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实施细则
BJYP—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
前 言
为深入规范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遵照公开、公平、公正标准,表现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确保北京市各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深入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依据《北京市相关落实国家六部委<相关印发深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意见通知>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要求,制订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目 录
一、 总则……………………………………………………………… 4
二、 集中采购目录…………………………………………………… 7
三、 投标文件组成和提交………………………………………… 7
四、 公开招标…………………………………………………………12
五、 集中议价…………………………………………………………19
六、 直接挂网…………………………………………………………20
七、 采购和配送………………………………………………………20
八、 通用协议条款……………………………………………………23
九、 部分文件格式样本………………………………………………29
一、总则
1.1定义
1.1.1药品集中采购:是指多家医疗机构采取公开招标、集中议价、直接挂网等采购方法,以相同价格购置药品和伴随服务行为。
1.1.2采购人:全市全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1.1.3投标人:符合条件参与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药品生产企业和进口药品总代理企业(如中国总代理企业不含有药品经营资格,其可仅委托一家中国药品经营企业参与)。
1.1.4领导机构:在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北京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负责领导药品(包含国家基础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负责审定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和决议其它关键事项。
领导机构办公室:领导机构设办公室,其组员包含药品集中采购领导机组组员单位相关处室责任人,负责药品集中采购协调工作和日常组织管理。办公室常设在北京市卫生局药械处。
1.1.5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特指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在领导机构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具体实施。
1.1.6监督小组:由市纠风办、驻卫生局纪检组监察处、市政府特约监察员、市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员、医疗机构纪检监察人员、区县纠风办和卫生局纪检监察干部等组成,关键推行以下职责:对《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对药品集中采购教授抽取、评标和议价等关键步骤进行现场监督。
1.1.7集中采购管理小组和教授小组:推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管院长、教授及药品检验机构相关教授组成管理小组和教授小组,在领导机构办公室领导下,推行《工作方案》给予职责。
1.1.8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分为评标教授委员会和议价教授委员会,由管理、质量监督、药学、临床等方面教授组成。开标后,在监督小组监督下由管理小组从教授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教授委员会分为若干个专业组,每组应由9-25人组成(具体人数应为奇数),采取分层随机方法从教授库中抽取,包含管理、质量监督、药学、临床等教授,其中每个专业组中药学教授不得少于该专业组教授总人数1/2。
议价教授委员会应由9-25人组成(具体人数应为奇数),其中药学教授不得少于该委员会教授总人数2/3。
1.1.9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是指政府建立非营利性北京市医疗机构医药集中采购综合性信息平台,含有网上招投标(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网上采购、政府监督管理等功效。
1.2遵照标准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标准。
(2)实施科学评定、集体决议标准。
(3)采取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标准。
