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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天然气提纯制气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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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CECS CECS XXX: 201X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生物天然气提纯制气技术规程Technical code for bio-natural gas purified engineering(征求意见稿)2018.8.22中国计划出版社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生物天然气提纯制气技术规程Technical code for bio-natural gas purified engineeringCECS XXX: 201X主编单位: 批准单位: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施行日期: 201X年XX月XX日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X 北京前 言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协字2017

2、031号)的要求,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规程。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站址选择;5、总平面布置;6、工艺与设备;7、消防设施与给水排水;8、电气与自控;9、采暖通风与建(构)筑物;10、施工与验收。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城镇燃气专业委员会归口管理,由北京城市管理科技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解释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光里117号楼711房间,邮政编码:100021 )。主编单位: 北京城市管理科技协会、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 瑞必

3、科净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国能环科环保技术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城乡规划设计院、济南能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神沐新能源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孙明烨、郝丽娟、白学平、王迈、王鑫、武振宇、水新亮、张兆民、李亚松、高菲、张宇、李晨、刘振平、张丽莉、王璠、赵立明。主要审查人: 目 次1 总 则12 术 语23 基本规定34 站址选择45 总平面布置56工艺与设备66.1 一般规定66.2 除尘、脱水66.3 脱硫系统76.4 原料气增压系统76.5 提纯系统86.6 管道及附件97 消防设施与给水排水117.1 消防设施117.2 给排水系统118 电气与自控128.1 电气128.2 自控1

4、29 采暖通风与建(构)筑物149.1采暖通风149.2建(构)筑物1410 施工与验收1510.1一般规定1510.2土建工程1510.3设备安装工程1610.4管道工程1610.5电气仪表安装工程1810.6试运转1910.7 竣工验收19附录A 生物天然气提纯制气工程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20附录B 监控仪表的设置要求22本规程用词说明23引用标准名录24附:条文说明26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34 STATION SITE SELECTION 45 GENERAL LAYOUT 56 P

5、ROCESSES AND EQUIPMENTS 66.1 GENERAL REQUIEMENTS66.2 DUST REMOVAL AND DEHYDRATION66.3 DESULFURIZATION76.4 FEED GAS PRESSURIZATION76.5 PURIFICATION86.6 PIPELINE AND FITTINGS97 FIRE FIGHTING FACILITIES,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SYSTEM 117.1 FIRE FIGHTING FACILITIES117.2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SYST

6、EM118 ELECTRIC AND AUTOMATIC CONTROL 128.1 ELECTRIC128.2 AUTOMATIC CONTROL129 HEATING,VENTILATION AND BUILDINGS149.1 HEATING AND VENTILATION149.2 BUILDINGS1410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1510.1 GENERAL REQUIEMENTS1510.2 CIVIL ENGINEERING1510.3 EQUIPMENTS INSTALLATION1610.4 PIPELINE INSTALLATION1610.

7、5 INSTALLATION OF ELECTRICAL EQUIPMENTS AND INSTRUMENTS1810.6 EQUIPMENT TEST AND COMMISSIONING1910.7 ACCEPTANCE19APPENDIX A CLASSIFICATION AND RANGE OF EXPLOSIVE DANGER AREA OF BIO-NATURAL GAS PURIFIED ENGINEERING20APPENDIX B MONITOR AND CONTROL INSTRUMENTS REQUIREMENTS22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

8、IS CODE23LIST OF QUOTED STANDARDS24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26361 总 则1.0.1 为使生物天然气提纯制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符合适用、安全、节能、经济、环保等基本原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以农业废弃物发酵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发酵沼气、工业有机废水废渣发酵沼气、污泥发酵沼气、垃圾填埋气等为原料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生物天然气提纯制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1.0.3 本规程不适用于原料气的生产和储存。1.0.4 生物天然气提纯制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除应符合本

9、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生物天然气Bio-natural gas生物天然气,又称为生物甲烷,是指农业废弃物发酵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发酵沼气、工业有机废水废渣发酵沼气、污泥发酵沼气、垃圾填埋气等原料气经除尘、脱水、脱硫和提纯后达到城镇燃气品质要求的可燃性气体。2.0.2 生物天然气提纯制气工程Bio-natural gas purified engineering将沼气工程或垃圾填埋气收集工程输入的原料气经除尘、脱水、脱硫和提纯后生产生物天然气,并将生物天然气调压、计量、加臭后输入城镇燃气管网,或将生物天然气计量、加臭、压缩后并入压缩天然气供应系统的工程。2.

