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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14T+42-2022+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规范-(高清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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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3.140 CCS A 16 DB5114 四 川 省(眉 山 市)地 方 标 准 DB5114/T 422022 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工作规范 2022-12-30 发布 2023-1-30 实施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3 4 基本原则.4 5 组织建设.4 6 调解范围.6 7 调解程序.6 8 评价与改进.11 附录 A(规范性)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流程图.12 附录 B(资料性)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请求书.13 附录 C(资料性)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14 附录 D(资料性)委托代理材料.

2、15 附录 E(资料性)证据材料清单.16 附录 F(资料性)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回执.17 附录 G(资料性)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受理登记表.18 附录 H(资料性)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记录.19 附录 I(资料性)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20 附录 J(资料性)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21 附录 K(资料性)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终止告知书.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本文

3、件起草单位:眉山市知识产权局、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桥、吴冬梅、佘勇、樊俊、曹雨虹、申丽欣、王群英。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并规定了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的组织建设、人员配置、设备设施、调解程序、评价与改进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行政纠纷调解服务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00

4、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 部分:通用符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知识产权纠纷 指知识产权人因行使知识产权或不特定第三人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与不特定第三人产生的争议。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与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相关的侵权纠纷、行政纠纷、归属权纠纷、合同纠纷等。3.2 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 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是指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当事人请求,通过协调、劝导、调停等方式,依法化解与本部门履职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的活动。3.3 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机构 市知识产权局和县(区)市场监管局为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机构,主要通过

5、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解决知识产权纠纷。3.4 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员 指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机构担负调解知识产权纠纷的人员,包括聘任人员。3.5 调解卷宗 调解机构调解纠纷所涉及的所有文书立卷归档的总称。3.6 调解业务档案 调解机构在调解工作中形成并归档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记录、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者载体的文件材料。4 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4.1 调解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行政调解方式或者调解协议。合法原则 4.2 调解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保密原则 4.3 调解

6、参与人员应对调解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无偿原则 4.4 调解知识产权纠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5 组织建设 机构职能 5.1 5.1.1 市知识产权局统一受理并组织调解市场主体投诉、党委、政府和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移送委托调解的知识产权纠纷,并设立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室。5.1.2 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局),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室。人员配置 5.2 5.2.1 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主任、副主任,由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兼任。5.2.2 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由 3 人以

7、上单数调解员组成,可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派出机构相关人员中选取并兼任。5.2.3 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室设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知识产权的领导和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股长担任。调解室调解员须为 3 人以上单数,可从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法规、执法等股室和消费者协会中选取并兼任。工作职责 5.3 5.3.1 调解室工作职责 调解工作主要职责如下:a)建立并对外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b)拟定调解工作管理规程等相关工作制度;c)协调推动衔接机制,负责对调解组织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委托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协调和指导;d)组织开展调解工

8、作;e)组织调解员培训;f)其他有关事项。5.3.2 调解员工作职责 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员的主要职责如下:a)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咨询服务;b)接受调解机构指派,调解知识产权纠纷,记录调解情况。场所及设施 5.4 5.4.1 基本要求 市知识产权局、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应设置专门的调解接待窗口,应有独立的调解室,调解室应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5.4.2 接待窗口 接待窗口应符合以下要求:在显著位置有明显标识;放置调解员信息牌,应包括调解员姓名、照片、编号、咨询电话等信息;配备必要的便民服务设施;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手册等相关材料;提供调解程序指引、网络

9、平台操作指南等资料。5.4.3 调解室 调解室应符合下列要求:温馨舒适,面积不宜少于 30m2;配备调解桌椅,并摆放调解员和当事人桌牌;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墙面悬挂标识、调解工作程序、工作职责、调解员行为规范等,上墙公布的内容应清晰、醒目。5.4.4 标识标牌 设置统一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徽标,标志标识应清晰明显,同类型标志标识应统一字体颜色、材质、规格,图形符号的设置应符合GB/T 10001.1的规定。调解室应在明显位置悬挂“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室”的牌子或标识。6 调解范围 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范围为被请求人所在地的以下纠纷:a)专利侵权赔偿额纠纷;b)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10、;c)发明人、设计人的资格纠纷;d)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e)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f)商标侵权赔偿额纠纷;g)其他知识产权纠纷。7 调解程序 工作流程 7.1 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流程图(见附录A)。提出请求 7.2 7.2.1 请求调解的条件 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可以由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请求。请求调解知识产权纠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a)请求人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b)有明确的被请求人;c)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d)属于受案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e)当事人没有就该知识产权

