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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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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Standard for Greening of Residential District and panies in Jiangsu Province DGJ32/TJ 169—2014 前 言 为规范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13]586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在《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的基础上,以国家、行业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为依据,经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7章,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居住区绿化;4 单位绿化;5 园林式居住区;6 园林式单位;7 绿地面积计算。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负责具体条文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4楼;邮政编码:210036)。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 主 编 单 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 主要起草人:王 健 张 勤 郭利萍 贾莲莲 主要审查人:李 蕾 相西如 李浩年 赵 毅 郎 倩 芦建国 周俊杨 目 次 1 总则 ································································ 1 2 术语 ································································ 2 3 居住区绿化 ·························································· 4 3.1 建设要求 ························································ 4 3.2 管理及维护 ······················································ 6 4 单位绿化 ···························································· 7 4.1 建设要求 ························································ 7 4.2 管理及维护 ······················································ 8 5 园林式居住区 ························································ 9 5.1 建设要求 ························································ 9 5.2 管理及维护 ······················································ 9 6 园林式单位 ························································ 11 6.1 建设要求 ························································ 11 6.2 管理及维护 ······················································ 11 7 绿地面积计算 ························································ 12 条文说明 ······························································ 17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工作,创造优美的生活、工作环境,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等法规标准,结合江苏省实际,对《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进行了修订,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居住区和单位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建制镇镇区范围内的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可参照执行。 1.0.3 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除执行本标准外,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居住区 residential district 居住区按人口户数或人口规模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按表2.0.1的规定执行。其组织结构可以是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本标准所称居住区是居住区、小区、组团的统称。 表2.0.1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2.0.2 居住区绿地率 ratio of residential green space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居住区绿地包括:公园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顶面绿地。 2.0.3 居住区公园绿地munity park , residential green space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 2.0.4 居住区公园 residential district park 在居住区用地红线范围内,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服务于居住区的居民,具有相应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与居住区级道路相邻,面积不小于1公顷。 