位置. 3.0.11 钢结构在安装过程中,必须按焊接要求及时对连接点进行焊接,不得漏焊和缺焊。 9.3 管道安装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H 3505—1999 4.0.3 吊装管段、管件应捆紧绑牢.起吊时应将管内杂物清理干净,并防止管道摆动.重物下方不得有人作业或行走,停放平稳后方能摘钩。 4.0.4 吊装阀门时,严禁将绳扣捆绑在阀门的手轮和手轮架上。 4.0.5 敷设管道,应同时安装支架、吊架,并将其固定。 4.0.6 串动管子进行对口作业时,严禁将手指放人管道和法兰对口处以及道管下方有横梁及支座的地方。 4.0.7 严禁踩在阀门手轮上作业或攀登. 4.0.9 安全阀进行起跳试验时,作业人员不得站在安全阀的出口处,且不得带压拨动阀门内调整回座压力的齿圈。 电气施工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H 3505—1999 5.1.3 绝缘手套使用前,必须检查并进行充气试验,发现漏气、裂纹、潮湿等严禁使用.绝缘靴鞋不得赤脚穿用. 5.1.5 电气设备及导线的绝缘部分如有破损或带电部分外露时不得使用。在运行中出现异常时应切断电源进行检修,严禁带故障运行. 5.2.1 在运行中的变电、配电系统的高低压设备和线路上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经过负责人许可并办理工作票; 2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 3 应先切断电源,做好接地并装设围栏、悬挂警示牌等设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5.2.2 电气设备停电,应先停掉负荷,然后先低压后高压依次断开负荷开关和隔离开关,取下控制回路的熔断器,锁上操作把手。 5.2.3 在切断电源时,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等,必须从高压、低压两侧断开,有可见断开点,防止向停电设备反送电。 5.2.6 检修电气设备及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修电气设备及线路时,应切断电源,并在刀闸开关上悬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 2 在室内配电装置某一间隔中工作时,其两旁和对面的间隔,应装设围栏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示牌; 3 在变电所室外开关场工作时,带电区周围应用绳索围拦,悬挂警示牌,防止人员及器材误人带电区。 5.2.7 严禁操作人员在工作中拆除或移动围栏、携带型接地线和警示牌。 5.2.8 高压电气设备停电后,必须使用验电器检验是否有电。 验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经试验合格并符合安全要求的验电器; 2 验电时,操作人员必须戴橡胶绝缘手套,穿绝缘靴鞋; 3 验电时,必须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4 室外设备验电,必须在干燥环境中进行. 5.2.11 高压电气设备,严禁单人超越围栏操作和修理。对已拆除接地线或短路线的高压电气设备,均视为有电,严禁接触。 5.4.2 6kV 以上的电缆,应经耐压试验合格并放电后,方可敷设.敷设前,应先清理沟内杂物.直埋电缆沟应铺设l00mm 厚的砂垫层。 5.4.3 敷设电缆,应由专人指挥.电缆盘应架设牢固,盘上不得有裸露的钉子等锐利物,转动时不得过快. 5.4.4 电缆应从电缆盘上方拉出,并防止机械损伤和电气焊伤害。 5.4.6 制作交联电缆接头,应选择在清洁、无雨、无风砂的环境下进行。剥除铠装护层,去除屏蔽层,压接、用熔铁焊接接地线等操作应仔细,不得伤害主绝缘。用丙酮、三氯乙烯、无水乙醇清洗绝缘面时,附近不得有明火作业。烘烤交联接头时,应严格按工艺要求控制烘烤温度。 5.4.7 制作环氧树脂电缆接头和调配环氧树脂,应采取有效的防毒和防火措施。 仪表施工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H 3505——1999 6.1.1 仪表安装前,作业人员必须熟悉仪表施工图,了解各类自控仪表的工作原理、接线位置,仪表型号、规格、安装方法等。 6.1.2 搬运仪表盘、仪表箱时,应防止仪表盘、仪表箱倾倒。 6.1.3 集中分散控制系统(DCS)等电脑控制设备,必须按仪表包装箱上的标志进行运输和存放。 6.1.4 各种精密计量、记录、监测仪器进入控制室后应进行封闭管理,实行专区挂牌制,非本室人员不得人内. 6.1.5 仪表盘、仪表箱就位后,应及时用地脚螺栓固定。 6.1.6 敷设电缆时,电缆盘转动要灵活,支架要稳固。仪表电缆放人汇线槽后,应及时将汇线槽盖好。 6.1.7 安装流量孔板和仪表管时,应搭好脚手架,严禁站在或坐在管子上作业。 6.1.8 严禁在带压或内部有物料的设备、管道上拆装仪表的一次元件。 6.1.9 在高温、蒸汽系统上作业时,应有防止烫伤的措施。 6.1.10 γ 射线料位计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设计要求进行放射性料位计支架的制作与安装,焊接必须牢固可靠; 2 γ 射线源应用专车运至现场.装运γ 射线源的人员应经体检合格,装运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严禁人体与γ 射线源直接接触; 3 安装γ 射线源应快速进行,每人每次不得超过30min; 4 安装后应及时制作警示标记,并尽快离开现场; 5 在投料试车前才可将核子开关器的锁头打开,严禁提前打开核子开关; 6 γ 射线源的位置需要调整时,应快速准确,每人每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0min,并应尽量减少作业人员数量。 