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签证管理制度为加强建设单位各项在建工程的管理,规范工程签证,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和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明确职责,为决算和审计提供公平、公正的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一、签证原则 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施工图纸施工,不得任意更改,发生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的情况或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经批准后,方能实施签证。 2、签证必须在确保工程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方可实施签证。 3、签证必须及时,签证时间为一个月内,尽量不影响工程施工,严禁事后补签。4、签证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数量、规格、附有详图的尺寸标注清楚明确.签证人对签证的内容、数额负责,审核人对签证的真实性
2、、合理性负责。 5、对隐蔽工程、临时工程的签证必须做好现场记录,同时还要尽量做好图像、数据资料的收集、保管、建档、归档。 6、紧急抢险工程由监理和工程部现场人员汇报分管领导,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和财审监察室现场督办,再按程序填报工程签证单. 7、在工程决算进行预审时与签证有关的造价必须由签证人核对无误. 二、签证程序及变更价款确定 1、签证程序:施工单位上报工程签证联系单,提出签证的事因-报现场监理审查同意后-工程部现场人员3天内予以答复-符合签证条件的项目需现场测量的工程量由施工单位、现场监理、工程部2人、变更签证认定小组2人或会同第三方测绘人员现场测量,做好现场记录-工程签证项目完
3、工验收合格后3-5天内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签证单;由第三方测绘人员测量的项目待测绘人员提供测绘成果且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35天内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签证单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盖章后-项目部签字确认后按流程报变更签证认定小组审核并签字确认,方为有效签证,其它为无效签证,无效签证不承认相应的工程量,不计入工程决算,工程签证单一式四份,变更签证认定小组、工程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执一份。 2、隐蔽签证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申请,监理与项目责任人应及时组织验收。隐蔽签证工程验收是指工程中隐蔽签证工程是否达到了设计规范要求以及工程质量、工序、工程量的实际验证。未经验收,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覆盖和隐蔽,否则隐蔽
4、工程量一律不承认,不计入决算。 3、招标工程材料品牌变更、材料价格与标底价不符或价格波动等因素引起的工程造价的变化,需签证时,由工程部、财审监察室按工程管理规程报有关领导同意后,才可予以签证认定.必要时可另行招标确定。 4、签证变更价款应按下列方法计算: 是招标工程的变更签证,有相类似的变更项目,按中标的清单价进行结算.无类似的变更项目,按政府规定的计算取费标准执行和结算或组织市场考察确定. 5、涉及造价的变更签证权限规定:增加造价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工程部报分管领导审核确定同意后签证;预算造价在2万元(含)以上的由工程部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报主任审核或集体讨论确定后签证。 三、责任追究 由于签证人员弄虚作假造成工程量增加的或由于签证记录不真实、不全面、不准确、不合规导致签证项目经济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查实,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签证管理制度与建设单位下发的签证通知等文件一起执行。五、零星工程项目的签证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