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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人学初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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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马克思主义人学初探 吴真文张逸舟摘要 竞技体育仲裁制度是目前世界各国体育界所推崇的竞技体育纠纷的最佳解决机制。目前,中国尚未成立统一的体育仲裁机构,也未建立完整系统的体育仲裁制度。本文就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以期为我国早日建立自己的竞技体育仲裁制度尽绵薄之力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关键词 竞技体育仲裁;统一仲裁制度;法律思考G819:A:1672-8653(2014)03-0051-04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

2、行规定。”1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系统的体育仲裁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体育的商业化、职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人们对竞技体育的关注度也进一步提升,反观我国竞技体育的现实,在竞技体育中各种纠纷日益增多、处理不及时,形成强烈反差。因此,建立我国统一体育仲裁制度,刻不容缓。体育仲裁是解决各类体育纠纷的有效制度。体育仲裁制度是诉讼外解决体育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因其具有灵活性、一裁终局、快捷性、准司法性和较强的执行性等特点,一直以来倍受国际奥委会的青睐。2体育仲裁制度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现实的要求,它对于深化体育体制改革,保障运动员和体育行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构建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

3、度的必要性体育纠纷日益增多,急需解决。目前,从发生体育纠纷的主体来看,体育纠纷主要有:发生在体育组织内部,多为体育组织成员和体育组织之间的纠纷;发生在体育组织外部,多为体育组织与其他单位之间的、与体育活动密切相关的因商业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发生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运动员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纠纷。由于目前各体育组织对运动员、运动队、俱乐部的救济渠道不畅,司法不愿意或者也难以有效解决体育纠纷,不少体育纠纷并未得到妥善解决,运动员、运动队、俱乐部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从发生体育纠纷的类型来看,既有竞技体育赛场所产生的纠纷,也有与竞技体育相关的发生在赛场外的纠纷,如运动员转会、运动员保险、运动员商业代

4、言等。这些普遍引起了体育界、法学界等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反响。由此可见,在中国建立健全的仲裁制度有着极大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保障体育事业发展的内在需求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利益的推动使体育活动中的纠纷与日俱增,纠纷的形式也日趋多样化,这些纠纷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阻碍体育改革前进的步伐,为了使纠纷得到合理解决并保障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采取有效解决纠纷的救济途径。2、制约体育社会团体处罚权的需要体育法第三十一条:“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第四十条:“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

5、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第四十九条:“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些相关的条文赋予了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权力,授予体育社会团体以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但处罚主体与被处罚相对人的法律地位的明显不对等很容易形成滥用权力、乱处罚,对被处罚相对人的权利造成侵害。况且,由于各单项体育协会在对体育纠纷的处理态度、性质认定、证据收集、处罚力度、处理程序、处理方式、处罚标准等差异,势必造成政出多门、混乱无序,无法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所以有必要进行限制。3、保护相对人权利的需要“有权利,必有救济

6、”是权利救济思想和权利救济理论的集中体现,立法机关在授予权利的同时应设置各种救济手段,使未被授权一方的权利在受到侵犯时能有相应的救济手段,这样才能体现法律公正、平等的对待双方当事人。而依据体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设立体育仲裁机构对处理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是一种有效的救济手段。二、构建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的可行性在目前的中国,竞技体育仲裁制度并不是不存在,而是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各个体育项目的纠纷与争议基本上由各单项体育协会制定规则并内部自行解决,司法基本上没有介入。法律一直以来追求的就是一种普适性,也就是规范性。中国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只要通过法律的手段,就能够达到统一。因此,构建竞技体育统一仲

7、裁制度是可行的。1、法律的统一性诉求为构建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提供了法理上的支撑目前,我国体育纠纷多采用自行和解、体育社团内部解决、行政部门调解和裁决、诉讼等机制解决,与国际发展趋势存在较大差距,而且体育主管部门、仲裁机构及法院之间的管辖关系不明确。体育社团和行政部门的解决方式普遍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处理结果的法律效力和强制力不足,从中国足球协会的有关纠纷解决办法和近年来处理的一些纠纷案例来看,我国体育行业内部纠纷解决方式在权限分配、审级设置、人员组成、听证程序、裁决效力等方面都存在问题。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

8、会规范。要建立一个法治国家就必须保证法律的统一性,也就是说法律的统一性是现代社会法治的首要的、基本的含义,它要求一个国家现有的法律规则具有整体性和一致性,不应允许其相互冲突,一旦发现其中存在相互之间的冲突,我们则可以依据某种判准加以排除。3由此可以表明,法律的统一性诉求为构建中国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提供了法理上的支撑。2、体育法的规定为构建统一的竞技体育仲裁制度提供了立法抓手体育法作为依法治体的根本大法,为推进我国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纲领性的作用,奠定了我国建立统一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坚实基础。首先,体育法的改革宗旨决定了体育仲裁的法治化方向。体育法明确作出了“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规