(4)保障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标准。
1.3集中采购方法
此次药品集中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集中议价、直接挂网三种形式。
1.4合格投标人
(1)参与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投标人应该含有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2)含有生产(经营)合格药品、推行集中采购购销协议能力;
3)自参与此次集中采购活动之日向前推算两年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无违法统计;
4)至第三季度中,未在北京地域一再公布严重违规广告或发生严重药害事件,也不属于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被公告问题企业;
5)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条件。
(2)境内药品生产企业应作为唯一投标人直接投标报价;进口分包装药品可由分包装厂家进行投标报价;境外直接进口药品由含有药品经营资格中国总代理企业投标报价(如中国总代理企业不含有药品经营资格,中国总代理企业应委托一家中国药品经营企业投标报价)。进口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下不一样规格包装品种只能委托一个投标人投标报价。
(3)投标人应根据实施细则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该对实施细则提出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1.5合格配送商
(1)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遴选出统一配送商。
(2)符合以下条件投标人:
1)投标产品中标(成交);
2)可将投标中标(成交)产品直接配送到北京行政区域内全部医疗机构;
3)承诺为采购人提供全方面、完善服务,包含抢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通常药品二十四小时内送到医疗机构。
投标人作为配送本企业(含集团)投标产品配送商时,不得向医疗机构配送其它企业产品。
1.6合格药品
(1)投标人所提供必需是其正当生产或代理药品。
(2)按要求提交了资质证实文件并经过审核。
(3)国家或北京市质量抽验不合格药品(剂型),不得参与此次集中采购。
二、集中采购药品范围和目录
2.1集中采购药品范围
国家实施特殊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和生物制品类别中疫苗等药品除外;供医疗机构临床使用(包含国家基础药品)全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均在此次集中采购范围内。
2.2《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参见《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三、投标文件组成和提交
3.1投标文件编制
3.1.1 投口号言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人和采购中心就相关投标全部往来函电均应使用汉字。投标人能够提交用其它语言打印资料,但相关段落必需译成汉字。
3.1.2投标文件组成
投标文件包含:
(1) 资质证实文件;
(2) 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
(3) 生产企业授权书;
(4)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 配送协议和配送承诺书。
(6) 要求提交其它文件
3.1.3资质证实文件
(1)投标人应根据采购中心网站 公布“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资质证实文件粘贴册使用说明”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2)投标人提交资质证实文件应能够证实自己有资格参与投标,并说明中标后协议推行能力。
(3)投标人提交资质证实文件经过审核后,将成为评标关键依据。在要求时间内,未根据要求递交资质证实文件或资质证实文件未经过审核产品,不得参与此次集中采购。投标人提交资质证实文件不齐全,由此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3.1.4投标函及投标报价表
(1)投标人应完整填写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
(2)投标人应在要求时间内经过采购中心网站“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投标产品申报和投标报价。
(3)开标时,投标人登录对电子投标报价表进行解密。
(4)投标报价表标明单价应为包含全部税费在内货架交货价,即投标人对采购人实际供给价。每种药品只许可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报价将不予接收。
(5)此次集中采购报价标准:
投标人对投标药品报价不得高于“投标报价上限”;
口服制剂按基础包装报价,注射剂按支或瓶报价,外用制剂按支或瓶等基础包装报价;
