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目 录
1 总则 4
2 工作机构 4
3 生产许可程序 5
3.1申请和受理 5
3.2试生产 6
3.3实地核查 7
3.4产品抽样和检验 7
3.5审定和发证 8
4 审查要求 8
4.1基础生产步骤和关键工艺控制 8
4.2必备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设备 10
4.3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措施 16
4.4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 16
5 生产许可证书 19
6 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21
7 集团企业生产许可 21
8 分包装企业生产许可 21
9 监督检验 22
10 违法处理 23
11 收费 23
12 工作人员守则 24
13 对许可工作监督 24
14 附则 24
附件1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措施 25
附件2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标准目录 38
附件3 日用香料香精产品标准目录 42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依据《中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行政许可法》、《中国食品卫生法》、《中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措施》等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全部企业,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食用香料香精产品。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分为食用香料和食用香精两大类。食用香精按用途分为食品用香精、烟用香精、化妆品用香精、餐具洗涤剂用香精等。本细则中香精也包含热反应香精产品和香基产品(以下统称香精)。
1.4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分为天然香料、生物技术香料、合成香料和香精4个生产许可产品单元(见表1)。
表1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产品单元分类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小类
产品举例
1
天然香料
蒸馏类
香叶油
浸提类
桂花浸膏
冷榨(磨)类
冷磨柠檬油
其它类
天然薄荷脑
2
生物技术香料
不分类
发酵法丁二酮
3
合成香料
不分类
香兰素
4
香精
液体类
水溶性香精
浆(膏)状类
指香精在常温下或稍经加热搅拌即成为流动粘稠体态,如猪肉膏状香精。
固体(粉末)类
指以香料和其它添加剂、载体等,经过搅拌制成均匀拌和型粉末香精和/或利用一些壁材(高分子物质),将芯材(香料等混合物)包裹成微小囊状物微胶囊型粉末香精等,如鸡肉粉末香精。
2 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办事机构。
2.3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审查部关键负担以下工作:起草《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香料香精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技术要求改变,立即提出修订、补充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意见和提议;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宣贯《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组织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国家注册审查员、审查组长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培训;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定时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审查分部实地核查工作质量;审查、汇总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分部报送申请取证企业相关材料,将符合条件企业申证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负担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交办其它事宜。
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审查分部关键负担以下工作:配合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制修订《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依据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相关标准改变立即提出修订、补充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意见和提议;组织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工作;汇总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企业审查材料、负担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交办其它事宜等。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审查部和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审查分部负担单位另文公布。
2.4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负担发证检验、强制检验、和企业检验能力比对工作。检验机构负担单位另文公布。
2.5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在审查部配合下对企业进行实施细则宣贯;组织企业实地核查;汇总企业申请及审查材料和生产许可监督和管理工作。
2.6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监督检验工作。
3 生产许可程序
3.1申请和受理
3.1.1申请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应该含有以下条件:
3.1.1.1含有有效营业执照(正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范围应该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食用香料香精产品;
3.1.1.2有和所申请生产产品相适应专业技术人员;
3.1.1.3有和所申请生产产品相适应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1.1.4有和所申请生产产品相适应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1.1.5含有健全有效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保障制度;