9、定,对改革开放以来一些行之有效的体育改革措施给予确定和认可,又提出一些顺应体育改革发展方向的新举措,如运动项目的协会制管理,体育纠纷的仲裁等,对不断深化的体育改革起到有力的引导和保障作用。由于体育法的这一立法背景和立法精神所决定,它所创立的体育仲裁制度,从本质上反映了体育改革和体育法治化发展的客观需要,必然要求体育仲裁顺应我国仲裁制度法制统一的发展方向;其次,体育法在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该条款中关于仲裁范围的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释义中给出如下解释:“关于体育仲裁的范围。本条规定体育纠

10、纷是指因禁用药物、运动员流动、参赛资格等体育专业纠纷;本条规定的体育纠纷不包括赛场上的具体技术争议和其他一般性纠纷,该类纠纷由临场裁判及临时设立的仲裁委员会负责管理。”这条规定不仅明确设置了解决竞技体育纠纷的仲裁方式,而且区分出体育法中的仲裁机构不同于体育赛事中临时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体育法在尚没有体育仲裁实践之前根据需要进行了超前的创设,它以国家法律的方式为竞技体育统一仲裁立法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从而使得竞技体育统一仲裁立法工作有法可依。3、西方国家的仲裁制度为构建中国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提供了范式在英美法系国家,体育法和体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部门法和新兴学科,对它们的研究已经有较长的历史

11、,总体上已经处于比较成熟的地位,研究英美法系国家的体育法律制度,对我国的体育法的发展,以及对国际体育法律制度的完善都有重要意义。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4判例法(case law)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这种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最典型的代表,也是体育法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美国体育仲裁可以大致分成两类:一是独立的普通仲裁制度。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简称AAA)是美国最大、最著名的常设性仲裁机构,它有权来仲裁包括体育以及与体育有关的各类争议和纠纷;二是各体

12、育协会内部的仲裁制度。美国体育仲裁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体育仲裁程序健全,符合司法实践;仲裁机构独立运行,仲裁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仲裁过程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和灵活性,保密性体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根据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进行,灵活性表现在仲裁程序规则力求避免形式主义;仲裁主体的广泛平等性,美国体育仲裁的仲裁主体几乎包涵了一切与体育有关的人和组织。这种仲裁主体的广泛平等性充分体现了美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公平、公正原则,对合理的裁决体育纠纷意义深远;采用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相结合,协议管辖实际上是意思自治的体现,即合同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解决争议的法律。这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法定管辖

13、是指诉诸仲裁是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美国仲裁机构采用两者结合方针,这样有利于更加灵活、快速、公正的解决各类体育纠纷;仲裁结果具有合法性和终局性,美国仲裁机构所作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法院对体育行会和仲裁协会做出的体育裁决一般不会轻易进行司法审查,推翻其裁决更是非常罕见。美国体育仲裁制度为我国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可供借鉴与启示之处。首先,中国政府制定体育仲裁的行政法规迫在眉睫。当今国际,体育仲裁逐渐成为解决体育纠纷的主要方式。而中国仍未建立统一的体育仲裁机构,也未制定相关的解决体育纠纷的相关仲裁立法。我国现阶段解决体育纠纷主要还依靠体育社团组织内

14、部处理或由行政部门调解和裁决的方式,这样的解决方式有时候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难免显得有点缺乏法律效力和强制力。所以,本人认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定统一的体育仲裁法是必然的趋势,使中国竞技体育仲裁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其次,应该学习国外建立和完善我国统一的竞技体育仲裁机构,培训仲裁人员。当前,国家首先应该建立统一的国家体育仲裁协会,统一颁布体育仲裁法规。其次,国内体育协会应根据政府制定、出台体育仲裁的行政法规组建自己的内部仲裁机构,以使其成为一个真正的仲裁机构,这样的争议裁决机构的组成透明度会提高,其公正、公平性才能得以提高。最后,完善体育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体育仲裁机构所作的

15、裁决应视为最终裁决,具有准司法性,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法院对体育仲裁裁决只进行程序问题的司法审查,这也是各国仲裁实践普遍的做法。法院在处理体育案件时要遵循“司法救济以用尽体育行会内部救济措施为限”的原则,同时不应轻易推翻其裁决。三、构建中国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的模式探析1、性质在我国原有的各个体育协会、组织解决体育纠纷体系中,行政机制是主要类型。从目前的体育仲裁实践来看,无论是国际体育仲裁机构,例如国际奥委会建立的体育仲裁院,还是各国国内的体育仲裁机构,都是一种民间性的体育行业纠纷解决机构,不具有官方性。5我国的竞技体育仲裁制度应定位于民间仲裁性质,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实行协议仲裁、或裁或