同生产企业同品种不一样剂型规格包装间报价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3.1.5生产企业授权书
《生产企业授权书》是投标药品起源正当性证实。作为生产企业设置仅销售本企业产品商业企业参与投标,应持有其投标产品生产企业出具《生产企业授权书》。境外直接进口药品由总代理商提供进口产品生产企业和总代理商间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出具《生产企业授权书》药品生产企业和投标人共同确保投标药品货源,并负担投标药品正当性责任。
3.1.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是由投标人出具,委托特定人员进行集中采购具体业务工作授权文件。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人员行为视为投标人行为。
3.1.7配送协议和配送承诺书
投标人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应提交配送协议和配送企业资质证实文件。全部投标药品配送商均应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格式出具《配送承诺书》,并由投标人递交至采购中心。
凡未按要求递交《配送协议》和《配送承诺书》,采购人有权拒绝对应药品投标。
3.1.8投标文件式样
投标人应根据资质证实文件粘贴册要求格式对多种证实文件进行整理粘贴,每页全部需加盖递交企业公章。
3.1.9投标货币
不管药品起源怎样,投标人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3.2 投标文件递交
3.2.1 投标文件密码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申报报价用户名、密码,因用户名、密码泄漏或遗失所造成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担。
3.2.2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1)投标人应依据采购中心网站相关通知递交投标文件。
(2)在要求截止时间后提交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3.2.3 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
(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能够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需在要求投标报价截止时间2个工作日之前将相关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书面申请提交至采购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2)在投标报价截止时间以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和撤回。对投标人撤销其投标,依据《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违法违约行为公告制度》(以下简称“《公告制度》”),对于违法违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将在采购中心网站上给公告。
3.2.4资质文件申报及审核
(1)采购中心接收此次集中采购投标人资质证实文件,并组织对资质证实文件真实性、正当性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合格企业及产品可参与投标。
(2)参与投标企业按要求领取用户名和密码,并于要求时间经过采购中心网站“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投标产品网上申报。
(3)投标人应在合格配送商范围内选择3家配送商,并在要求时间内向采购中心递交配送协议和配送承诺函。
《公开招标目录一》中标产品配送根据北京市小区卫生服务零差率药品配送方法实施;《公开招标目录二》中同企业同药品名称下品种,投标人根据实施细则中4.1.1(6)剂型分类标准按剂型选择3家配送商;其它目录内品种,可按产品名称下规格选择3家配送商。
(4)组织对投标人投标信息进行审核处理。
投标人须依据要求对审核后投标信息进行确定。投标人盖章或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确定后投标信息为投标人最终投标信息。采购人以此作为评标定标依据。投标人对此信息负责。
3.2.5投标报价
(1)投标人须在要求时间经过“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投标报价。
(2)开标后将对投标药品正当起源进行审核。凡不含有《生产企业授权书》投标药品和反复投标药品,均作为废标处理。
(3)同生产企业同品种不一样剂型规格间报价须符合国家发改委差比价标准,并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4)《公开招标目录一》和《公开招标目录二》品种可递交纸质备用《报价表》
1)投标人网上报价后,可将网上报价结果打印后作为纸质备用《报价表》。
2) 《报价表》须根据要求在截止时间前自愿递交。逾期递交或不符合要求纸质备用《报价表》将被拒收。
3)当开标截止后,未能成功远程解密,由监察人员当场打开纸质备用《报价表》,作为其解密报价。
3.2.6投标报价上限
投标报价上限是全部投标药品报价最高限价。