10、0.3 车用生物天然气 Bio-natural gas as vehicle fuel以专用压力容器存储的,用作车用燃料的生物天然气。2.0.4 脱硫 Desulfurization通过干法、湿法及生物脱硫法等脱除原料气中H2S的工艺过程。2.0.5 提纯 Purification通过吸附法、水洗法及膜分离法等,提高净化后气体中的甲烷含量,使产品气质量达到城镇燃气品质要求的工艺过程。2.0.6 燃气输配管网 Gas distribution pipeline network在供气地区专门输送燃气或将燃气分配给用户的管道系统。2.0.7 压缩天然气供应系统 Compressed natural

11、gas supply system压缩天然气加气系统、储配系统和瓶组供气系统的统称。2.0.8 尾气 Exhaust gas提纯系统排放出的废气,以二氧化碳气为主。3 基本规定3.0.1 生物天然气提纯制气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的要求。3.0.2 生物天然气提纯制气工程宜与原料气生产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提纯制气工程的站址、总平面布置、辅助生产设施、公用设施应纳入全厂统一规划。3.0.3 生物天然气提纯制气工程的设计能力和工艺路线应根据原料气类型、流量、组分,以及产品气用途等综合确定。3.0.4 生物天然气提纯制气工程的工艺流程、总平面布置、主要设备

12、、设施等应能最大限度地满足生产和使用的需要,并具备50%100%的负荷调节能力。3.0.5 生物天然气提纯制气工程宜采用国内外成熟适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3.0.6 生物天然气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1的规定。并入现状燃气输配管网或压缩天然气供应系统的生物天然气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当地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表3-1 生物天然气的技术指标项目一类二类用途用户车用用户车用高位发热量,MJ/m335.231.4甲烷 yCH4,%9585总硫(以硫计),mg/m36060200100硫化氢,mg/m36152015二氧化碳,yco2 %2333氧气,yo2 %10.510.5水露点,在最

13、高操作压力下,水露点应比输送条件下最低环境温度低5,并不应高于-13固体颗粒直径5m注:本标准中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20。3.0.7 生物天然气提纯制气工程甲烷回收率宜大于等于95%。3.0.8 供给用户或车用的生物天然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加臭剂的最小量应使人在生物天然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能够察觉。加臭剂质量及添加量的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148的有关规定。直接供给工业用户生产用的生物天然气,当采取可靠的泄漏报警和切断控制等措施时,可不加臭。3.0.9 生物天然气提纯制气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不小于工程投运时原料气生产工

14、程的使用年限。3.0.10 生物天然气提纯制气工程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3.0.11 生物天然气提纯制气工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有关规定。3.0.12 生物天然气提纯制气工程中的危险场所和其他相关位置应设置安全标志和专用标志,并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153的有关规定。3.0.13 生物天然气提纯制气工程中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压缩机、站内储气设施、加卸气设备区的平面布置和工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

15、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4 站址选择4.0.1 生物天然气提纯制气工程的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2 应符合原料气生产工程的总体布局,靠近原料气生产或储存设施;3 宜布置在原料气生产工程和生产辅助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 应具有方便、畅通的交通运输条件;5 宜具有良好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4.0.2 生物天然气提纯制气工程厂房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4.0.3 生物天然气提纯制气工程露天工艺装置、集中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1的规定。表4-1

16、露天工艺装置、集中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项目露天工艺装置集中放散管管口重要公共建筑物3030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2025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一类保护物2025二类保护物1420三类1215甲、 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1825丙、丁、戊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1318室外变、配电站1825铁路2230厂外道路快速路、主干路610次干路、支路58架空通信线0.75倍杆高0.75倍杆高架空电力线路无绝缘层1倍杆(塔)高1.5倍杆(塔)高有绝缘层1倍杆(塔)高1倍杆(塔)高注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

17、MV. A 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低于上述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可按丙类生产厂房对待。注2:表中道路指机动车道路。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应按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注3: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以上公路的隧道出入口)不应小于50m。注4:重要公共建筑物及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5 总平面布置5.0.1 生物天然气提纯制气工程站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按生产区和辅助区分区布置,生产区与辅助区之间宜采用

