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巨灾风险分担机制的国外借鉴及我国对策 摘要巨灾风险不仅会对人类社会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还会造成人们心理上恐惧和资源配置的非优化。国外在巨灾风险分担机制方面有着较多可借鉴的经验,通过重点分析美国和日本在巨灾风险分担机制方面的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实国情,提出了要从完善再保险、设立巨灾保险基金和利用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来发行巨灾债券等三个方面来构建完善我国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关键词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巨灾债券F840.64:A:1672-8653( 2012 )07-0045-03巨灾风险通常是指突发性、无法预料、无法避免而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巨灾风险对人
2、类社会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可以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直接危害,也会造成人们心理上恐惧和资源配置的非优化。从全球来看,由巨灾造成的死亡、伤害和移民每年影响着数亿人,同时财产损失的频率和严重程度也以惊人速度上升,如2011年日本大地震和海啸(见表1)。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国家之一,面对巨灾风险造成的巨大损失,长期以来我国采取以国家财政和社会捐赠为主导的灾后救济方式,保险保障的覆盖水平较低,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没有充分发挥分担风险的作用,巨灾风险没有合理的分担机制,因此,借鉴国外实践经验,完善我国巨灾风险分担机制迫在眉睫。一、国外巨灾风险分担机制的借鉴美国和日本灾害发生较为频繁,是巨灾风险分
3、担机制建设较为完善的国家。因此,本部分将重点分析美国和日本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通过比较和借鉴国外的成功之处,为下文构建我国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提供参考。1、美国巨灾风险分担模式Scott EHarrington和Greg Niehaus(2001)认为美国在过去的十年来,由于自然巨灾保险存在被保险人是否买得到保险( availability)与是否付得起保费(affordability)的问题,因此导致政府方面为解决此问题而提出数个计划方案,其中包括联邦再保险机能计划的建立及在税法上的改变,允许保险人对巨灾损失提存准备免税等方法。美国巨灾风险分担模式侧重于政府主导推出巨灾保险计划,如1968年美
4、国联邦政府启动的全国洪水保险计划、1996加州保险局为更好的提供地震保险成立了加州地震局(Califonia Earthquake Authority,CEA)和为防范飓风2002年成立的佛罗里达州居民财产保险公社(Citizens PropertyInsurance Corporation,CPIC)等。政府对事关全局的巨灾风险损失补偿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整个灾害管理网络的构建,推动了灾害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由于巨灾风险损失大,波及范围广,仅仅依靠政府财政是不能满足分担巨灾风险需要的。由于美国资本市场比较发达,同时具备资本市场风险转移和分摊机制成功运作的前提条件,即具有强大的保险基础设施和保
5、险资源,因此把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是分担巨灾风险的一个很好的途径。1992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首次发行了巨灾期权,随后市场上出现了许多转移巨灾风险的保险衍生产品,比如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互换等。其中巨灾债券市场近几年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的Sigma杂志上的数据显示,公开披露的巨灾债券交易额从2005年的20亿美元上升到2007年的70亿美元,交易次数由2005年的10次上升到2007年的27次。从1997年巨灾风险债券市场开始交易以来,到2007年底总共有116个巨灾风险债券发行,总的风险额达到223亿美元,其中的52%是近两年发行的,发行在外的巨灾债券总金额在2007年
6、底达到了138亿美元,比2006年增长了63%。美国这种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可以充分发挥两种机制的优点,同时弥补和克服各自的不足,有利于整个巨灾风险分担机制的可持续发展。2、日本巨灾风险分担模式日本是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尤其是地震,因此日本独特的地震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值得我国借鉴。日本地震保险体制是起因于1964年发生的新潟地震,以此次震灾为契机,日本政府与财产保险公司开始共同研究有关地震保险等问题,于1966年制定了地震保险法,该法律规定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地震保险体系,还对保险对象和保费设定都有特别的规定。日本地震保险将企业财产与家庭财产分开,对前者因地震发生
