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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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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高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 录1 总 则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合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2 启动条件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3.1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3.2 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 职责3.3 减灾委成员单位的重要职责任务4 应急准备4.1 资金准备4.2 物资准备4.3 通信和信息准备4.4 救灾装备准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6 社会动员准备4.7 宣传、培训和演习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5.1 灾害预警预报 5.2 灾害信息共享5.3 灾情信息管理6 应急响应6.1 I 级响应6.2 II 级响应6.3 III 级响应6.4 I

2、V 级响应6.5 信息发布6.6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参照自然灾害响应等级实行应急响应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7.1 灾后救助7.2 恢复重建8 附则8.1 名词术语解释8.2 奖励与责任8.3 预案管理与更新8.4 制定与解释部门8.5 预案生效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营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行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 依据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保定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保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3、高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 合用范围凡在我县发生的旱灾 (干热风灾害), 洪涝、风雹、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等地质灾害,农作物病虫害和其他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成启动条件的,合用于本预案。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充足发挥公益性社会团队的职能作用。(5)依靠群众,充足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2 启动条件2.1 全县范围内,发生旱灾(干热风灾害),洪涝、风雹、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

4、地震等地质灾害,农作物病虫害和其他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因灾死亡3人以上;因灾紧急转移安顿群众0.5万人以上;因灾倒塌房屋300间以上。2.2 发生5级以上地震,导致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顿群众0.5万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300间以上。2.3 事故劫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顿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2.4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减少。2.5 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3.1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全

5、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如图1所示),负责研究制定县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基层开展减灾工作,推动减灾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全县抗灾救灾工作。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县文教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农牧局县卫生局县广电局县物价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记录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粮食局县外事办县科协县红十字会县武警中队县人武部县政府高阳县减灾委员会高阳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高阳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 图1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县减灾委主任:主管副县长。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办副主任、民政局局长、发改局副局长、民政局副

6、局长、财政局副局长、水利局副局长、 商务局副局长、科技局副局长、气象局副局长、人武部副政委。县减灾委成员:文教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农牧局、卫生局、科技局、广播电视局、物价局、环保局、安监局、记录局、林业局、粮食局、外事办、科协、红十字会、武警中队、人武部等部门负责人。县减灾委秘书长:县民政局副局长。3.2 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职责 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其职责是:(1)承担减灾和全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乡(镇)的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报告;(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

7、工作情况;(4)协调有关部门贯彻对灾区的支持措施;(5)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6)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基层开展抗灾工作。 3.3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的重要职责任务县民政局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核查灾情,及时上报统一发布灾情;积极争取中央、省、市救灾资金;管理、分派中央、省、市和县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工作。县发改局负责安排重大抗灾救灾项目。县财政局负责抗灾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协调贯彻以工代赈资金。县水利局负责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重

8、要河流、水库实行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县商务局负责与国外、境外组织、机构个人联络,协调贯彻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际多、双边合作项目。组织跨地区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动用县储备商品稳定市场。县文教局负责组织灾区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调、帮助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县建设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县交通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送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县农

9、牧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鼠害、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对也许出现的重大疫情进行预警;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县卫生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 对灾区也许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行卫生防疫和应急解决措施,防止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县科技局负责安排重大抗灾救灾科研项目;组织协调灾区应急通信保障;同时负责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监视、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县广电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县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管理,必要时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

10、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县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县记录局负责协助分析、汇总灾情记录数据。县林业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县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粮源安排、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储备粮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行。县科协协调有关学会的抗灾救灾研究工作。县外事办协助做好抗灾救灾的涉外相关工作。县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争取国家、省、市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的支持,必要时通过市、省、国家红十字会向红十字

11、会国际组织呼吁有关救助事宜。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行抗灾救灾,协助本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本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县人武部根据县政府有关部门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各地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4 应急准备41 资金准备县民政局协调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县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县救灾资金预算。 县财政每年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贴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贴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12、 救灾预算资金局限性时,县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4.2 物资准备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4.2.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进一步建立健全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各乡(镇)及灾害多发地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4.2.2 每年年初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4.2.3 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4.2.4 灾情发生时,可向市级申请调用邻县民政部门救灾储备物资。4.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送制度。4.2.6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

13、度。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保证信息畅通。4.3.1 加强县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乡(镇)建设并管理覆盖乡(镇)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保证县、乡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4.3.2 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4.3.3 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4.4 救灾装备准备4.4.1 县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4.4.2 县民政局及灾害频发乡(镇)民政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

14、和装备。4.5 人力资源准备4.5.1 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4.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征询工作。4.5.3 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4.5.4 哺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足发挥其作用。4.6 社会动员准备4.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营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4.6.2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受和分派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4.6.3 在已有社

