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3 厂房(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
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性
项别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甲
1
2
3
4
5
6
7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自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
1
2
3
4
5
6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助燃气体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
丙
1
2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可燃固体
丁
1
2
3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运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拟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拟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局限性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用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立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仓库类别
项别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性
甲
1
2
3
4
5
6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乙
1
2
3
4
5
6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助燃气体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丙
1
2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可燃固体
丁
难燃烧物品
戊
不燃烧物品
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拟定。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自身重量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拟定。
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3.2.1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 厂房(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名称
耐火等级
构件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墙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难燃烧体
0.50
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难燃烧体
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非承重外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柱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难燃烧体
0.50
梁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难燃烧体
0.50
楼 板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75
难燃烧体
0.50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难燃烧体
0.50
燃烧体
疏散楼梯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75
燃烧体
吊顶(涉及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15
燃烧体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生产类别
厂房的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单层
厂房
多层
厂房
高层
厂房
地下、半地下厂房,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甲
一级
二级
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采用单层
4000
3000
3000
2023
-
-
-
-
乙
一级
二级
不限
6
5000
4000
4000
3000
2023
1500
-
-
丙
一级
二级
三级
不限
不限
2
不限
8000
3000
6000
4000
2023
3000
2023
-
500
500
-
丁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4000
1000
不限
2023
-
4000
-
-
1000
-
-
戊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5000
1500
不限
3000
-
6000
-
-
1000
-
-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立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表3.3.2 仓 库 的 耐 火 等 级、层 数 和 面 积
储存物品类别
仓库的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单层仓库
多层仓库
高层仓库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每座仓库
防火分区
每座仓库
防火分区
每座仓库
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
甲
3、4项
1、2、5、6项
一级
一、二级
1
1
180
750
60
250
—
—
—
—
—
—
─
—
—
—
乙
1、3、
4项
一、二级
三级
3
1
2023
500
500
250
900
—
300
—
—
—
—
—
—
—
2、5、
6项
一、二级
三级
5
1
2800
900
700
300
1500
—
500
—
—
—
—
—
—
—
丙
1项
一、二级
三级
5
1
4000
1200
1000
400
2800
—
700
—
—
—
—
—
150
—
2项
一、二级
三级
不限
3
6000
2100
1500
700
4800
1200
1200
400
4000
—
1000
—
300
—
丁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3000
1000
700
不限
1500
—
1500
500
—
4800
—
—
1200
—
—
500
—
—
戊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不限
1000
700
不限
2100
—
2023
700
—
6000
—
—
1500
—
—
1000
—
—
注:1 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
2 石油库内桶装油品仓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23m2;
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长1.0倍;
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23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6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有关规定执行;
7 酒精度为50%(v/v)以上的白酒仓库不宜超过3层;
8 本表中“—”表达不允许。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甲类厂房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仓库)
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高层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甲类厂房
12.0
12.0
12.0
14.0
16.0
13.0
25.0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
12.0
10.0
10.0
12.0
14.0
13.0
25.0
单层、多层丙、丁类厂房
耐火等级
一、二级