3.1.1.6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3.1.1.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严禁投资建设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情况;
3.1.1.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它要求,还应该符合其要求。
3.1.2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该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各一式三份,其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
3.1.2.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在填写生产许可申请书时,1.“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内容,填写申证产品单元“产品小类”和本小类三种不一样用途(食品用、烟用、日用等)各一个主导产品名称和用途;不分小类产品申证单元填写本单元主导产品名称和用途(食品用、烟用、日用等);2.“其它需要说明情况”一栏内容,必需首先填写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本企业(1)只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2)既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又生产日用香料香精产品;(3)只生产烟用香料香精产品。
3.1.2.2企业加盖公章有效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出示原件);
3.1.2.3企业生产使用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安全卫生要求《企业自我申明》;
3.1.2.4企业按本细则要求制订各项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3.1.2.5产品使用说明书;
产品使用说明书内容应包含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及警示内容和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产品标准要求相关内容;
3.1.2.6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需要提交其它材料。
3.1.3申请和受理
3.1.3.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提出申请后,根据实施细则要求对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应该受理申请,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经过补正达成要求,应该一次性通知企业需要补正内容,并于当场或在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未通知企业,视为受理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应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1.3.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对只生产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申证企业,应该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寄(送)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分部。
3.2试生产
3.2.1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能够对申请取证产品组织小批量试生产;
3.2.2企业试生产产品,必需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负担生产许可产品检验任务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批批检验。检验合格,应该在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3.2.3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企业应该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试生产该产品。
3.3实地核查
3.3.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通常由2至4名国家注册审查员组成,且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审查组组员中应有一名熟悉香料香精行业生产情况国家注册审查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派1名观察员参与实地核查;
只生产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申证企业,由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分部按上述标准组织对申证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审查组。
3.3.2审查组组织单位应该制订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填写《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在实地核查前5日内通知企业。企业应该配合审查人员工作;
3.3.3审查组应该根据《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措施》(见4.3)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企业实地核查统计》和《企业实地核查汇报》,企业责任人应该在《企业实地核查汇报》上签字认可。核查时间通常为1-2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施组长负责制;
3.3.4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汇报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并给企业留存核查统计和核查汇报复印件。不能当场确定实地核查结论,审查组组织单位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实地核查结论。
3.3.5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或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分部应该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工作;
3.3.6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申证企业,应该主动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3.7企业实地核查结论不合格,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审查工作终止;由组织审查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分部将相关资料按要求报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审查部审查无误,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4产品抽样和检验
