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主体风险预控制度一、风险概念本制度中所称风险,是指在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过程中,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对煤矿发展战略及经营目标的影响。二、风险防控制度的意义加强煤矿风险管理工作,提高风险防范与控制水平,保证煤矿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煤矿风险管理的目标 1、保障将风险控制在煤矿发展战略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 2、保障煤矿遵守相关的监管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得到遵守; 3、保障经营管理的有效性,提高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降低实现经营目标的不确定性; 4、通过建立与煤矿总体目标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避免煤矿发生颠覆性、重复性、低级的风险损失,保证煤矿生产、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四、煤矿主体风险管理应遵
2、循的原则1、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
3、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4、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5、煤矿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4、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
5、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7、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8、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6、和管理能力。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煤矿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9、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
7、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0、煤矿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
8、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1、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12、煤矿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3、煤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1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煤矿建设项目
9、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15、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16、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7、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
10、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18、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煤矿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19、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0、煤矿生产
11、经营单位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1、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2、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
12、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3、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24、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5、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6、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
13、佩戴、使用。 27、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8、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29、两个以上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
14、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30、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31、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
15、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32、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煤矿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33、风险管理工作流程 1、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指对影响煤矿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实现的风险进行识别、分析、评价的过程。 2、风险应对。风险应对指针对重大风险,制定并实施各类风险应对策略和措施的过程。风险应对策略指针对重大风险所制订的方针和准则,包括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风险应对方式、管理资源配置等内容。 3、风险监控与报告。风险监控与报告指对煤矿生产和资产的风险状况、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应对举措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并报告的过程。风险监控与报告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