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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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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一)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的计算***   1。基本规定   单独作为1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计算应纳税额 (1)当月工资超过费用扣除额 商数=全年一次性奖金/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当月工资未超过费用扣除额 商数=(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   (1)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上述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计算题】李丽为中国公民,2012年12月份的工资为3300元,12月31日又一次性领取年终奖24200元。请计算李丽取得该笔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疑编号5788110401]   『正确答案』   ①商数=[24200-(3500-3300)]÷12=2000(元)   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②应纳税额=[24200-(3500-3300)]×10%-105=2295(元)   2.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题·计算题】张某为中国公民,2013年1月取得2012年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64800元.请计算张某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注:1月份工资超过扣除标准)   [答疑编号5788110402]   『答案解析』   (1)由于1月的工资超过费用扣除标准,可直接用不含税奖金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每月的不含税奖金=64800÷12=5400(元),查找表11-1中的不含税税率级次,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0%和555元.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64800-555)÷(1-20%)   =80306。25(元)   (3)每月的含税奖金=80306。25÷12=6692。19(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0%和555元   (4)应纳个人所得税=80306。25×20%-555=15506.25(元)   (二)低价向职工销售住房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规定 情形 税务处理 1.各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 免征个人所得税 2。其他情形下,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 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征个税   (三)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特定行业: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   按月预缴,年终终了后30日内合计计算全年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平均计算应纳税款,多退少补   (四)关于保险费(金)征税问题   1.基本规定 类型 税务处理 基本保险 免征个税 补充保险 征个税,但补充养老保险计税方法有优惠 商业保险 征个税,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2.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 情形 税务处理 个人缴费 不得在计算个税时扣除 企业缴费 月工资低于费用扣除标准 月工资+企业缴费≤费用扣除标准 不征个税 月工资+企业缴费〉费用扣除标准 超过部分征收个税 职工月工资高于费用扣除标准 企业缴费部分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缴纳个税   (五)退职费、内部退养收入、提前退休收入征税问题   不属于免税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退职费   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税。但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个人退职后6个月内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2。内部退养收入   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单选题】(2007年,修改)因单位减员增效,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有3年零4个月的王某,于2013年3月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当月领取工资3800元和一次性补偿收入80000元。王某3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A。2409元   B。7925元   C.8030元   D.22630元   [答疑编号5788110404]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1)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80000/40=2000元   (2)2000+3800-3500=2300元,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   (3)应纳税额=(80000+3800-3500)×10%-105=7925元   3。提前退休取得的补贴收入   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六)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方法***   税务处理 从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免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免税 超过部分 在本企业实际工作年限小于12年的,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 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纳税 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注意   1。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例题·计算题】2013年4月1日,公司与任职8年的李某解除了聘用合同,李某取得一次性补偿金100000元(该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0元).请计算其纳个人所得税.   [答疑编号5788110405]     『正确答案』   补偿金超过3倍的部分=100000-20000×3=4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40000÷8-3500=1500(元)   应纳税额=1500×3%×8=360(元)   (七)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的征税办法***   1。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2。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3。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所得   4。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1。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情形 税务处理 (1)员工接受股票期权时 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2)行权时 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在行权日之前转让股票期权,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行权时应纳税额的计算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规定月份数   (1)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工作期间月份数<12个月的,按工作期间月份数计算;   (2)工作期间月份数≥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情形 税务处理 (3)将行权之后的股票再转让 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 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纳税 (4)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1·计算题】中国公民李先生为某上市公司技术人员,每月工资8000元。2011年该公司开始实行股票期权计划。2011年10月28日,该公司授予李先生股票期权50000股,授予价3。5元/股;该期权无公开市场价格,并约定2012年10月28日起李先生可以行权,行权前不得转让.2012年10月28日李先生以授予价购买股票50000股,当日股票在上证交易所的公平价格7元/股。计算李先生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疑编号5788110406]     『答案解析』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7-3。5)×50000=175000(元)   应纳税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175000÷12×25%-1005]×12=31690(元)   【例题2·单选题】孟波所在的公司2010年实行雇员股票期权计划。2010年3月25日,该公司授予孟波股票期权90000股,施权价3元/股,约定2011年11月25日起可以行权,行权前不得转让。2011年11月25日孟波以施权价购买股票90000股,当日该股票的公开市场价格5元/股。孟波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0   B。28000   C。28875   D。32940   [答疑编号5788110407]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孟波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5-3)×90000=180000元;工作期间月份数为20个月≥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00÷12×25%-1005〕×12=32940(元).   2。