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城200732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公益董事或监督员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公众参与监督制度等制度的通知各市、县建设局(委)、市政公用局、城管局(市容局): 为加快推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指导和规范城市市政公用行业的特许经营行为,有效履行政府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公益董事或监督员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公众参与监督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临时接管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
2、业特许经营市场退出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履约保证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成本监管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城建处联系。附件: 1、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制度; 2、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公益董事或监督员制度; 3、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公众参与监督制度; 4、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临时接管制度; 5、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市场退出制度; 6、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履约保证制度; 7、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
3、营成本监管制度; 8、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制度; 9、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制度。二七年十月十八日主题词:建设 市政公用 制度 通知抄 送:建设部城建司,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有关市、县水务局、交通局。附件1: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标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城市供水、供气(管道燃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具体招标事宜可以委托中介机构。 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投标人不受地区、部门、所有制形式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以外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实施招标投标的项目,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经上一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
5、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二)向具备条件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三)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安排对项目的现场考察; (四)受理投标和投标保证金; (五)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 第七条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投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前期要求; (三)招标项目的投资环境介绍; (四)投标文件格式及构成示意; (五)特许经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招标前期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供水企业:特许经营履约保证
6、金额、项目公司的组建和注册资本要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供水专业规划相适配的供水设施建设内容和进度计划、普遍服务义务履行承诺等。 供气(管道燃气)企业:特许经营履约保证金额、项目公司的组建和注册资本要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相适配的燃气设施建设内容和进度、气源组织计划和承诺、普遍服务义务履行承诺等。 公共交通企业:特许经营履约保证金额、项目公司的组建和注册资本要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交通专业规划相适配的设施建设内容和进度计划、公共交通营运车辆投入计划、普遍服务义务履行承诺等。 污水处理企业:特许经营履约保证金额、项目公司的组建和注册资本要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污水处理专业规划相适配的设施建
7、设内容和进度计划、普遍服务义务履行承诺等。 垃圾处理企业:特许经营履约保证金额、项目公司的组建和注册资本要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垃圾处理专业规划相适配的设施建设内容和进度计划、普遍服务义务履行承诺等。 第九条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参照建设部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组织编写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权限;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十)违约责任及争
8、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主体、招标内容(特许经营地域范围、业务范围、期限)、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人条件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产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它规定。 第十二条 投标人须知应明确本制度第十条规定事项外,还应明确投标文件构
9、成及编写要求、投标程序和招标、投标、中标规则等。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报价表; (四)联合投标协议(如是联合体投标的); (五)投标人用于项目公司现金出资的资金来源证明; (六)项目公司组建方案; (七)投标人关于项目公司的商业计划书(工程建设方案、财务保障方案、服务运营方案); (八)投标人的同类项目投资及经营业绩说明; (九)投标人的财务情况以及最近3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十)银行为投标人出具的最近时期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投标人资信的材料; (十一)投标人被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情况说明; (十二)对招标前期要求的“点对点应答”; (十三
10、)对特许经营协议全部内容实质性接受的确认书; (十四)证明投标人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内容真实无误及有关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的律师函或公证书; 第十三条 评标活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并分成工程建设、服务运营、经济等小组; (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 (三)评标委员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进行打分,并根据得分高低对投标人进行排名,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中标人;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对中标结果没有异议的,报请当地政
11、府批准后,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与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特许经营权。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报上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附件2: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公益董事或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及时掌握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的执行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已实施市政公用市场化和已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城市供水、供气(管道燃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公益董事或监督员制度的指导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
12、政公用事业公益董事或监督员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 特许经营协议中应明确建立公益董事或监督员制度,对公益董事或监督员的权利、责任以及职责行使的方式与范围等应在协议中有明确约定。 第五条 对城市供水、供气(管道燃气)和公共交通等特许经营企业,应委派公益董事进入企业董事会,代表主管部门承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对城市污水厂、垃圾处理厂等特许经营企业,可以委派监督员,对企业的运营状况进行监督。公益董事或监督员的薪酬由委派单位支付。 第六条 公益董事或监督员的任用条件 (一)有大专以上的学历; (二)熟悉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工艺流程; (三)掌握公用事业管理的政策法规; (四)能够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
