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升我校科研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财政部和国家基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 号)、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 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 号)、省教育厅贯彻落
2、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67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用于科研活动(包括科 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成果推广或转让、技术服务、科技咨询等)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根据其来源,分为纵 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作为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各级 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及学校配套经费.我校校级科研项目 经费作为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
3、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第三条第三条 对以我校名义或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取得的各级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等要求合理使用.第二章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校长及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对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是科研经费业务管理和监督的具体部门.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决定。第五条第五条 二级学院
4、(部)、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各二级学院(部)、研究机构根据专业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二级学院(部)考核范围。第六条第六条 科技与校企合作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预决算管理工作.第七条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
5、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审计处、监察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工作。第八条第八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学校相关部门和所在基层单位的监督检查。第三章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预决算管理 第九条第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处、科技与校企合作处的协助下,按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等原则,科学、合理、真
6、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第十条第十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是指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含非税收入、企业及社会捐赠等).支出预算是指与科研相关的各类开支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以及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直接费用各支出科目预算不设比例限制,但需对支出的主要用途、测算方法和依据进行必要的说明,其中会议费、差旅
7、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科目费用,自然科学类项目不超过直接费用 10%的,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包括教育学、艺术学等)不超过直接费用 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学校因承担科研任务而产生的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及项目组的绩效支出等.1纵向科研经费的间接费用根据相应经费管理办法核定或 合同约定的比例编制预算。自然科学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 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上限为:500 万元及以下部 分为 20%;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 15%;超过 1000万元的部分为
8、 13%.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包括教育学、艺术学等)间接费用 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上限为:5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30;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为 20%;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为 13。2.横向科研经费的间接费用按合同约定编制预算,可申请按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40%预算间接费用。(三)多个单位合作承担项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签署合作协议,项目负责人和合作单位参与者分别编制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汇总填报预算。直接费用的转拨合作研究资金要根据预算和协议执行。间接费用转拨依据有关规定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预算经科技与校
9、企合作处、财务处预审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项目组必须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且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一)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1。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物费、其他支出预算等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科技与校企合作处审批。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3.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
10、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技与校企合作处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编制时要严格按照学校财务部门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帐,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科技与校企合作处、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并存档。第四章第四章 收支管理收支管理 第一节第一节 纵向科研经费收支管理纵向科研经费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帐后,科技与校企合作处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批文、科研合同、学校相关部门文件办理同意立项和入账手续,确认科研经费收入.项目负责人须根据实际批准经费,制订经费预算表,经科技与校企合作处审核后,交财务
11、处作为报销依据.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纵向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违反规定或经费预算所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对没有经费管理办法的纵向科研项目,其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2.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3。数据采集及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12、,也包括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5。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按照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暂行规定执行.6.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试验(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科研差旅的开支范围按照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
13、用暂行规定执行.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签证费、护照费、国际差旅(含保险)、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邀请国外学者来华访问交流的国际旅费(含保险)、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报告费等。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物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及资料费、复印费、翻拍费、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讯费、专利申请费等费用。9。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
14、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按照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暂行规定执行。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用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暂行规定执行。11。其他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上费用科目之外的直接开支,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项目研究过程中的野外考察、心理测试、问卷调查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按照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暂行规定予以报销。(二)间接费用
15、 间接费用由学校根据项目预算一次性提取,统筹管理和使用。其中,科研管理费由科技与校企合作处按照总经费的 5%在间接费用中提取进入学校科研管理费专项(2020 年底前暂不提取);项目组绩效支出项目完成情况,结合科研实绩,最高按照间接费用减去科研管理费后的额度列支。绩效支出以酬金形式发放给项目组,由项目主持人统筹分配.科技与校企合作处根据项目组提交的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报告及结题验收材料等,以及评估审核项目绩效情况,按年度发放。科研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项目绩效,并有权追回已发放科研绩效。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
16、、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3.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展执行,逾期不结题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凡用纵向科研经费购置、按学校规定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产权归学校所有,必须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报销。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纵向经费使用按党委会会议纪要(苏建院会纪201612 号)规定的程序审批,即,5000 元以下的由二级单位分管科研工作领导或主要领导、科技与校企合作处长签字后
17、报销,5000 元以上的在履行上述手续后经分管校领导签批报销,20000 元以上的,再经学校院长签批后报销。第二节第二节 横向横向科研经费收支管理科研经费收支管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帐后,科技与校企合作处根据科技合同签单办理立项,并交由财务处确认入账。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按照项目合同预算的经费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合同中若无经费使用条款,需由项目负责人会同科技与校企合作处签署经费支出预算,其直接经费使用除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纵向科研经费支出的科目外,还可支出:1.交通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学术调研或仪器设备
18、运输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包括租车费、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车辆维修费等.2.食宿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专家或技术人员非会议学术交流的用餐和住宿费,也包括项目研究中课题组加班产生的住宿费和餐费.食宿费开支标准按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暂行规定执行。3.代购实验设备仪器费:横向科研经费中为委托方代为购置仪器设备的,须在订立合同时附上拟采购的设备清单,采购完成后,需由委托方在“科研项目代购设备验收单”上加盖单位公章,由科技与校企合作处审核,财务处报销。4.其他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上科目费用之外的直接开支,应由项目合同各方同意并签署补充协议,财务处审核
19、列支.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在学校提取到账经费的 3作为科研管理费(2020 年底前暂不收取)后,可根据项目负责人的申请提取到帐经费的剩余部分的 30作为绩效,在项目完成并验收后一次或分次提取。二级单位可按不高于 3的比例提取管理费.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涉及到个人酬金、招待费、专家食宿费和单笔 5000 元以上的,增加单位负责人和科技与校企合作处长签批报销。第五章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经费管理结转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
20、使用.纵向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结余资金在 2 年内可用于项目成果发表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 2 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如项目下达部门有结余资金退回要求的,按规定由原渠道退回;没有退回要求的,项目结余资金可用于课题组新设校级科研项目的研究.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 30 日内按原渠道退回项目下达单位.横向项目完成任务并通过验收后,项目组可申请提取不超过结余资金的 70作为科技服务奖励,剩余资金在 2 年内可用于课题组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 2 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可用于课题组新设横向项目的研究.科技服务奖励由项目主持人统筹分配,以酬金形式发放给项目组成员。第二十
21、二条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在执行期间应按规定每年填报年度报告。如按期或提前完成,经鉴定或验收合格的,应在六个月之内到科技与校企合作处、财务处办理结题和结账手续。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科技与校企合作处、财务处每年年终清理一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结账及结余经费划转手续,结余经费额度较小的全部转入学校科研配套专项统一管理,额度较大的暂停经费使用,直至办理经费结转手续为止。第六章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监管科研经费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支出涉及纳税款的,在科研经费直接费中支出,由财务处代扣代缴。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
22、其研究工作而要求终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终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时,相关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情况报告科技与校企合作处,按规定办法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须按所签订的科研合作合同,经科技与校企合作处审批,并经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签批后实施.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科技与校企合作处、财务处应及时掌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动态情况,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拨款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分年度拨款的科研项目,在年度检查时由项目负责人按时向所在单位报送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等进展情况的书面材料,并送交科技与校企合作处。对不能按时报送上述材料的,科技与校
23、企合作处有权暂时冻结项目经费使用。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凡项目下达单位有审计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须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审计费用从直接费中支出。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各有关方面应认真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事人三年内的一切项目申报、奖项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或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0 月 30 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为鼓励支持科技工作者开展创新活动,拟实施重大科研项目与个人教学工作量转换、同等经费转移二级学院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校企合作处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