11、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没有仲裁约定。7.2.2 提交材料 请求人请求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机构调解知识产权纠纷,应当准备提交以下材料:a)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请求书(见附件 B);b)请求人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材料(见附件 C、附件 D);c)与纠纷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清单(见附件 E);d)被请求人主体资格材料。接收请求 7.3 7.3.1 形式审查 工作人员收到调解请求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a)审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判断是否符合接收条件;b)对请求人提交的身份证明、证据等材料进行核实。7.3.2 接收要求 7.3.2.1 符合接收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予

12、以接收。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7.3.2.2 调解机构可根据需求,设立特别接收程序。如进驻展会调解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在展会现场递交调解请求书,经现场快速判断符合接收条件的,予以接收。受理请求 7.4 7.4.1 调解机构接收调解请求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请求书副本以及相关材料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 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回执(见附件 F),表明是否同意调解。7.4.2 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调解机构予以

13、受理,并填写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受理登记表(附录 G),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做好调解准备。7.4.3 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调解回执,且未通过其他方式向调解机构反馈调解意愿的,或者在调解回执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调解机构可在收到调解回执当日,或者期限届满日,向被申请人再次确认调解意愿。7.4.4 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的,调解机构不予受理,并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同时告知其可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纠纷。对法院、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等部门委托的调解案件,因当事人不同意和解或无法取得联系而不予受理的,应及时向委托部门反馈。调解处理 7.5 7.5.1 调解前准备 7

14、.5.1.1 调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选定调解员,或明确提出调解员的选择条件,由调解机构推荐调解员。逾期不能选定的,由调解机构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7.5.1.2 调解机构应根据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需要,由当事人选定或调解机构指定调解员组成调解组,负责个案的调解工作。7.5.1.3 调解员应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有关情况,了解双方的具体要求和理由,根据需要询问纠纷知情人,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并对调查的情况进行记录。7.5.1.4 调解员应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的知识产权进行检索分析,查明知识产权的权属、法态,分析其有效性、稳定性等,并根据掌握的纠纷情况理清事实和

15、法律问题,拟定调解方案。7.5.1.5 调解机构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出席调解会议的人员名单和身份。纠纷一方当事人人数为 10 人以上的,调解机构应通知当事人推选 5 名以下当事人作为代表人参加调解,并确定 1 名主要代表人。7.5.1.6 调解机构可在适当的情况下安排调解前会议,商讨调解的方式和程序,包括设定有关时限。调解前会议可通过面议、电话、视频或其他方式进行。7.5.1.7 调解机构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前,将案件陈述的有关证据材料提交调解服务机构,并组织双方互相交换证据材料;对纠纷事实不清楚的可进行询问、调查。7.5.1.8 调解员遇到疑难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主动向调解机构负责人报告,调解

16、机构组对案件进行研讨与合议,必要时可咨询相关专家的意见。7.5.1.9 调解前调解机构应通知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员姓名等信息。7.5.1.10 调解员应对可能影响其调解公正的情形,及时、主动地向调解机构及当事人披露,并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调解机构应予以调换。7.5.1.11 调解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a)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c)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解的;d)当事人认为调解员有前款应当回避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口头或书面申请其回避;调解员有前款情形之一的

17、,应当主动回避。7.5.1.12 调解机构应及时对回避事项做出决定,具体包括:a)调解员应回避而没有主动回避,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调解机构负责作出其回避决定,要求该调解员不得参与本纠纷案件;b)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开始时提出回避申请,回避事由在调解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签订调解协议前提出,当事人向调解机构提出回避申请的应说明理由,经调解机构审核确应回避的,该调解员应予回避,并暂停参与本纠纷的相关工作;c)调解机构决定调解员的回避,并另行指派调解员负责纠纷的调解工作;d)调解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申请提出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7.5.1

18、.13 当事人对调解服务机构的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3 个工作日内,向调解机构提出。7.5.2 开展调解 7.5.2.1 调解员可通过电话、网络现场会议等方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进行调解。7.5.2.2 现场会调解时,调解员应当核对当事人身份,除当事人同意外,其他任何人不可出席调解。7.5.2.3 调解员应当宣布调解纪律,宣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调解员、记录人的身份,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回避事由属实的,被申请回避的相关调解员、记录人应当回避。7.5.2.4 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核对证据材料,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7.5.2.5 调解员应归纳总结,理出争议

19、焦点,在分清责任和是非的基础上,讲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适时提出调解建议。7.5.2.6 调解员应采取适当方法,灵活运用调解技巧,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引导当事人和解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7.5.2.7 调解的方法或技巧宜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a)调解员组织纠纷双方通过现场会直接沟通,面对面表达诉求,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b)调解员通过分头做工作,了解双方的真实意图,个别进行劝说,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c)借助信息化手段,调解员组织纠纷双方通过在线调解平台等开展网络调解、视频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d)借助纠纷双方都熟悉且信赖的第三人的

