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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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规章制度
一、规范公司的人事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二、本公司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保证、职务、任免、调迁、解职、服务、交接、给假、出差、值班、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三、 本公司自总经理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本公司职员。
四、本公司职员,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
聘 用
一、 本公司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
二、本公司聘用职员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三、新员工的聘用,根据业务需要,由办公室统筹计划,呈报核准。
四、本公司各级员工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才能聘用:
(一)副总经理以上职位,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35岁以上;
(二)部门经理,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25岁以上;
(三)一般职员,高中以上学历,其条件符合职务要求。
第五条 本公司特勤人员(司机、保安、打字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经考试合格,才能聘用:
1、司机: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2、保安:身高1.72cm以上,有安全保安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3、打字员:擅长中英文打字,有实际工作经验。
试用及报到
一、新聘用人员的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
二、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
三、员工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上班。
(一)填写个人履历表;
(二)交登记照片五张;
(三)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交(验)学历证。
职 务 行 免
一、各级主管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代理二种。
二、职务的任免除依章程由董事会核定外,各部门主管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填具调派意见表呈总经理核定任免.
三、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总经理填发人事任(免)令.
四、职务委派经核定后按新职务加薪,其数额另行决定。
迁 调
一、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的员工如借故推诿,均以抗命论处。
二、各部门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之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可填具异动单呈核派调.
三、奉调员工接到调迁通知后,部门主管人员应于10日内,其他人员应于7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前项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件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内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
四、奉调员工可比照出差旅费支给办法报支旅费。其随往的直系眷属得凭乘车证明实支交通费,但以五口为限.搬运家具之运费,可依检附单据及部门主管证明报支.
五、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部门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在准延期内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六、调迁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暂代理.
解职
一、本公司员工之解职分为“当然解职"、“退休”、“辞职”、“停职”、“资遣”及免职或解雇六种。
二、 本公司员工退休给予退休金,其办法另定.
三、 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三十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四、 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一)保证人更换期间,所属一级单位主管为必要停职者;
(二)因病延长之假期超过6个月者;
(三)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五、命令停职。遇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因换保停职者,自停职日起15天内未办妥换保手续者,予以免职或解雇;
(二)因病被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即被资遣或命令退休;
(三)因案被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的被免职或解雇,但经侦查撤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六、 本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金,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七、 本公司因实际业务需要或资遣有关员工,其办法另定.
八、 本公司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解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服 务
一、 本公司各级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及公告。
二、 本公司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之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述明核办。
三、 本公司员工应尊重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义。
四、 本公司员工不得经营或出资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之事业或兼任公司以外之职务,但经董事长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 本公司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业务上之一切机密。
六、 本公司员工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拖延.
七、 本公司员工处理业务,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八、 本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满足以损害本公司名誉之行为。
九、 本公司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妄生意见、吵闹、斗殴、播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之事情.
十、 本公司员工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订之。
十一、 本公司员工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加班管理办法另订之。
交接手续
一、 本公司员工交接分为:
(一)主管人员交接;
(二)管理人员交接
二、 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之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之人员。
三、 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单位人员名册;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主管之财务及事务。
四、 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所经管之财物事务;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五、 一级单位主管主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六、 本公司员工之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出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七 、 所有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上述第三条规定之事项移交完毕。
八 、 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日将上述第四条规定之事项移交完毕。
九、 所有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3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如有特别原因,经核准得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十一、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十天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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