16、审和一裁终局的准司法性原则。6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从性质上界定应该包括两层含义:第一,从统一仲裁机构本身的性质看,应该定性为民间仲裁性质;第二,从仲裁裁决的性质看,应该定性为准司法性质。2、组织、隶属、人员组成可在国家体育总局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在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内设立“体育仲裁庭”。仲裁机构设立后,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体育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国家奥委会和中华体育总会负责拨付,并可以接受社会捐助,体育仲裁委员会的财政运作由其自身负责

17、,国家体育总局与国家奥委会无权干涉,体育仲裁委员会也完全独立于体育行会。而在体育仲裁组织的人员组成上,本人认为应该包括三类:首先是精通法律的法律界专家;其次,是体育界的体育健将精英;最后,就是对体育知识和法律知识都有所了解的双向人才。这样的人员组成能体育仲裁的结果更权威,公平公正。3、程序竞技体育仲裁的程序可以从民商事仲裁程序中借鉴,汲取精华。民商事仲裁的最主要特点就是高效、便捷。在竞技体育比赛中,由于比赛激烈、节奏快速,争议和纠纷一旦发生如果得不到快速地解决,就有可能导致运动员错失比赛机会,甚至影响运动员的整个运动生涯。因此争议和纠纷就需要高效的仲裁程序,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制度来快

18、速解决。但是又要避免仲裁程序诉讼化不够灵活、缺乏个性化发展。关于竞技体育仲裁的书面审理程序在这里不做介绍,本人主要就竞技体育仲裁的特殊程序分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体育组织的内部调解应作为体育仲裁的前置和必经程序我国体育法的第33 条规定正是将调解程序设定为体育仲裁必经程序的法律依据。为解决体育纠纷,各单项协会一般都有解决纠纷的调解组织,虽然调解并不具有终局的效力,但可以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有利于争议的迅速友好解决,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减少争议的发生,使体育纠纷尽可能在最小范围和最短的时间内解决。尽量避免仲裁,更要避免运动员上法庭。(2)设立临时仲裁程序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我们可

19、以知道,临时仲裁具有费用廉价、高效便捷、最重要的是体现了当事人主体意志等特点。CAS就设立了临时仲裁机构,并且运行成功顺利。而在我国,临时仲裁这方面几乎是空白的,也几乎没有实践经验。这样导致了当事人的主体利益得不到保护,与国际上的通行的做法相差甚远。因此我们国家在建立竞技体育仲裁机构时,可以考虑引进国际上的成功做法,赋予临时体育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使竞技体育仲裁更加合理,运行也更加高效、快捷。(3)设置快速仲裁程序当在运动员参赛、运动员转会、俱乐部商标注册遇到一些争议不大、比较明了而且牵涉金额较少的纠纷时,普通的仲裁程序就显得过于麻烦多余。跟民商事仲裁相比,竞技体育仲裁存在一个“时效性”的问题

20、,其简易程序应重点强调“快捷高效”。在国际上,就有很多快速仲裁的先例:例如国际体育仲裁庭就设置了速决程序;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争端仲裁条例也有相关快速选择程序的规定。所以我国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设置快速仲裁程序也是必然的4、范围体育仲裁作为体育社团的内部救济途径,其仲裁范围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什么纠纷可以用体育仲裁来解决、什么不能,值得我们去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释义对体育法的33条作出了解释:“关于体育仲裁的范围。本条中所指的体育纠纷是指因禁用药物、运动员流动、参赛资格等体育专业纠纷;再次,本条中所指体育纠纷不包括赛场上的具体技术争议和其他一般性纠纷,该类纠纷由临场裁判及临时设立的仲裁委员

21、会负责管理。”7由此可见,不是所有竞技体育中发生的纠纷都可以用体育仲裁来解决,如体育行政争议、体育社会团体各俱乐部内部机构的行为等就不适用体育仲裁。5、效力竞技体育仲裁的法律效力,依据前述对竞技体育统一仲裁制度的性质分析,应该着重在准司法性上显现出来,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约束力:仲裁裁决之后,就有一定的约束力,对竞技体育纠纷的当事人、仲裁机构和社会都会起约束作用,仲裁裁决做出后,在当事人履行该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该仲裁裁决的过程中,任何就该仲裁裁决的实现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履行自己的协助义务,以保证仲裁裁决的实现。(2)强制执行力:仲裁裁决之后,当事

22、人应自觉履行义务。如不履行,权利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据仲裁裁决,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迫使义务人履行其义务。参考文献1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5.2 李晓婧,游霞,刘腊闩. 关于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思考J. 中国科技信息.2007(9).3 吴真文.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哈特的法伦理思想研究M.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11).4 吴义华,张文闻. 英美法系国家体育法的渊源分析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09(10).5 郭树理.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制度述评J.仲裁与法律,2005(4).6 于善旭.体育仲裁与我国仲裁法律制度体系J.法学,2004(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释义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 1996(4).(责任编辑:盛天)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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