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明代军制演进与盛衰之变_曹循.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389609 上传时间:2023-09-13 格式:PDF 页数:26 大小:1.79MB
下载 相关 举报
明代军制演进与盛衰之变_曹循.pdf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明代军制演进与盛衰之变_曹循.pdf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明代军制演进与盛衰之变_曹循.pdf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亲,该文档总共2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44专题研究明代军制演进与盛衰之变 曹 循摘 要:明代军制在正统至嘉靖年间发生一系列重要变化,其实质是从军事劳役体制向职业军队发展。卫所屯军从军队分离,大多数军士按作战任务组织为营兵,并定为经制。以户供军制度几近解体,世兵由户役向职业兵转化,不强制世袭的招募军兵和不入军籍的招募民兵相继出现。官兵上升通道由封闭转为开放,将校选拔平民化。嘉靖后期至万历前期,军额大幅增长,军事人才济济,军队战斗力提高,军力比较强盛。万历中叶以后,明朝治理能力跟不上军制发展的新形势,导致军队职业化的负面作用愈加明显,这是强盛局面很快结束、军力迅速衰败的重要原因。关键词:明代军制 军事劳役体制 职业军队 募兵制明太祖、

2、成祖开基建制,国势鼎盛,后世君臣不能恪守遵行,始而衰亡,这是明史等传统史志书写明代盛衰之变的基本模式。此说影响及今,以至于大多数断代史著作都将洪武至宣德时期视作明朝统治的顶峰,并用兴盛、中衰(正统末至万历初)、灭亡三个阶段总结明朝历史。该模式将大约 200 年的复杂历史进程归入衰败期,与其间明朝统治总体较为稳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之史实相抵牾,迄今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尤其在军事方面。军事力量是维护国家稳定、本文曾提交 2021 年 9 月中国历史研究院与上海大学主办、中国历史研究院历史研究杂志社与上海大学文学院承办的第八届青年史学家论坛。郑天挺:明清史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及分期,及时学人谈丛,北京

3、:中华书局,2002 年,第 1719 页;南炳文、汤纲:明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年,第14871494页;白寿彝总主编,王毓铨主编:中国通史第9卷中古时代明时期,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年,第 195295 页;傅衣凌主编,杨国桢、陈支平:中国历史明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年,“前言”,第 13 页。明代军制演进与盛衰之变45发展的基础。自明中叶以来,军士不断逃亡导致军额大幅削减,卫所制败坏而营兵制兴起,世袭制使军官多为纨绔等屡见于史,被视作军事持续衰败的主要表现。20 世纪 30 年代,吴晗明代的军兵系统论述了明朝因军制废弛而衰亡的过程,奠定后人对明代军制的基

4、本认识。其后,马自树、陈表义等从多方面阐述明代军制衰败;范中义认为明代军制演变有值得肯定之处,但军队整体上“不是随着军制的变化而增强,而是不断衰弱”。若军制自明前期即趋衰败,又何以支撑明朝长期稳固的统治?尽管学界对明代军制的研究已相当精深,但仍不能较好地回答上述问题,不利于人们深入理解和客观评价明朝历史。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通过剖析员额、编制、军役、军官等方面的变化,试图揭示军制从军事劳役体制向职业军队演进的趋势,进而重绘明代军力盛衰的轨迹。一、军队员额的构成及其增减因以卫、所为基本单位,今人常谓明初军制为卫所制,其 军额空前庞大。洪武二十五年(1392),全国共置卫 300 余处,官军约

5、120 万人;永乐二年(1404),官军“不下二百万家”;永乐中,卫扩编至 400 余处,军额应有增长。然而至明中叶,军额大幅减少。隆庆三年(1569),蓟辽总督谭纶言,“国家众建卫所通计额军三百一十三万八千三百名今军伍消耗,尺籍徒存,除锦衣卫外,计中外马步官军大约止可八十四万五千有奇”。关于“九边”重镇的军额,隆庆二年兵部言:“祖宗朝,九边兵以百万计,(今)尚存六十万有奇。”军队员额多寡是评价军力强弱和治军能力的重要指标,相差悬殊的数字使人很难不得出太祖、成祖开创规模之宏大,后世君臣治理之低效无能、军队日益衰败的认识。吴晗:明代的军兵,梁方仲、张荫麟主编: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第 5 卷第 2

6、期,南京:国立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1937 年,第 147200 页;马自树:明代兵制初探(上)、(下),东疆学刊1985 年第 2 期、1986 年第 1 期;陈表义、谭式玫:明代军制建设原则及军事的衰败,暨南学报1996 年第 2 期;范中义:论明朝军制的演变,中国史研究 1998 年第 2 期。此外,王毓铨、顾诚、方志远、于志嘉、肖立军、彭勇、梁志胜、李新峰、张金奎、赵现海等学者相关研究成果丰硕,因涉及论著较多,恕不一一胪列。“军役”在部分文献和论著中泛指卫所军籍人丁承担的所有差役,本文仅探讨狭义的军役充当军士。明太祖实录卷 223,洪武二十五年,台北: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