13、益,承担运营监管责任。 第七条 公益董事或监督员的权力 (一)公益董事有权参加特许经营企业董事会; (二)公益董事对企业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决策及经营活动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 (三)监督员有权随时进入特许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挠。 第八条 公益董事或监督员应正确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监督职责,主要应包含以下内容: 公益董事负责了解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情况;监督企业的重要经营活动和重大决策;代表委派方对特许经营企业出具年度评价报表;根据委派方要求,定期述职。监督员负责了解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情况;查阅企业的各类生产运营资料;监督协议规定的经营指标的执行
14、情况;监督委派方所发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根据委派方要求,定期述职。 第九条 公益董事或监督员必须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接受特许经营企业的宴请、馈赠,不得以公务名义到特许经营企业报销费用。 第十条 委派方对公益董事或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合格的可继续聘任,考核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解聘。公益董事或监督员在聘用期间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附件3: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公众参与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有效履行政府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责,充分吸收社会公众对市政公用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15、尊重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和接受公众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已实施市政公用市场化和已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城市供水、供气(管道燃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公众参与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公众参与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各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负责违反法定事项的事件处理工作。 第五条 为便于公众监督,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企业应及时公开市政公用事业发展
16、、建设和相关经营管理信息,其内容为: 供水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销售与服务网点分布、销售量及构成情况、建设投资情况、水源和管网水质检测数据和分析报告、管网水压情况、水价及构成情况、配合实施专项规划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 供气(管道燃气)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销售与服务网点分布、建设投资情况、管网气质情况、气价及构成情况、配合实施专项规划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公共交通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线路和服务班次安排情况、建设投资情况、票价及构成情况、配合实施专项规划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 污水处理企业:进厂出厂水质、进厂出厂水量、污泥处置情况、建设投资情况、水处理服务费及构成情况、配合
17、实施专项规划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 垃圾处理企业: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情况、建设投资情况、垃圾处理服务费及构成情况、配合实施专项规划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 第六条 社会公众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对市政公用行业进行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一)市政公用企业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情况; (二)公众投诉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三)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运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情况; (四)市政公用事业单位产品与服务价格情况、建设投资情况; (五)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和履行社会服务承诺情况。 第七条 为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各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
18、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众发布行业监管信息和监管结论(含中期评估结论)。第六条第(一)、(二)项内容的公布周期为1个月,第(三)项内容的公布时间为事故处理结束后的1个月内,第(四)、(五)项内容的公布周期为1年。法律、法规对公布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社会公众可以参与监督市政公用行业、企业的服务与经营行为。其监督的方式可以是来信、来电、来人直接反映,也可以通过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政府信访、政府电子网络等方式间接反映。 各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实情,核实其企业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对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定性质,给出结论,督导有关企业的整改工作。 第九条 市政公用企业应执行国家
19、、省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社会服务承诺条款。 第十条 各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征询收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反映;应定期组织社会满意度调查;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告示公报和通知、公布行业(企业)服务承诺等方式发布行业监管信息。 第十一条 各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协议中必须包含市政公用企业及时向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法定披露信息、接受处理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意见、实现普遍服务义务、提高社会满意度等内容。 各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协议中必须包含各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众发布行业监管信息、接受处理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意见,提高社会满意度等
20、内容。附件4: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临时接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临时接管(以下简称临时接管)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已实施市政公用市场化和已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城市供水、供气(管道燃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临时接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临时接管。 第四条 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21、,市、县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五)被依法注销、关停的; (六)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临时接管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临时接管应急预案应明确成立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参加的临时接管机构,负责
22、被接管企业的临时运行管理,保障城市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供给。 第七条 临时接管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所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提出临时接管申请; (二)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正式启动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三)临时接管机构向特许经营企业出具政府批准文件,进驻特许经营企业实施接管; (四)临时接管期间,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正常生产,其他部门按预案分工协作; (五)在临时接管的同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与特许经营企业进行谈判,对同意及时整改、接受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能挽回影响的,可以继续经营;对拒不整改、无能力恢复正常生产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终止特许经营协
