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 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 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内港口 间运输船舶和到港船舶、港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从事易流态 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装卸、储存和检测等活动.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 装货物安全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区域内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 船舶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管辖区域内港口装卸、储存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
2、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规定有关术语定义如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本身含有部分细颗粒和一 定量水分、当其含水率超过适运水分极限时可能形成自由液 面或固液两相流动层的固体散装货物, 包括铁精矿、 高岭土、 红土镍矿和其他具有类似物理性质的货物。适运水分极限,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运输最 大含水率,通常按其流动水分点的 80-90%确定。流动水分 点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发生流动时的最小含水率.第五条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实行目录管 理.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目录(见附件 1由交 通运输部适时更新并公布。第六条 凡使用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其含 水率不得超过适运
3、水分极限。第七条 船舶载运积载因数小于 0.56 m3/t 高密度易流态 化固体散装货物时,应在各舱及同一舱内均匀分布,避免重 量过分集中于局部,以防止船舶结构变形而影响船舶强度。 第八条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应当在 货物交付船舶运输前,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 简称检测机构对送检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样品进行适运 水分极限、颗粒分布、积载因数检测并出具易流态化固体散 装货物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有效期 6个月.易流态化固体散 装货物适运水分极限检测所需取样、制样、送检,应当由托 运人委托由交通运输部批准的理货机构(以下简称理货机 构进行。托运人应当在货物装船前,委托检测机构对易
4、流态化固 体散装货物平均含水率进行检测并出具货物含水率检测报 告。检测报告有效期 7日。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含水率检 测所需取样、 制样、 送检, 应当由托运人委托理货机构进行。 托运人应全程参与取样过程。为保证送检货样状况与装船货物实际状况相一致,托运人还应当委托理货机构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装船过程 实施现场监装。理货机构应当在装船完毕后出具已装船货物 含水率汇总报告。若取样后至装船期间出现可能改变货物适运水分极限 和货物含水率等情况,应按本条第二款重新取样检测。 对于通过船舶直接过驳方式转运货物,托运人应当提供 货物原始资料并委托检测机构和理货机构对原船易流态化 固体散装货物形态进行检查
5、和监测。如无变化,经内贸承运 方共同确认后装船;如有变化,应按本条第二款执行.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制样、送检、检测以及监 装等作业程序和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第九条 船舶装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前 24小时,船 舶或其代理人应当核对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易流态化 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含水率检测报告等相关单证和资 料,确认货物适运,并在船舶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报备。船舶装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前 12小时,作业委托 人应当将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等相关单证提供 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 测报告等相关单证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
6、方可作业。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 12小时前用传真或电子邮件 将作业计划和有关核对情况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第十条 装船前, 船舶可采用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适运 性现场检测简易方法(见附件 2检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 物含水率是否符合运输要求。如发现货物含水率不符合要 求,船舶可以委托其他检测机构对货物含水率进行重新检 测。第十一条 船舶在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作业前,应对 照散货船装卸船 /岸安全检查项目表(见附件 3进行安 全检查,并与港口经营人共同确认。第十二条 港区内外露天储存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 所用堆场应具备良好的排水功能.堆场经营人和港口经营人 应当根据气候情况和货
