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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内蒙古能源
基础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电内蒙古能源(以下简称“蒙能企业”)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审计监督,规范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升工程项目审计质量,有效、合理控制工程项目造价,维护投资方权益,依据《中国审计法》、《中国华电集团企业工程审计管理措施》《华电蒙能企业审计工作管理制度》管理要求及相关政策法规,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含:基础建设项目,蒙能企业投资且含有实际控制力新建、扩建、改建电源工程;蒙能企业所属单位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技改项目”)和小型基础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基建项目”)及其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基础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分为前期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完工决算审计和投产后效益审计四个阶段。技术改造项目(含脱硫项目)和小型基建项目及其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完工决算审计。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能够委托含有专业资质社会中介机构完成,其委托审计协议由蒙能企业、项目法人及中介机构三方签定。蒙能企业对被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承接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审计费用,列入工程建设项目成本。
第五条 审计机构要依据工程进展情况,立即进行实施阶段现场跟踪审计,出具阶段性审计汇报(每十二个月最少出具两份审计汇报),提出阶段性审计意见,并向蒙能企业和项目法人通报工程建设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提议。
第六条 项目法人应该主动配合审计组工作,并就审计包含到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提供下列资料:工程项目提议书、可行性研究汇报; 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同意文件;工程项目标预算(概算)书及批复资料;工程项目标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工程项目标协议,包含施工协议、关键设备及材料采购协议和其它关键协议;招标相关文件和资料;工程项目施工图纸和图纸会审统计及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志;工程进度报表、到审计时止支付施工单位进度款情况;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资料;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监理验收资料;内部控制制度;工程项目标相关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工程结算资料,包含结算书和隐蔽工程统计、工程量、主材计算分析表等; 工程项目标完工初步验收汇报;工程项目完工财务决算汇报; 审计组需要提供其它资料。项目法人应对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立即性负责。
第七条 基础建设项目在设计概算收口前进行项现在期审计,项目建设期进行阶段审计,直至项目投产后进行完工决算审计,基础建设项目投产满十二个月进行投产后效益审计;技改项目和小型基建项目及其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投产后进行完工决算审计。
第八条 蒙能企业依据审计组出具阶段性审计汇报和被审计项目法人书面反馈意见,提出基建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阶段性审计意见,并以企业文件向项目法人下达实施。
第九条 审计组应在工程建设项目投产十二个月内向蒙能企业提交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决算审计汇报,完工决算审计汇报审批后,向项目法人下达工程项目完工决算审计意见书。
第十条 工程项目完工决算审计意见书是工程完工验收、增资核实、工程综合奖励兑现关键依据。项目法人在接到审计意见书后应认真实施审计意见,根据要求进行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呈报蒙能企业审计部,抄报工程建设部和财务管理部。
第十一条 其它审计程序按《中国华电蒙能企业审计工作管理制度》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审查基础建设项目核准和开工程序
1、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措施》要求,是否取得国家、地方相关部门核准或立案,是否未批先建;
审查可行性研究汇报、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定汇报、地震安全性评定汇报、建设计划及用地同意文件、环境保护及消防同意文件、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文件等相关审批或审查文件是否齐全。
2、审查项目主体工程开工程序。是否严格实施集团企业工程主体开工管理程序,落实项目开工前各项内外部条件,推行开工报批手续,是否私自开工建设。(参考《中国华电集团企业火电工程主体开工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审查工程设计管理工作(参考《中国华电集团企业工程设计管理程序》)
1、工程设计是否符合集团企业工程设计管理程序。设计是否根据集团企业工程招标管理措施采取全过程招标或分阶段招标;初设文件初稿是否召开初设审查会议进行初设审查,蒙能企业是否进行初设批复;
