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单位总工程师的主要职责一、积极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施工动态,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重大技术与质量问题负责。每周、月的施工进度安排;对项目(产品)的施工质量负技术责任。二、负责主持本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施工方案,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实施方案,技术措施和作业文件的制定,并按权限审批.三、负责主持有关部门制定项目质量目标及目标的分解,协助项目经理落实目标责任主体,建立健全项目智能部门和施工质量责任制实施细则。四、督促检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计划的实施情况,掌握分析工程质量动态,当质量出现波动时,应向相关部门提出要应纠正措施建议,并督促落实。五、指导有关部门正确使用规程、规范、标准并指
2、导施工单位按其规定施工。六、依照分包合同,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措施的制定和落实.七、按质量事故处理权限对本项目的质量事故的处理负责任。八、抓好质量报表上报工作,保证真实,完整。九、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的内部竣工验收,参加竣工交付,对竣工工程资料负责任。总工程师领导负责施工技术指导管理;具体:贯彻执行家及级主管部门基本建设、科技工作等关针、政策、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断提高企业施工技术水平;二全部工程项目施工图审主抓施工技术管理重技术案制定;三组织制定施工组织设计、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技术措施及确保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指导、解决关重技术难点问题协调内外关关系;四负责本企业新材料、新工
3、艺、新材料、新设备等科技推广应用申报科技研发项目;五参与本单位施工技术管理建筑业大中型施工企业总工程师职责暂行规定19920726 00:00 【大中小】【纠错】分享到:发文单位:建设部、 国家科委 文号:建施字第472号发布日期:19927-26执行日期:19927-26生效日期:190011为促进建筑业大中型施工企业科技进步,进一步确定总工程师的岗位职责,发挥总工程师的作用,强化施工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建立技术指挥系统,提高工程质量,增加经济效益,现将建筑业大中型施工企业总工程师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将执行情况及时
4、告建设部施工管理司、国家科委工业科技司.建筑业大中型施工企业总工程师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经理(厂长)负责制”,确定总工程师的岗位职责,发挥总工程师在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加强技术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增加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大中型施工企业应设置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的设置、职权、任免和奖惩,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总工程师是企业行政领导班子的重要成员,是企业生产经营最高决策层成员之一。设置总工程师的企业,在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再设与总工程师职权重叠的副经理(副厂长)。第四条企业的总工程师在经理(厂长)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科技进步、技术管理工作.企业可根据需要,由总工程
5、师协助经理(厂长)主持生产、技术工作。第五条企业应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责任制,健全技术管理系统,使总工程师能在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企业经理(厂长)应支持和保障总工程师行使职权。第六条企业总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维护国家利益。(二)具有理工科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长期从事施工企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有较全面的技术理论知识、现代化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和丰富的施工生产实践经验,精通本专业技术,懂得有关经济理论与科技、经济政策和法规。(三)有管理决策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发扬民主,团结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一道工作。(四)对新技术有敏锐的接受能力,有推动科
6、技进步的开拓与实干精神.(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第二章总工程师的职责第七条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有关科技进步方针、技术政策和法规,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积极推进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产品)质量和施工技术水平,使企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八条根据国家技术政策和国内、外技术市场预测,负责组织编制本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规划与计划,并在经理(厂长)批准后具体负责实施工作.大力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法.组织国内科技成果的转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工作.第九条建立健全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并实施重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审定重大工程施工技术方案
7、,审批基层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文件.第十条协助经理(厂长)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组织企业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强化质量监督,负责解决工程质量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第十一条负责企业生产技术工作,组织编制和管理企业的施工技术规章、制度。负责审定和管理工法、工艺和技术标准及装备改进工作,解决施工生产中的关键技术。第十二条负责技术管理的基础工作。主管科技情报、技术信息、技术档案、技术保密、计量、标准化、专利等工作,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依法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主持技术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主管科技外事工作。第十三条负责企业内外技术交流、技术合作和技术转让事项.第十四条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
8、改进奖励条例,负责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活动的技术工作。第十五条经理(厂长)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三章总工程师的权限第十六条总工程师对违反国家技术政策、技术法规有可能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第十七条总工程师主持编制企业年度科技经费预算,经经理(厂长)批准后,负责审批和使用企业各项科技经费和各种科技进步基金.审定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的开支。第十八条负责审批签发技术方面的计划和文件,对负责组织实施的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应有相应的人员、物资调配使用权。对企业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作出决定,对技术管理职能部门工作进行部署、检查和考核。第十九条企业在决定
9、下列问题时要征得总工程师的同意: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确定;重要技术岗位上的人员配置和调动;以及工程技术人员的使用、晋升、奖惩等.第二十条主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第二十一条经理(厂长)授予的其他权限。第四章技术指挥系统第二十二条根据企业规模与实际需要,可设置若干名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工作。大型企业还可设置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分别领导专业方面的技术工作。第二十三条企业要健全技术工作系统,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专业管理作用,企业所属各分公司(厂)、工程处均应设技术负责人,接受总工程师的技术指导.第二十四条企业设置的科研、实验、技术开发部门,由总工程师领导。第五章任免与奖惩第二
10、十五条总工程师由经理(厂长)提名,其任免按企业副经理(副厂长)级行政领导干部任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总工程师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对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应给予荣誉奖励或物质奖励。完成重大项目并取得重要成果和显著经济效益的,应给予重奖。第二十七条总工程师犯有严重技术、质量过失或严重失职,使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凡设置总工程师岗位的其他施工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本规定
11、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总工程师的职责第七条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有关科技进步方针、技术政策和法规,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积极推进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技术水平,使企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八条根据国家技术政策,负责组织编制本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规划与计划,并在总经理批准后具体负责实施工作。大力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法.组织国内科技成果的转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工作。第九条建立健全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并实施重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审定重大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审批基层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文件。第十条
12、协助总经理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组织企业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强化质量监督,负责解决工程质量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第十一条负责企业生产技术工作,组织编制和管理企业的施工技术规章、制度。负责审定和管理工法、工艺和技术标准及装备改进工作,解决施工生产中的关键技术.第十二条负责技术管理的基础工作.主管科技情报、技术信息、技术档案、技术保密、计量、标准化、专利等工作,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依法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主持技术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主管科技外事工作。第十三条负责企业内外技术交流、技术合作事项.第十四条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负责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活动的技术工作。第十五条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