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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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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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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出租人、承租人均为治安责任人 (一)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 (二)不得将房屋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 (三)出租房屋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消防隐患,保障租赁房屋的安全: (四)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出租房屋房主应在房屋出租7日内主动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备案: (六)承租人应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和申领居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延期或者申报注销: (七)承租人应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准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所承租的房屋有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八)自愿承担以上治安责任,若有违反,接受处罚。 租赁房屋详址 出租人: 承租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经办民警: 经办民警: 派出所(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治安责任人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 2、治安责任书一式两份,派出所、出租人或承租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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