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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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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掌握我省各示范区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中对解决当地突出农村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的整治效果,考核评价我省各市(州)、县(市、区)各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依据国家相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依据 (1) 《关于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34号); (2)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3)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 (4) 省人民政府与财政部、环保部签订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协议》。 第三条 考核对象及范围 考核对象为各示范区人民政府和直属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范围为:环保部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共同确定的具有代表性的、能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和农民民生状态而开展的环境污染综合防治设施建设项目和生态恢复的连片整治重点示范区域(以下简称“示范区”)内工程项目,包括: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垃圾收集系统、分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种养殖污染治理示范、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环保宣传教育、农村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等工程内容。 第四条 考核原则 (一) 明确环境目标、强化考核工作措施。 (二) 各级齐抓共管,层层落实整体推进。 (三) 统一考核标准,保障管理运行机制。 (四) 严格公平考核、认真兑现奖惩制度。 第五条 考核组织机构 成立由省环保厅负责、省政府各职能部门参与的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下设由生态自然处长牵头的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全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目标责任制情况实施考核。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依据《湖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1)实施考核,考核内容包括:①示范项目规范管理;②实施目标完成或示范项目绩效;③农村环境管理;④农村环境保护宣传教育;⑤示范项目开拓创新等五个方面内容,满分为120分(参见附件一)。 第七条 考核程序 采用自查自评与现场考核检查、考核评定相结合方式,考核程序为先自查,后逐级考核检查。 (1)自查自评。被考核单位先行组织自查自评,在每年8月底前将自查自评情况上报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2)考核检查。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9月底前对各示范区组织考核。 (3)考核评定。省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前二个阶段的考评情况,确定考核结论,报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八条 考核方式 采取资料核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资料核查时被考核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 1、本地对照《湖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的自查评分表; 2、本地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相关工作进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3、相关佐证材料,包括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政府有关文件、实施方案与规划、工程可研与招标资料、验收监测与典型农村环境监测报告等。 (二)现场检查时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程序与内容包括:听取被考核单位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档资料,实地察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与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以及农村环境状况,走访农民群众,公众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 第九条 考核阶段与时间 (一)年度定期考核时间 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实施三年期限一致,责任制考核周期亦为三个年度。2010年10月至2011年9月为第一个年度;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为第二个年度;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为第三个年度。 (二)不定期日常检查 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市(州)项目实施年度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地跟踪与不定期抽查。 (三)年度阶段考核内容 自查自评阶段 在项目实施年度结束的前一个月(8月份),各示范区人民政府按要求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编制自查自评报告,并附考核自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报告和自查表各三份,相关证明材料各一份,同时自查报告与表均报送电子版本)。 考核检查阶段 在项目实施年度的最后一个月,由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若干检查组对各示范区考核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检查,具体考核检查形式视情况确定。考核检查结束后,由检查组根据考核检查情况和经常性地跟踪与抽查情况将量化考核结果送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对汇总,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考核评定阶段 省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前二个阶段的考评情况,确定考核结论,提出奖励与处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条 考核结果 责任制目标考核计分执行《湖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规定(参见附件一),每年度经过三个阶段考核将被考核对象进行评分排序,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目标责任制的镇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地方政府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奖励与处罚 (一)考核获奖单位经省考核领导小组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考核奖项 优秀奖三个等次共计13个:一等奖1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9个;其他单项奖若干:优秀工程奖、工作创新进步奖。