7、校印本,1962 年,第 32703271 页。明太宗实录卷 33,永乐二年八月庚寅,第 589 页。谭纶:谭襄敏公奏议卷 7恳乞圣明讲求大经大法以足国用以图安攘以建久安长治疏,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9 年,下册,第 173174 页。明穆宗实录卷 24,隆庆二年九月戊辰,第 660 页。历 史 研 究 2023 年第 3 期 46事实上,明初大多数卫所军士的主要任务是生产劳动。明廷将五六十万顷国有土地授军耕种,规定 7 成以上的卫所军士要下屯耕种,边方或“中半屯守”。明廷又专设屯田卫所,如辽东广宁等五屯卫在正统以前“全伍屯田”。若以 7成计,永乐初年应有屯军 140 万人以

8、上。屯军收获称为子粒,须全部上仓盘量,其中 12 石称正粮,抵充本人粮饷,其余为余粮。永乐元年全国子粒收获为 2345万余石,是有记录的最高值。次年颁“屯田赏罚例”,每军收获正、余粮 18 石以上有赏,以下则罚,应是参考上年收获确定的标准。若以之为均数推算,应有屯军 130 万人以上。此外,还有负责漕运的运军约 12 万人,以及军匠等。洪武时规定,每百户至少“选军丁四人”习匠艺,全国应有军匠近7万人。永乐时,明廷从全国抽调、“额外行取”军匠营建北京,隶于京卫。宣德时,锦衣卫、武功中左右卫军匠合计达五六万人。南京卫所还有运送贡品的快船军,辽东卫所有炒铁军、煎盐军等。这些劳役十分繁重,军士很难同时

9、进行操练作战。如辽东“屯田官军止知屯种”,而没有“关领盔甲兵器”。总之,常年操备、随时听征的操军、守城军在卫所员额中只占较小比例,大多数卫所军并非真正的军人,而是受军法约束的农夫、船工及匠人,说明卫所既是军事机构,更是劳役组织。永乐、宣德年间,军事活动频繁,操军不敷所用,便调发屯军,屯军被差占,屯地由户下余丁耕种的情况十分普遍。如果差占屯军户下没有余丁,或余丁怠于耕种,就只能抛荒屯地、拖欠屯粮了,这是当时屯粮征收不断减少的重要原因。而屯军征进、操备,明廷仍须给予月粮维生。宣德九年,明廷令:“各都司卫所屯田旗 参见高寿仙:明代田土数额的再考察,朱诚如、王天有主编:明清论丛第 3 辑,北京:紫禁城

10、出版社,2002 年,第 167 页。明太祖实录卷 216,洪武二十五年二月庚辰,第 3184 页;明宣宗实录卷 51,宣德四年(1429)二月乙未,第 1224 页;明英宗实录卷 25,正统元年(1436)十二月壬申,第 495 页。参见王毓铨:明代的军屯,王毓铨史论集,北京:中华书局,2005 年,第 11351139 页。明太宗实录卷27,永乐二年正月丁巳,第495497页。屯军月粮标准是本色米5斗,其余支钞。赏罚例规定,余粮 7 石以上,其本色米可支 6 斗以上。故正粮 12 石、余粮6 石为不赏不罚之标准。谢纯:漕运通志卷 4 漕卒表,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2

11、000 年,第 56 册,第 440446 页。明太祖实录卷 195,洪武二十二年三月戊子,第 2937 页。柴昇:题为陈言救时弊以弥寇盗事,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 107,虞万里、李伟国整理、主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 年,第 1058 页。明宣宗实录卷 15,宣德元年三月癸卯,第 403 页;卷 28,宣德二年五月甲寅,第737页;卷78,宣德六年四月乙卯,第1812页;卷79,宣德六年五月己巳,第1827页。明英宗实录卷 28,正统二年三月乙卯,第 569570 页。明代军制演进与盛衰之变47军除正粮外,余粮六石纳于附近官仓,仍照旧比较。”正粮保留自食,不再另给月粮,当年所

12、征屯粮因而从上年的 720 万余石减少为 230 万余石。正统元年,“止征余粮六石”成为定制。屯军不给月粮,意味着被差占者必须委托余丁或雇人耕种以自食。如正统六年有陕西屯军调边操备,乞“关给月粮”,明廷令“准宁夏中护卫例,屯地令余丁耕种,正粮给军,余粮上仓,月粮不给”,如确无余丁,许给月粮,“屯地改拨丁多之家耕种”。然而,过于严苛的政策会迫使被差占的屯军逃亡,于是,正统十一年明廷将其调整为:南北二京、各都司卫所屯军差占者,仍旧给予月粮,其该纳子粒,正粮免征,余粮依例比较。仍命按察司同都司官覆实,果单丁差占者,其屯田拨与有丁之家耕种。这一系列政策造成屯军的身份发生变化:未被差占的不再支领军饷,逐