3.4.1企业实地核查结论合格,审查组应该依据《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见4.4.1)抽、封样品,填写《抽样单》一式四份,通知企业全部负担产品检验任务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络方法,由企业自主选择,并通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送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4.2检验机构应该在收到企业样品和抽样单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加盖公章《检验汇报》,连同加盖检验单位公章抽样单各一式四份(企业、省局、审查部、审查中心各一份),一并寄到审查组组织单位。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要求期限;
3.4.3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申证企业,应该主动配合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4.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组织审查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分部将相关资料按要求报送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该审查部经审查无误,再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审定和发证
3.5.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分部应该根据相关要求对企业《食用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等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统计》、《企业实地核查汇报》、《检验汇报》和《抽样单》原件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不包含产品检验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各一式两份报送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
3.5.2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依据每家企业全部上报材料复核结果填写《审查意见书》;
3.5.3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将同批企业材料汇总复核结果填写《审查汇报书》。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不包含产品检验时间)内将《审查汇报书》、《审查意见书》、《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等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统计》、《企业实地核查汇报》、《检验汇报》和《抽样单》原件各一份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应该将企业申请书等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述材料存档备查,保留期限为3年;
3.5.4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0日(不包含产品检验时间)内完成对上报材料审查,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3.5.5国家质检总局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不包含产品检验时间)内做出是否准予生产决定。准予生产,应该自做出准予生产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不准予生产,应该自做出不准予生产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6国家质检总局统一以公告、网络()方法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目。
4 审查要求
4.1基础生产步骤和关键工艺控制
4.1.1天然香料单元基础生产步骤和关键工艺控制
申证企业应依据所生产天然香料产品制订生产步骤,并制订对应程序文件。
*浸 提
*蒸 馏
冷榨(磨)
其它方法
*分 离
后处理
*原 料
成品检验
包 装
油水分离
分 离
其它工序
成 品
入 库
4.1.1.1基础生产步骤示意图
注:对仅购置粗制品进行后处理精制加工企业,需制订本企业满足生产需要生产步骤和程序文件。
4.1.1.2关键工艺控制:企业应对以下关键工序制订操作程序并标注关键控制点(用*表示):
(1)原辅材料质量进厂验收;
(2)生产天然香料各产品小类关键工序(见表2)。
表2 生产天然香料各产品小类关键工序
产品单元
产品小类
关键工序、关键控制点(*)
天然香料
蒸馏类 (如香叶油)
蒸馏工序、时间和温度
浸提类 (如桂花浸膏)
浸提工序、时间和溶剂回收
冷榨(磨)类 (如冷磨柠檬油)
分离
其它类 (如天然薄荷脑)
其它对应工序(如结晶等)
注:企业可依据本身生产产品情况,制订关键工序并标注关键控制点。
4.1.2生物技术香料单元基础生产步骤和关键工艺控制
申证企业应依据所生产生物技术香料产品制订生产步骤,并制订对应程序文件。
4.1.2.1基础生产步骤示意图
*生物反应
粗 制 品
生物制剂
反应产物
反应产物检验
后处理
成品检验
包 装
入 库
*原 料
粗制品检验
精 制
注:对仅购置粗制品进行后处理精制加工企业,需制订本企业满足生产需要生产步骤和程序文件。
4.1.2.2关键工艺控制:企业应对以下关键工序制订操作程序并标注关键控制点(用*表示):
(1)原辅材料质量进厂验收;
(2)生物反应工序,其关键控制点如控制反应温度等。
4.1.3合成香料单元基础生产步骤和关键工艺控制
*化学反应
中间品
中间品检验
*精 制
成品检验
包 装
入 库
*原 料
辅 料
粗制品
化学反应
4.1.3.1基础生产步骤示意图
申证企业应依据所生产合成香料产品制订生产步骤,并制订对应程序文件。
注: 对仅购置粗制品进行后处理精制加工企业,需制订本企业满足生产需要生产步骤和程序文件。
4.1.3.2关键工艺控制:企业应对以下关键工序制订操作程序并标注关键控制点(用*表示):
(1)原辅材料质量进厂验收;
(2)购置半成品经后处理加工制成成品企业,精制工序是关键工序,其关键控制点如控制精馏真空度、结晶速度等;
(3)经一次或数次化学反应并经后处理制成成品企业,化学反应工序和后处理工序全部是关键工序,其关键控制点如控制反应滴加速度、反应温度、压力,精制蒸馏真空度、结晶速度等。
4.1.4香精单元基础生产步骤和关键工艺控制
4.1.4.1基础生产步骤示意图(见步骤图1至3)
申证企业应依据所生产香精产品制订生产步骤,并制订对应程序文件。
4.1.4.2关键工艺控制:企业应对以下关键工序制订操作程序并标注关键控制点(用*表示):
(1)原辅材料质量进厂验收;
(2)称量配制、投料、搅拌、加工、均质、过滤、拌和工序;
(3)配制加工设备、灌装设备和存贮设备清洗和消毒;
(4)热反应香精反应工序,其关键控制点如加工温度不得超出180°C,在180°C加工时间不得超出1/4小时,在加工中pH值不得超出8;加入合成香料和食品添加剂必需在反应结束后才可被加入,这些物质不得参与热反应。
4.2必备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设备
4.2.1天然香料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设备
