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目标是:严格控制基建规模,遵守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杜绝不规范的操作行为;科学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以最大限度和最快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始终贯彻“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追求高质量的建设产品。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局在京直属科研、事业单位,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统称直属单位)及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自有资金(含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
2、支持的建设资金)、国内外基本建设贷款所安排的,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以上(含)的建筑物、构筑物的:1.新建、翻建;2.改扩建;3.大型修缮;4.环境改造;5.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其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设施(以下统称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第四条 以下项目遵循从简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1、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地方政府或其他部门、单位提供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设施;2、与外系统合作建设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设施;3、与地方政府或其它部门置换、单纯购买的固定资产项目;4、系统内的企业、挂靠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5、100万元以下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设施建设项目。6、在京直属科研、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
3、第五条 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由各直属单位统一向总局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统一年度预算(计划)、分级管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的模式。第六条 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小组负责制。各直属单位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上报项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领导小组组长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及最终结果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保持相对稳定。所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需上报总局的初步设计文件,在上报总局前,须经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第七条 总局计划财务司为总局基本建设管理职能部门;各直属单位有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
4、(基建处、财务处或计划处等)为本级及下属各机构基建管理职能部门。项目建设的领导机构是项目承担单位成立的项目领导小组。项目建设的具体操作机构是项目承担单位所设立的基建办公室、项目办公室或基建处、项目筹建处等。第八条 总局鼓励条件成熟的基本建设项目试行代建制。总局直属单位是项目代建的委托人。在代建制试行阶段,项目代建方案(主要涉及代建单位的产生、代建阶段、投资管理程序、代建管理费、代建合同、奖励与处罚等)由直属单位报总局审批。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1项规定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均由各直属单位负责向总局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总局负责审批。超出总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的项目
5、,由总局初步审核后转报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的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待有关部门批复后,由总局转批。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2、3、4、5项规定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均由各直属单位负责向总局直接申报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不经过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由总局审批。第十一条 向总局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须由各直属单位(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统一由各直属单位上报总局审批。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本格式、内容要求须符合有关部门及本办法的规定(见附件一)。第十三条 总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由总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
6、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的要求,对项目进行评审。总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是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各项前期工作和委托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文件按照建设部关于颁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的通知(建质200384号)的要求编制和上报。初步设计的具体内容中,还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第十五条 总局直属单位本级的项目及初步设计文件中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含)或项目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含,包括地价)的非直属单位本级的项目,其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各直属单位上报总局审批。对拟建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含)的
7、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委托初步设计前先委托项目方案设计并向总局推荐二至三个方案设计。得到总局基本建设管理职能部门认可后,方可正式委托初步设计。第十六条 超出总局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建设总规模正负百分之五(含面积、投资中任一项)的初步设计文件,总局原则上不受理。第十七条 第十五条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其初步设计文件由总局委托各直属单位审批,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准文件报总局备案,审批的结果不得偏离总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该项目建设总规模的正负百分之五。符合上述条件者,总局承认其审批结果。第十八条 总局对直属单位上报的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进行审