13、渐转化为官田佃户;被差占的支饷食粮,转化为操、运等军,其中户下丁多的可由余丁佃种,否则将屯地改佃,以保证屯粮征收。天顺二年(1458),明廷要求各处“屯军专一耕种,不许调拨”操备,进而将上述政策调整确定下来。屯军转化为佃户相当于变相复员,对军制产生重大影响。由于屯军基本不参与训练作战,洪熙以后各地汇报军数常不含屯军,正统以后屯军不再支饷,正式被排除在“食粮正军”之外,于是军额大减。如重镇大同所在的山西行都司,永乐以后有14个卫、3个守御千户所,应有军8万人以上。然洪熙元年(1425)山西都司奏,大同“调去本司官军一万三千,计彼所有四万四千三百四人,兵力有余请于大同取回五千人操守为便”。可见,大

14、同主兵仅 3.1 万余人,皆“操守”之兵,不包括屯军,正统九年减少为 2.4 万余人,除逃亡故绝外,主要原因是先后改派 5300人屯田。又如万全都司辖 15 个卫、7 个守御千户所,正统末,宣府、独石等处“操备哨守等项马步官军”仅 2 万余人。北京有 70 余个卫,正统九年,包括外地来京的班军(每班定额 8 万人)在内,“在京操练官军”及“舍人、幼军、余丁”明宣宗实录卷 108,宣德九年正月丁酉,第 2412 页;卷 107,宣德八年,第 2406 页;卷 115,宣德九年,第 2595 页;明英宗实录卷 18,正统元年六月丙午,第 356 页;正德大明会典卷 19 户部四州县二屯田,东京:汲

15、古书院,1989 年,第 1 册,第 239 页。明英宗实录卷 87,正统六年十二月癸丑,第 1749 页。明英宗实录卷 139,正统十一年三月壬辰,第 27632764 页。明英宗实录卷 292,天顺二年六月庚申,第 6232 页。明宣宗实录卷 9,洪熙元年九月壬子,第 236237 页。明英宗实录卷 116,正统九年五月庚申,第 2339 页;卷 81,正统六年七月己亥,第16121613 页。明英宗实录卷 158,正统十二年九月丁巳,第 3087 页;卷 179,正统十四年六月癸酉,第 3475 页。历 史 研 究 2023 年第 3 期 48等后备兵员共 22 万余人。这些数字都不含屯

16、军,故远少于每卫约 5600 人、每所约 1120 人的编制军额。相比北方,南方卫所屯军比例更高,操军也更少。贵州“旧设二十卫所,军十四万五千四百有奇”,成化时,除屯田之外,守城支粮者仅 1.5 万人。明初湖广岳州卫军额 5600 余人;景泰时“食粮正军”1084 人,其中广西操备 305 人、漕运 605 人;到隆庆时“城操、匠局、巡备、分哨”共 1129 人。弘治时,安庆卫“见在旗军”1698 人,其中南京操备 385 人、运粮并杂差 1309 人。没有提及屯军,不能认为是全部逃亡故绝,而是因其不再领饷。个别方志载有屯军人数,则谓之“不食粮旗军舍余”。官修政书也采取上述统计口径。万历四年(

17、1576)刊印的四镇三关志详细罗列辽东、蓟州、昌平、保定四镇“营伍主兵”、“城操军”、“捕盗军”、“随征军”等的具体人数,其总数与稍晚成书的万历会计录、万历大明会典所载四镇“见额主兵官军”、“见额官军”差别不大。四镇三关志载昌平镇18312人、保定镇34460人,另二书均为19039人和34697人,数字尤为接近,说明两部官修政书所载“官军”之额主要是作战人员,未及屯军。数量庞大的屯军事实上已从军队分离出去,大多数军士不再从事生产,军队的劳役性质大为消退。若去除屯军,明朝军额的变化趋势将大不一样。学者据卫所数量估算,永乐时北方边疆军额约 69 万人。当时军屯全面开展,如永乐元年,宁夏四卫旗军2

18、0413 人,其中屯军 14184 人,正合 7 成之数。以此类推,常操军士有二三十万 明英宗实录卷 119,正统九年闰七月庚子,第 2410 页。明宪宗实录卷 82,成化六年(1470)八月丁未,第 1594 页。于谦集奏议卷 5兵部为缺军征守事,魏得良点校,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6 年,第 248 页;隆庆岳州府志卷 6 军政考,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63 年,第 88 册,第 9 页 a。谢纯:漕运通志卷 8漕例略,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 56 册,第 476 页。嘉靖江西通志卷 4南昌府兵政,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史部,第 182

19、 册,第 140 页。刘效祖撰,彭勇、崔继来校注:四镇三关志校注卷 3军旅考,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18 年,第 104116 页;万历会计录卷 17辽东镇、卷 18蓟州镇、卷19永平镇、卷 20密云镇、卷 21昌平镇、卷 22易州镇,续修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年,第 832 册,第 187、212、248、260、277、294 页;万历大明会典卷 129 兵部十二镇戍四各镇分例一,续修四库全书第 791册,第 307、313、315 页。按,因蓟镇粮储由蓟州、密云、永平三个户部分司分管,故两部官书分三镇罗列;保定粮储分司驻易州,故万历会计录称易州镇。参见张松梅:明初

