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车行道和人行道占用、挖掘管理,保证城市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面貌,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第四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各镇(街、园区)城管分局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的指导下,依照市政府事权下放的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
2、划局、水务局、城建工程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道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挖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作为经营性场所。经许可占用、挖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第六条 经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核发东莞市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许可证或东莞市市政设施建设类许可证,申请人必须在占用、挖掘作业现场悬挂东莞市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许可证或东莞市市
3、政设施建设类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第七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二章 关于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规定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东莞市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申请表,并提交如下相关材料:(一)东莞市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申请表;(二)申请书,包括申请事由、位置、规格、起止时间、现状情况等内容;(三)承诺书,包括承诺按批准内容实施、占用期不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占用期满及时清理占
4、用现场、恢复场地原状等内容;(四)占用城市道路的相关图纸,包括区位图、平面图、效果图等;(五)有关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文件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六)如果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还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七)如果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八)如果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提供交通疏导方案;(九)如果申请占用涉及城市绿化用地的,还需提供占用城市绿地的现状彩色照片以及占用城市绿地的平面图;(十) 如果申请占用涉及城市桥梁桥区的,还需提供桥区部分的实施方案,包括实施方式、申请期限、平面示意图等;(十一)如果占用城市道路范围涉及城市轨道交通控
5、制保护区的,还应提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书面意见。第九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第十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东莞市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许可证的标牌悬挂在占路范围内的显眼处;(二)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和用途占用城市道路;(三)在占用城市道路范围内堆放物料的,应设置安全围护设施和明显标志,保持路面畅通;(四)不得建筑有固定基础的永久性、半永久性建(构)筑 物;(五)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六)不得损坏、骑压、占用各类地下管线的井、盖及消防设施,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九)临时占用期满应及时清除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的
6、物料,恢复城市道路的原状;(十)不得损坏占用的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十一)原则要求平行道路方向占用,避免垂直道路占用,并留有足够空间给予通行;(十二)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批准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间擅自改变占用城市道路用途的,视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第十一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与期间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占用城市道路单位或个人应予以赔偿或修复。第十二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需延期的,原申请人应当在占用期满前,持东莞市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许可证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占用城市道路申请。延期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但市政施工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7、除外.第三章 关于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第十三条 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东莞市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东莞市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表;(二)申请书,需说明申请的原因、具体位置、面积以及申请时限等;(三)设计图纸,包括区位图、平面图、立面图、构造图等;(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和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五)项目合同;(六)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七)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 (八)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物探资料,包括平面图、横截面图、纵刨面图等及成果报告等;(九)如果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
8、门的审核意见;(十)如果开挖范围涉及城市绿化用地的,还需提供申请占用城市绿地的现状彩色照片、申请占用城市绿地的平面图;(十一)如果开挖范围涉及城市桥梁桥区的,还需提供工程涉及桥区范围的实施方案(包括实施方式、申请期限、平面示意图等)、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包括明确开挖深度,现状桥下净空、桥底开挖方式、完工后桥下净空、对桥梁的保护措施等).(十二)如果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50米及以上的工程(因施工需要设置的临时管线及农业生产需要设置的越野管线除外),还需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十三)如果是在新建、扩建、改建交付使用5年内或大修竣工3年内的城市道路上进行开挖的,还需提供市人民政
9、府批准文件;(十四)如果挖掘城市道路范围涉及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还应提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与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同步实施.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随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其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因施工需要设置的临时管线及农业生产需要设置的越野管线除外),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则上不予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第十六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
10、积、期限内挖掘。挖掘城市道路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按照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流程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市政、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八条 挖掘城市道路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施工,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程和施工质量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第十九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开挖前应当探明和了解地下管线现状,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既有设施.因施工造成管线、道路附属设施等既有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保护措
11、施,及时通知产权单位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和有关的修复费用,有关管理部门可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第二十条 在城市主、次干道挖掘施工的,应避开交通繁忙期间进行;横跨城市主次干道、支路以及路口挖掘的管线,应当优先采用顶管技术等非开挖方式进行;纵向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各类管线的特点分段进行,每段长度不得超过200米,或跨越两个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必须挖掘一段,修复一段,再推进一段。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在施工期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主动协调处理,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
12、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五)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刁难、阻挠、辱骂和殴打市政管理人员,妨碍市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城市综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越级审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实行,东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东府令第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