8、查,适时批复。第十九条 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内容和对该项目的具体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由总局直属单位报总局,经总局初步审核后转报原批准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部门审批。待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总局转批。第二十条 编制、审查检验检疫综合实验用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的有关标准依据是检验检疫系统综合实验用房指标核算标准(附件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可参照执行。第三章 项目库管理及预算管理第二十一条 总局按财政部的统一规范和要求设立基本建设项目库,对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凡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均进入总局项目
9、库。只有进入总局项目库、且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各直属单位才可在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中申报基本建设年度支出预算。凡未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不得申报年度预算。第二十二条 总局根据事业发展规划、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基本建设项目择优排序:将已经总局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向财政部申报纳入财政部设立的项目库,并向财政部申报基本建设年度支出预算;已经国家其他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在列入财政部设定的项目库的同时,向原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部门申报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 总局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部下达的当年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向直属单位转批基本建设年
10、度投资计划和预算。 第二十四条 年度预算的编制上报下达、基本建设年度预算支出的调整、对基本建设项目支出进入年度预算及对基本建设项目进入两级(中央部门级、财政部级)项目库的要求细则、完成情况报告和绩效考评等,按财政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财建200233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216号)和财政部关于编制当年中央部门年度预算的相关通知要求执行。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为(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五个方面,下同
1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第30号令)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局第2号令)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均采用国内公开招标的方式。特殊情况:1、必须采用其他招标方式的,需报总局同意后再履行属地审批;2、必须国际招标的,按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自身条件,自行决定是否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且招标代理费用估价超过50万元(含)的,招标代理机构也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招标人应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进行严格
12、审查。严禁委托无有效资质、资质不足或资质不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第二十八条 总局委托直属单位按照国家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参照属地的管理规定,对基本建设项目内的所有招投标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遇有不确定事项应及时向总局基本建设管理职能部门报告。第五章 工程管理第二十九条 工程管理是项目承担单位所进行的项目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工程管理的主体是项目承担单位成立的具体操作机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组织协调和监督参与建设各方按照各自职责、合同及建筑规范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第三十条 实施工程建设的程序,各项规费、税费的缴纳和减免,质量监督,质量管理,工程单项验收,过程审计等,总局委托直属单位监督项
13、目承担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地方政府、地方基本建设主管部门等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总局在京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属新建、翻建、改扩建的项目,由各在京直属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向总局申报,总局汇总后统一向北京市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年度建房计划(含竣工项目计划),经北京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总局转批。 第三十二条 总局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程项目,自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起至总局批复竣工决算止的全部时段内,需按时由各直属单位向总局基本建设管理职能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报表(格式见附件三)第三十三条 经过批准的
14、初步设计文件是施工图设计和实施建设及设备采购的基本依据。如因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主要指标时,必须报经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单位同意后方可执行。凡总局批复初步设计文件的项目,涉及重大设计变更时(建设用地位置和面积改变、总图布局变化、功能改变、建设标准改变、建筑面积改变、总概算调增或大幅调减等),须报经总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非本条上述规定范围的项目或变化范围,总局委托项目所在的总局直属单位负责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为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工程的施工质量,同时避免对外签订无法履约付款的合同,直属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在部署项目建设进度时应主要依据以下因素:1、项目建设的合理周期;2、工程施工的合理工期
15、;3、年度预算可能安排的资金额度;4、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资金支付的规定。对于不合理的压缩和拖延建设周期、工期的项目,总局在安排年度预算时不予支持。第三十五条 凡适用本办法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发生如下情况,直属单位应及时据实报告总局基本建设管理职能部门:1、发生了不规范的招投标行为;2、发生了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3、被地方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停工;4、产生重大合同纠纷;5、实际工期比计划工期延期三个月以上;6、无法完成当年投资额的80%以上;7、实施过程中发现配套环境发生重大改变导致项目完成后无法投入正常使用;8、发生重大违规、违纪案件;9、总局安排的年度预算不能及时到位或被挪用
16、;10、项目领导小组组长或成员发生变动,项目操作机构主要人员发生变动。第六章 港口检验检疫配套设施项目管理 第三十六条 港口配套的检验检疫设施(以下简称港口配套设施)项目,依照国务院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44号)要求,应与港口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实施建设。 第三十七条 港口配套设施项目实行由直属单位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制,其责任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港口配套设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除按本办法附件一的要求编制外,还应增加采制样系统工艺论证内容和项目经济评价内容。项目投资估算依据机械采制样系统综合投资参考指标(见附件二)编制。可行性研