20、军额考,齐鲁学刊2006 年第 2 期。明太宗实录卷 17,永乐元年二月乙亥,第 315 页。明代军制演进与盛衰之变49人。正统十一年,北方“备边官军”25 万余人,与永乐时相差不大。天顺初至正德末年,“九边”军额为 30 万至 38 万人,嘉靖二十九年(1550)为 44 万余人,神宗即位时增长到66万余人,万历初年清查后载于万历会计录为68万余人。万历四十六年,兵部尚书黄嘉善言,“国家兵制,自京营及边腹主客兵”116 万余人。这应是万历十九年清查“兵马钱粮”所定全国军额,多于明初常操军士之数。由此可见,明前中期作战部队人数总体是增长的。二、营兵制的产生及经制化隆庆、万历之际名臣方逢时指出:

21、“正、奇、参、守之官设,而卫所徒存老家之名,此边兵之初变,所由以始弱也。”此说常被学者引用,说明营兵制产生是军制衰败的表现,是否符合史实,还需结合营兵制的出现时间和功能进行考察。营兵制萌发于卫所普遍设置、功能成熟的洪武、永乐时期。李新峰指出,卫所作为军队的战时组织只存在于明朝建立之初,洪武中叶以后就不再以卫所为单位全伍出动。究其原因,终身服役和世兵制导致必然存在老弱军人,朝廷调兵出征则须预先挑选。更重要的是,卫所功能越发偏重生产,因“分耕”、“四散屯种”而“军不成伍”,“不必分别卫所”,军士组成“屯”等新单位生产生活。嘉靖时有官员说,“各处操军名虽同卫,居则异屯”,这种情况应在明前期就已形成。

22、卫所不仅 无法作为作战部队的单位,也不是军士劳作及生活的场所。因此,洪武后期和永乐年间,一旦边方有警或征伐战事,朝廷就要从卫所抽选可战之兵,组成临时作战单位。如洪武三十年,太祖敕晋王令山西都司、行都司选军数万,“每五百以一将领之,五百分为五队,每队领以一战将”。每 100 人为队,每 5 队再组成一个单位,其名称大抵是“总”,其 明英宗实录卷 146,正统十一年十月甲寅,第 2878 页。明英宗实录卷 280,天顺元年七月辛卯,第 6025 页;明宪宗实录卷 4,天顺八年四月壬子,第 117 页;明孝宗实录卷 5,成化二十三年十月癸巳,第 95 页;明世宗实录卷 3,正德十六年(1521)六月

23、癸未,第 118 页。潘潢:查核边镇主兵钱粮实数疏,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 198,第 21742186 页;明神宗实录卷 4,隆庆六年八月甲寅,第 137 页。明神宗实录卷 577,万历四十六年十二月己未,第 10918 页;卷 234,万历十九年闰三月己巳,第 4335 页。按,所言“主客兵”包括“堪征战若干,充杂役若干”,杂役指军伴、马夫、厨役、书识等勤务兵,故此数字应不含运军、军匠等。方逢时:审时宜酌群议陈要实疏,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 321,第 3587 页。参见李新峰:明前期军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年,第 171176 页。明太祖实录卷 236,洪武

24、二十八年二月庚午,第 3452 页;明太宗实录卷 116,永乐九年六月乙巳,第 1478 页。明世宗实录卷 290,嘉靖二十三年九月戊戌,第 5571 页。历 史 研 究 2023 年第 3 期 50上通常还有“营”;永乐时期即有“领队”、“把总”、“坐营”等临时的将校名号。战事结束,官兵散回卫所。永乐以后,京师和边方卫所操备军士长期处于临战状态,以备皇帝亲征或将领调遣,队、总、营等组织由临时改为常设,营兵制因而产生。营兵与卫所的重要区别是以作战任务设营。自洪熙、宣德时起,京师组建五军、三千、神机三大营;各边镇相继设正兵、奇兵、援兵、游兵等营,分别承担不同作战任务。明中后期,卫所军大多编入营伍

25、,留在“老家”的很少,且被归为“杂兵”。暂时没有设营的腹里卫所,军士多轮班赴边镇,编入营伍。如弘治时,陕西腹里卫所“除各边操备及屯田外,见在守城正军每卫或二百名,或一百名,甚至止有五六十名,又皆老弱”。东南地区营兵制发展相对较慢。倭乱爆发后,“江西、闽、粤等处参、游、备、总等官多系近年添设,所领之兵未有定营”,明廷令“照依地方事例,分为奇、正、援、游”,将卫所军、募兵编定营伍。总之,先北后南,营兵制至迟到嘉靖中叶已是大多数作战部队的组织形式;卫所机构侧重催征屯粮、管理军籍及勾补逃军等职能,与营兵各司其职。这一变化符合军队主要功能由劳役生产向训练作战转移的需要。营兵制出现后,其将领职务具有因事而