2.0.5 小区游园 residential quarter garden 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为小区居民服务,面积0.4~1公顷。 2.0.6 组团绿地 housing cluster green area 组团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为组团的居民服务,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2.0.7 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 other massive or linear public green area 具有一定规模,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可提供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的绿地。 2.0.8 单位绿地率 ratio of panies attached green space 单位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单位用地总面积的比率(%)。绿地包括:单位附属公园、游园、道路及建筑旁的绿地、苗圃、花圃等。 3 居住区绿化 3.1 建设要求 3.1.1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应小于30%,旧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率不应小于25%。 3.1.2 居住区内公园绿地的总指标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具体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下列要求: 1 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其中属于绿色建筑的新建居住组团,指标不少于1平方米/人)。 2 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 3 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 4 属旧区改建的,指标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3.1.3 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以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相应的适合不同年龄人群的休憩、活动、健身设施,布局因地制宜,满足功能需要。 2 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标准日照阴影线之外。 3 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总面积的70%。 4 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用开敞式,或以绿篱或其他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 3.1.4 居住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应按照生态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原则进行,并杜绝以下建设行为: 1 擅自移植或砍伐古树名木。 2 栽植非地带性非适生植物。 3 大规模移植大树或栽植重度修剪的截干树。 4 建设大型人工水景、喷泉、假山、大规模硬质铺装广场等设施。 5 大规模使用包装材料或灯具缠绕、照射植物,对植物进行过度包装或亮化。 3.1.5 居住区的公园绿地应充分发挥健身休憩功能,因地制宜地设置体育运动设施和场地。应结合居住区道路系统及绿地,规划建设通畅便捷的健身步道,方便居民就近健身及运动。 3.1.6 植物品种的选择应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乔、灌、花、草、地被合理配置,以乔、灌木为主,控制观赏性草坪及一、二年生草花的比例。植物品种应多样,植物配置应合理,季相变化应丰富,满足居住区良好生态环境及居民休憩、观赏、健身等功能需要。 3.1.7 居住区绿化植物的选择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不同区域功能的需要,满足居民安全、宜居的要求。 2 居住区的主干道两侧、活动场地边的高大乔木宜选用乡土适生落叶乔木。 3 住宅周边植物栽植应充分考虑居民日照、采光、通风、安全的需要,住宅南面一定范围内不宜栽植高大常绿乔木。 4 儿童游戏场、老人活动场地等周围不得选用有毒、有针刺、有臭味等影响人体健康的植物。 5 不宜大量选用多飞絮的植物。 3.1.8 应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实施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尤其是公共建筑),鼓励建设林荫停车场,提高居住区的绿量。 3.1.9 居住区绿化的设计、施工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资质管理及方案审查、验收备案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3.2 管理及维护 3.2.1 居住区绿化日常养护管理到位,树木成活率达95%以上,保存率达到98%,基本无缺株断垄、无病虫害,休憩、运动等设施完好。绿地内保持清洁,无卫生死角,环境整洁舒适。 3.2.2 绿地安全管理措施完善,水景、亲水平台、假山、雕塑等安全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应齐全。 4 单位绿化 4.1 建设要求 4.1.1 根据单位性质、区位不同,新区建设单位的绿地率可有适当差异。具体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商业、金融、仓储、工业、交通枢纽、市政公用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小于1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积极推进屋顶绿化、垂直绿化。 