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临泉县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商服务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C20171286(JQ-2017-441)
招 标 人: 临泉县商务局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金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4
第三章 评标办法…………………………………………………21
第四章 采购需求及相关要求……………………………………27
第五章 合同条款(格式)………………………………………32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36
第七章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机构意见………………46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临泉县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商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临泉县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商服务项目,招标人为临泉县商务局,招标代理机构为安徽金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现对该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
一.招标条件
1.1项目名称:临泉县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商服务项目
1.2项目编号:C20171286
1.3招 标 人:临泉县商务局
1.4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1.5采购预算:120万元人民币
1.6采购内容:
临泉县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位于临泉县电子商务产业园,面积1500平方米,项目总工期要求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建设完成,实现正常运营,可对全县企业、创业者提供电子商务服务,协助政府促进全县电子商务发展,本次采购主要为临泉县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等。
1.7服务期:一年。(自正式运营后一年)
1.8标包划分:本项目划分一个标包。
二.投标人资格
2.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2.2.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含电子商务软件开发或电子商务服务或电子商务咨询等电子商务相关业务;
2.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3.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下载本项目招标文件。
3.2 招标文件每份售价600元。投标人需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交纳招标文件费用。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4.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15时00分,地点为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一室。
4.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五.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安徽省政府采购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和《临泉县人民政府网》上发布。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临泉县商务局
地 址:临泉县人民政府
联系人:张东亮
电 话:18609696161
采购代理机构:安徽金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临泉县城光明南路
联系人:王 思 刘 旭
电 话:15856856985
邮 箱:ahjinquan@
二O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2.1
项目名称及编号
临泉县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商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C20171286
2.2
招标人
临泉县商务局
2.3
招标代理机构
安徽金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4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
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5
招标范围、标包划分、服务期
招标范围:临泉县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等,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清单;
标包划分:划分为一个标包。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及相关要求。
项目总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完成临泉县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并正式投入运营。
服务期:一年(自正式运营后一年)。
3.2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特定资格条件
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含电子商务软件开发或电子商务服务或电子商务咨询等电子商务相关业务。
3.3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8.1
踏勘现场
□√不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
□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9.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2.1
投标人要求澄清、答疑、修改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前
接受疑问的电子邮箱:ahjinquan@
特别提示:提出疑问时须注明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不得署名。
13.2
澄清、答疑、修改通知发布方式
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修改通知等将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临泉县人民政府网》发布,一经发布,即视为投标人收到。
14.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①投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对投标文件修改的内容;
②评标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
15.1
采购预算
120万元
16.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时间起60天
17.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数额:2.4万元
投标保证金形式: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转入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收款单位不接收当面提交的现钞。
保证金转账凭证复印件(银行转账回单或网银回单)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招标人。投标人应承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到账的风险。是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以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到账记录的时间为准。投标截止时间后到账的保证金无效。
收款单位: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临泉支行
账号:34001711208059067899
银行汇款单上注明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
保证金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
20.1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 1 份,副本 4 份。
22.2
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一室
24.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同提交投标文件地点
25.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招标人委托监督部门在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9.1
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中标候选人数: 1-3名
30
中标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招标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临泉县人民政府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成交结果公告(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视为成交人收到。
31.1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价的5%,履约完毕、经招标人同意后退还。
37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7.1
证件
证件:
(1)因年检、资质增项、资质升级或软件升级等原因不能提供证件原件的,需由发证单位出具证明。
(2)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业绩、获奖等的继承性。
□ √不需提交证件原件。以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为评审依据。复印件应清晰,关键内容可以辨认。否则,投标人应承担因复印件关键内容不可以辨认的风险。
□ 需提交证件原件。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1、以上证件原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逾期不予接收。
2、评标委员会是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证件原件仅用于检验投标文件中相应的复印件。
3、投标文件中有证件复印件、未按要求提交证件原件,或提交有证件原件、投标文件中没有相应复印件,或证件原件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复印件内容不一致,其证件原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均不作为评审依据。
37.2
合同款支付方式
服务期满2个月后,考核合格后付合同价款的30%;服务期满6个月后,考核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60%;一年服务期满后,考核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5%;余款5%一年后一次性退还(无息)。
37.3
投标人代表
1、 投标人宜派代表参加开标会,是法定代表人的,持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对开标过程和结果进行签字确认。授权委托书的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2、 办理成交通知书等相关事宜须为委托代理人。
37.4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后,招标代理机构对中标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在人民检察院违法犯罪档案中进行集中查询,查询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3年。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由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
投标时,投标人应随投标文件单独提交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提交的复印件应和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相同。
37.5
投标注意事项
投标人对提供的各类材料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对中标单位的不良投标行为作出网上披露等处理。
37.6
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20000元,由中标人支付,含在投标报价的单价、合价和总价中,不得单列。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支付。
37.7
质疑和投诉
(1)供应商认为本次招标采购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者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如果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收到质疑答复后,以书面形式向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