26、设的差遣性质,明史称其为“无品级,无定员”,兵数亦因形势变化而时有增减。罗尔纲由此认为明代营兵制“是非经制的”,“在国家的定制里面,却不曾承认它是一个经制的制度”。至今学者仍持此说,有必要予以澄清。总兵、参将、游击、守备等职务没有品级,其身份等级由官员原本的五府、都司、卫所官品体现,存在将领之间职同品不同,职高品低或与之相反的情况。成化十一年,延绥巡抚余子俊出榜规定守备等低级营职“往来文移”与“号令发放”体式:同级职务之间用平行文,本身官品低的署名、高的不署名,以略示尊卑;下属 明太祖实录卷 252,洪武三十年四月辛卯,第 3642 页;明太宗实录卷 154,永乐十二年八月丙辰,第 1778、

27、1782 页。参见李新峰:明前期军事制度研究,第 182190 页;肖立军:明代省镇营兵制与地方秩序,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 年,第 4148 页。刘效祖撰,彭勇、崔继来校注:四镇三关志校注卷 3军旅考,第 111112 页。马文升:马端肃公奏议卷 2巡抚事,明代奏议十种,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10 年,第 2 册,第 80 81 页。杨博:杨襄毅公本兵疏议卷 10覆江广纪功御史段顾言条陈三省善后事宜疏,杨博奏疏集,张志江点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 年,第 772 页。标点有调整。参见曹循:明代卫所军政官述论,史学月刊2012 年第 12 期。明史卷 76职官

28、志五,北京:中华书局,1974 年,第 1866 页。罗尔纲:绿营兵志,北京:中华书局,1984 年,第 25 页。参见王莉:明代营兵制初探,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1 年第 2 期;肖立军:明代省镇营兵制与地方秩序,第 510 页。明代军制演进与盛衰之变51行文上司,“不俱品级,或高或相等”俱用上行文,反之亦然,理由是“品级虽有尊卑,军机同一责任”。也就是说,营兵职务重于卫所官品。成化十三年,余子俊任兵部尚书,将此办法推广至全国各级将领,若职务高而官品低,就用“署都督佥事”、“署都指挥佥事”或“以都指挥体统行事”等形式权且提升其官品。次年,余子俊针对各镇将领“职制紊乱,号令不行”等现象,整顿将

29、领名号与节制关系,“以正名分”。成化二十三年,余子俊再次出任兵部尚书,在孝宗即位诏中重申将领“名分”,弘治时载入大明会典成为国家典制。嘉靖时“九边”招兵买马,从京师运往各镇的“年例银”逐年递增。嘉靖四十四年,户部尚书高耀奏准,查核各边镇“实在兵马几何,应用本折几何,在客兵亦如之议为定额,刻期具奏,俟本部覆有成命,每岁照数给收”。次年,明廷根据各镇回报的兵马钱粮等数额,折中裁定“应支岁用”,此即“嘉靖四十五年议定经制”。这次整顿虽由户部主导,重在军饷钱粮,却对军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裁定军饷必须确定将领员额、军额及营制。该年军额在后续历次议兵定饷中被视作“原额”,甚至在崇祯时被户部当作“洪、永以来

30、”的“国初旧额”,意味着明廷实际上放弃了洪武、永乐旧军额,对军士缺额的补充以新定经制为基准。如隆庆六年,宣大总督王崇古奏准:军饷“岁额惟以四十五年经制为准,免复增减。其三镇汰过并逃故军士,令各照数召募、清补,以实军额”。张居正主政期间再定经制。神宗即位初,令兵部右侍郎汪道昆会同督抚查理蓟州、昌平兵马钱粮,万历元年定为经制。辽东、保定也相继由汪道昆等“经略定为额数”。其他地区则始于万历七年,明廷“命清宣、大等镇主客兵粮,并将各省直军饷定为经制,岁终奏报,如边镇例”。“九边”之额先后载入万历会计录和万历大明会典,而后书所载各省直“见额”军马也是此次清查定制 余子俊:余肃敏公经略公牍,天一阁藏明代政

31、书珍本丛刊,北京:线装书局,2010年,第 17 册,第 511512 页。参见曹循:明代镇戍将官的官阶与待遇,历史档案2016 年第 3 期。明宪宗实录卷 184,成化十四年十一月甲子,第 33093310 页;明孝宗实录卷 2,成化二十三年九月壬寅,第 2122 页;正德大明会典卷 110 兵部五镇戍,第2 册,第 478 页。明世宗实录卷 552,嘉靖四十四年十一月癸卯,第 88878889 页。王崇古:少保鉴川王公督府奏议卷 9为遵奉敕谕条议边务事宜以清夙弊以裨国计事,张志江点校,山右历史文化研究院编:山右丛书三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1 年,第 4 册,第 328、330 页

32、(标点有调整);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3召对面谕清查九边军饷疏,续修四库全书第 483 册,第 73、7581 页。明神宗实录卷 6,隆庆六年十月壬戌,第 219220 页;卷 13,万历元年五月戊戌,第 426431 页。刘效祖撰,彭勇、崔继来校注:四镇三关志校注卷 3军旅考,第 106107 页。明神宗实录卷 93,万历七年十一月己未,第 1899 页。历 史 研 究 2023 年第 3 期 52的成果。定制的影响因而及于全国,南北营兵均为国家经制,各地通过招募编入营伍的非军籍兵士和卫所世兵一并成为经制兵。“兵曰额兵,则部位(伍)既定,即兵制有更易,额外毋得复增”,只要经制军额不减,过去的