2 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科研、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高等院校、医院、疗养院、休养所、养老托老院等,绿地率不小于35%。 3 对环境有大气、噪音等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并根据有关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的规定,设置相应针对性抗污染树种的防护林带。 4.1.2 新建单位的广场、地面停车场应尽量采用林荫形式进行建设。 4.1.3 属于旧区改建(不含历史文化街区)的单位,绿化率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要因地制宜采取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并增加地带性乔木种植量,绿化覆盖率不应低于30%。 4.1.4 单位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应按照生态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原则进行,并杜绝下列建设行为: 1 擅自移植或砍伐古树名木。 2 栽植非地带性非适生植物。 3 大规模移植大树或栽植重度修剪的截干树。 4 大面积模纹色块、单一草坪种植。 5 建设大型人工水景、喷泉、假山等设施。 6 大规模使用包装材料或灯具缠绕、照射植物,对植物进行过度包装或亮化。 4.1.5 植物品种的选择应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乔、灌、花、草、地被合理配置,种类丰富。植物种类的选择应符合单位工作、生产性质的要求 4.1.6 可绿化用地应全部绿化。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提高绿化覆盖率,改善工作、生产环境。 4.1.7 单位绿化的设计、施工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资质管理及方案审查、验收备案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4.2 管理与维护 4.2.1 单位绿化应有专人养护管理,整洁美观、花木茂盛,基本无病虫害,环境生态效益良好。 5 园林式居住区 5.1 建设要求 5.1.1 园林式居住区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居住区竣工交付使用满3年且入住率达70%以上。 2 符合居住区绿化标准的各项指标要求。 3 绿地率指标提高5个百分点,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按照居住区等级要求提高60%。 5.1.2 园林式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应特色鲜明,综合效益显著,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居住区绿化标准的各项要求。 2 生态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理念和原则得到充分体现和有效实施。 3 居住区绿化规划设计与居住区的地形地貌有机结合,原有植被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 4 具有较高的园林艺术水平和景观效果,生态效益显著。 5.2 管理与维护 5.2.1 园林式居住区植物管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养护管理精细,植物生长旺盛,无枯死树。 2 乔木无断枝、断干、非正常倾斜等现象,无病虫害、药害等。 3 修剪合理,树形美观。 4 绿地无破坏现象。 5 主要花木有标示牌。 5.2.2 绿地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设施应维护良好,水景、灯光等使用正常。 5.2.3 绿地和水体保持清洁,无卫生死角。 5.2.4 居住区内公建配套设施完好,功能完善。 5.2.5 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了长效管理机制,日常养护有计划,管理经费落实,绿化资料档案齐全,有效实施考核制度。 6 园林式单位 6.1 建设要求 6.1.1 园林式单位应符合单位绿化标准的各项要求,且绿地率指标提高5个百分点。 6.1.2 园林式单位的园林绿化建设应特色鲜明,综合效益显著,符合下列要求: 1 有供职工游憩的小型公园或游园。 2 生态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理念和原则得到充分体现和有效实施。 3 单位绿化规划设计与地形地貌有机结合,原有植被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 4 具有较高的园林艺术水平和景观效果,生态效益显著。 6.1.3 应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特色绿化: 1 无特殊安全要求的沿街单位使用通透式围墙,并进行垂直绿化; 2 因地制宜,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如屋顶、阳台、房屋立面等的绿化。 6.2 管理与维护 6.2.1 绿地植物的养护应符合5.2.1的各项要求。 6.2.2 绿地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设施维护良好,水景、灯光等使用运行正常。 6.2.3 绿地和水体应保持清洁,无卫生死角。 6.2.4 单位应建立绿化长效管理机制,日常养护有计划、管理经费落实,绿化资料档案齐全,有效实施考核制度。 7 绿地面积计算的规定 7.0.1 居住区宅旁(宅间)绿地、组团绿地和其它块状带状绿地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算至红线;房屋外墙边有散水的,房屋边的绿地自散水外边起计算;房屋外墙边无散水的,且绿化已至外墙的,房屋边的绿地自房屋外墙边起计算。对其他围墙、院墙,算至墙脚。 2 组团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小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以一并计入绿地面积计算,但是绿化面积不得小于组团绿地总面积的75%。 3 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的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路边1.0米起计算;当小区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在房屋边的自房屋外墙散水外边起计算。 