7、的损失,在承保限额内由商业保险公司单独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对后者因地震而发生的损失,先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然后再全部分给由日本各保险公司参股成立的地震再保险公司,该公司除自留一部分外,按各保险公司承保的财产保险的市场份额回分给各保险公司,超出再保险公司与直接承保限额的部分由国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日本地震保险制度把前者被定性为商业性保险,而后者则被定性为政策性保险(更确切地说,是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政策性保险),政府只对居民家庭财产的地震风险提供保险保障。这样做有利于集中使用有限的财政性补偿资金,保障居民家庭在地震损失发生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赵苑达(2003)认为,与日本相比,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8、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的财政收入水平还比较低,政府所能拿出的财政性地震补偿资金更为有限。因此,我们也必须将居民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与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严格区分开来,政府的财政性补偿只能集中用于对居民家庭因地震而发生的财产损失的赔偿。日本地震保险费率设定遵循着“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尽可能降低居民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费率水平。这是为了提高参加地震保险的积极性而设定的,这可以在更大的地域范围分散地震风险,避免因承保风险过于集中导致保险损失累积总量超过地震保险基金储备规模,出现严重地震损失已经发生而政府却无力按预定责任进行赔偿的局面。同时,不由各保险公司完全自行决定保险费率,而是由财险费率厘定机构厘定基础费
9、率,然后再对不同地区和不同性质的居民家庭财产实行差别费率。这是因为不同地区和不同性质的财产的地震风险大小不同,这可以更好地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有利于调动不同地区居民家庭投保地震保险的积极性,增加地震风险保费的总量,增强政府对地震损失的偿付能力。这种国家政府直接介入,积极发挥国家的信用作用,制定有效的地震保险框架,构建全国性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二、我国巨灾风险分担机制的完善借鉴国外巨灾风险分担机制的成功经验,来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董事长刘京生提出,应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与保险公司等机构协调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以完善国家风险损失补偿计划。政府应
10、提供包括税收政策、信货政策的支持,尽快出台巨灾保险法,加快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成熟的巨灾保障机制应包括政府的基础应急机制、保险业的补偿机制与慈善民间救助等三个层次。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并结合国外发达国家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的成功经验,本文认为我国的巨灾风险分担应首先完善再保险,发挥再保险市场的保障作用;其次,政府应该通过设立巨灾保险基金的方式来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最后,可以借鉴国外保险证券化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利用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来向国际市场发行巨灾债券,把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连接起来,通过资本市场来分散巨灾风险。最终形成多层次的、由私营保险公司主办的、由政府支持的、可持续发展
11、的中国巨灾风险分担机制。1、完善和发展再保险再保险是巨灾风险的传统解决方案,特大自然灾害需要再保险的强大支持,以便分散风险。而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巨灾风险的再保险公司,再保险市场发展时间比较短,分保能力有限、市场主体单一、市场规模极小。再保险市场还没有能够与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紧密的联系,造成我国再保险市场应付近年比较频繁发生的巨灾风险的分保能力有限。当巨灾风险连续发生时,其造成的损失已经超过了再保险公司的分保能力(马晓强和韩锦绵,2007)。从以上分析可知,我国保险和再保险公司在应对巨灾风险时没有发挥出自己本应发挥的强大保障作用。要建立一个能够合理分担巨灾风险的体系,保险公司尤其是再保险公司将会
12、在整个体系中起到核心作用。鉴于此,应该完善再保险公司在巨灾风险分担中的能力和作用。首先,我国应借鉴日本地震保险制度,把对巨灾的保险分为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两部分,对于家庭财产的保险业务中由政府承担责任的部分,可先由民间保险公司承保,然后再以比例再保险的形式全部分给由各保险公司参股成立的巨灾再保险公司;企业财产可以设计成事故超赔再保险的形式,将全部保险业务可能发生的损失分别由保险公司自留、巨灾再保险公司和政府三个部分来分层次赔偿。其次,要增加国内再保险公司的数量,提升再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鼓励和支持国际上资本实力雄厚的再保险公司来华开展业务。目前,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和瑞士再保险公司都已经在中国开展了