33、逃绝军便没有清勾的必要。这使明初以来数以百万计的屯军、逃军尽管没有被正式除豁军籍身份,但在很大程度上已被官府默认为普通百姓。三、以户供军走向解体明代军役本是一种户役,突出体现在军饷待遇方面。军饷主要是月粮,明初标准是月支米 1 石。此外,军士行军作战离驻地百里以上可支行粮,朝廷再赏赐一些冬衣或布匹、棉花自制衣装。月粮很快出现折色,北方沿边地区一半给钞,其余地区三成给钞,使得军饷变相减少。与北宋禁军军饷相比,明代军饷标准很低,根本原因是军人身份的差异:前者是当兵养家的职业兵;后者是为国家当差服役,军饷只满足基本生存,其余须军户自行供给。明廷豁免军户原籍 3 顷田的差役,要求补贴军士生活费用,谓之

34、军装盘缠,简称军装;军士在卫成家繁衍,户下余丁优免差役,助其生计。正、贴二户共当一军的,月粮标准只有 6 斗,即因有两户贴补的缘故。后人如此描述这种体制的理想状态,“一人应军,举族为佐,佐之资财,足给其父母妻子,卒岁而有余而视月饷犹之奇羡,而非所急也”。每户对应供给一军,为保证供给的稳定,军役必须由该户世代充当。这种供给方式与其他配户当差的徭役并无二致,王毓铨概括为“以户供丁”,军役就是以户供军,是卫所制作为一种劳役体制的重要特征。以户供军在永乐时期已弊病丛生。因原籍军户贫富有别、卫所军户余丁多寡不同,军士所得贴补差距较大。明成祖大兴土木、南北用兵,官府对百姓需索日增,有不少原籍军户人丁赴卫居

35、住以逃避差役。尽管军额在永乐间达到顶峰,但大规模军事活动导致正军不足,余丁也被征调。卫所还有皂隶、随从 汪道昆:太函集卷 91边储疏,胡益民、余国庆点校,合肥:黄山书社,2004 年,第 1878 页。明太祖实录卷 104,洪武九年二月庚子,第 1748 页。参见王曾瑜:宋朝军制初探,北京:中华书局,2011 年,第 279282 页。参见张金奎:明代卫所军户研究,北京:线装书局,2007 年,第 291293 页。叶盛:两广奏草卷 1酌定垛军月粮疏,叶文庄公奏疏,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11 年,下册,第 44 页。王一鹗:总督四镇奏议卷 5议增辽镇军饷马价疏,北京:全国图书馆

36、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7 年,第 607 页。王毓铨:明朝的配户当差制,王毓铨史论集,第 820821 页。参见李新峰:明前期军事制度研究,第 271276 页。明代军制演进与盛衰之变53等杂差,原本“皆于正军伍内”轮流取用,永乐以后普遍差发余丁。仁宗甫一即位便指出:“今远戍者劳,勤练者亦少暇,守卫者常不得下直。间有余丁,亦别有差遣,不得息,在营率妇女幼稚,无治生者,而月粮止得五斗,不足自瞻,此岂能无嗟怨!”军士粮饷低微,而原籍军户、在卫余丁自顾不暇,无法支持正军生计,是导致逃亡的主要原因。宣德四年,明廷下令优免军士原籍与卫所各1丁差役,“使专经营以给军”,开启了由余丁免役供军发展为强制供军

37、的差役,再到赋税的进程。先看原籍。弘治十年(1497),明廷规定“以五年为率”,原籍“户下应继人丁”在清军御史处领取批文,到卫所将军装交给卫官后给军。正德六年,戍地在原籍 3 千里外,军士原籍与卫所各免 2 丁。贴补多少最初没有明文规定,到嘉靖九年初步定额化,规定“清军御史每三年委官,将各卫所见在正军逐一查审军装缘由,每一丁岁追军装银二两,责令户丁给批,送该卫与本军交收”。一些原籍军户专置“军装田”供办军装银,否则就要按户下各家丁粮摊派。隆庆时,明廷要求“本户或本里照依丁粮”,有司“审定田产,酌为供帮常数”。方志反映,陕西一些州县在嘉靖以后“概户计丁派饷”,在军户中摊派“军装银”,军装存在赋税

38、化现象,但就全国而言似不普遍。再看卫所。明朝规定军户原则上不许拆户以保证军役继承,原籍军户与卫所军户同为一户,200 多万家军户理论上就有 200 多万名军士。然而时移世易,军户有的断绝或逃亡,有的发展为大家族,其户名下有多个析产不分户的家庭,却只须供给 1 丁为军,以致军额有缺而负担不均。如河南怀庆卫实辖 3 个千户所,在洪武时有 3092 户、9064 丁口,一户一军正足军额,到嘉靖四十年,变为 847 户、14036 丁口。不许拆户的规定造成户数剧减而丁口大增,若恪守旧制只能有 847 名正军。明太祖实录卷 252,洪武三十年四月丙申,第 3644 页;明仁宗实录卷 3 下,永乐二十二年