4 其他块状带状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园绿地算到红线。 7.0.2 道路绿地、林荫广场绿地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计算。 2 硬质铺装上的孤植乔木的绿地面积以1.5m×1.5m计算。 7.0.3 绿化满足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停车场非绿地面积的10%可计入绿地面积: 1 停车场硬质地面用植草铺装等方式进行生态绿化。 2 停车车位周边种植乔木或通过其他永久式绿化方式进行绿化遮荫,绿化覆盖面积不小于停车场面积的70%。 7.0.4 满足下列要求的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上的顶面绿地可计入绿地率: 1 地下建筑覆土后顶面高相对室外地坪不大于1米。 2 绿地使用方便且满足绿地功能要求。 7.0.5 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顶面绿地面积应根据覆土深度进行计算: 1 种植土层深度大于等于1.2米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100%计入绿地面积。 2 种植土层深度为1-1.2米(含1 米)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80%计入绿地面积。 3 种植土层深度0.6-1米(含0.6 米)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50%计入绿地面积。 4 种植土层深度0.3-0.6米(含0.3米)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30%计入绿地面积。 7.0.6 景观水体宜采用生态方式进行建设,水体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绿地围合的景观水体可计入绿地面积。 2 计入绿地率计算的水体面积不得超过居住区或单位绿地总面积的20%。 3 因地制宜利用自然水体的水资源、以水景为特色的居住区或单位,计入绿地率计算的水体面积不得超过居住区或单位绿地总面积的50%。 4 绿地围合的游泳池、消防水池、大型喷泉等水体不计入绿地面积。 7.0.7 立体绿化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多层、高层建筑屋顶进行的绿化,绿化种植土层厚度0.3~0.6米、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养护良好的屋顶绿地,可按15%折算计入绿地率,总折算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绿地率指标值的10%。 2 绿化种植土层厚度大于0.6米,具有游园功能,可提供游憩使用、养护良好的花园式屋顶绿化,可按30%折算计入绿地率,总折算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绿地率指标值的15%。 3 其余的屋顶绿化不计入绿地面积,可根据情况折算为绿化覆盖面积。 7.0.8 垂直绿化、嵌草地坪等不计入绿地面积,可根据情况折算为绿化覆盖面积。 7.0.9 居住区中以任何形式围合、非公共所有及使用的绿地及为业主个人所有或使用的庭园绿地,均不得计入居住区绿地率的计算。 7.0.10 单位用地范围内在作为单位发展备用地或后期开发建设用地上进行绿化的,其绿地面积不得计入单位绿地率计算。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可”; 反面词采用“不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DGJ32/TJ 169—2014 条 文 说 明 目 次 1 总则 ································································ 1 2 术语 ································································ 2 3 居住区绿化 ·························································· 4 3.1 建设要求 ························································ 4 3.2 管理及维护 ······················································ 6 4 单位绿化 ···························································· 7 4.1 建设要求 ························································ 7 5 园林式居住区 ························································ 9 5.1 建设要求 ························································ 9 6 园林式单位 ························································ 11 6.1 建设要求 ························································ 11 7 绿地面积计算 ······················································· 12 1 总则 1.0.1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已经实施了近20年,在促进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发展、指导其建设和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原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建设管理的要求,为此,组织对原标准进行了全面修订,以更好指导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规划、设计、建设与管理工作。 1.0.2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全省设市城市及县城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县城)制定。县以下的建制镇(即县辖建制镇)因其园林绿化的要求、条件与城市、县城有较大差异,可因地制宜参照执行。 