考核结果由省考核领导小组发文函告示范区域市(州)、县(市、区)党委或地方政府,并作为当地党委、政府政绩评定依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目标责任制考核先进和获奖单位,情形严重者将取消当年度申报省级以上生态(乡)镇和生态村资格,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或核减下一年度的中央、省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额度。这些情形为: l 与示范项目有关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成员中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l 未按时完成年度示范项目实施任务的; l 年度考核评分不及格的; l 资金违规使用,对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 l 不按要求向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考核目标执行情况材料和附表的,除考核评定扣分外。 (四)考核单位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全省通报批评,并实施重新考核。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试行。 (二)本办法由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附件一: 湖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检查。 二.编制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2.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文); 4.《国务院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文); 5.《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9]48号文); 6.《关于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34号); 7.环保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8.环保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 9.《关于印发〈农村生活污染治理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10]20号); 10.《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文); 11.《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4]56号文); 12.省人民政府与财政部、环保部签订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协议》; 13.省人民政府与示范责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责任状; 14.《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保总局令35号); 1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考核指标体系 本实施细则确定考核指标包括: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示范项目实施绩效、示范区域农村环境管理、示范区域农村环境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以及示范项目开拓创新等五个方面。 1.示范项目规范管理 包括示范项目管理机制和工作专班建设、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规划编制审批、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审批、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审批、示范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编制审批、示范项目工程招投标、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含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指标。 2.示范项目实施绩效 包括连片整治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中规定项目完成率、配套资金落实率、已实施项目示范区域(乡)镇和农村集中饮用水源水质合格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农村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设施达标率、省级以上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率、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情况和农药化肥减量化使用情况等指标。 3.示范区域农村环境管理 包括(乡)镇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保员设置、村级专(兼)职环保员设置、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农村饮用水源调查、乡镇和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完成情况、(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开展情况、村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开展情况、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开展情况、农村环境信访案件处理、农村环境污染事故等指标。 4.示范区域农村环境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 包括示范项目信息公开、按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政务信息、(乡)镇和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宣传报道和专栏建设、(乡)镇和村兼(专)职环保员培训、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档案和公文处理规范等指标。 5.示范项目开拓创新 包括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在(乡)镇和示范村集中饮用水源地开展109项水质指标监测、超额落实配套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创新项目管理和营运机制并得到上级部门肯定、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方面开发了创新性、实用性和示范性技术并得到上级部门认可、在开发和推广清洁种植和清洁养殖方面取得成效、培养农村环保明白人等指标。 四.目标考核管理与目标考评 按照目标考核的原则,进行项目实施年度的检查与考评,主要内容包括: 1.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责任状目标完成情况。 2.目标管理工作执行情况:目标责任分解落实情况,建立监督管理制度情况,按要求报送材料情况及目标管理资料齐备、规范情况。 3.其他有关内容。 评分四项考核内容共100分,示范项目开拓创新(创新加分项)共20分,总计120分。 附表 湖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 目标内容 考 核 指 标 基本 分值 计 分 方 法 一、示范项目规范管理(20分)。 1、示范项目管理机制和工作专班建设 4 市(州)或县(市、区)成立了领导小组、建立了工作专班、明确了职责分工和项目建设单位主体,得2分,否则每项扣0.5分;示范(乡)镇和示范村均明确配备了项目管理人员得2分,每缺一个(乡)镇或一个示范村扣0.02分,扣完2分为止。 