(1)管理小组和教授小组遵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标准,参考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北京市和其它地域中标价格,制订招标采购、集中议价采购品种投标报价上限。全部品种报价均不应高于投标报价上限。
(2)直接挂网药品不设定投标报价上限,但投标报价应符合药品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3)潜在投标人在要求时间内可查看本企业投标品种投标报价上限;投标人对公布药品投标报价上限有异议,可持《生产企业授权书》提出书面质疑。
书面质疑需在要求时间内提交。
(4)管理小组和教授小组将审核含有正当授权投标人提交书面质疑,并向投标人公布其投标产品最终投标报价上限。
3.2.7开标
(1)采取互联网方法开标。全部投标人根据要求时间登录进行远程开标解密。当开标截止后,未能成功远程解密,且未递交纸质备用《报价表》视为废标。未能成功开标解密品种将按废标处理。
(2)开标邀请相关行政主管、监督部门或公证机构参与,监督小组对开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3)在投标截止前经过网上进行登录全部投标报价开标时全部应解密并公布。
(4)投标人可使用其投标报价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站查看开标结果。
(5)采购中心对开标过程和结果应统计在案,监察小组在开标统计上签字并签封开标结果。在监督小组监督下,将开标统计刻录光盘一式三份并签封,分别由市纠风办、市卫生局、采购中心留存备查。
(6)开标后,任何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
(7)开标后将组织核查全部产品报价合理比价关系。同生产企业、通用名不一样剂型、规格、包装之间报价不符合合理比价关系,采购人有权给予废标。
四、公开招标
对纳入《公开招标目录一》和《公开招标目录二》中药品进行评标和议价。
4.1评标标准和方法
4.1.1投标品种分类
(1)纳入《公开招标目录一》药品,不区分评审层次。
(2)纳入《公开招标目录二》药品分为三个评审层次:1)专利保护期内化合物专利药品;2)单独定价或优质优价药品;3)经过GMP认证企业生产药品。
同一评审层次,同一通用名、剂型有3家或3家以上生产企业参与投标进入评标。
(3)本实施细则所称专利药品是指由中国知识产权局或其它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部门认证,取得化合物专利保护且在保护期内药品。
单独定价或优质优价药品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认可单独定价药品或优质优价中成药。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委托加工生产药品,按GMP产品评审层次参与投标。
(4)同一生产企业中,同通用名下同剂型但属于不一样评审层次药品,根据就高不就低标正确定评审层次。
(5)评标以剂型为单位,中标候选品种按品牌确定,品牌系指参与投标同一生产企业同药品名称按4.1.1(6)剂型分类标准描述剂型下全部产品。
(6)剂型分类标准:
剂型
评标用剂型
分类描述
片剂
1、片剂1
素片、糖衣片、薄膜衣片、划痕片、异型片、浸膏片
2、片剂2
咀嚼片、速释片、分散片、泡腾片
3、缓释片
缓释片、肠溶缓释片、双释片(速释加缓释)
4、控释片
控释片
5、肠溶片
肠溶片、肠溶薄膜衣片
6、口含片
口腔崩解片、含片、口腔粘附片、舌下片、口颊片
胶囊剂
1、软胶囊
软胶囊、胶丸
2、胶囊
硬胶囊
3、缓释胶囊
缓释胶囊、双释胶囊
4、控释胶囊
控释胶囊、
6、肠溶胶囊
肠溶胶囊、肠溶微丸胶囊、肠溶软胶囊
颗粒剂
1、颗粒剂(含糖、低糖)
颗粒剂、冲剂、茶剂、茶饼剂、细粒剂、袋泡剂、泡腾颗粒剂等
2、颗粒剂(无糖)
颗粒剂、冲剂、茶剂、茶饼剂、细粒剂、袋泡剂、泡腾颗粒剂等
3、散剂
散剂、粉剂、干粉剂、冻干粉、口服溶液用粉
4、干混悬剂
干混悬剂
吸入剂
1、气雾剂
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气雾剂(混悬性)等
2、雾化吸入剂
雾化吸入剂、雾化溶液剂
口服液
1、口服液
口服液、口服溶液、合剂、糖浆剂、口服混悬液、口服酊剂
2、口服液(无糖)
口服液、口服溶液、合剂、口服混悬液、口服酊剂
滴剂、乳剂
滴剂、乳剂
滴剂、乳剂
丸剂
1、滴丸
滴丸
2、蜜丸
大蜜丸、小蜜丸
3、水丸
水丸、水蜜丸、
4、浓缩丸
浓缩丸、浓缩水蜜丸、浓缩水丸、浓缩蜜丸、浓缩糖丸
5、微丸、糊丸
微丸、糊丸、锭剂
6、肠溶丸
肠溶丸
口服膏剂
口服膏剂
煎膏等
注射剂(肌注、静注)
1、粉针剂(不区分是否带注射溶媒)
粉针剂、冻干粉针剂、溶媒结晶
2、预充式注射剂
预充式注射剂
注射液
1、小容量注射液
50ML以下为小容量注射液,小容量注射液依据不一样包装材质分为一般玻璃瓶、塑料瓶
2、大容量注射液
50ML(含50ML)以上为大容量注射液
3、除大输液外,葡萄糖和氯化钠注射液不分开评审
葡萄糖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
4、包装材质
大输液依据不一样包装材质分为一般玻璃瓶、塑料瓶、PVC、非PVC,不区分是否双管双塞等
5、冲洗剂
如氯化钠冲洗剂等
外用剂型
阴道用药
阴道片,阴道泡腾片、阴道胶囊、阴道软胶囊、阴道栓等
外用溶液剂1
外用溶液剂、洗剂、冲洗剂、外用酒剂、外用酊剂、醑剂、油剂、搽剂
外用溶液剂2
甘油剂、灌肠剂、泡沫剂、胶浆剂
含漱剂
含漱剂
外用膏剂
软膏剂、乳膏剂、霜剂、外用凝胶剂、油膏剂、外用糊剂、乳胶剂等
贴剂
贴剂、贴膏剂、橡胶膏剂、巴布膏剂、硬膏剂、橡胶硬膏剂、膏药剂、贴片、外用敷剂、橡皮膏剂
气雾剂