15、会捐助接受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各乡(镇)建立社会捐助接受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受网络。4.6.4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发明良好的社会氛围。4.7 宣传、培训和演习4.7.1 开展社区减灾活动,运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防止、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4.7.2 每年至少组织 1 次县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县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 1 次乡级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4.7.3 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2次演习,检查并提

16、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5.1 灾害预警预报5.1.1 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水利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县科技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县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县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县农牧局的生物灾害、动物疫病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通报。5.1.2 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也许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通报。5.1.3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也许导致

17、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顿或生活救助,县和有关乡(镇)应做好应准备或采用应急措施。5.2 灾害信息共享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通报。5.3 灾情信息管理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涉及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导致的损失(涉及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用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1)灾害损失情况涉及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顿人口、受淹城乡或村、饮水困难人口; 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

18、、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2)因灾需救济情况涉及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3)已救济情况涉及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1)灾情初报。乡(镇)民政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导致人员伤亡和

19、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县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1小时。对导致死亡(含失踪)2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县民政局在接到乡级报告后,在1小时内完毕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民政局和县政府报告。(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乡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天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县民政局上报,县民政局天天9时之前向市级民政部门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3)灾情核报。乡(镇)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在接到乡级报告后,应在3个

20、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县汇总数据向市民政部门报告。5.3.3 灾情核定(1)部门会商核定。县民政局协调农牧、水利、国土资源、科技、气象、记录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科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算灾情。5.3.4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乡(镇)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6 应急响应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灾害发生地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级、县级政府和

21、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顿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和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限度等因素,县设定四个响应等级。I 级响应由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副县长)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II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III级响应由县减灾委秘书长(县民政局副局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IV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救助工作。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6.1

22、I 级响应6.1.1 灾害损失情况(1)全县范围内,发生旱灾(干热风灾害),洪涝、风雹、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农作物病虫害和其它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 死亡20人以上;b. 紧急转移安顿3万人以上;c. 倒塌房屋0.8万间以上。(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 死亡20人以上;b. 紧急转移安顿3万人以上 ;c.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8万间以上。(3)事故劫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顿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

23、特别薄弱的乡镇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减少。(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6.1.2 启动程序县减灾委副主任(民政局局长)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县政府决定进入I级响应(见流程图1) 。6.1.3 应急响应由县减灾委主任(主管副县长)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1)以县政府名义发慰问电,或建议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慰问电。(2)县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与,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复核响应建议立即向减灾委主任报告告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县减灾委主任(主管副县长)审核灾害限度审核响应建议立即向减灾委副主任报告县减灾委

24、秘书长(县民政局副局长)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分析评估灾情提出响应建议流程图 1预警及灾害发生(3)县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4)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通报一次抗灾救灾情况。(5)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6)以减灾委名义对外通报灾情,呼吁市内、省内、国内、国际救灾援助。(7) 县民政局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县减灾委主任和市政府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代县政府起草向市政府申请市级救灾资金的请示。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县财政局下拨县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交通

25、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受、管理、分派县内外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6.1.4 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提出建议,减灾委主任(主管副县长)决定终止一级响应。6.2 II 级响应6.2.1 灾害损失情况(1) 全县范围内,发生旱灾(干热风灾害),洪涝、风雹、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农作物病虫害和其它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 死亡13人以上,20人以下;b. 紧急转移安顿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c. 倒塌房屋0.5万间以上,0.8万

26、间以下。(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a. 死亡13人以上,20人以下;b. 紧急转移安顿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c. 倒塌房屋0.5万间以上,0.8万间以下。 (3)事故劫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顿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减少。(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6.2.2 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立即启动II级响应(见流程图2):6.2.3 响应措施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1)县民政局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县民

27、政局有关股室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实行联合办公,组成紧急救援(综合)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抗灾救灾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II 级响应一经拟定,县民政局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乡(镇)24小时联通,专人值守。(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县民政局名义发慰问电,或建议以县政府名义发慰问电。县减灾委主任(主管副县长)决定进入II级响应状态立即向减灾委主任报告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审核灾害限度审核响应建议立即向减灾委副主任报告县减灾委秘书长(县民政局副局长)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预警及灾害发生分析评估灾情提出响应建议流程图 2(3)立即

28、开展以下综合协调工作: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贯彻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乡(镇)的情况报告;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4)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县民政局负责同志带队的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5)紧急调拨救灾款物根据灾区乡(镇)政府申请,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县救灾应急资金补贴方案会商县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毕向灾区紧急调拨县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交通等部门贯彻有关救灾