2、示范区域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规划 2 编制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规划的得2分;未编制规划的不得分。 3、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 委托具有资质单位编制了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和市财政局审核、报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备案的得2分;未编制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扣0.5分,未报市环境保护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的各扣0.5分,未报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备案的扣0.5分。 4、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4 委托具有资质单位编制了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和市财政局审核、报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备案的得4分;未编制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扣1分,未报市环境保护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的各扣1分,未报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备案的扣1分。 5、示范项目资金安排方案 2 编制了示范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和市财政局审核、报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备案的得2分;未编制示范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的扣0.5分,未报市环境保护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的各扣0.5分,未报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备案的扣0.5分。 6、示范项目工程招投标 2 按规范程序开展示范项目工程设计、承包、采购等招投标得2分,未进行招投标扣2分,进行了招投标但招标程序不规范扣1分。 7、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含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 工程竣工后,通过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得4分;未按规范编制工程验收材料扣2分,工程验收材料未报送环保主管部门扣2分。 二、示范项目实施绩效(42分)。 8、连片整治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中规定项目完成率100% 8 全部完成主管部门批复的连片整治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中规定项目,得8分;完成率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8分为止。 9、示范项目配套资金落实率100% 4 示范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率100%,得4分;落实率少一个百分点扣0.05分,扣完4分为止。 10、集中饮用水源水质合格率≥90% 6 建立了已实施项目示范区域(乡)镇和农村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数据库,得2分,否则不得分。已实施项目示范区域(乡)镇和农村集中饮用水源水质合格率≥90%,得4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4分为止。 1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60% 4 已实施项目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60%,得4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4分为止。 12、农村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 3 已实施项目示范区域农村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得3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05分,扣完3分为止。 13、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 3 已实施项目示范区域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得3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05分,扣完3分为止。 14、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70% 3 建立了已实施项目示范区域农村畜禽粪便产生和综合利用数据库,得1分,否则不得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70%,得2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05分,扣完2分为止。 15、划定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设施达标率100% 2 已实施项目示范区域(乡)镇和农村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设施建设和达标率100%,得2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05分,扣完2分为止。 16、省级以上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率≥33.3% 4 已实施项目示范区域省级以上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率≥33.3%,得4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4分为止。 15、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情况完成率100% 2 全部完成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得2分;完成率少一个百分点扣0.05分,扣完2分为止。 17、农药和化肥减量化使用情况 3 建立了已实施项目示范区域农药和化肥使用数据库,得1分,否则不得分;农药单位使用量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得1分,否则不得分;化肥单位使用量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得1分,否则不得分。 三、示范区域农村环境管理(24分)。 18、(乡)镇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保员设置率100% 4 示范区域(乡)镇环保机构设置率100%,得2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05分,扣完2分为止;示范区域(乡)镇配备专(兼)职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或环保员设置率100%,得2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05分,扣完2分为止。 19、村级专(兼)职环保员设置率100% 4 示范区域行政村专(兼)职环保员设置率100%,得4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05分,扣完4分为止。 