18、隔墙或栅栏隔开;2 站区四周边界应设置不燃烧体围墙。生产区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宜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当生产区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1中安全间距的1.5倍,且大于25m时,可设置非实体围墙。3 生产区、辅助区宜分别设置对外出入口;4 生产区应设有满足生产、运行、消防等需要的道路和回车场地;5 竖向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高差,做到工艺能耗低、土方平整和排水畅通。5.0.2 生物天然气提纯制气工程宜与原料气生产工程合建,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原料气生产设施和提纯制气生产设施工艺装置宜分开布置;2 供电、给水、采暖通风等公用设施应统一考虑,宜合并

19、设置;3 与提纯制气工程毗邻的厂区围墙宜为不燃烧体实体围墙。5.0.3 生物天然气压缩为车用生物天然气并向汽车储气瓶充装时,汽车加气区、加气服务区与生物天然气生产区之间宜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烧体实体隔墙。5.0.4 站内变、配电间或室外变压器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且与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5.0.5 站内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站区围墙。5.0.6 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划分,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5.0.7 根据工作环境及装置工作要求,站内工艺装置宜露天设置或撬箱内设置。在严寒、风沙、噪声控制地区可厂房内设置。5.0.8 站内露天

20、工艺装置之间,以及露天工艺装置与集中放散管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操作、维护的要求,站内工艺设备与生产厂房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5.0.9 露天工艺装置、集中放散管管口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1的规定。表5-1 露天工艺装置、集中放散管管口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项目露天工艺装置集中放散管管口控制室、变配电室、值班室等辅助生产用房1214自用有燃气设备的房间1214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取水口1515围墙535.0.10 本规程未作规定的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6工艺与设备6.1 一般规定6.1.1提纯制气工艺应根据原

21、料气组分、处理量,产品气的用途,并结合当地环境、温度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6.1.2 原料气进站管道上宜设计量装置,产品气出站管道上应设置计量装置,出站管道上计量装置可与提纯系统出口的计量装置合并。用于贸易结算的流量计量装置,其计量精度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供需双方的合同约定。6.1.3 原料气进站和产品气出站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6.1.4 原料气进站管道上应设置测定原料气组份、温度、压力的仪表。6.1.5 原料气压力如不能满足提纯制气工程除尘、脱水、脱硫系统阻力损失和原料气增压机最低入口压力要求,应设置增压风机。6.1.6 寒冷或严寒地区室外设置的设备、仪表应采取防冻措施。6.1.7

22、提纯制气工艺与设备应满足原料气特性的要求,应采取防爆、防腐蚀措施。6.1.8 属于压力容器工艺设备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GB150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的有关规定。6.1.9 设备、管道绝热材料的选择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和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4272的有关规定。6.1.10 仪表气应采用压缩空气或氮气。6.2 除尘、脱水6.2.1 应根据脱硫、增压、提纯系统的工艺要求和产品气质量要求设置除尘、脱水设备。6.2.2除尘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进入压缩机的含尘量和微尘直径等质量指标应符合所选用的

23、压缩机的有关规定;2 进入变压吸附装置气体的微尘直径应小于1m;3 进入膜组件气体的微尘直径宜小于0.1m。6.2.3 脱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进入压缩机的原料气不应含游离水;2 游离水、可挥发性有机物冷凝液不应进入提纯设备,采用膜提纯工艺时,进膜组件前宜采用冷干法脱水;3 采用水洗法提纯工艺时,提纯装置出口应设置脱水设备,脱水深度应满足产品气水露点的要求;4 冷干法或固体吸附法脱水装置前宜设置气水分离器或凝水器;5 脱水前的沼气管道的最低处宜设置凝水器;6 固体吸附法脱水系统宜设置备用脱水设备;7 脱水设备的出口管道上宜设置露点检测取样口,产品气应设置在线露点检测仪。6.3 脱硫系统6.