气雾剂、喷雾剂等
膜剂
膜剂、牙周缓释膜、涂膜剂、贴膜等
栓剂
尿道栓、直肠栓、耳栓
滴眼剂
不区分是否含添加剂
眼膏剂
眼膏剂、眼用凝胶剂
滴鼻剂
滴鼻剂、鼻用喷雾剂,不区分是否含添加剂
滴耳剂
不区分是否含添加剂
靶向制剂
靶向制剂
脂质体、单克隆抗体等
其它剂型
其它剂型
植入剂、海绵剂、湿巾、熨剂等
盐根酸根
(无机和有机)酸根盐根合并
1、双氯酚酸钾和钠分为不一样通用名;2、青霉素、奥美拉唑、伊那普利、氨氯地平等对临床疗效和使用没有显著影响不区分
组分不一样
组分不一样
1、门冬氨酸钾镁依据组分不一样区分; 2、格列齐特片和格列齐特片(Ⅱ)、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Ⅱ)和(18AA-Ⅰ)、二甲双胍格列本脲胶囊(Ⅰ)和(Ⅱ)等不给予区分
多组分百分比不一样
多组分百分比不一样
多组分百分比不一样不予区分
4.1.2评审措施
(1)采购中心组织管理小组和教授小组制订评标细则,报领导机构办公室审核经过后,评标教授委员会根据评标细则,进行定量和定性综合评审。
(2)为表现质量优先、激励科技创新,对《药品注册管理措施》分类中化学药品1类及2类新药、中药天然药品新药、生物制品1类新药和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品种、国务院认定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品种、国家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等给予赋分。
(3)对药品评审层次、生产经营企业规模等客观指标,依据资质证实文件审核信息直接录入评标系统中。其它项目由评标教授参考下述标准和相关要求评定并赋分。
(4)参考临床用药情况,制订公开招标品种基础规格,作为药品质量要素评价指标。中成药不设定基础规格。基础规格将在采购中心网站公布。
(5)价格评分根据投标报价和其最高零售限价之间比率(以下简称“比率”)进行评选。政府定价药品以北京市发改委公布文件确定最高零售限价;自主定价药品以企业提供零售价证实文件确定最高零售限价,相同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相同)不一样企业零售价不一样,取其中最高价为该品种最高零售限价(仅供评标时计算分值使用)。
同品牌同剂型下不一样规格包装药品比率不一样,取最高比率作为该剂型比率参与评分,按该品牌剂型比率和该剂型下最低剂型比率相比后赋分。
4.2综合评审
4.2.1定量评价
(1)定量评价采取百分制要素加权法。评价要素包含药品质量、科技创新、投标报价和企业信誉。每个评价要素量化为若干个评价指标。其中客观评价分数应不少于2/3,利用教授专业知识、临床用药和采购管理经验进行主观评价指标不应超出1/3。
(2)每个评标教授委员会中药学教授对标有项目进行评价,临床类教授关键对标有项目进行评价。根据评标细则要求,将投标人资质证实材料审核后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作为标有符号项目标评价数据。
(3)汇总评标教授项目评分,将总分算术平均后,即为全部教授委员会组员对某一具体投标品牌最终评分。
(4)经过定量评价将投标产品根据得分高低排列,《公开招标目录一》中药品将得分最高3个品牌作为入围品牌;《公开招标目录二》中药品将每个评审层次得分最高3-12个品牌作为入围品牌。
(5)西药评标项目:
项目
要素
要素权重
评价指标
评价人
指标权重
评标标准
质量
52
临床疗效评价
10
产品质量
10
药品品牌著名度
5
药品使用顺应性和方便性
5
药品包装质量和实用性
5
生产企业规模
9
基础规格齐全度
8
科技创新
16
科技创新
16
价格
27
投标报价
27
信用
5
生产企业信用
5
主观分和客观分
1、 客观分占总分70%,主观评价分数占总分30%;
2、 质量分数占总分52%;
3、价格分数占质量分数52%。
(6)中成药评标项目:
项目
要素
要素权重
评价指标
评价人
指标权重
评标标准
质量
52
临床疗效评价
10
产品质量
10
药品品牌著名度
5
药品使用顺应性和方便性
5
药品包装质量和实用性
5
企业生产规模
17
科技创新
16
科技创新
16
价格
27
投标报价
27
信用
5
生产企业信用
5
主观分和客观分
3、 客观分占总分70%,主观评价分数占总分30%;
4、 质量分数占总分52%;
3、价格分数占质量分数52%。
4.2.2定性评价
(1)定性评价将入围品牌依得票多少排列。定性评价由评标教授委员会组员采取记名表决方法对入围品牌进行投票表决,按得票数由高到低次序确定中标候选品牌。
(2)评标教授委员会对《公开招标目录一》中药品,投票选择1个品牌作为中标候选品种。
评标教授委员会对《公开招标目录二》中单独定价或优质优价层次中药品,投票选择不多于4个品牌作为中标候选品种;GMP层次中投票选择不多于7个品牌作为中标候选品种。
票数相同时,由评标教授委员会组员对于票数相同品牌再次表决,根据4.2.2(1)确定成交候选品牌次序。表决后票数仍相同,确定定量评价分数高品牌为中标候选品牌。
4.3议价
4.3.1议价公告公布
《公开招标目录》中同一评审层次同一药品(通用名、剂型相同)投标品牌少于3家,进入议价程序。公开招标开标后,采购中心将经过公布议价公告,公布议价采购目录。
4.3.2价格谈判
(1)通知全部需要进行价格谈判投标人经过互联网进行价格谈判。
(2)议价教授委员会和投标人进行网上价格谈判。
(3)价格谈判结束后,被授权代表在价格谈判统计上加盖企业公章或签字确定,作为投标最终报价。
(4)由教授委员会审议价格谈判品种,经投票过半数以上经过为成交候选品种。
4.4确定中标(成交)候选品种
(1)对评标、议价遴选出候选品种,不足三个评审层次产品,管理小组和教授小组依据定性票数次序确定增加1-2个中标候选品牌;中标候选品种不能满足基础规格,管理小组和教授小组研究决定根据投标品种定性评价票数次序递补该基础规格产品,并报请领导机构办公室审议同意。