(2)质疑书应有明确的要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质疑:
①未按法定时限或规定手续提交质疑的;
②没有明确的要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
③不符合质疑程序和有关规定的。
被判定无效质疑的,采购人或者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回复质疑人其质疑无效的理由,记录无效质疑一次,并向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报告。
(4)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并依法予以处罚:
①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②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③经认定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行为的。
(5)以下形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②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③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④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⑤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⑥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⑦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37.8
工作节点管理
1、合同签订:中标人须在中标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发出7个工作日内交纳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等事宜。逾期不签订合同的按中标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凡要求签订合同前提交的证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投标文件中不需附其复印件),如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未提交或提交虚假的证件。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
37.9
履约管理
1、履约保证金
1.1为了确保卖方能全面、及时的履行自身的全部合同义务,卖方必须在签订合同前交纳合同金额的 5%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作为卖方履行本合同相关义务的保证。(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另行缴纳,否则,成交无效,投标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2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违约行为,买方可以向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暂时扣留卖方的履约保证金,直至卖方完全履行本合同时为止。
1.3卖方完全认可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监督双方履行本合同时,应买方要求暂时扣留履约保证金的行为,认可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均只由卖方承担。
1.4履约保证金或者扣除相关金额的剩余部分保证金,在双方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十五天后,由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给卖方。
2、违约责任
4.1 卖方责任:卖方必须提供优质服务,保证供货质量,且不能超越合同规定的范围和种类。
4.2如卖方不能交付货物,买方有权先行向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
4.3卖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1天,卖方应当向买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5‰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价款的20%;卖方逾期交货达10天时,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卖方时生效。
4.4如卖方发生以下违约行为,买方不仅有权解除合同,申请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扣留卖方的全部履约保证金;需要进行商品检测的,卖方还应当承担该商品的检测费用,并依法接受其它法律法规的处罚。
4.4.1.拒不按时提供货物和服务的;
4.4.2.拆换、调换、截留产品零部件的;
4.4.3.降低产品等级标准或提供存在质量缺陷产品的;
4.4.4.进货渠道非法、不规范、不正当的;
4.4.5.有串通、贿赂、欺诈行为的;
4.4.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4.4.7.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
4.5若卖方违约且不及时纠正,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对卖方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视其情节限制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参与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的投标资格。
37.10
1、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一)总 则
1、定义
1.1采购单位:是指具体负责和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和招标人的总称。
1.2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成交后按买方理解。
1.3供应商:是指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指称项目表现出兴趣,并有可能实际参与该项目投标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4投标人: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从采购单位获取了招标文件,并实际参与了该项目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成交后按成交人、卖方理解。
1.5 标包:招标采购的最小单位是标包。招标采购要求中未分包的,投标人对要求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不得部分投标;
2、项目概况
2.1本项目的项目名称及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本项目的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4本项目的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5 本项目的招标范围、标包划分、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投标人资格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合同。违反前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4、投标费用
4.1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5、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6、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7、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 踏勘现场
8.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8.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8.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8.5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货物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如需踏勘现场请与采购单位联系。
9、投标预备会
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9.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0、相关政策
10.1 本次采购活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
(二)招标文件
11、招标文件构成
1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一、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须知
三、评标办法
四、采购需求及相关要求
五、采购合同(格式)
六、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9.3款、12.1款和13.2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件、条款和规范等要求。
11.3 招标文件提供的工艺、材料、设备、参考的商标或样本目录号码等仅作为说明并没有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但这些替代标准要优于或相当于技术规格中要求的标准,以满足采购单位的需要。
12、招标文件的澄清
12.1投标人可以要求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澄清。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下同)向采购单位提出,对需要澄清的部分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发布,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
13、招标文件的修改
13.1 在投标截止15日前,采购单位可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通知是招标文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参与采购活动的有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3.2 澄清修改通知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发布,一经发布,视同投标人收到确认。
13.3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按前款方式发布通知。
(三) 投标文件
14、投标文件构成
14.1投标文件格式
一、评审因素索引表
二、投标函
三、投标人资格证明资料
四、相关证件复印件
五、技术方案
六、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14.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格式、内容填写(并可按同样格式扩展)并按上述顺序要求编排、装订成册及编制文件目录以方便评审。
14.3投标人必须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投标人一旦中标,其投标文件将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15、投标报价
15.1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和结算,并不得高于预算价。
15.2每个项目(或每个包)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否则,多方案、多报价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投标报价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单价中,各项单价合计金额应于投标报价一致。
15.3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表上标明拟提供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和总价等内容。
15.4投标人的报价应含有所投货物及相关的全部费用等。投标报价为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
15.5投标人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投标人自行承担市场风险。
15.6投标人必须保证采购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本次所采购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投标人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
16、投标有效期
16.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16.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单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且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17、投标保证金:
17.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2未按本章17.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7.3未中标单位的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7.4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况,采购单位报经监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后又撤销其投标;