23、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重新招标择优选择后续特许经营者。 第八条 接管机构应在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严格按预案组织运作,保障城市供应和员工队伍稳定。 第九条 临时接管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接管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企业承担,被接管企业拒不承担的,从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资产补偿费用中扣除。 第十条 被临时接管并终止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未整改到位的,不得参加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投标。附件5: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市场退出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市场退出(以下简称市场退出)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特许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
24、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已实施市政公用市场化和已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城市供水、供气(管道燃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市场退出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市场退出活动。 第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按本制度规定退出: (一)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且未依法或依照特许经营协议提出延期申请; (二)特许经营协议签定双方就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达成协议; (三)特许经营企业被依法或依照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特许经
25、营权。 第五条 因本制度第四条(一)项之情况需退出的,特许经营企业应于届满前2年向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理由; (二)资产交接清单; (三)资产处置方案及依据; (四)业务、技术、用户资料等档案; (五)员工征询意见; (六)业务交接方案。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于2个月内与特许经营企业就是否延长特许经营期限形成共识;对决定不延长特许经营期的,应于6个月内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委托中介机构对移交资产进行评估),并作出答复;答复后1年内应依法重新进行招标择优选择后续特许经营者。 第六条 因本制度第四条(二)项之情况需退出的,特许经营企业应在协定
26、时间内向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提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二)、(三)、(四)、(五)、(六)项材料。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的6个月内完成审查(包括委托中介机构对移交资产进行评估),审查后1年内应依法重新进行招标择优选择后续特许经营者。 第七条 因本制度第四条(三)项之情况需退出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报本级政府批准后书面告知特许经营企业。 特许经营企业应在被告知后的1周内向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提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二)、(三)、(四)、(五)、(六)项材料。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的6个月内完成审查(包括委托中介机构对移交资产进行评估),审查后1年内应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27、择优选择后续特许经营者。 第八条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与特许经营企业签定协议,终止特许经营权,并报上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特许经营权终止后,在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完成接管前,特许经营企业应按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善意履行看守职责,继续维持正常的经营服务。 第十条 按本制度规定终止特许经营权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规定对特许经营企业移交的资产进行处置。附件6: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履约保证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特许经营协议的有效执行,及时制止特许经营企业的违约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已实施市政公用市场化和已实施市政公
28、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城市供水、供气(管道燃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履约保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履约保证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 特许经营协议中应明确履约保证制度。履约保证制度的实现形式可以是特许经营企业向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提供履约保函,也可以是保证金形式。第五条 履约保函或提供保证金的协议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和特许经营企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负责签署,其内容包括: (一)协议应明确保函或保证金的金额; (二)协议应
29、明确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的权利; (三)协议应明确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提取保函或保证金范围内索偿的条件。 第六条 履约保证协议应当明确,当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发生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可以从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三)因企业管理不善,导致不能正常生产和提供服务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六)未按特许经营协议要求保障正常运行的; (七)未按特许经营协议要求进行设施的新建和改造的; (八)未按特许经营协议要求的标准提供服务和产品质量的。附件7
30、: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成本监管制度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有效履行政府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责,合理确定市政公用行业产品和服务成本,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或费用支付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已实施市政公用市场化和已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城市供水、供气(管道燃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相关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成本监管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协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经营成本的监管工作。 第
31、四条 各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负责监督和审查市政公用企业产品(服务)成本的构成内涵;负责配合处理违反市政公用产品(服务)价格管理的事件。 第五条 各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中期评估,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监测(抽查)和督导市政公用企业的产品(服务)成本,其内容为: (一)城市供水成本包含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电费、净化消毒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监测费、输水、配水等环节的合理水损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费用包含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
32、费用。 (二)城市供气(管道燃气)成本包含供气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购气费、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气质检测、监测费、输配环节的合理气损及其他应计入供气成本的直接费用。 费用包含组织和管理供气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公共交通成本包含工资及福利费、燃料、轮胎保养费、设施设备折旧费、维修费、营运业务费、事故处理费、养路费、车队经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税金。 (四)污水处理成本包含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成本,包含污水处理生产过程中电费、净化消毒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监测费、及其他应计入水处理成本的直接费用。 费用包含组织和管理污
33、水处理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五)垃圾处理成本包括运输费、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资产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 第六条 各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公用产品(服务)成本的日常监管,其程序为: (一)完善相关作业定额和标准; (二)加强成本监测工作,监督企业如实申报有关生产经营情况;成本构成、价格变化情况;进行区域同行业成本比较; (三)进行绩效评价、及时掌握企业经营成本状况,定期公布经营状况和成本信息; (四)建立服务成本定期监审制度,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激励经营者改进技术、开源节流、降低成本。 第七条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监管市政公用
