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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字之错,险失86万元”
“合同一字之错,险失86万元”
一、导入:我们知道,企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出现笔误是时常发生的,关键是发现后如何及时补救。如果稍有不慎或疏忽,就有可能铸成大错,甚至有些不法之徒趁机借此大发不义之财。
二、案例:
2005年11月,廊坊某法院受理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原告为霸州市某汽车修理厂,状告被告天津某公路工程公司拖欠运费89.7万元。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就是双方签署的一份《运输合同》,原告为被告运输修路产生的建筑垃圾,合同第一页第六条明文规定按吨收取运费。
被告应诉、答辩认为:与原告的《运输合同书》上按“吨”结算属于笔误,真正结算方式应该是按“方”结算;而且印象中已经修改,事实上合同第一页并没有双方的印章。被告认可拖欠运费,只是拖欠3万余元,而不是89.7万元,两项误差达86万元。
被告还提供了相应证据,其中原告开具的收款发票标注计量单位为“方”,而且涉及运输可以证实合同中的按“吨”结算,属于笔误。
对于此案,法院充分考虑了原被告的陈述和答辩,认为分歧重大,审理中比较慎重,由独任审判转为合议庭审理此案,并对争议的事实展开调查、核实。最后终于采纳了被告方的答辩意见,并促成本案调解结案,双方各进行了让步,达成协议,和解结案。
三、律师评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实际中如果发生笔误和重大误解的事实,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当在1年之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本案中,原被告合同内容不是单纯的货物运输,而是修路将铲除路面的废料交给原告运出施工场地,按“方”支付部分运费,然后废料归原告所有,原告出售建筑垃圾也可以获利。
被告进行公路施工与甲方结算是按照平方结算,监理单位核实的数据也是“方”和平方。而且,原告给被告开具的运费发票也注明计量单位为“方”。
另外,建筑施工领域的废料、土方、沙石料等基本都是按“方”量,这是公认的行业交易习惯,实际上原告再次出售废料也是按方结算的。
所以,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按方结算还是按吨结算”,无庸质疑应认定为按“方”结算,即合同书存在笔误。
再有,原告起诉主张的承运工程量与实际整个工程的全部工程量有明显出入,差距巨大。原告曲解或误解合同内容,将错就错,恶意追偿,有恶意诉讼之嫌。
四、法律提示
通过今天这个案例,我们发现,签订合同必须慎重和严谨,包括每次措词都要推敲。如果稍有不慎或疏忽,就有可能铸成大错。
因此,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是每个企业管理者必须注意的问题。
实际中,如果确实发现存在合同笔误或其他重大误解,应当及时进行补救,或依法行使“撤销权”,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变更或解除,避免不应有的损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还有一个技巧问题,合同文书如果有两页以上,应当逐页加盖骑缝章,防止不法分子偷梁换柱,2006年我们在办理东方大学城一个食堂承包合同中就发现了这样的问题,幸亏那个合同时间较长,对方在诉讼时篡改了合同,将第一、第二页都进行了篡改,只保留了最后签字那一页,但是我们申请鉴定发现字间距、字号、墨迹形成时间均不一致,这才真相大白。所以,为了避免麻烦,我们律师建议签订合同最好逐页盖章,有条件的最好进行公证,对真实性、合法性提前确认,可以更有效地避免风险。
最后,我们也提醒类似本案原告的当事人,不要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借对方的失误大发不义之财,因为真的假不了,一旦查实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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