4.2.1.1天然香料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见表3)
表3 天然香料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
产品单元
产品小类
必备生产设备
天然香料
蒸馏类(如香叶油)
计量器具、蒸馏设备、馏出物接收器
浸提类(如桂花浸膏)
计量器具、浸提/蒸发浓缩/溶剂回收设备或装置
冷榨(磨)类 (如冷磨柠檬油)
计量器具、压榨(磨皮)设备、分离设备
其它类 (如天然薄荷脑)
计量器具、蒸馏、结晶等设备
注:天然香料品种很多,生产工艺所需设备现有共性也有个性,对不一样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含有表3中必备生产设备和其它个性化工序在工艺文件中所要求对应生产设备;对分包装申证企业所必备设备,应和其分包装申证产品工艺文件中需要设备一致。
4.2.1.2天然香料生产企业必备检验仪器设备(见表4)
表4 天然香料生产企业必备检验仪器设备
产品单元
产品小类
必备检验仪器设备
天然香料
蒸馏 (如香叶油)
分析天平、折光仪、比重瓶/密度仪
浸提类(如桂花浸膏)
分析天平、(减压蒸馏装置)
冷榨(磨)类(如冷磨柠檬油)
分析天平、折光仪、比重瓶/密度仪
其它类(如天然薄荷脑)
分析天平和其它适宜检测仪器设备
注:天然香料品种很多,不一样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现有共性也有个性。企业应含有申证产品国家(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所要求出厂检验项目、原料进厂验收标准(规格)所对应检验仪器设备。仪器精度必需符合产品要求。
4.2.2生物技术香料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设备
4.2.2.1生物技术香料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见表5)
表5 生物技术香料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
产品单元
必备生产设备
生物技术香料(如发酵法丁二酮)
计量器具、(发酵设备)/提纯设备
注: 生物技术香料生产工艺所需设备因采取生物技术不一样而有差异,对不一样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含有表5中必备生产设备及工艺文件中所要求对应生产设备;对分包装申证企业所必备设备,应和其分包装申证产品工艺文件中需要设备一致。
4.2.2.2生物技术香料产品生产企业必备检验仪器设备(见表6)
表6 生物技术香料生产企业必备检验仪器设备
产品单元
必备检验仪器设备
生物技术香料(如发酵法丁二酮)
分析天平、折光仪、密度仪、(气相色谱仪)
注: 不一样工艺生产生物技术香料,其出厂检验项目现有共性也有个性。企业应含有申证产品国家(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中所要求出厂检验项目、原料进厂验收标准(规格)所对应检验仪器设备。仪器精度必需符合产品要求。
4.2.3合成香料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设备
4.2.3.1合成香料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见表7)
表7 合成香料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
产品单元
必备生产设备
合成香料(如香兰素)
计量器具、反应设备、提纯设备
注:合成香料品种很多,生产工艺所需设备现有共性也有个性,针对不一样产品品种生产加工,企业应含有表7中必备生产设备和其它个性化工序在工艺文件中所要求对应生产设备;对分包装申证企业所必备设备,应和其分包装申证产品工艺文件中需要设备一致。
4.2.3.2合成香料产品生产企业必备检验仪器设备(见表8)
表8 合成香料生产企业必备检验仪器设备
产品单元
必备检验仪器设备
合成香料(如香兰素)
分析天平、相关纯度测定仪器或装置等
注: 合成香料品种很多,不一样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现有共性也有个性,企业应含有申证产品国家(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所要求出厂检验项目、原料进厂验收标准(规格)所对应检验仪器设备。仪器精度必需符合产品要求。
4.2.4香精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设备
4.2.4.1香精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见表9)
表9 香精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
产品单元
产品小类
必备生产设备
香精
液体类
计量器具、带搅拌反应罐(釜)和/或均质机、过滤装置和灌装设备等
浆(膏)状类
计量器具、带搅拌和加热温度控制反应罐(釜)和/或均质机、过滤装置和灌装设备等
固体(粉末)类
计量器具、带搅拌反应罐(釜)、喷雾干燥设备或拌合(挤出)设备、过筛或金属探测装置、包装设备等
注:以上设备视企业生产香精产品实际情况可增减;对分包装申证企业所必备设备,应和其分包装申证产品工艺文件中需要设备一致。
步骤图1 液体类香精工艺步骤图
合格
搅拌、加工(或均质)*
过滤*
灌装称量
检 验
合格
粘贴标识
封口、装箱、打包
包装桶检验
静置
称量配制*
原料预处理过滤、
溶解、冷却
原料查对领用
注:*为关键工序或关键控制点。
步骤图2—1 浆(膏)状类香精工艺步骤图
合格
搅拌(均质)加工*
灌装称量
检验
合格
粘贴标识
封口、装箱、打包
包装桶检验
称量配制*
原料预处理过滤、溶解、冷却
原料查对领用
注:*为关键工序或关键控制点。
步骤图2-2 热反应香精类工艺步骤图
合格
合格
原料预处理
称量投料*
升温控温反应*
搅拌或均质*
塔体清洗
烘塔预热
喷雾干燥
冷却出料
拌合*
冷却降温
浆(膏)类香精
过筛*
称量投料*
固体(粉末)类香精
调配原料查对领用
称量投料*
反应产物
喷粉原料查对领用
反应原料查对领用
注:*为关键工序或关键控制点。步骤图3 固体(粉末)类香精工艺步骤图
合格
选择设备工具
选择计量器具
原料查对领用
塔体清洗
烘塔预热
准备阶段
称量投料*
喷雾干燥
冷却出料
拌和(或挤出)*
生产阶段
过 筛
升温熟化
冷 却
滴加香基
均 质*
过筛或金属探测
包装称量
包装桶检验
封口、装箱、打包
包装阶段
检验
合格
过筛
注:*为关键工序或关键控制点。
4.2.4.2香精生产企业必备检验仪器设备(见表10)
表10 香精生产企业必备检验仪器设备
产品单元和小类
产品用途
必备检验仪器设备
香精
液体类
食品用香精
折光仪、密度仪、显微镜(乳化)、无菌操作台或无菌操作室等
烟用香料香精
折光仪、密度仪等
日用香精
折光仪、密度仪等
香精
浆(膏)状类
食品用香精
分析天平、生化培养箱、灭菌消毒釜、显微镜、无菌操作台或无菌操作室等
烟用香料香精
折光仪、密度仪等
日用香精
折光仪、密度仪等
香精
固体(粉末)类
食品用香精
分析天平、生化培养箱、灭菌消毒釜、显微镜、无菌操作台或无菌操作室等
日用香精
折光仪、密度仪等
注:因为香精品种很多,生产工艺和所需检验仪器有共性也有个性,企业应含有申证产品国家(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所要求出厂检验项目、原料进厂验收标准(规格)所对应检验仪器设备。仪器精度必需符合产品标准(规格)要求。
4.3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措施(见附件1)
4.4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
4.4.1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在企业成品库中抽样。随机抽取在保质期内企业主导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每一小类抽一个产品,抽样数量通常为100mL(g)*2,其中100mL(g)供检验用(有微生物指标要求样品或昂贵香料产品样品可按该产品标准要求抽取样品,特殊情况例外),另100mL(g)供复检备查。产品标准中有和标样对比检验项目时,企业应提供同一型号产品标样100mL(g)(出现特殊情况需在抽样单上写清楚)。