6.2.1 电子仪表的供电电压,应与仪表额定电压相符。 6.2.2 电子仪表电源变压器的一次线圈,应进行绝缘电阻试验。其电阻值不得小于0.5MΩ.新型或特 殊仪表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测定。 6.2.3 气动仪表的气源必须干净、干燥,压力必须稳定。仪表用的气源、信号、管道不得接错。 6.2.4 电子仪表接线时,严禁带电作业。离开工作岗位应切断电源. 6.2.5 标准仪器与工业仪表的存放环境应清洁、干燥,环境温度、湿度、磁场、震动都应满足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6.2.6 电炉应由专人使用管理,周围不得有易燃物品,不得带电向炉内存放或取出物件。 6.2.7 检验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的分析仪表,试验前应对介质管路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析仪表(器)用的样气气瓶,应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保管。试验时的样气,应排放到安全地点; 2 仪表检验室内,应通风良好; 3 校验作业应按照仪表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若中途检修,应先切断电、气源后再开表检查; 4 有毒气体分析器等校验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毒措施; 5 氧气分析器的校验现场,严禁有油脂、明火。 防腐蚀工程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12—2002 11.0.2 参加防腐蚀工程的施工操作和管理人员,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11.0.3 易燃、易爆和有毒材料不得堆放在施工现场,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内,并设有专人管理.施工现场和库房,必须设置消防器材。 11.0.5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动火时,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办理动火证后,方可动火。 11.0.6 进入油库,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沟、阴井等密闭处时,严禁携带火种及其他易产生火花、静电的物品,不得穿带钉鞋和化纤工作服。 11.0.7 临时用电线路、设备,必须经认真检查,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后,方可使用。用电设备必须进行接地,在防爆区域内施工,其照明灯具必须用防爆灯。 11.0.8 高处作业时,使用的脚手架、吊架、靠梯和安全带等,必须认真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11.0.9 熬炼沥青、硫磺的锅灶,应设置在通风处,其上方不得有架空电线,并必须采取防雨水、防火措施. 11.0.10 当用水稀释浓硫酸时,应将硫酸慢慢倒入水中,必须不断搅拌,不得将水倒人硫酸内。 11.0.11 当进行防腐蚀施工时,操作人员必须穿戴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佩戴防毒面具。 绝热工程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GBJ 126—89 7.0.1 绝热工程的操作人员,应佩戴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口罩、毛巾等常用防护用品.使用散装的纤维类、粒状类绝热材料的操作人员,尚应佩戴风镜和防尘帽。对接触有毒及腐蚀性材料的操作人员,必须佩戴防护工作服、防护(防毒)面具、防护鞋、防护手套等,并应备有防护药物和用具。 7.0.2 施工完毕或告一段落时,应将工机具及施工场地清理干净。易燃、有毒物品应移至规定场所。 7.0.3 应在固定构件安装牢固后,方可拆除临时支撑. 7.0.4 拧紧绑扎铁丝时,不得用力过猛,并应将铁丝头嵌入绝热层内。 7.0.5 施工中使用含有纤维、粉尘的绝热材料或制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空输送散状材料时,必须用袋、筐或箱装运,不得单用绳索绑吊. 二、在脚手架和网格板上加工绝热制品时,应采取避免粉尘飞扬的措施. 三、在矿物棉毡的缝合过程中,应防止钢针或铁丝伤人。 7.0.6 作业现场应改善作业环境或采取严密保护措施.粉尘和有害气体的最高容许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7.0.7 对易燃、易挥发、有毒及腐蚀性材料的安全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易燃、易挥发物品,必须避免阳光曝晒,存放处严禁烟火。 二、有毒和腐蚀性剂液,不得存放在高位货架上。所装容器应封闭严密.发现损坏或破漏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剂液流淌。 三、制剂在配制加热过程中,必须仔细搅拌,加热温度不得超过规定,防止液体崩沸。 四、在接触刺激性物质的作业场所,应设有随时冲洗的设施。 五、配制沥青胶料时: 1.