17、究报告经直属单位初审后报总局审批。第三十九条 利用国外贷款和利用国内贷款建设的港口配套设施项目,其转贷协议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同上报,并在项目获总局批准后生效。按照贷款协议还贷条款,项目所在的直属单位负责每年向总局申报年度还贷支出预算。第四十条 港口配套设施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由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后批复。第四十一条 港口配套设施项目的进口设备招标由总局组织实施,原则上采用国际公开招标方式。第四十二条 港口配套设施项目需要进口的设备,在招标完成后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要求,由直属单位向总局提出
18、办理减免税申请。第四十三条 与港口配套项目有关的出国团组要事先上报总局批准。其中考察团组原则上由总局组团。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审计第四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及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执行。第四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按照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及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财会字199817号)执行。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其会计核算同时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
19、5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库200239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4190号)。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第四十七条 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单位,通过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及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200412号)规定办理资金支付,不得违规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非中央财政安排的其他基建资金,包括地方政府支持的建设资金、建设单位自有资金、融资建设资金等,应在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分账核算。除非确因管理需要并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再开设基建专户,现存基建专户原则上“只出不进”。项目竣工后,结余资金应转入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分账核算,并及时办理原账户的清理撤户和备案手续。 第四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合理安排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总局根据财政部当年的通知精神,布置直属单位按时编报基本建设项目年度决算,由总局组织审查、汇总、上报财
21、政部。 第四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直属单位负责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及时进行各项财务清理工作,正确计算建设成本,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的要求编制和上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第五十条 提倡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主要过程或全过程跟踪审计。未委托过程审计的项目,在项目竣工后,由直属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聘请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并出具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作为决算批复必备文件之一。在京直属科研、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由总局指定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
22、过程审计。第五十一条 对拟上报总局的竣工财务决算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项目(在京直属科研、事业单位项目除外),由总局指定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复审。总局原则上以复审结论为参考依据对该项目概算进行调整。 第五十二条 总局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本建设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在项目总验收完成后,由总局审批或转报财政部审批。项目承担单位依据总局批复或直属单位转批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第八章 竣工验收及档案管理第五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决算及审计工作完成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前),由项目承担单位报直属单位或总局,申请项目总验收。第五十四条 总局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的项目,由总局组织总验收。向总局申请总
23、验收的项目,须由直属单位报总局,并附有:1、竣工决算;2、审计报告;3、国家质检总局基本建设项目总验收表(附件四)。 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同时须准备完整的验收资料(附件五)并作出初步的技术经济指标分析(附件六)。第五十五条 总局组织的项目验收组应在项目验收后,向申请验收单位出具该项目总验收意见(附件七)。第五十六条 总局委托直属单位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的项目由总局委托该直属单位组织验收,验收结果(附件七)与该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及附件四、附件六,由直属单位报总局。 第五十七条 竣工项目的档案管理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4月7日建设部令第7
24、8号)执行。 第九章 其他及附则第五十八条 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及投资的可能,同时为保障建设项目能够尽快发挥投资效益,总局对各直属单位的在建项目实行总量控制。总局对各直属单位申请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轻重缓急所主要依据的因素依次为:1直属单位在建项目的规模;2申请建设单位现有设施的数量;3申请建设单位现有设施的质量;4申请建设单位业务发展的需求情况;5所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成熟情况;6多处设施整合的必要性和技术经济分析。第五十九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06118号)要求编制和报送,并经财政部批准的在京直属科研、事业单位的大型修缮项目,总投资超过100万元(含)的,在财政部批准
25、项目后,其初步设计文件须报总局审定。第六十条 关于地方政府支持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对项目建设给予支持。1、地方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支持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总局将优先考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地方政府建设资金支持的,将首先用于冲减地价和取得“三通一平”的建设用地相关的各种费用。然后再依次用于适当扩大该项目的实验室建设面积、适当增加实验室建设标准、冲减总局对该项目的部分投资。3、地方政府给予税费减免的,总局不降低已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中批准的该项目实验室建设的投资标准。第六十一条 关于对拟出售旧有设施的1、拟出售旧有设施的,要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旧有设施进行