2)中标人未能在投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提交足额履约保证金;
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4)由于中标人的原因导致成交无效的。
5)投标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的;
6)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约定的行为。
18、资格审查资料
18.1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应包括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以及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技术、服务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证明文件,一般包括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本项目具体要求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19、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料
19.1投标人应提交所投货物的合格性以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等,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规格的详细描述;
(2)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如果是国家是实行生产、经营准入制度的,投标人应附上有关证书复印件。
(3)为便于评委对产品的认识,投标人应尽可能地附有所投产品的彩色样本图等能证明产品符合性的资料、法定的或权威的检测报告、产品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等。
19.2如果投标文件中附有外文资料,投标人必须把这些外文资料准确、完整地翻译成中文。对于关键性的证明文件,投标人应该提供与英文内容相同、且由同一人签署(或盖章)的中文原件,或经国内公证部门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20、投标文件的编制
20.1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20.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用A4纸打印(彩页资料除外)、以胶装或线装的方式装订整齐,不得采用随时可拆换的活页方式装订,提倡使用软封面包装。依招标文件要求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署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如为正式授权代表签字的,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在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则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20.3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
20.4 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文件接收地点现场提交。
(四) 投标
2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用信封密封。封装应该严密、不易破损。如果所投项目分有多个包,则投标文件必须以包为单位进行封装。
21.2 信封应写明:
(1)项目名称、包号、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并于袋口密封处加盖骑缝章。
(2)注明 “请勿在 年 月 日 时(开标时间)之前启封”的字样。
21.3未按本章第21.1项或第21.2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22、投标文件的提交
2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2.2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3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22.4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2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3.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再要求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23.2 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按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且在内层信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销投标文件,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记入不良记录。
(五) 开标
24、开标
24.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宜委派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并留下联系方式以证明其出席,留下的联系方式,请确保畅通,否则将自行承担在评标期间因联系不正常导致信息接收不到或投标失败的风险责任。
24.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家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5)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6)按照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7)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服务期等投标函中的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24.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六)评标
25、评标委员会
25.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的应具备专家资格或熟悉相关业务,如不具备该条件,评标委员会全部成员应从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5.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5.1.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5.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25.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26、评标的准备
26.1开标会结束后,评标随即开始。
26.2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止,凡是与标书审查、澄清、评价、比较以及授标建议等评审方面的情况,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6.3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交易中心、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和评委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一经发现都将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
26.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的目标;
(2)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26.5评委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6.6评委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7、评标方法
27.1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采购评审方法有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27.2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7.3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将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27.4本项目的具体评标方法,以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方法”为准。
28、评标结果
28.1评标结束时,评委会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写出评标报告,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
28.2评标结束后,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将在前附表规定的媒体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包括无效标投标人名单及原因,中标候选人所投主要货物的品牌、型号、关键技术标准等内容。
28.3在确定中标人前,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8.4采购单位将不对中标和未中标的原因作任何解释(对符合质疑条件并提出质疑的供应商的回复除外)。
(七)合同授予
29、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30、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1、履约保证金
31.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提交履约担保。
31.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31.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2、签订合同:
32.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与招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履约约谈承诺书等,均作为合同的附件。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2.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2.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八) 重新采购
33、重新采购: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采购。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按《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进行。
(九)质疑和投诉
34.1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人如发现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技术要求存在倾向性、错误、遗漏、含混不清等问题,可在本章12.1项规定的时间之前,以书面的方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要求澄清、答复。
34.2中标(成交)结果发布后,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时限向招标人书面提出质疑。但属于本章第12.1项情形,且未在规定时间提出质疑的,不得提出质疑。
34.3投标人对中标(成交)结果以书面形式且署实名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同时负有举证的责任。在质疑函中应清楚地写明所质疑的项目名称、编号、包号包名(如果有分包)、质疑的事项与事实等内容,并附上质疑事项、事实的证明文件。投标人在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上投标人公章后,将该质疑函当面提交至招标采购单位。
34.4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十)纪律和监督
35.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35.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管部门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35.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35.4对监督人员及与招标采购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监督人员及与招标采购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十一)其他事项
36、招标文件的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同一文件就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的,以逻辑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文件不同版本之间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约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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