13、再保险的业务。最后,提高中国再保险公司的供给能力,这可以通过中国再保险公司上市融资的方式增加资本金,使中国再保险公司的规模能够迅速扩大,承保能力大大增强。2、设立巨灾保险基金所谓巨灾保险基金即将各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回寄,实现逐年积累、专款专用。目前,世界上主要的灾害多发国家或地区已经有十二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巨灾保险基金,大部分采取政府支持或直接介入,都是由政府和保险监管机构牵头,由国家再保险公司实施管理,实行政府、保险公司合作分担巨灾风险的机制。这方面成功的例子很多,有美国洪水保险基金、加州地震局保险计划,日本的地震保险集团和土耳其的国家地震保险机制等。考虑到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国,并且保险和再
14、保险市场不够发达的实际情况,建议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基金,建议主要从以下几点人手:首先,设立一个由中央和省地市三级财政共同出资、专业机构管理的国家巨灾保险基金;其次,所有国内巨灾保险业务承保之后,100%分保给国家巨灾保险基金,由该基金对巨灾业务进行处理,将其中一部分业务回分给直接保险公司,另一部分业务转分保给其他再保险公司,其余自留;然后,最大程度地发挥国内商业保险机构在巨灾保险基金执行过程中的作用,由政府授予资格给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强制保险保单的销售与理赔,商业保险公司将这些强制保单风险全部分保给政府指定的巨灾保险基金的执行经理,通常是由政府指定的国内再保险公司,再由该再保险公司向
15、国际再保险市场寻求再保险支持,分散风险;最后,充分发挥政府在巨灾保险基金建立和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包括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运作机制的安排、税收的减免、费率厘定的技术支持及相关监管等。3、发行巨灾债券巨灾债券是一种将自然灾害引发的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的一种证券化形式,特点是其与特定事件或触发点连结的有条件付款义务,为此保险公司支付相应费用或保费,鉴于交易成本,一般单次发行的最低金额为1亿美元。巨灾债券的原理就是通过再保险公司(SPRV)或特殊用途工具(SPV)发行基于保险风险的债券,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代替传统风险承担者如再保险公司,将保险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典型的交易是一家特殊目的公司和分保人
16、签订再保险合同,同时向投资者发行巨灾债券。再保险合同通常是超额损失再保险合同。如果没有发生损失事件,投资者可以收回本金和债息,作为对其资金使用和承担风险的补偿,但是如果事先确定的巨灾事件确有发生,投资者将损失其本金、利息或全部。这些资金将会转给投保人或分保人来兑现再保险合同。通过发行巨灾债券,从保险角度看,保险风险证券化将再保险容量从原来保险业内部扩大到了外部的资本市场;从金融角度看,保险风险证券化具体实施过程就是一个负债证券化过程,因为证券化的部分所对应的是再保险公司的负债。巨灾债券作为保险发达国家大力发展的对付巨灾风险的新手段,代表了国际保险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我们应该认识到这一发展趋势,将
17、巨灾债券纳入我国未来巨灾风险防范体系之中。首先,为促使我国早日推出巨灾债券,政府应积极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比如,在发展初期,对购买巨灾债券的投资者实行免税的优惠政策,以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政府出面或支持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为巨灾债券的发行提供担保,以提高其流动性等(陈迪红和冯鹏程,2003);其次,加快培育保险中介服务机构、资信评级公司,提供公允的巨灾损失指数、可靠的资信评级服务,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最后,完善法律、会计、税收制度,加强保险、银行和证券的统一监管,促使金融市场与保险市场的相互融合。结语近年来频发的巨灾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国迫切需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风险分担
18、机制。就此问题,笔者着重从三个方面来构建我国巨灾风险的分担机制。首先是完善再保险,发挥保险市场的作用,因为即使是在财力充裕的欧美国家,出于保护纳税人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平的原则,政府仍然要明确公民、企业和政府对于风险的承担程序,否则将会对整个社会产生消极和负面的影响,因此,保险市场的作用是不容小视的。其次是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在政府主导下建立社会个体转移或分散风险的通道,形成由不同社会成员共同建立的互助共济制度。最后就是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利用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向国际投资者发行巨灾债券,把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连接起来,通过资本市场来分散巨灾风险。这样就初步构建起从政府到个人、从保险市场到资本市场、从国内到国外的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责任编辑:盛天)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