(2)在投标药品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不一样剂型、规格、包装间中标(成交)价应符合合理比价关系,不然采购人有权拒绝其成交,并从其它入围品牌中依据定性票数次序依次递补。
(3)《公开招标目录一》中标人,承诺中标品种任一规格以一样中标价格参与《公开招标目录二》评标和《集中议价目录》议价,可在签署承诺文件并选择配送商后直接进入《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手册》。
中标人中标品牌剂型下任一规格一旦选择上述方法进入《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手册》后,则该品牌剂型下全部规格不得再参与《公开招标目录二》和《集中议价目录》投标报价、评标、议价程序。如中标人不选择上述方法,则其全部规格均应经过参与《公开招标目录二》和《集中议价目录》投标报价、评标、议价程序后,方能确定是否中标成交。
五、集中议价
5.1集中议价公告公布
在此次集中采购范围内,药品名称(剂型)不属于《公开招标目录一》、《公开招标目录二》、《短缺药品目录》和《低价药品目录》均列入集中议价范围。采购中心将经过公布集中议价公告。
5.2集中议价规则
5.2.1制订集中议价品种投标报价上限
管理小组和教授小组遵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标准,参考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北京市和其它地域中标价格,制订集中议价采购品种投标报价上限。
5.2.2制订集中议价品种成交参考价
管理小组和教授小组遵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标准,依据集中议价规则对集中议价品种在投标报价上限基础上,参摄影关市场情况设定一定降幅而制订价格。
5.2.3网上报价
投标人网上报价,符合投标报价上限且不高于成交参考价产品直接进入成交候选品种目录;符合投标报价上限但高于成交参考价产品进入议价程序。
5.2.4议价
(1)议价教授委员会和投标人经过互联网进行价格谈判。
(2)价格谈判结束后,投标人在价格谈判统计上加盖企业公章或签字确定,作为投标人最终报价。
5.2.5确定集中议价成交候选品种
(1)价格谈判后仍不符合成交参考价品种,经教授委员会审议投票过半数以上经过为成交候选品种。
(2)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不一样剂型、规格、包装间投标药品报价应符合合理比价关系,不然采购人有权拒绝其成交。
六、直接挂网
挂网规则
(1) 纳入《短缺药品目录》和《低价药品目录》药品,按要求递交资质证实文件并经过资质审核。
(2) 网上报价须符合药品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应给医疗机构留有合理加价率。
(3) 挂网目录药品符合以上条款不予淘汰。
(4) 网上报价品种经管理小组和教授小组审核经过后成为成交候选品种。
七、采购和配送
7.1全市统一公布中标(成交)候选品种目录、统一采购价格
管理小组和教授小组审核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成交)候选品种目录报领导机构审定经过后,由北京市卫生局公布。采购中心依据中标(成交)候选品种目录,向中标(成交)企业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通知全部未中标(成交)企业。
采购中心制作采购手册并提供给采购人。采购手册分为《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充药品采购手册》和《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手册》。《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充药品采购手册》为《公开招标目录一》中标结果;《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手册》为《公开招标目录二》、《集中议价目录》、《短缺药品目录》、《低价药品目录》中标(成交)结果。
7.2中标(成交)通知书
(1)采购中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在网站上通知全部未中标投标人。
(2)中标(成交)通知书是药品购销协议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投标人含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标,应该依法负担法律责任。
7.3药品购销协议
(1)此次集中采购周期为24个月;《公开招标目录一》采购周期,根据基础药品相关要求实施。
(2)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医疗机构或区县小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和中标(成交)人或中标(成交)人委托经营企业签署购销协议,协议应严格根据协议范本所列项目认真填写,必需确定采购数量及回款时间。
(3)确定药品采购数量
对于医疗机构已使用过品种,采购人在签署协议时必需明确采购数量。
(4)医疗机构和投标人必需根据协议购销成交品种,不得在协议之外另行签署其它协议或协议。采购人必需实施集中采购成交价格,不得再和投标人进行价格谈判。
7.4协议推行