加热熬制碎成小块的沥青时,料位不得超过容器的2/3,并应经常搅拌。在搅拌过程中,应有防止沥青崩沸、飞溅而烫伤人的措施。 2.调制沥青胶料应分批、少量地进行.应将溶剂缓慢地倒人盛有热沥青的料桶中。当加入慢挥发性溶剂时,沥青的温度不得超过140℃;当加入快挥发性溶剂时,则沥青的温度不得超过110℃。同时不停地搅拌至沥青全部稀释为止。 3.装沥青的容器不得用锡焊,吊运时下方不得站人。 六、当粘结剂用苯、汽油配制时,应将苯、汽油缓慢倒人粘结剂内,并及时搅拌.在配制过程中,应远离明火。 七、泡沫塑料制品,当采用电组丝切割时,其电压不得大于36V。 八、对易发生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的场所,应保持空气流通,或设通风装置。 7.0.8 当喷涂作业时,严禁喷头对准人。施工中发现喷头堵塞,应先停物料,后停风,再检修喷头。 7.0.9 在地沟内安装或检修绝热工程时,应预先检测沟内气体,确认无毒性或无窒息性气体后,方可进入。应排除沟内不安全的物体或设施。并应备有合格的照明,方可施工。 7.0.10 施工现场,应设有消防器材。 7.0.11 应设有绝热工程操作人员专用的沐浴场所和更衣柜。 7.0.12 施工人员应定期检查身体。 (二)施工质量 机器安装工程施工质量 1.1 一 般 规 定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2009 1.0.4 安装的机械设备,主要的或用于重要部位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明。 1.0.5 设备安装中采用的各种计量和检测器具、仪器、仪表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计量法规的规定,其精度等级,不应低于被检对象的精度等级. 1.0.6 设备安装中的隐蔽工程,应在工程隐蔽前进行检验,并作出记录,合格后方可继续安装。 1.0.7 设备安装中,应进行自检、互检和专业检查,并应对每道工序进行检验和记录。工程验收时,应以记录为依据. 2.1.1 工程施工前,应具备设计和设备的技术文件;对大中型、特殊的或复杂的安装工程尚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1.2 工程施工前,对临时建筑、运输道路、水源、电源、蒸汽、压缩空气、照明、消防设施、主要材料和机具及劳动力等,应有充分准备,并作出合理安排。 2.1.3 工程施工前,其厂房屋面、外墙、门窗和内部粉刷等工程应基本完工,当必须与安装配合施工时,有关的基础地坪、沟道等工程应已完 工,其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安装施工地点及附近的建筑材料、泥土、杂物等,应清除干净. 2.1.4 当设备安装工序中有恒温、恒湿、防震、防尘或防辐射等要求时,应在安装地点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进行相应工序的施工. 2.1.5 当气象条件不适应设备安装的要求时,应采取措施.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2.1.6 利用建筑结构作为起吊、搬运设备的承力点时,应对结构的承载力进行核算;必要时应经设计单位的同意,方可利用。 《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离心式压缩机)》HGJ205——92 2.1.1 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2.1.1.1 离心式压缩机组出厂合格证书,出厂合格证书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重要零、部件材质合格证书; (2)随机管材、管件、阀门等质量证书; (3)机壳及附属设备水压试验记录; (4)转子制造质量检验证书; (5)转子动平衡及叶轮超速试验记录; (6)机器装配记录; (7)机器试运转记录. 2.1.1.2 机组安装平、立面布置图,基础图、装配图、系统图及配管图,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书; 2.1.1.3 机组的装箱清单; 2.1.1.4 基础中间交接资料; 2.1.1.5 有关的规范、技术要求、施工方案等。 2.1.2 施工前必须组织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并应有相应的记录. 2.4.1 基础必须具备安装条件,基础附近的地下工程及地坪应完成,运输、消防道路应畅通. 2.4.2 厂房或临时设施应能防止风、沙、雨、雪的侵袭.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2.4.3 厂房内机组安装用的起重设备,应经试运行合格。 2.4.4 施工用水、电、气和照明应接通且具备使用条件。 2.4.5 施工现场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2.4.6 备齐施工用机具及计量器具。计量器具应周检合格,精度等级必须满足测量要求。 2.5.1 基础使用前必须办理中间交接证书。基础移交时必须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2.5.1.1 施工质量合格证书及中心、标高、外形尺寸实测记录; 2.5.1.2 当设计有要求时,提供基础的沉降观测点位置及沉降观测记录。 2.5.2 对基础进行外观检查,应满足下列要求: 2.5.2.1 不得有裂纹、蜂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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