2 术 语 2.0.1 居住区的规模、级别和组织结构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GB50180—93)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 2.0.2 居住区绿地的定义参考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GB50180—9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建规[2012]76号)的阐述,同时根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将其中的公共绿地改为了公园绿地,便于与现行的各类标准及统计等的称谓相一致。 2.0.3 居住区公园绿地的定义参照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对居住区公共绿地的相关要求,进行总结提炼而做出的表述。 2.0.8 单位绿地率的定义沿用了《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的相关规定。 3 居住区绿化 3.1 建设要求 3.1.2 居住区公园绿地指标按照居住人口规模的不同分别规定,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 50180—93)基本一致,同时兼顾江苏省对绿色建筑居住区绿化的指标要求,对组团的公园绿地做出了特别的说明。 3.1.4 生态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是城市各类绿地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国家和江苏省对此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近年来,江苏省城市居住区绿化建设中违背科学、铺张浪费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对资源造成浪费和破坏,也给建成后的长期管理带来后患。因此,本条梳理了带有普遍性且比较突出的问题,归纳为5大类,做出应予杜绝的规定。 其中,大规模移植大树在新建居住区绿化建设中具有普遍性,对生态资源的破坏很严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大规模移植大树是指移植胸径大于15厘米的速生树种乔木数量和胸径大于12厘米的慢生树种乔木的数量之和占所栽植乔木数量的比例大于10%。 3.1.5 随着城市居民健身锻炼意识和需求的不断增强,城市绿地所承载的提供居民体育健身的功能也在不断加强。居住区绿地离居民最近,使用最方便,所以在居住区规划建设中应充分考虑这个需求,因地制宜,更多更好地为居民提供就近锻炼的场地和设施,如健身步道、儿童游戏场、常规健身器械等。 3.1.6 根据居住区绿化的综合功能,结合江苏省所处生物气候带的地带性植物特性,提出居住区绿化植物的总体要求。 3.1.7 本条针对居住区特定的区域和人群,对植物种植做出的专门规定,使居住区绿化不仅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也符合居民对采光、日照、通风、安全等的要求。 3.1.8 立体绿化是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一种重要方式,尤其是江苏这样人多地少的地区,更应大力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阳台绿化等立体绿化形式在居住区中具有较好的应用推广空间,但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建筑形式、居住人群及居民的生活习惯和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推进。作为居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建筑,则应尽可能地进行立体绿化。 3.1.9 为保证居住区绿化建设的质量,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建设过程的管理非常重要,应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3.2 管理及维护 3.2.1 树木成活率及保存率是指绿化工程建成并移交业主管理后,树木的成活保存状况。 4 单位绿化 4.1 建设要求 4.1.1 新区建设的单位的绿地率根据单位性质、区位不同有适当差异。 1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和《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规定:“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建规[2012]76号)规定:“工业绿地的绿化率,一般不大于20%。有特殊绿化防护隔离要求的工业用地按照实际需要确定。”基于上述两个标准的规定,从兼顾改善城市生态和城市集约发展、节约用地的要求出发,综合目前江苏省各市这类用地绿地率的执行情况,本标准将商业、金融、仓储、工业、交通枢纽、市政公用等单位的绿地率定为不小于15%。 与原标准相比,绿地率指标有所降低,因此,对这类用地的绿化覆盖率同时做出了不应低于25%的规定。 2、3 指标值符合《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建规[2012]76号)的相关规定。 各地应通过完善“绿色图章”等管理制度,强化指标的执行,使新建用地的绿化满足指标要求,不欠新债。 4.1.2 根据单位性质和功能的需要,一些单位会设置地面停车场和较大面积的广场,采用林荫形式对这些场地进行绿化覆盖,既改善了单位内部的环境质量,也会提高场地的使用功效。 4.1.3 旧区改建的单位,由于地块用地的制约性更大,标准对地块的绿地率要求降低了5个百分点。改建后的旧区不仅建筑更新,生态环境也应同步改善,因此,在绿地率指标降低的同时,对地块的绿化覆盖率做出了不应低于30%的规定,以缓解旧区总体绿量少、生态环境质量差的状况。 4.1.4 生态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是城市各类绿地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国家和江苏省对此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近年来,江苏省城市单位绿化建设中违背科学、铺张浪费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对资源造成浪费和破坏,也给建成后的长期管理带来后患。因此,本条梳理了带有普遍性且比较突出的问题,归纳为六大类,做出应予杜绝的规定。 