26、评估。2、拟委托的评估机构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并附相关资料,由直属单位报总局基本建设管理职能部门核准(附件八)。特殊情况,由总局基本建设管理职能部门指定评估机构。未经总局基本建设管理职能部门核准的评估机构,总局不承认其评估结果。3、实施对旧有设施的出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财行200764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3号)、关于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财200877号)和关于规范质检系统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使用事项审批权限
27、和报批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质检财2008261号)的规定办理。4、在京直属科研、事业单位旧有设施的处置,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具体规定程序办理。第六十二条 关于融资建设有条件地支持融资建设。1、经评估对项目承担单位业务发展及建设规划不产生负面影响;2、融资建设部分的标准与我方项目建设标准一致;3、若融资在同一栋建筑物内,建筑物的产权一般由我方所有,物业应由我方统一管理;4、有完善的融资方案(含合作协议、建设布局方案等)。第六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十条或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事项,直属单位应将其相关方案、文件等纳入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总局审批。1、确有特殊情况,不能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28、告一同报审的,最迟须于报送初步设计文件时落实并随该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一同报审。2、若该事项发生在总局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后,该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又属总局委托直属单位审批范围的,直属单位在批准该项目包含该事项的初步设计文件前,须报总局基本建设管理职能部门确认。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总局将根据问题的性质和程度,分别给予直属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通报批评、缓建、停建、阶段性停止审核该直属单位其他基建项目等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依据不同情况给予责令书面检讨、行政处分等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五条 总局将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对竣工验收后
29、的总局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六十六条 对建设手续齐全、一次通过验收、严格执行基建财务制度、投资和面积均不超过初步设计批准规模、同时获得国家级建筑奖项(鲁班奖)的项目,总局将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第六十七条 在建项目(含港口检验检疫设施项目,不含地方或其它部门、单位提供的完整项目)是指:已由总局批准或转批的,尚未完成由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始至竣工决算批复止全过程的总投资超过100万元(含)的基本建设项目。对已投入使用或已实际完成三个月以上,尚未向总局报批符合要求的竣工决算材料的在建项目,原则上暂缓对该项目所在直属单位申报的其他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30、。第六十八条 有关基本建设项目主要环节的审查,依据附件九执行。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内部审查,依据附件十执行。有关部分省区陆路口岸综合实验用房、倒班宿舍的建设,依据附件十一执行。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局计划财务司负责解释。各直属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可制定本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质检财 200436号)及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批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质检财20059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中所引用法规出现修订更新的,以修订、更新后的法规为准。附件一:国家质检总局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
31、研究报告基本内容要求一、基本内容(一)基本情况1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人员、资产规模、财务收支、上级单位等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资质等级等。融资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等。2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职务、职称、专业、联系电话、与项目相关的主要业绩。3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属性、主要工作内容、预期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情况;主要预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指标;项目总投入情况(包括人、财、物等方面)。(二)必要性与可行性1项目背景情况。项目受益
32、范围分析;国家需求分析;项目承担单位需求分析;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分析。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项目实施对促进事业展或完成行政工作任务的意义与作用?3项目实施的可行性。项目的主要工作思路与设想;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及可靠性分析;项目预期社会效益分析;与同类项目的对比分析;项目预期效益的持久性分析。4项目风险与不确定性。项目实施存在的主要风险与不确定分析;对风险的应对措施分析。(三)实施条件1人员条件。项目负责人的组织管理能力;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专业、对项目的熟悉情况。2资金条件。项目资金投入总额及投入计划;对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需求额;其他渠道资金的来源及其落实情况。3基础条件。项目承
33、担单位及融资单位完成项目已经具备的基础条件(重点说明项目单位及融资单位具备的设施条件,需要增加的关键设施)。4其他相关条件。(四)进度与计划安排。(五)主要结论。 二、附图: 1、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单体工程报单体平面布置图); 2、区域规划图; 三、附件: 1、土地使用证,或选址意见书、土地转让意向书、土地划拨文件等; 2、环境影响、地震灾害评估报告(有生化、理化的项目须增报劳保卫生评价报告);3、建设条件和配套条件供水、供电、通讯、排污、道路交通;4、拟出售的旧有设施评估报告;5、关于项目承担单位人员编制情况的批件。6、关于项目承担单位业务增长情况的证明。7、关于项目承担单位重点实验室情况的
34、证明。 四、附表: 投资估算表 参照财政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财建2002338号)文中对基本建设支出按经济性质分类的标准及其内涵分别列表。五、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9号令)中规定的内容。六、“四节”内容: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详细明确该项目节约用水、节约能源、节约材料、节约占地的主要技术手段和效果。附件二:检验检疫系统综合实验用房指标核算标准一、综合实验用房的划分:1、业务实验用房:实验室、检测室、仪器室、报检厅、样品间、制样间、车间、气瓶室、药品库、危险品库、备品备件库等。2、办公管理用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