2、工程建设设计是否严格根据同意设计文件进行,是否私自变更设计。引发工程投资增加设计变更、非生产性设施需要扩大规模或提升标准设计变更是否推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3、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和核准文件相符,有没有超规模、超标准和高估冒算问题(标准上不能超出估算),是否经蒙能企业批复后实施。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范围是否完整,编制依据及采取规范、标准是否严格实施了国家相关概算编制要求和费用标准,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是否根据经批复可研汇报和初步设计内容全部完成。
第十四条 审查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情况
1、审查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程序是否符合《中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要求;
2、审查建设项目是否根据审批规模征用土地,是否存在私自扩大征地范围情况;
3、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包含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查是否按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是否存在以租代征情况;
4、审查征地赔偿标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多计或少计赔偿费情况;。
5、审查建设项目临时用地是否根据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6、审查建设项目拆迁工作是否根据国家和各地方颁布拆迁管理措施实施,拆迁工作程序是否合规,有没有弄虚作假、私自扩大拆迁范围、提升或降低赔偿标准等问题;
7、审查受偿单位对于被拆迁清理资产权属情况,有没有反复赔偿、多重赔偿现象;审查是否存在对违法房屋、建筑物进行清理赔偿情况。
第十五条 审查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实施情况。
检验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并实施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包含:招投标管理、协议管理、施工现场管理、隐蔽工程验收、工程进度管理、计划管理、财务核实管理、设备材料采购和验收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六条 审查建设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
1、建设资金起源是否真实正当,筹集资金方法是否合规;
2、依据同意工程概算,工程项目所需资金中资本金是否足额立即到位;
3、工程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拆借给其它单位情况,是否存在生产经营或其它用途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和资金流失、损失浪费等情况;
4、工程款支付是否按协议约定百分比及进度进行付款,付款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监理单位月报表等;
5、物资供给(设备、工程材料)过程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设备、材料采购、保管、使用是否真实、正当、合规;设备、材料核实和采购、保管费用列支是否真实、正当、合规。物资款项支付是否按协议约定百分比及进度进行,是否建立设备台账,是否有设备出入库手续,是否做到账实相符;
6、前期工程费是否按要求进行列支,是否经过审计,列示审计单位名称和审定金额;
7、建设用地是否严格实施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征用,征地费用列支标准是否合规,对应发票是否齐全、合规;
8、建设项目成本归集和分配是否合适、正确,是否和同意概算相符;有没有混淆不一样项目成本界限、混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界限问题;
9、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是否全部纳入账务核实,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截留罚款收入、资产处理等收入问题;
10、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超概算,是否按要求进行列支,有没有将应在生产经营中列支费用计入建设单位管理费;
11、基础建设期间所支付全部工资、奖金、单项奖励及津贴补助等工资性支出是否全部纳入工资总额统一管理,工资总额是否按同意年度工资计划列支,是否按税法要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2、建设项目成本中所附发票是否合理、正当,是否存在违反要求代参建单位开具发票情况;
13、工程项目投入使用后,按暂估价结转固定资产,暂估依据是否充足,是否有相关协议、协议或结算书等支持;
14、是否存在收受参建单位以多种名目进行资金返还。
第十七条 审查招投标管理情况
1、审查招投标前准备工作
(1)审查是否建立、健全招投标内部控制制度,其实施是否有效,对于违规行为,是否按制度进行处罚;
(2)审查招标项目是否含有相关法规和制度要求必需条件,是否已经取得建设项目核准文件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文件;
(3)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是否严格实施《中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地方相关法规和《中国华电蒙能企业招标管理措施》要求,审查内容:
①是否存在应招标项目未招标或以多种方法规避招标现象。招标标准:(参考《华电蒙能企业招投标管理措施》)。
②实施邀请招标项目是否符合《中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措施》等法规中要求适用范围,是否取得对应部门审批文件;
