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加工稻谷合同合同编号: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广西绿海种业有限公司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广西浦北五皇山农业产品有限公司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稻谷,本着友好合作、互助的发展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 甲方将代加工的稻谷原料及产品包装运交乙方,代加工稻谷产品名称为野香优863、野香优2998、野香优688、野香优703、野香优2号、野香优7号、野香优3号、野香优9号、野香优莉丝、百优1025、百优838 .二、 加工数量:甲方委托乙方代加工稻谷总量 800 吨。(实际入库数量以乙方的地磅数为准,每批次5吨以上)三、 加工收费标准:1、把稻谷加工成标米,经筛碎、抛光、色选到出成
2、品精米、碎米,整个流程收费按每吨稻谷 1 元计算。2、乙方免费提供场地给甲方包装成小包装,真空机用甲方的,加工费用由甲方支付.3、乙方保证加工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同时提供检验证书,如甲方要求第三方出具检验证书,则由甲方支付检验费用。 四、税费交费:乙方出具加工费、劳务费发票给甲方,所需税费由甲方支付。 五、委托加工期限:自 2015年 10 月 30日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止。六、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稻谷的所有产品、副产品所有权属甲方,生产加工的产品、副产品全部交由甲方进行销售.甲、乙方双方均应如实分开登记入库。甲方应该在委托加工完成后十天内交清加工费用,同时把所有的产品、副产
3、品提走。 七、加工过程中,甲方委派加工负责人与乙方共同商定保障加工产品的工艺要求和控制措施,乙方须全力配合,最终双方确认已经达到产品加工的现阶段最佳加工标准后,方可进行封装。 八、产品加工及包装期间,乙方须按国家粮食仓储标准对甲方的稻谷、包装物、半成品及成品进行妥善保管,如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乙方可以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提供一定面积仓库存放产品,租金按每月 3 元/平方米计收,乙方负责甲方存放产品的安全。 十、乙方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内容及要求从事代加工活动。 十一、甲方负责办理所需要的委托加工备案及相关委托加工材料;乙方保证在委托加工合同期内所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并同意甲方在代加工的产品包装上予以使用。十二、乙方提供的委托加工材料及证件,仅限于合同实施阶段委托加工的指定产品、数量在有效期内使用,如超出委托加工合同签订的产品、数量、时间范围使用属违约,将追究法律责任。十三、合同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十四、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备案机构一份;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广西绿海种业有限公司 乙方:广西浦北五皇山农业产品有限公司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