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1)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2)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3)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权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说明   (1)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   (2)员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以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加权平均数为月份数,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例题·计算题】2011年11月1日某内资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期权计划,王鑫以2000元的价格获得10000股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按价格1元购买)的配额,授权日市场价格为4元/股,2012年11月1日为行权日。此外当月王鑫还取得正常工资5000元。分析王鑫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疑编号5788110408]     『答案解析』   2011年11月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5000-3500)×3%+{[10000×(4-1)-2000]÷12×10%-105] }×12   =1585(元)   2012年11月1日行权时则不再纳税   3.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所得   可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没有可参考的市场价格,为便于操作,除存在实际或约定的交易价格,或存在与该非上市股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类似股票的实际交易价格情形外,购买日股票价值可暂按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   4.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情形 税务处理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量化资产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股份转让时 适用税目: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额-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合理转让费用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 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凡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 雇佣单位  只由雇佣单位一方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税 派遣单位  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税 个人汇算清缴其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例题·计算题】王某为一外商投资企业雇佣的中方人员,假定2012年5月,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王某的薪金为7200元,同月王某还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单位发给的工资1900元.请问:该外商投资企业、派遣单位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王某实际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疑编号5788110501]     『正确答案』   (1)外商投资企业应为王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7200-3500)×10%-105=265(元)   (2)派遣单位应为王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1900×10%-105=85(元)   (3)王某实际应纳个人所得税   =(7200+1900-3500)×20%-555=565(元)   王某到某税务机关申报时,还应补缴215元(565-265-85)   (九)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税方法*   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得减除费用,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1.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无论由谁支付,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无论由谁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2。对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90日(或183日)以内 非居民 √ 免税 × × 90日(或183日)~1年 非居民 √ √ × × 1~5年 居民 √ √ √ 免税 5年以上 居民 √ √ √ √   3。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90日(或183日)以内 非居民 √ 免税 √ × 90日(或183日)~1年 非居民 √ √ √ × 1~5年 居民 √ √ √ 免税 5年以上 居民 √ √ √ √   注意事项   1。上述规定只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2。如果上述各类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或者是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仍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当月天数   【例题·单选题】(2002年)韩国居民崔先生受其供职的境外公司委派,来华从事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在华停留60天,期间取得境外公司支付的工资40000元,取得中国体育彩票中奖收入20000元。崔先生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   A.4000元   B.5590元   C。9590元   D.11805元   [答疑编号5788110502]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我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境内所得境外支付部分免税,应纳税额=20000×20%=4000元   (十一)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计税问题*   先分、后扣——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各自应纳的税款   (十二)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情形 适用税目 应纳税额的计算 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转让收入额-800元或20%)×20% 2.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 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3。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 转让收入额×3%征收率 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转让收入额×2%   (十三)房屋赠与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新增)   1。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人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3。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十四)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时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4)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十五)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1。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限售股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3.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六)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1.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十七)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十八)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 情形 税务处理 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800元的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800元的 全额按 “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九)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如超市的会员卡积分换礼品、电讯企业话费积分换礼品等)   2。征收个税的情形   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二十)企业资金为个人购置资产个人所得税征税方法(新增)   个人取得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税务处理 类型 税务处理 非法人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法人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资产,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企业其他人员 工资、薪金所得   (二十一)个人所得为外币时换算方法(新增)   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美元、日元、港币的,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上述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计税;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其他货币的,应当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照套算以后的汇价计税。   套算公式:   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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