20、力量,使纠纷双方放下戒备心,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e)运用调解成功的相似案例以案说法进行剖析,让双方当事人结合案例,对纠纷重新思考,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f)其他适宜采用的调解方法或技巧。7.5.2.8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机构可就技术事项寻求专家的意见或协助。7.5.2.9 调解机构调解纠纷,应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7.5.2.10 调解过程调解机构应进行记录和填写知识产纠纷行政调解记录(见附录 H),清楚记载调解过程,以及纠纷当事人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并由双方当事人与调解员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确认。7.5.2.11 调解员调

21、解纠纷时,发现纠纷可能激化的,采取控制调解节奏、避免当事人接触、疏导当事人情绪等方法,防止当事人采取过激行为;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7.5.3 调解终结 7.5.3.1 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并一致同意书面方式签订调解协议的,调解机构应制作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见附录 I)。当事人一致认为不需要签订调解协议书的,由调解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见附录 J)。调解协议书宜载明下列事项:a)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相关情况;b)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c)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和期限;d)当事人

22、违反调解协议的责任;e)调解协议书的生效时间;f)其他相关事项。7.5.3.2 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及调解员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同时加盖调解机构公章,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构留存一份,委托调解的,交委托方留存一份。7.5.3.3 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机构应告知双方当事人以下事项:a)经调解机构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b)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当事人可向共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d)当事人可在

23、调解协议中约定仲裁条款,并选择快速仲调对接或一般仲调对接:1)快速仲调对接: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调解协议后,共同约定对调解结果进行仲裁确认的,直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材料申请仲裁确认;2)一般仲调对接: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7.5.3.4 调解机构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的,调解机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a)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应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b)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调解机构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经

24、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c)对经督促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或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或通过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调解协议约定有仲裁条款的)。7.5.3.5 调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a)查明纠纷不属于调解范围的;b)一方当事人拒绝或者退出调解的;c)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d)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e)发生特定事由使调解不能进行的;f)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7.5.3.6 终止调解的,调解员应做好记录,由调解员签字,调解机构留存。委托调解的,交委托方留存一份,调解机构出具知

25、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终止告知书(见附录 K),告知申请人调解终止原因。以调解不成结案,应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纠纷;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宜引导当事人进行仲裁对接。7.5.3.7 对法院、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等部门委托的调解案件应及时按照委托部门的要求,反馈调解结果、调解过程记录、以及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跟进回访 7.6 调解机构应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开展满意度调查统计。在调解结束后,应制定案件回访计划,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和跟进,并开展满意度调查统计。档案管理 7.7 7.7.1 调解员应将调解卷宗及时归档,统一管理。7.7.2 调解机构应

26、确定档案的标识、保密归档、保管、查阅、处置等管理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调解卷宗的统一管理。规范开展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保管、保密、查阅和销毁。7.7.3 调解服务机构应按照一案一号、一案一卷的原则建立案卷.对于纠纷调解过程简单或者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可多案一卷,并定期集中组卷归档。7.7.4 调解员应制作调解案件台账,录入所有调解案件的基本信息、进度与归档情况。7.7.5 调解员应当在案件结案后 3 个月内将调解案卷完成归档,档案宜采用以下顺序进行归档:a)卷宗封面;b)卷内目录;c)调解申请书;d)调解受理登记表;e)调解调查记录;f)调解证据材料;g)调解笔录/记录;h)调解终止告知书;i

27、)调解协议书或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j)调解回访记录;k)司法确认有关材料;l)卷宗情况说明;m)其他案卷材料;n)封底。7.7.6 调解机构应建立调解业务借阅制度和档案借阅登记簿。7.7.7 调解机构对借阅调解业务档案的应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借阅的情形包括:a)原案件调解员因工作需要借阅的行借阅手续,可以调阅己调解归档的档案,明文规定应经调解机构负责人批准的除外;b)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调解档案的应当出示身份证、委托证明等有效证明,经调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履行借阅登记手续,予以借阅;c)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出示正式调阅

28、函件,并履行借阅登记手续,予以借阅;d)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需要借阅的应示正式查阅函件,经调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阅登记手续,予以借阅;e)调解业务档案不应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f)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调解业务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不得借阅和查阅。7.7.8 凡经批准允许查阅的档案,可以摘抄或者复印。7.7.9 对法院、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等部门委托的调解案件应及时按照委托部门的要求,反馈调解结果、调解过程记录、以及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7.7.10 调解机构应定期统计汇总调解工作情况,可按政府、司法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8 评价与改进 评价 8.1 8.