③关键设备采购、关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关键材料、调试、大型设备运输等招标方案是否上报蒙能企业审批,招标方案是否报蒙能企业核备;
④采取邀请招投标方法时,是否有三个以上投标人参与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是否依据法律要求程序重新招标;
⑤审查标段划分是否合适,是否符合专业要求和施工界面衔接需要,是否存在标段划分过细、增加工程成本和管理成本问题;
⑥审查是否公开公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中信息是否全方面、正确;
⑦审查是否存在因有意违反招投标程序时间要求,依法必需进行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⑧审查招标代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标准收费;
2、审查招投标文件及标底文件
(1)审查招标文件内容是否正当、合规,是否全方面、正确地表述了招标项目标实际情况;
(2)审查招标文件是否全方面、正确地表述了招标人实质性要求;
(3)审查评标标准是否公正,是否存在对某一投标人有利而对其它投标人不利条款;
(4)审查采取工程量清单报价方法招标时,其项目描述是否按《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填制;
(5)审查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6)审查投标确保金(保函)额度和送达时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7)审查投标文件送达时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法人代表签章是否齐全,有没有存在将废标作为有效标问题;
(8)审查标底文件(如有)合理性,标底保密方法及实施情况。
3、开标、评标、定标审查
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关键审查以下方面:
(1)审查招标人是否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教授组成,组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教授不得少于组员总数三分之二。参与项目评标教授应该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含有高级职称或含有相同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相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教授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教授库内相关专业教授名单中确定;通常招标项目能够采取随机抽取方法,特殊招标项目能够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和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标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应该更换。评标委员会组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该保密;
(2)审查投标人承诺采取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是否优异,是否有利于确保质量、加紧速度和降低投资水平;
(3)审查对于投标价低于标底标书是否进行了答辩和澄清,和答辩和澄清内容是否真实、合理。对于中标价是否异常靠近标底,是否有可能发生泄露标底情况;
(4)在确定中标人前,审查招标人是否和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5)审查是否按排名前后次序确定中标单位和备选单位;
(6)中标人确定后,审查招标人是否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全部未中标投标人;
(7)审查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根据《中国招标投标法》要求,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协议。有没有肢解发包工程项目标情况;
(8)审查中标人是否独自承揽中标项目。《中国招标投标法》要求中标人不得向她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她人转让。但中标人在项目中标后根据协议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能够将中标项目标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她人完成。接收分包人应该含有对应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9)关键设备采购、关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关键材料、调试、大型设备运输等招标结果是否上报蒙能企业审批,是否将评标结果报蒙能企业核备;
第十八条 审查协议管理情况
1、审查协议管理制度
(1)审查建设单位是否设置专门协议管理机构和专职或兼职协议管理人员是否含有协议管理资格;
(2)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了合适协议管理制度;
(3)审查协议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健全防范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政策变动等风险管理体系。
2、审查专题协议通用内容
(1)审查协议当事人法人资质、协议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
(2)审查协议双方是否含有资金、技术及管理等方面推行协议能力,是否含有法规法定承包资质;
(3)审查协议内容是否和招标文件要求相符合;
(4)审查协议条款是否全方面、合理,有没有遗漏关键性内容,有没有不合理限制性条件,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5)审查协议是否明确要求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没有明确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