35、、档案室、文印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单身宿舍、警卫室等。3、附属用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二、综合实验用房面积计算标准、使用机构人员编制总人数中的30%人员计列办公管理人员,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文)核定办公管理用房面积。2、使用机构人员编制总人数中的70%人员计列业务实验人员,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计; 3、经总局人事部门核定的长期聘用工作人员,按每人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计;4、未列入出售范围的,继续用于本机构办公管理及业务实验的
36、本机构产权房,在核算该机构申请新建综合实验用房面积时,分别按其将来用途(办公管理、业务实验)的100%计扣应建总面积。本机构正在使用着的,且将继续使用的非本单位产权房,在核算该机构申请新建综合实验用房面积时,分别按其将来用途(办公管理、业务实验)的50%计扣应建总面积。5、经上述核算后,应新建面积尚不足5000平方米的使用机构,可用核算面积按千位上浮取整作为最大可建面积应新建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按实际核算面积控制。6、以使用机构申请建设前三年的业务量增长(以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批次为主要测算依据)平均递增率乘以上述建设规模(基数)预留发展空间,但最大不超过基数的20%。负增长的,不预留发展
37、空间。7、在上述建设规模的基础上,凡使用机构内有总局批准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每一个实验室可增加300平方米建筑面积;列入有总局批准的区域性中心实验室的,每一个实验室可增加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征地标准: 需新征城市用地建设的项目,其征地数量的依据为:经上述标准核定的总建筑面积;拟征地块所必须遵守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征用地块面积原则上不大于以当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允许的最低建筑密度计算出的面积(隔离场建设用地及由地方政府无偿提供建设用地的除外)。用地方无偿提供建设用地的面积乘以此地块规定建筑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不增加该项目中央财政投资应负担建设的面积。四、新建项目编制及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
38、时的参考性综合经济指标(不含地价,单位:元/平方米):1、办公管理用房(权重0.3)正副厅级机构3000正副处级机构2500正副科级机构20002、业务实验用房(权重0.7) 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正副厅级机构480044004000正副处级机构400036003200正副科级机构3200280024003、为方便计算,附属用房分摊在上述两项内,不单列。院区建设(小市政、园林绿化等)、大市政配套等一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计。 4、综合核算表 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正副厅级机构456042804000正副处级机构385035703290正副科级机构3140286025805、港口配套设
39、施(1)机械采制样系统综合投资参考指标(单位:万元/套) 铁矿石铁矿石(含机械手)煤炭进口230026001600国产1500800(2)同时建设2套以上机械采制样系统,每增加1套的综合投资按参考指标70%计入总投资。(3)综合投资指标中采制样附属用房标准(包括中央控制室、办公室、倒班宿舍、制样车间、其他附属等):建1套机械采制样系统按700平方米计;建2套以上机械采制样系统按1000平方米计。6、总局将依据国家政策和建筑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不定期对上述经济指标进行系数调整。本办法公布时,调整系数为1.0。五、东、中、西部的划分:东部地区包括:北京、上海、天津、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
40、、广东。中部地区包括:黑龙江、吉林、山西、河南、湖北、安徽、湖南、江西、海南。西部地区包括:新疆、西藏、甘肃、青海、四川、陕西、重庆、贵州、云南、宁夏、内蒙古、广西。其中广西、内蒙古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列入西部地区。根据检验检疫系统实际情况,海南列入中部地区。六、使用不足十年的设施,原则上不安排改造和大型修缮项目。改造和大型修缮项目,在编制和审核初步设计文件时,其投资标准首先以改造项目的实际需求编制和审定,但一般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多层)至1500元/平方米(高层)。七、关于业务实验用房的比例:拟建设施按设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的所有在用房屋设施中,业务实验用房的建筑面积比例,应不少于总房
41、屋设施建筑面积的50%。八、除按行业规范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外,下述表格应随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一同报送:1、基本指标表;2、技术经济指标表。九、检验检疫机构中保健中心的改造项目所需建设投资,按财政性资金:经营服务性资金=6:4的比例进行核定。使用机构拥有的检验检疫设施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本标准规定的规模,尚申请购买或新建保健中心的,中央财政不安排建设资金。其他类似情况,遵照“财政性资金只能用于安排与政府职能、行政执法相关的设施建设”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单独审定。基本指标表项目名称: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数初步设计申报数是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数的%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概算(万元)
42、1、中央财政拨款2、地方财政支持3、自有资金4、融资5、其他其中地价(万元)其他指标建筑基底面积()容积率道路广场面积()建筑密度绿地面积()绿化率汽车停车泊位(辆)自行车停放位(辆)室内室外本项目房屋功能比例业务实验用房()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办公管理用房()占总建筑面积比例%附属用房()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本机构全部房屋功能总比例业务实验用房()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办公管理用房()占总建筑面积比例%附属用房()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项目,不填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数”栏附件三:国家质检总局基建项目进度报表项目名称: 年 期可研报告批准文号建设或改造面积平方米初步设计批准文号计划
43、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一、概算数: 二、累计到位数:1、中央财政拨款1、其他资金累计到位2、地方财政支持2、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累计到位3、自有资金3、本年财政拨款到位4、融资三、累计支出数:5、其他四、预计下季度需财政拨款数工 程 简 报(包括形象进度描述、招投标情况、设备安装情况、下季度用款需求的主要依据、项目主要问题反映等的文字描述)总局直属单位: 项目领导小组组长: 制表人电话: 报送日期: 注:1、本报表每年报4期,分别于3、6、9、12月终后5日内由各直属单位向总局基本建设管理职能部门报送。 2、其他资金累计到位数指除财政拨款以外其他来源的基建资金累计到帐数额。 3、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累计
44、到位数指截止到上年度末历年安排本项目的财政拨款总额(以前年度预算之和,无论是否全部支出)。 4、本年财政拨款到位数指截止到本期末已安排本项目的财政拨款总额(本年已安排用款计划之和,无论是否全部支出)。附件四:国家质检总局基本建设项目总验收表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点项目用途结构类型项目概况可研报告审批(文件号)面积投资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号)面积投资实际完成情况面积投资房屋产权证(文件号)建筑面积土地使用证(文件号)建筑面积施工图审查意见开工日期交付使用日期竣工备案日期主要勘察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设计单位资质等级总包施工单位资质等级主要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附件五:竣工验收项目需备资料清单 (与向城市档案馆备案资料同) 序号名称1项目批复文件2工程质量设计检查报告3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5规划许可证6施工许可证7工程质量勘察检查报告8工程竣工图9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