34、行业、企业的产品(服务)成本。 第八条 建立日常监管检查考核制度。监管部门组织定期与不定期的作业成本抽查。内容包括处理量、消耗、投入量、产出量;现场检查是否规范、达标;处理设施设备是否完好、运营正常;生产运营记录台帐、环境监测报告是否属实、齐全。定期检查为每半年考核一次以及年终综合考核。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通过制度审查、企业管理和成本信息审查、监测抽查运行成本、派遣人员驻场监管、公布成本信息等方式监管。 第九条 各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经检查发现市政公用企业谎报实际运行数据以及制造虚假数据,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检查发现公用企业产品(服务)成本严重失实的,可以从履约保证金
35、中扣除违约金。 附件8: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有效履行政府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责,确保市政公用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已实施市政公用市场化和已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城市供水、供气(管道燃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相关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协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各
36、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负责监测和督查市政公用企业的产品质量,负责督查市政公用企业的服务质量;负责行业监管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处理违反市政公用事业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事件。 第五条 各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市政公用行业服务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监测(抽查)和督查市政公用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其内容为: 供水企业:水源和管网水质、管网水压、销售与服务网点分布、销售量及构成情况、执行供水价格及公用事业服务价格情况、安全生产情况、抢修及时率、抄表准确率、管网漏损率、配合实施专项规划、执行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等规程情况等; 供气(管道燃气)企业:管
37、网气质、民用户灶前压力、销售与服务网点分布、执行燃气价格及公用事业服务价格情况、安全生产情况、抢修及时率、抄表准确率、管网漏损率、配合实施专项规划、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规程情况等; 公共交通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公交线网密度、客运量完成情况、线路和服务班次执行情况(首末车准点率、行车班次执行率等)、安全生产情况(含行车责任事故间隔里程等)、票价执行情况、站牌站亭、回车环等服务设施配套情况、配合实施专项规划、执行相关服务标准规程情况(车厢服务合格率、车辆整洁合格率)、服务满意度情况(车辆及设施新度系数、中高挡车辆比例、投诉次数、市民满意度)等。 污水处理企业:进厂出厂
38、水质、进厂出厂水量、出厂污泥质量数量、污泥处置情况、执行水处理服务费情况、安全生产情况、配合实施专项规划、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等规程情况等;垃圾处理企业:进厂垃圾量和特征、焚烧厂出厂灰渣和烟气排放情况、执行垃圾处理收费情况、渗沥液处理排放情况、环境监测情况、安全生产情况、配合实施专项规划、执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等规程情况等; 第六条 各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企业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日常监管,其程序为: (一)与市政公用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按协议进行
39、考核;没有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按有关规定签订责任考核状; (二)审查市政公用企业拟订的作业标准、现场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是否符合项目审批部门的审批意见,并监督其实施; (三)审查市政公用企业拟订的安全生产制度及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是否结合本企业实际,是否符合项目审批部门的审批意见,并监督其实施; (四)审查市政公用企业拟订的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是否结合本地本企业实际,服务与便民措施是否落实,是否符合项目审批部门的审批意见;备案市政公用企业公布的社会服务承诺内容,并监督其实施; (五)审查市政公用企业拟订
40、的环保制度及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是否结合本企业实际,是否符合项目审批部门的审批意见;是否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直至达标排放,尽量减少对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妨害,并监督其实施; (六)各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建立日常监管检查考核制度,组织定期与不定期的作业质量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按核定的工作量进行,是否擅自停业;现场管理是否规范、达标,设施设备是否完好、运营正常;生产运营记录台帐、环境监测报告是否属实、齐全;应急预案措施是否落实等。定期检查分季度考核和年终综合考核。 第七条 各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监管市政公用行业、企业的产品和服
41、务质量。 第八条 各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通过制度审查、企业管理信息审查、产品质量监测、服务质量抽查、驻场运行监管、在线监测等进行实时监测、监管。 各市政公用企业应建立提前告知制度。将本企业当月安排设备检修等减停产计划情况,应一并上报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九条 各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或相关责任考核状,经检查发现公用企业产品服务质量不达标、不按规定要求执行的,各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向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督促其履行义务;造成后果的,可以视程度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附件9: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
42、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正常运行,切实加强政府的监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政公用事业监管体系,按照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应建立中期评估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已实施市政公用市场化和已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城市供水、供气(管道燃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期评估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工作。 第四条 中期评估由市政公用事业主
43、管部门组织实施,评估方式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实施,也可以组织相关的专家、人员开展中期评估,并形成中期评估报告。 第五条 中期评估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改造是否依据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划要求执行; (二)行业发展和投资是否满足城市功能的需求; (三)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满足各类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行业服务质量和用户投诉处理情况; (五)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 (六)成本、价格的控制和执行情况; (七)行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 (八)重要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 (九)安全生产和管理情况; (十)社会公益性义务的执行情况; (十一)特许经营授权人认为需要
44、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中期评估的周期一般不得低于2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第七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明确中期评估方案。开展中期评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负责中期评估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在每一个中期评估前1个月向特许经营企业发出中期评估通知; (二)特许经营企业在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负责准备和报送涉及中期评估内容的相关资料,包括中期评估周期内的年度经营计划及执行情况、各类财务报表、生产运行过程中的各类报表、服务及投诉处理的各类报表、建设和投资情况说明、保障正常运行的情况说明、普遍服务和公益性义务的执行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情况等; (三)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在发出中期评估通知后的三个月内组织专门人员完成中期评估工作,并向特许经营企业出具中期评估报告; (四)对中期评估报告中的部分内容,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有权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 第八条 对中期评估过程中发现属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责令特许经营企业逐一予以整改。合同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