(6)审查协议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等造成协议无效风险;
(7)审查协议是否有过失方负担缔约过失责任要求;
(8)审查协议是否有按优先解释次序实施协议要求。
3、审查设计(勘察)、专题咨询协议
审查设计(勘察)协议是否明确要求建设项目标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1)审查协议是否明确要求设计(勘察)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咨询汇报及其提供期限;
(2)审查协议是否明确要求设计(勘察)工作范围、进度、质量和设计(勘察)文件份数;
(3)审查勘察设计费计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支付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4)审查建设项现在期阶段,30万元以上专题协议是否报请蒙能企业同意后签署;
(5)审查初可、可研等关键设计协议咨询或审查评定是否由蒙能企业统一委托,协议价款是否合理。
4、审查施工协议
(1)审查是否明确要求工程范围,工程范围是否包含工程地址、建筑物数量、结构、建筑面积、工程同意文号等;
(2)审查协议是否明确要求工期,和总工期及各单项工程工期能否确保项目工期目标实现;
(3)审查协议工程质量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4)审查协议工程造价计算标准、计费标准及其确定措施是否合理;
(5)审查协议是否明确要求设备和材料供给责任及其质量标准、检验方法;
(6)审查所要求付款和结算方法是否适宜。预付款百分比是否合适,是否有要求立即扣回。进度款支付百分比是否合适。质保金百分比是否满足要求;
(7)审查隐蔽工程工程量确实定程序及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没有防范价格风险方法;
(8)审查中间验收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交工验收是否以相关要求、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和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9)审查质量确保期是否符合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是否有履约保函;
(10)审查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协议,是否符合《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要求。
5、审查委托监理协议
(1)审查监理协议是否明确所监理建设项目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2)审查监理协议中监理业务范围和责任是否明确;
(3)审查总监及现场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4)审查所提供工程资料立即间要求是否明确;
(5)审查监理酬劳计算方法和支付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6、审查协议变更
(1)审查协议变更原因,和是否存在协议变更相关内部控制;
(2)审查协议变更程序实施有效性,并同工程结算审查工作相结合,审查索赔处理真实性、合理性;
(3)审查协议变更原因和变更对成本、工期及其它协议条款影响是否合理;
(4)审查协议变更后文件处理工作,有没有影响协议继续生效漏洞。
7、审查协议推行
(1)审查是否全方面、真实地推行协议。施工项目是否协议内容全部完成;设计工作是否按协议立即全方面提供设计文件、概预算文件;监理工作是否按协议全方面推行,相关工程资料是否立即全方面提供归档;
(2)审查协议推行中差异及产生差异原因;
(3)审查有没有违约行为及其处理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8、终止协议审查
(1)审查终止协议报收和验收情况;
(2)审查最终协议费用及其支付情况;
(3)审查索赔和反索赔合规性和合理性;
(4)严格审查协议资料归档和保管,包含协议签署、推行分析、跟踪监督和协议变更、索赔等一系列资料搜集和保管是否完整。
第十九条 审查工程管理情况
1、审查工程进度控制情况
(1)审查施工许可证、建设及临时占用许可证办理是否立即,是否影响工程按时开工;
(2)审查现场原建筑物拆除、场地平整、文物保护、相邻建筑物保护、降水方法及道路疏通是否影响工程正常开工;
(3)审查是否有对设计变更、材料和设备等原因影响施工进度采取控制方法;
(4)审查进度计划(网络计划)制订、同意和实施情况,网络动态管理同意是否立即、合适,网络计划能否确保工程总进度;
(5)审查是否建立了进度拖延原因分析和处理程序,对进度拖延责任划分是否明确、合理(是否符合协议约定),处理方法是否合适;
(6)审查有没有因不妥管理造成返工,窝工情况;
(7)审查对索赔确实定是否依据网络图排除了对非关键线路延迟时间索赔。
2、审查工程质量控制情况
(1)审查有没有工程质量确保体系;
(2)审查是否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对会审所提出问题是否严格进行落实;
(3)审查是否按规范组织了隐蔽工程验收,对不合格处理是否合适;
(4)审查是否对进入现场成品、半成品进行验收,对不合格品控制是否有效,对不合格工程和工程质量事故原因是否进行分析,其责任划分是否明确、合适,是否进行返工或加固修补;
(5)审查工程资料是否和工程同时,资料管理是否规范;
(6)审查评定优良品,合格品是否符合施工验收规范,有没有不实情况;
(7)审查中标人往来账目或经过核实现场施工工员身份,分析、判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分包及再分包行为;
(8)审查工程监理实施情况,是否受项目法人委托对施工承包协议实施、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是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3、审查工程投资控制情况
(1)审查是否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工程计量程序、资金计划及支付程序、索赔管理程序和协议管理程序,其实施是否有效;
(2)审查支付预付备料款、进度款是否符合施工协议要求,金额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全;