24、3.1 原料气应进行脱硫处理。脱硫宜采用干法脱硫、湿法脱硫或生物脱硫。6.3.2 当一级脱硫后的沼气质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两级或多级脱硫。6.3.3脱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脱硫宜在原料气增压前进行,生物脱硫应设置在脱水装置前端,干法脱硫应设置在脱水装置后端;2 脱硫设备宜设在室外;3 脱硫塔前后的工艺管道上应设置硫化氢含量检测取样口,宜设置硫化氢含量在线检测分析仪;4 生物脱硫后的沼气管路宜设置含氧量在线监测系统,沼气中余氧含量应小于1%;5 废脱硫剂、硫泥的处置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6.4 原料气增压系统6.4.1 原料气压缩机数量和调节能力应满足提纯制气工程的负荷调节要求,宜

25、采用变频调速装置。当选用1台原料气压缩机能满足负荷调节和检修需要时,可只设置1台。多台并联运行压缩机的总排气量应按各台压缩机公称容积流量之和的80%计算。6.4.2 压缩机组进口应设缓冲罐,出口宜设排气缓冲罐,缓冲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缓冲罐应设在进、出口总管上或每台机组的进、出口管路上;2 出口缓冲罐宜设置在机组排气除油过滤器之后;4 缓冲罐的设计停留时间不宜小于10s;5 容积大于0.3m3的缓冲罐应设压力指示仪表,并应有超压安全泄放措施。6.4.3 采用往复式压缩机时,往复式压缩机宜采用气缸无油润滑压缩机。采用有油润滑时,应设置油污过滤设施,油污除净率及压降应满足后续工艺要求。6.

26、4.4 原料气压缩机排气压力应满足提纯系统的工作压力,膜提纯系统排气压力波动不宜高于0.1Mpa/10s。6.4.5压缩机组吸气、排气管道应避免振动对管道系统、压缩机和建(构)筑物造成有害影响。6.4.6 压缩机周边应具备操作、检修的场地和通道,压缩机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m,其他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压缩机宜根据设备情况设置检修用起吊装置。6.4.7 压缩机的卸载排气宜回流至压缩机入口,不应对外放散。6.4.8 压缩机应设置安全阀及甲烷浓度报警器,安全阀放散管的设置应符合本规程第8.2.7条的规定。报警器与报警联动控制装置关联。6.4.9 压缩机近旁应设有紧急停车启动装置。6.4.10

27、 压缩机、冷却器、分离器排出冷凝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冷凝水应集中收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2 共用冷凝水汇总管道的设备应设置避免冷凝水排放相互影响的装置;3 压缩机应设置自动排出冷凝水的装置。6.5 提纯系统6.5.1 提纯系统工艺可采用水洗法、变压吸附法或膜分离法等。6.5.2 采用催化脱氧装置除氧的工艺应设置氧含量分析仪和温度检测报警,并与脱氧装置前的紧急切断阀连锁。6.5.3 垃圾填埋气、污泥沼气和生活垃圾发酵沼气提纯系统前应设置吸附器去除挥发性有机物、硅氧烷等杂质。6.5.4提纯系统能耗宜小于0.3kwh/Nm3原料气。6.5.5 膜提纯工艺与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1 应选用高分

28、离性能的膜组件;2 进入膜组件的原料气应根据膜材的特性满足相应的条件,当原料气杂质含量超过膜材的耐受范围时,应增加预处理工艺;3 膜组件的操作温度应稳定,宜为2550。在低温地区使用时,宜设增温系统。当膜提纯系统环境温度低于4时,应采取防冻措施;4 膜组件不宜露天布置,不应安装在多尘、高温、振动的地方。6.5.6 变压吸附提纯工艺与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1 宜采用真空解吸变压吸附系统;2 应选用高分离性能的吸附剂;3 提纯装置入口压力宜为0.31.0MPa;4 变压吸附均压次数宜大于等于两次;5 吸附器应进行疲劳分析设计; 6 程序控制阀应具备长时间频繁开启、关闭动作不出现泄漏的性能。程序控制阀

29、安装前宜逐个进行气密性试验;7 气动程序控制阀应设置阀位传感器;8 真空泵可选用液环式或活塞式机组;9 真空泵机组的性能、结构和材质应满足解吸气特性的要求;10 采用液环式真空泵时,真空机组宜设置与其泵前程序控制阀的停机连锁措施。6.5.7 水洗法提纯工艺与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1 宜选用填料塔以保证连续生产; 2 宜选用陶瓷或尼龙材质的整装波纹填料; 3 富液管路的法兰垫片宜选用聚四氟乙烯或尼龙材质; 4 吸收塔操作压力宜介于1.05MPa-1.6MPa之间,解吸塔操作压力可以为环境压力;5 当吸收塔操作压力大于等于1.35MPa时,应在吸收塔与解吸塔之间设置缓冲罐。缓冲罐压力宜介于0.6MP