(1)假如中标人没有根据上述要求签署协议,采购人有理由取消该投标人全部中标(成交)资格。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其它入围品种中得票最高投标品种替换中标。
(2)中标人必需有能力推行协议义务,不得向她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包给她人。协议相关各方,必需根据协议购销成交品种,不得在协议之外另行签署其它协议或协议。假如中标人在推行协议时发生违约行为,采购人有权终止采购其全部中标品种。采购人必需实施集中采购成交价格,不得再和成交人进行价格谈判。
(3)参与此次集中采购医疗机构,均应根据药品购销协议要求价款结算条件对供给商按时结算,结算时间自货到之日起不得超出60天。
(4)采购人和中标人在推行协议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根据《公告制度》要求,对于违法违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将在采购中心网站上给公告。
7.5 评标定标结果公告
(1)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采购中心发出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应该向投标人公告评标和定标结果,内容包含定量评价分数、定性评价票数、中标候选品种等,并于签署药品购销协议后15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局提交书面评标汇报。
(2)投标人对公告评标、定标结果有质疑,可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3)凡在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公告栏中被公告过包含制造假资质证实文件企业,两年内取消该文件包含药品通用名下全部品种参与本市药品集中采购资格。公告包含经营企业违法违约行为,在审评中一次性扣除对应信誉分值。
采购人确定中标人在本招标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有权宣告其中标无效。
采购人在任何时候确定投标人在投标和履约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有权提请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并对情节严重者在两年内拒绝接收其投标。
7.6配送
为建立集中统一现代化医药品流配送体系,促进配送企业向集团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对本市大型药品经营企业从经营规模、纳税数额、中标品种数量、现代物流能力、执业药师数量、仓库面积、配送车辆、信息化水平等方面进行客观综合评价,由教授选择10家大型现代化配送企业作为集中采购药品统一配送商,并选择另外2家企业作为备选配送商。
投标人对每个投标品种在合格配送商范围内选择3家配送商(含投标人)。
统一配送商对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确有困难,可按区县范围选择一家药品经营企业根据一票制方法帮助配送。
对临床紧缺血液制品,可按原配送渠道采购;《公开招标目录一》中标产品配送根据北京市小区卫生服务零差率药品配送方法实施。
八、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通用协议条款
(BJYP-)
1、 定义
本协议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采购人”,是指全市全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投标人”,是指符合条件参与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药品生产企业和进口药品总代理企业(如中国总代理企业不含有药品经营资格,其可仅委托一家中国药品经营企业参与。
(3)“协议”,是指采购人和投标人根据药品购销协议格式签署协议,内容包含:
1) 投标人提交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
2)《中标(成交)通知书》;
3)《通用协议条款》;
4)其它相关文件。
(4)“协议价”,是指投标人在完全推行协议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投标人价格,也可解释为投标人对采购人实际供给价。
(5)“伴随服务”,是指依据协议要求投标人负担和供货相关辅助服务和协议中要求投标人应负担其它义务。
(6)“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是指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7)“采购周期”,是指此次集中采购成交协议推行期间,即采购人和投标人权利义务关系有效时间。此次集中采购采购周期为24个月。
《公开招标目录一》采购周期,根据基础药品相关要求实施。
2、 产地
“产地”,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
3、 规格
(1)应付药品规格应和中标候选通知书要求规格相一致。
(2)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4、使用期
除非采购人对使用期另有要求,投标人所提供药品使用期不得少于6个月。
5、专利权