29、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贯彻和救灾款物的使用;随时贯彻县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6) 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2小时与灾区乡(镇)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救灾工作专报, 报市民政局和县政府,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7)组织救灾捐赠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经县政府批准,向全市、全省发出救灾援助呼吁。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县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的接受和使用情况。

30、6.2.4 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向县减灾委秘书长(县民政局副局长)提出终止建议,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 II 级响应。6.3 Ill 级响应6.3.1 灾害损失情况(1)全县范围内,发生旱灾(干热风灾害),洪涝、风雹、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农作物病虫害和其它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 死亡8人以上,13 人以下;b. 紧急转移安顿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c. 倒塌房屋0.2万间以上,0.5万间以下。(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a. 死亡8

31、人以上,13 人以下;b. 紧急转移安顿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c. 倒塌房屋0.2万间以上,0.5万间以下。(3)事故劫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顿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减少。(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6.3.2 启动程序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III级响应(见流程图3) 6.3.3 响应措施由县减灾委秘书长(县民政局副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1)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

32、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贯彻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乡(镇)的情况报告;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2)县民政局有关处室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县民政局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乡(镇)的畅通。(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县民政局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4)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县民政局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灾害损失较大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赴灾区。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III 级响应状态立即向减

33、灾委副主任报告报告县减灾委秘书长(县民政局副局长)分析评估灾情提出响应建议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预警及灾害发生流程图 3(5)调拨救灾款物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县救灾应急资金补贴方案会商县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毕向灾区紧急调拨县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交通等部门贯彻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贯彻和救灾款物的使用。(6)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每4小时与灾区乡(镇)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救灾工作专报, 报市民政局和县政府,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

34、况。(7)开展救灾捐赠每2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必要时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受理捐赠事宜;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县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受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6.3.4 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提出建议,减灾委秘书长(县民政局副局长)决定终止III级响应,并告知市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 。6.4 IV级响应6.4.1灾害损失情况(1)全县范围内,发生旱灾(干热风灾害),洪涝、风雹、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

35、灾害,农作物病虫害和其它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 死亡3人以上,8人以下;b. 紧急转移安顿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c. 倒塌房屋300间以上, O.2万间以下。(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境之一:a. 死亡3人以上,8人以下;b. 紧急转移安顿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c. 倒塌房屋300间以上, O.2万间以下。(3) 事故劫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顿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减少。(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6.4.2

36、 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立即启动IV级响应(见流程图4):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县减灾委秘书长(县民政局副局长)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决定进入IV级响应状态向减灾委秘书长报告预警及灾害发生流程图 46.4.3 响应措施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1)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贯彻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2)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待班。(3)灾情发生后2

37、4小时内,派出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同志带队的县民政局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4)调拨救灾款物根据灾区政府申请,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县救灾应急资金补贴方案会商县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毕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5) 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与灾区乡(镇)政府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救灾工作专报,报市民政局和县政府,向有

38、关成员单位通报。6.4.4 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IV级响应,报县减灾委秘书长(县民政局副局长)。6.5 信息发布6.5.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6.5.2 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县民政局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害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民政局审核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6.5.3 信息发布的内容重要涉及: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6.5.4 信息发布涉及授权发布、组织报道、

39、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形式。必要时,请宣传部组织协调。6.5.5 各乡(镇)信息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各乡(镇)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情由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局审核发布。 6.6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参照自然灾害响应等级实行应急响应。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7.1 灾后救助7.1.1 各乡(镇)民政所每年1月、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在 12月31日、9月30日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县民政局,并附分乡(镇)灾情登记表。7.1.2 县民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

40、算情况。在1月15日、10月15日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市民政部门,并附乡(镇)灾情登记表。7.1.3 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7.1.4 根据各乡(镇)政府向县政府规定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县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贴费和一般自然灾害救济补贴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7.1.5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民政局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7.1.6 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保证冬令救济资金按规定及时发放到户。7.1.7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

41、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7.1.8 发展改革、财政、农牧等部门贯彻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组织粮食供应。7.2 恢复重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乡(镇)负责组织实行,采用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足考虑灾害因素。7.2.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乡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县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全县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

42、情况报市民政局和县政府。7.2.2 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县民政局会同乡(镇)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2.3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县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的、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贯彻等工作方案。7.2.4 根据各乡(镇)向县政府规定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县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灾后补贴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7.2.5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7.2.6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7.2.7 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7.2.8

43、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防止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进一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行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7.2.9 发改、文教、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牧、卫生、广电、电力、通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 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8 附 则8.1 名词术语解释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涉及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大风、雷电、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

44、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灾情:指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情况,涉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也许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奉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人劳局和县民政局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8.3 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行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各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8.4 制定与解释部门本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实行,由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8.5 预案生效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以前所发文献与本文献不一致者,以本文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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