其中,大规模移植大树在新建单位绿化建设中较普遍,对生态资源的破坏很严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大规模移植大树是指移植胸径大于15厘米的速生树种乔木数量和胸径大于12厘米的慢生树种乔木的数量之和占所栽植乔木数量的比例大于10%。 4.1.5 不同植物具有不同的自有属性,某些属性如飘毛、花絮、落叶落果等对一些行业的生产不利,因此,选择植物时应充分考虑单位工作、生产的性质及要求。 4.1.6 立体绿化是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一种重要方式,尤其是江苏这样人多地少的地区,更应大力推广。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应成为单位改善环境的一种重要补充。 4.1.7 为保证单位绿化建设的质量,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建设过程的管理非常重要,应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5 园林式居住区 5.1 建设要求 5.1.1 园林式居住区是指生态环境良好、园林绿化景观优美、配套休憩服务设施较完善的居住区,比一般的绿化达标的居住区在绿量、园林艺术性、生态性方面有更高的要求。本条是对园林式居住区指标的定量要求。 5.1.2 本条是对园林式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品质及园林艺术水平等的定性要求。 6 园林式单位 6.1 建设要求 6.1.1 园林式单位是指生态环境良好、园林绿化景观优美的单位,比一般的绿化达标的单位要求更高。园林式单位绿量应充足,所以规定绿地率提高5个百分点。 6.1.3 园林式单位除满足绿地率指标要求外,在绿化形式上应更加丰富、有特色。 7 绿地面积计算方法 由于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类型、构成的复杂性,在居住区和单位绿地面积的计算上一直存在口径不一、方法各异的现象,直接影响到最终绿地率和公园绿地面积的数值。因此,为了使本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并起到统一规范的作用,这次修订专门增加了对居住区和单位各类绿地计算方法的规定。 7.0.1 本条对居住区宅旁(宅间)绿地、组团绿地和其它块状带状绿地面积计算的规定。 1 除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相关规定外,根据目前城市居住区住宅外墙的形式,增加了房屋外墙有散水和无散水两种情况下绿地面积计算的规定。计算方法是依据目前各市实际操作情况确定的。 2 组团绿地由于规模较小,服务功能较单一,不需建设太多的硬质构筑,应以植物造景为主,依据《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中对公园绿地的相关要求,确定本指标。 3、4 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相关规定确定。 7.0.2 道路绿地、林荫广场绿地面积计算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 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相关规定确定。 2 《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中对停车场等硬质铺装上的种植池规定如下:“种植池宽度应大于1.5米。”只有足够面积的种植池才能保证乔木的正常生长,故本标准规定“硬质铺装上的孤植乔木的绿地面积以1.5m×1.5m计算”,也是对硬质铺装上种植池大小作出的规定。 7.0.3 建设林荫停车场能提高土地的综合使用效率,有效改善局部区域的生态环境,是近年来大力倡导和推进的。因此,为了鼓励和促进林荫停车场的建设,对符合本标准要求建设的林荫停车场,其非绿地的土地面积可部分计入居住区或单位的绿地面积。 7.0.4 目前城市新开发建设的居住用地中,高层小高层占很大比例,这类居住用地的底层基本为架空层,地下部分作为停车场等用途,其绿化实质是在架空层的顶面上进行。这类绿化有别于屋顶绿化,可计入绿地率的计算。 7.0.5 如何计算本标准第7.0.4 条中这类绿地的绿地率,国家和江苏省一直没有规范性的规定,但实际工作中不断遇到。在总结江苏省各地多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一致认定这类绿地不能等同于直接栽植在土地上的绿化。按照不同土层厚度决定不同植物配置、不同植物配置会产生不同生态效益的实际,对这类绿化的绿地率计算进行了规定。 1 《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附录四规定:“栽植土层厚度达到1.5米以上的可以种植深根乔木”,说明栽植土层厚度达到1.5米以上能基本满足所有植物的生长需求。考虑到架空层的安全、建设成本及大多数植物生长对土层厚度的要求,本标准适当降低了涂层厚度的下限,规定“种植土层深度大于等于1.2米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100%计入绿地面积”。 2~4 随着土层厚度递减,可种植植物的范围不断缩小,绿地的生态效益、景观质量也不断削弱,因此计入绿地面积的比例也逐步减小。 7.0.6 本条是关于水体在绿地中比例的计算规则。 2 居住区和单位绿化中的水体一般为人工水体(大多使用自来水),从生态景观的效益、服务使用功能和建成后养护管理的节约性考虑,均不宜建设大规模的水面及水景。因此,本款规定“计入绿地率计算的水体面积不得超过居住区或单位绿地总面积的20%”。 3 根据江苏省城市水系资源丰富的特点,对于利用自然水体资源,以水景为特色的居住区或单位,规定可适当增加水体面积计入绿地面积的比例。《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规定:“水面和坡度大于50%的陡坡山地面积之和超过总面积的50%的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应适当增加。”说明若可使用的陆地面积不足绿地总面积的50%时,就会限制绿地发挥正常功能。因此,对于利用自然水体资源、以水景为特色的居住区或单位,计入绿地率计算的水体面积也不得超过居住区或单位绿地总面积的50%。 7.0.7 为了鼓励居住区和单位因地制宜地实施屋顶绿化,根据不同屋顶绿化方式产生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不同,规定了屋顶绿化折算绿地面积的比例。 7.0.8 居住区中的绿地为业主共同享有和使用,个人围合使用的绿地及个别业主所有或使用的庭园绿地,均非公共所有和使用,因此不得计入居住区绿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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