(3)审查设计变更是否根据蒙能企业工程设计管理程序办理,对于重大设计变更如影响到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设计变更,和设计变更、非生产性设施需要扩大规模或提升标准设计变更是否按要求上报蒙能企业同意后实施;
(4)现场签证是否实施分级授权管理,现场签证人员资格、责任和权限及签发程序是否合规。现场签证内容、范围是否明确、清楚,签证数量是否正确。因为施工单位施工组织方法不合理和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等施工单位本身原所以造成额外费用不应进行签证。发生签证是否有对应补充图纸(如需要),工程量核定、估算费用等结论汇报书作签证附件;
(5)隐蔽工程中发生现场签证,施工单位是否提前通知监理、法人单位进行签证,是否存在事后签证现象;
(6)审查概算投资实施情况:审查是否存在实施概算外项目和单项超概算情况,有没有超出实施概算范围投资和不按概算批复要求购置自用固定资产,挤占或虚列工程成本,非生产性设施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等问题。动用超出30%以上基础预备费部分和风险贮备金是否报经蒙能企业同意后使用;
(7)审查基础预备费列支项目,有没有和基础预备费列支范围不相符内容;
(8)审查是否根据中国华电蒙能企业相关要求发放工程奖励(赶工奖、节点奖、节油奖、催运费等),有没有向参建单位及个人支付工程奖励情况;有没有向本单位参与人员发放工程奖励情况;
(9)审查概算管理车辆购置费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超概算超标准购车情况;
(10)审查建设项现在期费用管理情况。关键审查前期费用真实性、合理性;工程项目发生前期费用是否在蒙能企业要求预算限额内(常规火电项目标前期费限额标准上按2×1000MW机组不超出2400万元、2×600MW机组不超出2100万元、2×300MW机组不超出1600万元控制),前期费用列支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超范围、超标准,是否严格实施《中国华电集团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现在期费管理措施(试行)》。
第二十条 审查工程结算情况
1、单项工程结算资料是否真实、正当、合规、完整;
2、工程结算计价依据、工程类别、招标文件、承包、发包协议是否正当、有效、真实、完整和齐全;
3、施工图、完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统计,工程进度表、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等是否真实、合理;
4、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要求计算规则、是否正确,分项工程预算定额选择是否合规,选择是否合适;
5、工程取费是否实施对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利润和税金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要求;
6、设计变更洽商单内容、变更程序是否符合要求,设计变更处理措施是否符合施工协议要求,设计变更增减内容真实性、合理性;
7、施工单位材料结算是否按实际价格计算,是否经建设单位认质认价,建设单位是否参与材料质量和价格比选,价格和确定手续是否合理合规;
8、单项工程是否存在高估冒算,虚报工程价款;
9、单项工程结算是否多计重计,增大工程造价,是否随意变更工程内容,提升工程造价;
10、工程结算超同意实施概算建安工程费用和对应基础预备费,是否报蒙能企业审批;
11、审查设计(勘查)、监理、招标代理等专题咨询服务类协议结算,有没有未按约定完成委托事项,有没有多结算协议价款情况;
12、审查和工程结算相关其它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查关联交易情况
1、新建项目企业是否设置三产企业(含职员或家眷持股企业);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承发包、物资供给、后勤服务等关联交易行为是否严格实施《中国华电集团企业关联交易规范管理措施(试行)》相关要求,关联交易是否真实,价格确定是否符合市场标准。
第二十二条 审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
1、烟气脱硫等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是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设备性能是否达成设计要求,是否经过国家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是否存在未经处理违规直接排放污染物情况;
2、对于建设项目污染废弃物综合利用,是否存在多报、瞒报、弄虚作假情况;是否对当地水文地质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十三条 检验、整改情况
1、审查项目建设过程中处到外部检验处罚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
2、审查蒙能企业相关部门检验、审计(含基建全过程跟踪审计)发觉问题及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查财务完工决算情况
1、是否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中国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六条:“…企业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应该在一个年度内办理完工决算”相关要求办理完工决算;
2、完工决算会计报表种类、格式、编制及报送是否符合要求,报表内容是否按要求填列,依据是否充足、真实、合规;
3、交付资产总额及归属是否真实、完整,资产交接手续是否完备,资产归属或管理责任是否划清,资产验收交接是否真实、合规,有没有形成账外资产及国有资产流失,节余资金和节余物资是否真实、完整,处理是否合规,有没有隐瞒、转移、挪用节余资金和节余物资;
4、固定资产正式转增金额,是否和蒙能企业审定资产总额一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由蒙能企业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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