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申请流程申请设立新的基金会,发起人应当填写基金会登记事项表(基金会登记表格之一)和基金会设立申请书(基金会登记表格之二)。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及住所;(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三)原始基金数额;(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办理程序1、申请;2、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审查与决定(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4、颁发登记证书(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予设立登记的,向申请人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准予设立登记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