审查组抽样人员2人和申证企业陪同人员对所抽样品确定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申证企业盖章;将所抽样品分别用塑料袋密封,一份送检样品、标样和四份抽样单放在适宜包装箱内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审查组组织单位盖章、抽样人员署名和抽、封样日期;另一份留企业备查。
4.4.2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检验内容及判定标准
4.4.2.1天然香料单元检验内容及判定标准
(1)天然香料单元检验内容(见表11)
表11 天然香料单元检验内容
序号
检验内容
发证检验
关键控制检验
备注
1
色状
√
2
香气
√
3
含量
√
√
4
相对密度
√
√
5
折光指数
√
√
6
旋光度
√
√
7
熔点/凝固点
√
√
8
干燥失重
√
9
酸值
√
10
重金属(以Pb计)
√
√
11
砷(As)
√
√
注:发证检验内容、关键控制检验内容依据申证单元产品标准作为判定标准(不一样产品其检验内容有增减)。
(2)判定标准:发证检验内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4.4.2.2生物技术香料单元检验内容及判定标准
(1)生物技术香料单元检验内容(见表12)
表12 生物技术香料单元检验内容
序号
检验内容
发证检验
关键控制检验
备注
1
色状
√
2
香气
√
3
含量
√
√
4
相对密度
√
√
5
折光指数
√
√
6
旋光度
√
√
7
熔点/凝固点
√
√
8
干燥失重
√
9
酸值
√
10
重金属(以Pb计)
√
√
11
砷(As)
√
√
注:发证检验内容、关键控制检验内容依据申证单元产品标准作为判定标准(不一样产品其检验内容有删减)。
(2)判定标准:发证检验内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4.4.2.3合成香料单元检验内容及判定标准
(1)合成香料单元检验内容(见表13)
表13 合成香料单元检验内容
序号
检验内容
发证检验
关键控制检验
备注
1
色状
√
2
香气
√
3
含量
√
√
4
相对密度
√
5
折光指数
√
6
熔点/凝固点
√
√
7
干燥失重
√
8
酸值
√
9
重金属(以Pb计)
√
10
砷(As)
√
注:发证检验内容、关键控制检验内容依据申证单元产品标准作为判定标准(不一样产品其检验内容有
增减)。
(2)判定标准:发证检验内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4.4.2.4香精单元检验内容及判定标准
(1)香精单元检验内容(见表14)
表14 香精单元检验内容
序号
检验内容
发证检验
关键控制检验
备注
1
色状
√
不含烟用
2
香味
√
含烟用
3
香气
√
含烟用
4
溶解度
√
不含烟用
5
酸值
√
含烟用
6
相对密度
√
√仅烟用
含烟用
7
折光指数
√
√仅烟用
含烟用
8
过氧化值
√
√
不含烟用
9
水份
√
不含烟用
10
甲醇
√
√
不含烟用
11
澄清度
√
仅烟用
12
溶混度
√
仅烟用
13
粒度
√
不含烟用
14
原液稳定性
√
不含烟用
15
千倍稀释稳定性
√
不含烟用
16
挥发性成份总量
√
仅烟用
17
蒸发后残留物含量
√
含烟用
18
细菌总数
√
√
不含烟用
19
大肠菌群
√
√
不含烟用
20
食盐含量
√
不含烟用
21
铅含量
√
√
仅烟用
22
重金属(以铅计)
√
√
不含烟用
23
砷含量
√
√
含烟用
24
标签
√
仅烟用
注:发证检验内容、关键控制检验内容依据申证单元产品标准作为判定标准(不一样香精产品其检验内
容有增减)。
(2)判定标准:发证检验内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申证产品不合格。
4.4.3检验程序
4.4.3.1检验机构对送检样品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立案企业标准要求各项指标进行检验。
4.4.3.2检验机构应按时完成检验任务,并提交盖公章后产品质量检验汇报各一式四份(企业、省局、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
5 生产许可证书
5.1《生产许可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含有相同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5.2《生产许可证书》应该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食用香料香精)、证书编号、发证日期、使用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含申证产品单元及产品小类。
5.3《生产许可证书》使用期为3年。使用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应该在《生产许可证书》使用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重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其申请、审批程序根据本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实施。
5.4在《生产许可证书》使用期内,企业拟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小类时,拟增加产品生产许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实施。符合条件,换发《生产许可证书》,但使用期不变。
5.5在《生产许可证书》使用期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由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情况,另文公布实地核查补充要求、产品质量检验和证书变更要求等要求。
5.6在《生产许可证书》使用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包含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该根据本实施细则相关要求,重新申请生产许可。
5.7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改变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未发生改变;企业《生产许可证书》遗失或毁损,企业应该在名称变更、证书遗失或毁损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
5.7.1申请变更或补领证书企业,应该填写《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或《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变更证书企业,应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更名证实、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申请补领证书企业,应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企业在省级以上关键报纸上发表遗失申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7.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后,应该根据本实施细则3.1.3.1要求实施。