39、十月庚申,第 117 页。明宣宗实录卷 51,宣德四年二月庚子,第 1231 页。霍冀辑:军政事例卷 3清审条例五年一送军装,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 册,第 529 页;军政条例续集卷 3,天一阁藏明代政书珍本丛刊第 15 册,第200 页;明世宗实录卷 120,嘉靖九年十二月乙酉,第 2877 页。参见于志嘉:明代军户家族的户与役:以水澄刘氏为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 89 本第 3 分,2018 年,第 551552 页。万历大明会典卷 155兵部三十八军政二起解,续修四库全书第 791 册,第 611612 页。嘉靖高陵县志卷 2 户租志第四、康熙蒲城县志卷 1 赋税

40、、乾隆雒南县志卷 4赋役附前明赋役考,中国地方志集成陕西府县志辑,南京:凤凰出版社,2007 年,第 6 册,第 416 页;第 26 册,第 32 页;第 30 册,第 490 页。嘉靖怀庆府志卷 6军伍志户役,明嘉靖四十五年刻本,中国国家图书馆藏,第 10 页 a。历 史 研 究 2023 年第 3 期 54可见,以户供军与社会发展相悖,无法长期维持。宣德八年,明廷令京师诸卫余丁“三丁以上者选一丁”为军,打破了一户一军的旧制,其余 2 人“在营生理,供给军装”,称为“帮(贴、供)军余丁”,简称“帮(贴、供)丁”。明中后期每军帮丁数额,腹里通常 1 丁,京师、边方多为 2 丁,也有 3、4

41、丁甚至 5 丁。余丁或充军士,或应杂差。若本户别无人丁,官府可以安排别户人丁帮贴。如嘉靖末年,巡按御史李辅建议解到辽阳的新军,官府“查给帮丁一二名”,应是以在卫空闲余丁配给。辽东巡抚王之诰招募险山参将营兵3000人,榜谕各处“流移避差人户”、“远引客商”、“犯该徒杖以下罪名可以原免者”,“许其应募,就近编入军伍,又每军拨给帮丁四名”。流民、罪犯岂能皆有 4 名余丁,而是官府为之拼凑,因此“人心乐从”,共集得 1.5 万人。其后,明廷“以正军为户头,帮丁为余丁”,将这 1.5 万人立为 3000 户,照该营左中右三哨编为定辽右卫左中右三所。此法得到总理屯盐都御史庞尚鹏的支持,于隆庆二年奏为定例,

42、准允辽东流寓百姓“各相朋合,每五丁抽一强壮者守御地方,余四人即为帮丁”。万历初年辽东卫所档案中可见一些户下帮丁与正军异姓,曰“帮外户”。“户”的边界被打破,官府通过摊派帮丁以供给军士,从而使负担与收益均平。即使在同一户名下,正军与帮丁往往分属不同家庭,若官府不介入,难以保证后者对前者的供给,遑论外户。嘉靖时,怀庆卫力差中列有“供军余丁”1245 名,档案显示帮丁在辽东卫所也是力差,可见官府审编摊派使原本优免当差的帮丁成为一种差役。帮丁原是劳作贴补正军,后来也和其他力役一样出钱代役。嘉靖中,辽东巡按周斯盛说:“屯粮、力役之征,帮军、买马之费,追并严急。”陕西卫所余丁“有帮军、买马、局料等银”。既

43、是“费”、“银”,还要追征,可见已定额折银征收。嘉靖四十年,南京池河营军“人给帮 明宣宗实录卷 101,宣德八年四月癸卯,第 22712272 页。参见于志嘉:幚丁明代軍 、東史展開日本西嶋定生博士追悼論文集、東京:山川出版社、2000 年、第 445458 頁。参见张金奎:明代卫所军户研究,第 310315 页。嘉靖全辽志卷 5艺文上议改副将职衔重事权以便战守疏,辽海丛书,沈阳:辽沈书社,1985 年,第 666 页。嘉靖全辽志卷 5艺文上题为议处东南极边要害添设兵将控扼虏冲预防外患以永安重镇疏,辽海丛书,第 661 页;刘效祖撰,彭勇、崔继来校注:四镇三关志校注卷 7制疏考,第 484 页

44、;庞尚鹏:清理辽东屯田疏,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 358,第 4040 页。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辽宁省档案馆编:中国明朝档案总汇,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年,第 93 册,第 377 页;第 96 册,第 22 页。嘉靖怀庆府志卷 6军伍志力差,第 10 页 b。康熙辽阳州志卷 28艺文御史周斯盛发帑救荒疏,辽海丛书,第 758 页。赵伸:筹边疏,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 234,第 2588 页。明代军制演进与盛衰之变55丁一名,助银六钱,相沿二十余年矣”,是嘉靖前期官府已编派帮丁征银发放的明证。于志嘉、张金奎都注意到万历十二年辽东审编帮丁的档案,但因原件残缺,其信息尚未完