投标人应确保采购人在使用成交药品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起诉。
6、包装
(1)除非对包装另有要求,投标人提供全部药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方法进行包装,以预防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具体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汇报书。包装、标识和包装箱内外单据应符合协议要求,包含采购人以后提出特殊要求。
(3)成交品种假如只有大包装(包装为三日量以上),投标人应依据采购人药品委托正当分装企业进行分包装,并由负担配送任务企业将分装后药品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7、数量
对于医疗机构已使用过品种,采购人在签署协议时必需明确采购数量。
8、付款
(1)本协议对投标人付款是作为采购人医疗机构。自采购人收到投标人配送药品后60日内,由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直接结算价款。
(2)投标人应向采购人提出付款要求,并提交对已交易药品发票和相关单证和协议要求其它义务已经推行证实。
9、价格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在协议使用期内投标人在本协议项下提交药品和推行服务价格应该是《中标候选通知书》和《成交候选通知书》中确定价格。在采购期内,假如成交药品发生政府性调价,由采购人和成交协商调整价格。投标人应负担已配送药品因政府性降价而造成损失。
10、 配送
中标(成交)生产企业或其委托合格配送商向医疗机构配送,标准上只许可委托一次。
每次配送时间和数量以采购人采购计划或协议为准。抢救药品配送不应超出4小时,通常药品配送不应超出二十四小时。配送时应提供同批号药检汇报书。
11、 伴随服务
(1)投标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一项或全部服务。
1)药品现场搬运或入库;
2)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用具;
3)对开箱时发觉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它不合格包装药品立即更换;
4)在采购人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5)其它投标人应提供相关服务项目。
(2)假如投标人对可能发生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应在报价时给予注明。
12、 质量确保及检验
(1)按协议交付药品质量应符合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标准,并和投标/集中议价时承诺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2)假如采购人确定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具体要求通知投标人。假如投标人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或经过检验证实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药品质量检验费用由投标人负担。检验在投标人交货最终目标地进行。
(3)采购人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定,对不符合协议要求或质量要求,采购人有权拒绝接收。投标人应立即更换被拒绝药品,不得影响采购人临床用药。
(4)采购人假如发觉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药检部门检验汇报),必需在7日内报采购中心和卫生行政部门立案。
13、投标人履约延误
(1)投标人应根据成交协议中采购人要求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2)在推行协议过程中,假如投标人碰到妨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情况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拖延事实、可能拖延时间和原因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中心。采购人或采购中心在收到投标人通知后,应立即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采购人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协议。延期应经过修改协议方法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3)如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费和/或终止协议。
14、 误期赔偿
(1)除本协议条款第13条要求情况外,假如投标人没有根据协议要求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采购人应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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