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转变领导干部作风,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xx矿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规定第二条 下井次数不得低于以下规定:1、矿长10次/月,分管生产、机电、安全、技术、通风等方面的副矿长15次/月;2、生产业务科室正、副科长16次/月,非生产口科室正、副科长6次/月,生产、辅助队的队长18次/月;3、矿井管理人员二班、夜班比例要达到总下井次数的1/2.第三章 下井人员职责及要
2、求第三条 下井人员要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薄弱区段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第四条 作业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问题时,下井到现场检查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事故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第五条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要将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等现场填写干部下井信息表。第六条 矿调度室要建立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台账,并对各类人员下井情况逐月统计汇总,并存档备查.第四章 矿井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规定第七条 矿要按照规定,严格落实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
3、员下井带班的要求,保证每天至少有1名副矿长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作业,和工人同上同下。第八条 矿副矿长以上的管理人员,每月在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要保证每月2次下井带班作业。第九条 矿调度室要在每月末排除次月各级干部带班作业表,并提前一天通知带班干部,以便安排工作、准时带班。如遇特殊情况,带班干部必须向领导请假,经领导协调同意后方可延后,但每月值班、带班天数不变,不得出现空班情况.第十条 带班领导除正常的现场巡查外,应着重检查跟班队长、安全员、瓦检员等上岗履职情况,并对机电、监控等特殊岗位作业人员进行督察。第十一条 跟班区队长必须与职工同时下井、同时上井,不得迟下早上,实现工作现场全过程监
4、督管理。第十二条 矿井在巷道贯通、初次放顶、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系统调风等非正常作业的关键阶段,分管矿领导、有关业务科室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带班指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人员除完成下井带班作业规定外,还要经常深入井下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问题,抓好有关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第五章 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管理与考核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健全完善各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由调度室明确下井带班的作业种类、带班人员范围、带班的次数、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白班与夜班比例、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并严格执行。第十五条 下井带班人员认真履行职
5、责,发生生产责任事故,要追究区队长、矿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的连带责任。第十六条 下井带班要严格执行井下交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人员详细交接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记录。第十七条 建立井下带班档案。各级干部下井带班升井后,要认真填写干部下井信息卡,将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案。第十八条 加强监督考核.各单位要把各级干部下井带班情况与安全绩效考核紧密挂钩,并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由调度室严格考核。要建立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