45、全发掘。从多件残缺档案中摘出拼缀,可以复原帮丁审编、征收及发放的详情:造到家丁文册与本卫均徭册逐壹(一)照名审编,除各家丁本户有丁者,即于本户内审派,如本户果无人丁者,方许异姓人丁内编定至于前项帮丁供贴银两,在河东者如准副班及帮丁伍名,每名每年议出银贰两,如准叁名,每名出银贰两柒钱,永为定规。选委廉干官壹员,照编定册籍逐名按季追收,类解本寺道,验发该营,唱名给散,不许家丁离营取讨如有各帮丁奸顽失期,不行上纳,许委官查呈重治。帮丁无论本户、外户皆官府审编,银两定额定期“上纳”,官收官解,统一分发给各营家丁(明中后期军士之一种),于是帮丁银也具有军饷的性质,每名每年可得8.1 两以上,远多于月粮折

46、银。它与月粮的主要区别是:前者为地方摊派,后者是国家正项开支。明中叶以降,月粮大部分要折银,如辽东折例仅 0.25 两/石,军士“所得于月粮者虽薄,而所取余丁者则厚”。嘉靖末年,宁远、广宁前屯卫人丁凋敝,“余丁尚不足以配二卫军士之数”,巡按御史建议将折例“每月止加银一钱,令彀一丁帮贴之数”,须增京运“内帑”“数千金”。在财政允许的前提下,月粮与帮丁可以通融调剂。总之,嘉靖以后的卫所军在支领月粮等军饷的同时,也领取官府摊派在其户名内外其他家庭所纳帮丁银(一些地方还有军装银),以养家糊口。以户供军制度走向解体,当兵对贫穷军户而言不失为较好的生计,子孙替补积极性有所提高。嘉靖三十七年,明廷令“各该卫

47、所官职不许掯勒需索,以致贫军不得替补”。当年有军 1199 人“偶因贫乏”,户下壮丁未登记报册,经核实准许替役。甚至有平民花钱冒名顶替,称为“顶首”。明廷多次下令允许顶替者“自首”,精壮者改作“召募”。这些迹象表明,“举族为佐”的军户世兵在向谋生吃饷的职业军人转化。明世宗实录卷 496,嘉靖四十年五月丙戌,第 82268227 页。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辽宁省档案馆编: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92册,第439440页;第 93 册,第 57、1617 页。嘉靖全辽志卷 5艺文上条陈辽东八事疏,辽海丛书,第 663 页。郑晓:郑端简公奏议卷 11 选军疏,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9年,下

48、册,第 295297 页。参见张金奎:明代卫所军户研究,第 229230 页。明世宗实录卷 257,嘉靖二十一年正月壬寅,第 5156 页;明神宗实录卷 177,万历十四年八月乙亥,第 3282 页。历 史 研 究 2023 年第 3 期 56四、兵员征集的变革受吴晗明代的军兵一文影响,学者普遍以为明代存在军、兵两个系统,卫所世军谓“军”,募兵及民兵谓“兵”;也有学者认为“军”属卫,“兵”属营,其说大抵来自顾炎武在弘光朝廷任兵部司务时所作军制论:判军与兵而又二之者,则自国朝始。夫一民也,而分之以为农,又分之以为兵,是一农而一兵也,弗堪;一兵也,而分之以为军,又分之以为兵,是一农而二兵也,愈弗堪

49、;一兵也,而分之以为卫兵,又分之以为民兵,又分之以为募兵,是一农而三兵也,又益弗堪臣尝合天下卫所计之,兵不下二百万然则将尽卫所之军而兵之,官而将之乎?曰:不能。从“尽卫所之军而兵之”一语可知,顾氏所说“军”指所有军籍人丁,而“兵”指一般意义上的军士。“卫兵”、“民兵”、“募兵”是指军士来源有军籍之兵、民籍之兵和招募之兵,前两者是从户籍身份而言,后者是从征集方式而言。言外之意,卫兵、民兵既有强征,也有招募。军户父死子继,看似兵源稳定,但其一旦逃亡故绝,清勾效率较低,缺额不能及时补充。“土木之变”后,明廷开始在京畿和“九边”较大规模募兵,对象包括卫所舍人(武官户下余丁)、余丁及土著民人。天顺元年,

50、明廷规定应募者“收附近边卫寄管,令作土兵名色,赏银一两,给与鞍马器械,秋冬操练支与口粮,春夏务农住支”,亡故“不许勾补”。也就是说,舍人、余丁不充正军,民人不入军籍。土兵未完全脱离生产,有的地方又谓之“冬操夏种军”,平时没有军饷,只有赴营操备时每月领取 3 斗左右口粮,其户下“有税粮者免征五石,仍除二丁供给,免其杂泛差徭”。又如成化二年,陕西延安、庆阳二府招募土兵 4866 人,优免税粮 6石的免差 2 人、5 石以下的 3 人、3 石以下的 4 人。可见这种 土兵本质仍是户役,只是征集方式是招募而非佥派。实际上,官府时常软硬兼施,以确保招募足额。如弘治时西北募兵,“久未有应募者”,于是“查各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论文指导/设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