12.0
10.0
10.0
12.0
14.0
13.0
10.0
12.0
14.0
三级
14.0
12.0
12.0
14.0
16.0
15.0
12.0
14.0
16.0
四级
16.0
14.0
14.0
16.0
18.0
17.0
14.0
16.0
18.0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
一、二级
12.0
10.0
10.0
12.0
14.0
13.0
6.0
7.0
9.0
三级
14.0
12.0
12.0
14.0
16.0
15.0
7.0
8.0
10.0
四级
16.0
14.0
14.0
16.0
18.0
17.0
9.0
10.0
12.0
高层厂房
13.0
13.0
13.0
15.0
17.0
13.0
13.0
15.0
17.0
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
≥5,≤10
25.0
25.0
12.0
15.0
20.0
12.0
15.0
20.0
25.0
>10,≤50
15.0
20.0
25.0
15.0
20.0
25.0
30.0
>50
20.0
25.0
30.0
20.0
25.0
30.0
35.0
表3.4.3 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名 称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厂内道路路边
重要
次要
甲类厂房
30.0
20.0
15.0
10.0
5.0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立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3.5.1规定的限制。
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
名 称
甲类仓库及其储量(t)
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
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
≤5
>5
≤10
>10
重要公共建筑
50.0
甲类仓库
20.0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0
40.0
25.0
30.0
其它建筑
一、二级耐火等级
15.0
20.0
12.0
15.0
三级耐火等级
20.0
25.0
15.0
20.0
四级耐火等级
25.0
30.0
20.0
25.0
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
工业公司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30.0
40.0
25.0
30.0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40.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30.0
厂外道路路边
20.0
厂内道路路边
重要
10.0
次要
5.0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时,不
。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3.7.1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沿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3.7.2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拟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立1个安全出口: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表3.7.4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m)
生产类别
耐火等级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甲
一、二级
30.0
25.0
-
-
乙
一、二级
75.0
50.0
30.0
-
丙
一、二级
三 级
80.0
60.0
60.0
40.0
40.0
-
30.0
-
丁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不限
60.0
50.0
不限
50.0
-
50.0
-
-
45.0
-
-
戊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不限
100.0
60.0
不限
75.0
-
75.0
-
-
60.0
-
-
3.7.5 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表3.7.5的规定经计算拟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表3.7.5 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净宽度指标(m/百人)
厂房层数
一、二层
三层
≥四层
宽度指标
0.6
0.8
1.0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项 目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室外变、配电站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甲、乙类液体
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V(m3)
1≤V<50
50≤V<200
200≤V<1000
1000≤V<5000
12.0
15.0
20.0
25.0
15.0
20.0
25.0
30.0
20.0
25.0
30.0
40.0
30.0
35.0
40.0
50.0
丙类液体
5≤V<250
250≤V<1000
1000≤V<5000
5000≤V<25000
12.0
15.0
20.0
25.0
15.0
20.0
25.0
30.0
20.0
25.0
30.0
40.0
24.0
28.0
32.0
40.0
注:1 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称于5m3丙类液体折算;
2 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长25%,且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长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3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公司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类 别
储 罐 形 式
固定顶罐
浮 顶
储 罐
卧 式
储 罐
地上式
半地下式
地下式
甲、乙类
液体
单罐容量 V(m3)
V≤1000
0.75D
0.5D
0.4D
0.4D
不小于0.8m
V>1000
0.6D
丙类液体
不管容量大小
0.4D
不限
不限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1 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如木材、棉、毛、麻、纸张及其制品等燃烧的火灾;
2 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燃烧的火灾。
3 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4 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5 E类(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的火灾。如发电机房、变压器室、配电间、仪器仪表间和电子计算机房等在燃烧时不能及时或不宜断电的电气设备带电燃烧的火灾。E类火灾是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专用概念,重要是指发电机、变压器、配电盘、开关箱、仪器仪表和电子计算机等在燃烧时依旧带电的火灾,必须用能达成电绝缘性能规定的灭火器来扑灭。对于那些仅有常规照明线路和普通照明灯具并且并无上述电气设备的普通建筑场合,可不按E类火灾的规定配置灭火器。
灭火级别的举例说明:8kg的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为4A、144B;其中A表达该灭火器扑灭A类火灾的灭火级别的一个单位值,亦即灭火器扑灭A类火灾效能的基本单位,4A组合表达该灭火器能扑灭4A等级(定量)的A类火试模型火(定性);B表达该灭火器扑灭B类火灾的灭火级别的一个单位值,亦即灭火器扑灭B类火灾效能的基本单位,144B组合表达该灭火器能扑灭144B等级(定量)的B类火试模型火(定性)。
危险等级划分为严重、中、轻三级。
原则上将甲、乙类生产场合和甲、乙类储存场合列入严重危险级;将丙类生产场合和丙类储存场合列入中危险级;将丁、戊类生产场合和丁、戊类储存场合列入轻危险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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