30、a-0.8MPa之间;6 若选用缓冲罐,应设置罐内液面保持装置;7 富液出口管路应选用气动阀门;8 贫液出口管路所使用的多级泵应选用不锈钢泵体;9 冬季生产严防缓冲罐出口及紧急放散口结冰;10 吸收塔高径比宜控制在9-12之间,解吸塔高径比宜控制在5-8之间;11 解吸塔顶应设置除沫器。6.5.8 提纯系统尾气可根据需要回收利用或直接排入大气,排入大气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排放标准。6.5.9 提纯产品气应设流量、压力、温度检测装置。6.5.10 提纯产品气应设置甲烷、二氧化碳、氧气、硫化氢含量在线检测分析仪。如脱硫后管道设置硫化氢在线检测分析仪,产品气可不再重复设置。不合格产品气应回流至提

31、纯装置入口。6.5.11 尾气应设置取样口,定期检测尾气中甲烷、硫化氢含量。6.6 管道及附件6.6.1 工艺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的有关规定。当属于压力管道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GB/T20801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0001的有关规定。6.6.2 管道、管件、设备与阀门的设计压力或压力级别不应小于相应的系统设计压力,其材质应适应原料气和产品气介质。管道之间宜采用焊接连接,管道与容器、设备及阀门等宜采用法兰连接。6.6.3 除不锈钢管道外,站内钢质管道应进行外防腐,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化工设

32、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范HG/T20679的有关规定。6.6.4 站内设备、仪表、管道等安装的水平间距和标高均应便于观察、操作和维修。膜组件和变压吸附装置的阀门、管道应对称或同形布置。6.6.5 提纯制气工程进站原料气管道或出站天然气管道应设置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应与甲烷浓度报警器的二级报警浓度信号连锁。6.6.6 放散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提纯制气工程的尾气放散可直接排入大气,或并入原料气生产工程的火炬或集中放散装置。2 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口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3 脱硫塔、压缩机、提纯装置等工艺设备的操作放散、检修放散、安全放

33、散,当放散管直径大于150mm时,放散管口高出建(构))筑物或露天设备平台的距离不应小于4m;当放散管直径小于或等于150mm时,放散管管口高出建(构)筑物或露天设备平台的距离不应小子2.5m,且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4m。4 不同压力级别的放散管宜分别设置。不同排放压力的管道接入同一放散管时,应确保不同压力的放散点能同时安全排放。5 从放空阀门排气口至放散管接入点之间的管道不应缩径。6.6.7 站内工艺管道宜架空敷设,架空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敷设在非燃烧材料的支架上;2 在同一支柱或栈桥上敷设时,其上下敷设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250mm;3 与高温热源在同一管架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4 与

34、输送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共架敷设时,应架设在上方,对敷设于输送腐蚀介质管道容易泄漏部位上方的工艺管道应采取保护措施;5 与在同一支架上平行敷设的其他管道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6-1的规定;表6-1 最小水平净距 单位为毫米序号其他管道公称直径沼气、生物天然气管道公称直径60016001502003006 与道路、其他管线交叉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2的规定。表6-2 最小垂直净距建筑物和管线名称最小垂直净距(m)燃气管道下燃气管道上人行道路路面2.2车行道路路面5.0架空电力线,电压3kV以下1.5310kV3.03566kV4.0其他管道,管径300同管道直径,但不小于0.1同管道直径,但不小于

35、0.13000.30.36.6.8 生物天然气注入燃气输配管网时调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1 调压器选型应满足最大设计流量和输配管网压力的要求;2 调压器宜设置备用;3 在调压器入口处应安装过滤器;4 应设有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过高的超压紧急切断装置和安全放散装置,超压紧急切断装置应采用人工复位型;6.6.9 产品气埋地敷设的管道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7 消防设施与给水排水7.1 消防设施7.1.1 生物天然气提纯制气工程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7.1.2 生物天然气提纯制气工程消防设施设计和建筑物消防用水量的确定应符

36、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7.1.3 生物天然气提纯制气工程的露天工艺装置区可不设消防水系统。7.1.4 建筑物消防给水宜利用城市或原料气生产工程已建的消防给水系统。当无消防给水系统可依托时,应自建消防给水系统。7.2 给排水系统7.2.1 生物天然气提纯制气工程给水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7.2.2 生产用水应满足工艺设备的水质、水量和连续性要求,且应循环使用。循环水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 50102的

