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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辅导之:税收法律制度(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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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入文档标题]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不包括不动产、无形资产。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视同销售货物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3.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在实践中,某些纳税人的经营行为既涉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涉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税法对这种情况如何纳税做了明确规定:   (1)混合销售行为,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①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 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 售额: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②除前述情况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 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2)兼营非应税劳务,即增值税纳税人既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又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的行为。纳税人兼营非增 值税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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