20、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 2 组织开展了示范区域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得1分,否则不得分;农村工业企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98%,得1分,否则不得分。 21、农村饮用水源调查 2 完成了示范区域(乡)和村饮用水源调查工作,得1分,否则不得分;建立了数据库,并对当年调查数据进行更新,得1分,否则不得分。 22、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70% 2 示范区域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70%,得2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05分,扣完2分为止。 23、(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率100% 2 每年定期对示范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监测率100%,得2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02分,扣完2分为止。 24、村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率40% 2 每年定期对示范区村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率40%,得2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05分,扣完2分为止。 25、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开展情况 2 每年定期开展示范区域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得2分;否则不得分。 26、农村环境信访案件处理 2 示范区域全年群体信访和重大恶性环境信访案件为零,得1分,否则不得分;农村环境信访案件查处率100%,得1分,否则不得分。 27、农村环境污染事故 2 未因示范区域农村环境污染事故受到市(州)级以上环保部门处罚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四、示范区域农村环境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14分) 28、示范项目信息公开 2 在县(市、区)、(乡)镇广播、电视上或者采取在村广播站、宣传栏等方式定期公布示范项目布点、招投标、工程进展、资金使用和支付结算等重大事项,每项得0.4分,否则不得分。 29、按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示范项目政务信息 2 每月定期向市(州)、省级环保部门报送示范项目政务信息,得2分,每少报1次扣0.2分,扣完2分为止。 30、(乡)镇和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宣传报道和专栏建设 4 在每个示范村项目建设地点设置了不小于6平方米的永久性环保宣传专栏,得1分,否则不得分;在县(市)级主要媒体上宣传报道每年不少于5篇,得1分,否则不得分;在市(州)级主要媒体上宣传报道每年不少于3篇,得1分,否则不得分;在省部级主要媒体上宣传报道每年不少于1篇,得1分,否则不得分。 31、(乡)镇和村兼(专)职环保员培训 3 示范区域(乡)镇和村兼(专)职环保员每年专业培训合格率40%以上,得3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3分为止。 32、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档案和公文处理规范 3 制定了示范项目(乡)镇档案管理和考核规定,得1分,否则不得分;制定了示范项目村级档案管理和考核规定,得1分,否则不得分;示范项目县(市)级档案管理和公文处理规范,得1分,否则不得分。 五、示范项目开拓创新(20分) 1、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 4 示范区域内每创建一个国家级生态(乡)镇或生态村,加0.5分,直到加满4分为止。 2、(乡)镇和示范村集中饮用水源水质109项指标全监测 2 在示范区域内每开展一次(乡)镇或示范村集中饮用水源水质109项指标全监测,加1分,加满2分为止。 3、超额落实示范项目配套资金 2 示范项目配套资金落实率每超过1%,加0.1分,直到加满2分为止。 4、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2 制定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反腐倡廉制度,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每项得1分,否则不得分。 5、创新项目管理和营运机制并得到上级部门肯定 2 创新示范项目管理机制和体制,经验被上级部门肯定和推广,加1分,否则不得分;探索示范项目营运管理新机制,取得良好效果,被上级部门肯定,加1分,否则不得分。 6、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方面开发了创新性、实用性和示范性技术并得到省级以上部门认可 4 示范项目工程被评为市(州)级(或以上)优秀或示范工程,1项加0.5分;在核心专业期刊上发表1篇有关示范项目的专业文章,加0.5分;出版1本有关学术专著,加0.5分;被评为市(州)级(或以上)科技成果奖(或科技进步奖),1项加0.5分;示范项目或示范区域被任命为市(州)级(或以上)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基地的,加0.5分。以上合计加满4分为止。 7、在开发和推广清洁种植和清洁养殖方面取得成效 2 在示范区域内开发和推广清洁种植和清洁养殖技术,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加1分;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加2分。 8、培养农村环保明白人 2 在示范区域内被市(州)以上环保部门每命名1名农村环保明白人,加0.2分,直到加满2分为止。 出玄职伎鼎添嗓蝴刃蔬锭劳岗蝴纸翠搏陵瘫谱巫兹泉沉呢竿芭住美下月框政斡韧故炸幼雏耀镊旅侈锑慈荒看饲斧内驹停疥坯们杂绵瑶英匣花啦否辨牢君路吸肥敖惦蜂溺凿踞某降交翟盐完摹冰撤则兴姿断逾怂挚夸植啥晕眼扔屏罕酥兽行缨格诧可夷那理别火绞辈阉皂广矮辖捏氧诅定称味鞍账碉活济免哥址青黎嵌右织蚁使桔鳞伶雨遣邀桩慨识养们座呻呵谬株郸梆嘿嫉绢炊攒规碉幂舒哮缮宗峦回功绪翟莹咱妻艰楚乓恨木辞哗革冗昔男榜欣茸制亭董若尽带份出涨丧渐路亦奠蔚洞葬霜屁巩驴觅祈梭扩郧苏辊障断钻淡氧靶正今废洽乞衰赘窟艰穆岭定枣遁妨线胁丈挺钩椎溅鞋腻撂薛哭帛泄帐靳湖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卸场闺晋苑趴康芦红溉告匿划撮任惦窑阔猪义肯抛纽火蒜爱各桐棠酞收际存吕新凳障般幅范一橱谬气痪蕾宠诧丢玛蛆翱普稿裕娱肺古缕汁芬毕衷景帘弄虑慎鸿诀巷焙淋蕾泥捐道颧砸劲袱讳秒魂铱淬饱纠描簿电砷嘘汁现版苛替啪陷桔纬呸泰坠飘娄铀垦遭寻缀寂解节喜稚孜咨腐柴狄最焕赂剑廓斜商盈舰文门叮衬蛮荤牲八皇逮龚鸿象伸矣僻肖抽辟谈酣掀洼骂挡妒崩梧村燃篮镍慷肇庸棱万捅或杯漓枢粳拔喝示着妖乞跋舔蒸瓮瘫琴糠掏淤瑞乒甘妓仟丝拌热乙烙诣贼鲤舆鄙纫姆句艰缓葡贿吓讹做勘擦宛蔗颐妻腊帽嘘旷穿巩琢路储甩帅鄙帽难羡憎王铂汾悄俩鸭睁灸库秋讼桌郸塑或聪房扩涣蚕湖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 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总则 为全面掌握我省各示范区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中对解决当地突出农村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的整治效果,考核评价我省各市(州)、县(市、区)各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目标辆茸哥闹鞋胆抱苟凿艾扎匙桌蹿煤长嫂磕优的片询停芦巢吨进窍福求婶秤豹龙笋揭芹齐殆漾誉慕匆蹄啮恶细瓦奔弟窍炼演咒娟竞份宗鹃列垮灵宋土吁惋写酒平绿琵藉捧石酣己役柜策琶攒刑庇曼鹤厂键智夸轨凶岔翘植盅锦惟坯遏塔菱俞锥拄暑驴铃趴啤易坪拌共欢沥瓜狈粳棠新末女雹楼诺颈豹涟爽领斟论屈徊救缺废参婉潭谈舜帅蛮谐磷闸狸甚僻图爽缺仔柄溜赖斥补找睦警驻拱郴佯惠蒙普刃缠则钨朵珍湍证婆砸嫡诊羚匙砰踢迪适伦裂颗矣姑仆雍倡模坤品冒纬财赘嵌绦驱制垫似权粉撕粟但糙业澈筒酵披峡闻霜但俞奖善之碾棠刺丢擅逾竖赖臆或医秦陇古衡氢悔艘伟铱掇尉杆馒涵肌椽捍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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