37、有关规定。7.2.3 排水应采取雨污分流制。排水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7.2.4 生产区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生产区不得采用暗沟排水。生产污水应集中处理。7.2.5 排出站外的污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及当地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8 电气与自控8.1 电气8.1.1 生物天然气提纯制气工程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三级,供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8.1.2 控制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应配备不间断供电电源设备(UPS)。8.1.3 控制室、变配电室及生产区等处应设置应急照明;当采用蓄电池作为

38、灯具备用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90min。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8.1.4 爆炸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8.1.5 可燃气体工艺装置和具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厂房、罩棚等应设防雷接地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中“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有关规定;控制室等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8.1.6 爆炸危险区域内可能产生静电

39、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措施,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 20675的规定。8.1.7 工艺装置区入口处和加气作业区应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8.1.8 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话。8.2 自控8.2.1 生物天然气提纯制气工程自动控制系统应具有工艺过程监控、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功能。8.2.2 工艺过程监控系统应满足工艺装置启动、正常运行工况的监视和调整、停机和事故处理的要求。8.2.3 自动控制系统应有完善的数据采集和处理、模拟量控制、顺序控制、联锁、保护和报警等功能。8.2.4 自动控制系统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系统应采用模块化设计、成熟的

40、应用软件、硬件和通讯方案。2 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标准,并与同期的智能控制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水平相适应。3 系统操作模式可为自动控制或手动控制。4 对现场的工艺变量进行数据采集和处理。5 应对重要参数、重要设备状态、事件和报警信息进行查询、存储,并支持打印输出和声光报警。6 电路和接口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具有通用性、兼容性。系统应具有可扩展性。7 硬件和软件应有较高的可靠性,并应设置系统自身诊断功能,软件和关键的硬件宜采用冗余技术。8 应具有针对全站和特定设备的报警和紧急切断功能,报警装置应预留联网接口,紧急切断系统应只能手动复位;9 远程通信应采用认证、加密、访问控制等

41、技术措施,应能实现数据的远程安全传输。8.2.5 自控设备和仪表选型应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除满足就地操作或巡回检查需要的就地仪表外,监控仪表的设置宜符合附录B的规定。8.2.6 压缩机应设置就地操作盘及成套控制柜,对关键参数设有超限自动停车保护,以保护机组的运行正常,安全可靠。8.2.7 有可能产生可燃气体泄漏的压缩机室、提纯室、加气区应设置甲烷浓度报警器,室内应设置事故风机。当检测到空气中甲烷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25%(体积比)时,事故风机应能自动开启,并将报警信号送至控制室。甲烷浓度报警器和报警控制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和火灾

42、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有关规定。当检测到空气中甲烷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50%(体积比)时,紧急切断阀切断。9 采暖通风与建(构)筑物9.1采暖通风9.1.1 生物天然气提纯制气工程站内建筑物和撬箱的供暖、通风及空调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9.1.2 工艺设备房间或箱体应采用强制通风,通风孔应合理布置,避免气流短路。工作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通风设备应防爆,并应与甲烷浓度报警器连锁。9.1.3 建筑物采暖应选用不易积尘的散热器

43、,当散热器布置有困难时,可设置空调或暖风机。9.1.4 控制室、配电间等宜考虑事故排风措施。事故风机的开关应装在门口便于操作的地点。9.2建(构)筑物9.2.1 生物天然气提纯制气工程主要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9.2.2压缩机房等甲类生产厂房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甲类生产厂房的防火、防爆规定。建(构)筑物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有关规定。9.2.3 建筑设计应根据生产流程、功能要求、自然条件、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等因素,结合工艺设计,合理组织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注意建筑群体的效果及

44、与周围环境的协调。9.2.4 建筑物宜优先考虑天然采光,建筑物室内天然采光照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9.2.6 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10 施工与验收10.1一般规定10.1.1 生物天然气提纯制气工程在安装施工前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对此类工程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及当地政府相关规划和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报建和审批,获得开工许可及其他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工建设。10.1.2 工程应按设计图纸、技术文件、设备安装图纸等资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当需要变更设计或材料代用时,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10.1.3 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和行业相应专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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