7、物性质加以苫盖,或采取适当措施, 防止货物含水率增加。堆场经营人和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堆场 位置及规模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在装船前或装船过程中发现货物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告知船舶并配合船舶不予装载或停 止装载,同时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装船 过程遇降水天气,应当停止装船作业并关闭舱盖。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根据船舶提供的配载、积载要 求装载货物。装载完毕后按船方要求做好平舱工作,船舶对 装载质量给予确认。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在作业过程中应当做好作业情况 记录, 内容包括作业船舶名称、 货种、 作业时间、 作业单位、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天气情况、资料核
8、对情况、堆场情况、 装船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第十六条 装船前,船舶应做好货舱内污水井、管系等 的维修保护工作,并进行污水测量及抽水试验,以防堵塞或 受损,确保畅通。第十七条 船舶应对装船作业进行全过程观测。如发现 问题,船长有权提出拒装或要求重新检测。装船过程中,船舶可委托理货机构落实船舶装载和积载 要求。理货机构应当派专人监测装船过程并做好记录,发现 问题应当及时报告船舶和港口经营人。第十八条 船舶应当合理积载,满足安全航行要求。如 发现超载,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船舶离港。第十九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 对装卸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监管。如发现与原始单证不 符或违
9、反国际规则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条 对静止角小于 35干燥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 物,船舶应当严格按照积载要求积载,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 积载要求装舱, 装舱完毕及时平舱, 平舱效果应经船舶认可。第二十一条 船舶应当根据装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 的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建立定期演练制度,完 善各项处置措施。第二十二条 在航行过程中,船舶应根据所装载货物的 特性和航行区域特点制定货舱定期巡查计划,并将定期巡查 情况记入航海日志。巡查时如发现水分游离、货物流动或船 舶发生倾斜等情况,应采取排水等应急措施,并就近向海事 管理机构报告。第二十三条 船舶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对船员加强有关专 业知
10、识的培训和考核,使其熟悉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特 性、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第二十四条 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发生水 上交通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应会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事故 进行调查和处理;对特别重大事故或交通运输部认为有必要 时,由交通运输部直接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托运人、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及其代 理人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检测 机构和理货机构应当恪尽职守、公正执业。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凡违反规定、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造成事故的,一经查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
11、给予处分.第二十六条 中国籍船舶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国 际运输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部关于 发布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知(88交海字 275号以及交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发布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检验方法的联 合通知(89交运字 198号同时废止。附件 1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目录(2011版(本目录除个别品种外,均为国际海事组织 2008年通过的国际海运固体 散装货物规则(IMSBC 规则中标记为 A 类的易流态化固体散货。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适运性现场检测简易方法 一、适
12、用于吸水性弱的固体散货(一用坚固圆筒或类似的容器(容积为 0.5-1升装半罐样品,从离地面 约 0.2米高处猛力摔在坚硬的地面上,重复做 25次,每次间隔 12秒,如样品 表面游离出水分或液化时,则需要重新检验.(二手抓一把样品,从 1.5米高处自由落到坚硬地面或甲板上,若样品崩 散,则适运,若样品仍为一团.则不适运。(三 手抓样品成团后, 即松开, 发现样品散开, 则适运; 若样品抱团不散, 需要重新检验。二、适用于吸水性强的固体散货(一用坚固圆筒或类似的容器(容积为 0.51升装半罐样品,从离地面 约 0.2米高处猛力摔在坚硬的地面上,重复做 25次,每次间隔 12秒,如样品 表面游离出水
13、分或液化时,则需要重新检验。(二 样品放入平底玻璃杯或小容器内, 来回不停摇动 5分钟, 如有明显液 体浮在表面,表明不适运。(三脚踏在样品上,如出现松软现象,显流沙样流动,表明不适运.(四样品放在平盘里,堆成圆锥状后,不断用平盘击桌面,如样品塌成饼 状,表明不适运。如样品成碎块或裂开,则适运.(五 将样品先充分揉捏均匀, 然后在平板上用手掌慢慢搓滚成细条, 用力 均匀, 当样品条搓成直径正好为 3mm 时, 如产生横向裂缝并开始断裂, 则适运。散货船装卸船 /岸安全检查项目表船 名:日 期:港 口:码 头:泊位水深:最小水上高度 :到港吃水(读数 /计算 :水上高度:计算出港吃水:水上高度:本表应由船长、港口经营人负责人或其代表共同填写。操作安全要求所有问题做肯定回答并在方格内相应标记“ , 否则应标记“” 并写明原因, 同时, 船舶与港口经营人应就采用的预防措施达成协议。 如其中有 关条目不适用,则填写“”并注明原因。注: 水上高度应考虑:船舶在内河或河口空船吃水状态时通过桥梁时最高桅杆的高度以 及船舶靠泊和在泊时所要求安全避让的装卸机械的高度。本表一式四份, 港口经营人、 船舶各留存一份, 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查 各一份.同意以上各项内容:时间 日期船舶 港口经营人姓名及职务 姓名及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