29、1.1 调解机构宜每年组织一次调解服务评价,评价可由调解机构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方式可采用电话回访、网上调查、现场问卷等向服务对象调查。8.1.2 评价内容应包括专业水平、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当事人满薏度等。改进 8.2 8.2.1 调解机构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制定改进措施。8.2.2 调解机构应建立纠纷分析研判工作机制,定期分析纠纷的特点、成因等,提出改进措施,制定分析研判报告,切实提高服务水平。A A 附录A (规范性)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流程图 A.1 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流程如下图 A.1 所示。图A.1 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工

30、作流程图 知识产权局接到请求人请求书及证据 向被请求人 送达副本 不予立案 是否接受调解 立案、调解通知书 不予立案 组织调解 结案 撤销案件通知书 被请求人 15 日内未提交 意见陈述书 被请求人 15 日内提交 意见陈述书 是 否 未达成调 解协议 达成调解协议 B B 附录B (资料性)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请求书 B.1 表 B.1 给出了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请求书式样 表B.1 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请求书 专利号(专利申请号)/商标号 名称 权利人人/申请人 调 解 请 求 人 姓名或者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 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代理人姓名 机构名称 住

31、所 邮政编码 电话 被 请 求 人 姓名或者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请求调解的事项:事实和理由:调解请求人签章:C C 附录C (资料性)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C.1 下面给出了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式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兹证明 (公民身份证号码:)在本单位任 职务,是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单位(盖章):年 月 日 D D 附录D (资料性)委托代理材料 D.1 下面给出了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委托书式样。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委托书 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 务:受委托人姓名:工作单位:职 务:受委托人姓名:工作单位:职 务:现委托上列

32、受委托人在 一案中,作为我方委托代理人。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代为递交、接受法律文书 代为答辩、意见陈述 参加口头审理 参加调解 代为提出、变更、放弃处理请求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代为递交、接受法律文书 代为答辩、意见陈述 参加口头审理 参加调解 代为提出、变更、放弃处理请求 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 E E 附录E (资料性)证据材料清单 E.1 表 E.1 给出了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式样。表E.1 证据材料清单 专利号(专利申请号)/商标号:案号:请求方 被请求方 递交人(签章):序号 文件/证据名称 证据所要说明的事实 页数 备注 接收人(签章):接收

33、日期:年 月 日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递交知识产权局,一份由递交人留存。F X 附录F (资料性)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回执 F.1 下面给出了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回执式样。调解回执 案号:知识产权局:我方参加 年 月 日 时举行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我 方 不 参 加 年 月 日 时 举 行 的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调 解,其 原 因是:。我方是本案的请求人,参加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人员如下:我方是本案的被请求人,参加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人员如下:姓名 单位 职务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盖章)年 月 日 G Y 附录G (资料性)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受理登记表 G.1 下面给出了知识产权纠纷

34、行政调解受理登记表式样。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受理登记表 年 月 日,XX 调解服务机构依当事人申请(XX 调解服务机构主动调解、接受委托或移交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 之间的纠纷。纠纷类型:案件来源:当事人申请:其他部门委托调解;XX 调解服务机构主动调解。纠纷简要情况:当事人(签名)登记人(签名)XX 调解服务机构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调解服务机构填写。H Z 附录H (资料性)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记录 H.1 下面给出了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记录式样。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记录 时 间:地 点:当事人:参加人:XX 调解服务机构已将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记录:无争议事实和证据:

35、调解结果:1.调解成功;2.调解不成;3.有待继续调解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调解员(签名)记录人(签名)年 月 日 I AA 附录I (资料性)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 I.1 下面给出了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式样。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 编号:当事人单位或姓名 负责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当事人单位或姓名 负责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履行方式、时限 本协议一式 份,当事人、XX调解服务机构各持一份。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调解员

36、(签名)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记录人(签名)(XX调解服务机构印章)年 月 日 注:本调解协议书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的途径,包括:1.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纠纷当事人可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2.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依据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依法作出仲裁裁决或制作调解。J BB 附录J (资料性)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J.1 下面给出了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式样。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编号 当事人单位或姓名 负责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当事人单位或姓名 负责人姓名

37、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履行方式、时限 调解员(签名)XX调解服务机构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调解服务机构填写。K CC 附录K (资料性)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终止告知书 K.1 下面给出了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终止告知书式样。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终止告知书 案号:(申请人名称):你方与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名称)的知识产权纠纷,本 XX 调解服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了调解,现因以下原因,终止调解。口查明纠纷不属于调解范围。口一方当事人拒绝或退出调解。口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调解协议。口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口发生特定事由使调解不能进行。口其他原因,调解终止。原因如下:你方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本纠纷。如有不明事项,可向本 XX 调解服务机构来函或来电咨询。特此告知。XX 调解服务机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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