5.7.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对企业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材料审查结果填写《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并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和《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并抄报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
5.7.4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企业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符合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准予变更或补领,颁发新《生产许可证书》,使用期不变。不符合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通知书》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5.8《生产许可证书》注销
企业在《生产许可证书》使用期内,不再从事该产品生产,应该按要求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手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该收回企业《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以书面形式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立案,并抄报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注销企业名目。
6 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6.1生产许可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 字头(QS)和“质量安全”汉字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和“质量安全”四个汉字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QS标志由企业自行加印。QS标志能够根据要求放大或缩小。
6.2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QS**-*****-*****。QS表示生产许可,12位阿拉伯数字前2位为受理省局编号,中间5位为产品编号,后5位为企业序号。
6.3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应该自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6.4对注销生产许可证证书企业,其编号在要求期限内不得再次使用。
7 集团企业生产许可
7.1集团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分企业或生产基地(简称所属单位)含有法人资格,能够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所属单位不含有法人资格,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
7.2各所属单位不管是否含有法人资格,均能够和集团企业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申请。
7.3集团企业和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该向集团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其申请、审查和审批程序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实施。
7.4集团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书》后,新增所属单位申请生产许可且需要和集团企业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新增所属单位按本实施细则要求审查合格后,将集团企业原《生产许可证书》收回,换发新《生产许可证书》,生产许可使用期不变。
7.5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包装、说明书上应该标注所属单位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7.6所属单位和集团企业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该在其产品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企业和所属单位名称、住所和集团企业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或仅标注集团企业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7.7其它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参考集团企业办理。
7.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书》、标志和编号;不得出租、出借或以其它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书》、标志和编号。
8 分包装企业生产许可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分包装企业申办生产许可证时,应严格实施本实施细则内容要求。针对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分包装过程有别于生产过程特殊性,现对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分包装企业生产许可做以下要求:
8.1凡购置食用香料香精产品进行重新包装后,以自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名义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含有法人资格企业是分包装企业,应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8.2依据本实施细则总则中要求:采购全部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全部必需是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
8.3分包装企业必需有和所分装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相适应分装生产条件和检验、计量手段;有和所分装产品相适应技术文件、工艺文件及其相关设备;有质量管理等相关制度;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或本企业标准。
8.4全部采购待分包装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全部要依据供方提供标准及合格证在入原料库前进行进货检验(验证),合格后方可入库;进货检验统计存档。
8.5依据本企业工艺文件(如分装操作步骤),在分包装车间进行操作;依据被分包装产品标准进行成品检验,检验合格日期为生产日期,合格后方可入成品库。分包装成品检验统计存档。
8.6分包装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书上应标明“分包装企业”。
8.7分包装企业在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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