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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洼电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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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沙洼电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目的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沙洼电站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第三章 术语及定义第三条 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第五条 特种作业范围(一)电工作业。(二)锅炉司炉。(三)压力容器作业。(四)起重机械作业。(五)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六)机动车辆驾驶。(七)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第四章 管理内容第六条 特殊工种人员具备的条件(一)年满十八岁以上。

2、(二)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第七条 培训(一)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二)培训方法:1由公司综合部组织电站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及复审工作,并建立健全特殊工种人员档案;2培训单位为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三)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第八条 考核和发证(一)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作业。(二)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

3、准和有关规定确定。(三)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都必须达到合格要求。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必须重新培训。1公司内部的生产作业人员,由公司规程部或电站部组织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第九条 复审(一)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由公司综合部组织进行复审,工程部进行监督。(二)复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第十条 监督管理(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严重违章行为对作业人员进行处罚。(二)电站应配合综合部,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三)综合部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第五

4、章 规定第十一条 高空作业一般规定(一)凡在离地面1.5m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二)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 (三)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四)高处作业均须先搭建脚手架或采取防止坠落措施,方可进行。(五)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否则,工作人员须使用安全带.(六)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七)安全带

5、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定期(每隔12个月)进行静荷重试验;试验荷重为2206N,试验时间为5min,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试验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八)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九)在电焊作业或其他有火花、熔融源等场所使用的安全带或安全绳应有隔热防磨套。(十)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上下脚手架应走坡道或梯子,作业人员不准沿脚手杆或栏杆等攀爬。(十一)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十二)在进行高处工

6、作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十三)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十四)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十五)冬季在低于零下10进行露天高处工作,必要时应该在施工地区附近设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注意防火.(十六)在六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电力线路作业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规定执行。(十七)梯子应坚固完整,有防滑措施。梯子的支柱应能承受作

7、业人员及所携带的工具、材料攀登时的总重量.硬质梯子的横档应嵌在支柱上,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cm,并在距梯顶1m处设限高标志。使用单梯工作时,梯与地面的斜角度为60左右.(十八)梯子不宜绑接使用,人字梯应有限制开度的措施。人在梯子上时,禁止移动梯子。(十九)使用软梯、挂梯作业或用梯头进行移动作业时,软梯、挂梯或梯头上只准一人工作.作业人员到达梯头上进行工作和梯头开始移动前,应将梯头的封口可靠封闭,否则应使用保护绳防止梯头脱钩。(二十)脚手架的安装、拆除和使用,应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相关规程规定。第十二条 容器内工作规定(一)工作人员进入容器、槽箱内部进行检查、清洗和检修工作,

8、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二)容器内作业时应加强通风,但严禁向内部输送氧气. (三)采用气体充压对箱、罐等容器、设备找漏时,应使用压缩空气.压缩空气经可靠的减压控制阀门控制在措施规定的压力下方可进行充压。 (四)若容器或槽箱内存在有害气体或存在有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残留物质,须先进行通风,把有害气体或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物质清除后,再进行有害气体、含氧量的测量。氧气浓度保持在19.5-21,工作人员方可进内工作.工作人员应轮换工作和休息。(五)在密闭容器内使用氩、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使氧气浓度保持在19。521%内,或者让作业人员使用正压式呼吸器。(六)凡在容器、槽

9、箱内进行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具体工作性质,事先学习必须注意的事项(如使用电气工具应注意事项,气体中毒、窒息急救法等),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中一人在外面监护。在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情况下,则工作人员不得少于叁人,其中两人在外面监护。监护人应站在能看到或听到容器内工作人员的地方,以便随时进行监护。监护人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 (七)在容器、槽箱内工作,如需站在梯子上工作时,工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绳子的一端拴在外面牢固的地方。 (八)在容器内衬胶、涂漆、刷环氧玻璃钢时,应打开人孔门及管道阀门,并进行强力通风。工作场所应备有泡沫灭火器和干砂等消防工具,严禁明火。对这项工作有过敏性的人员不准参加. (九

10、)在关闭容器、槽箱的人孔门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没有人员或工具、材料等遗留在内,才可关闭。 (十)在容器、水池内环境中作业,禁止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十一)金属容器内工作,行灯电压不超过24V,特别潮湿的不准超过12V.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作业一般规定(一)在进行大修、更改工程与基本安装工作前,对于起重工作所采用起重设备的规范与安全操作规程,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 (二)起重机械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使用。(三)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和试验,并经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或

11、总工程师)批准。没有制造厂铭牌的各种起重机具,应经查算,并作荷重试验后,方准使用。(四)重大物件的起重、搬运工作须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进行,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由经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五)遇有大雾、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或起重驾驶人员看不见指挥人员时,不准进行起重工作。(六)当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操作人员和工作地点,必须设中间指挥人员逐级传递信号。(七)遇有六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八)各种起重机检修时,应将吊钩降放在地面。(九)没有得到司机的同意,任何人不准擅自登上起重机或起重机的轨道

12、。 (十)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 (十一)起重物品必须绑扎稳妥,吊钩要位于所吊挂在物品的重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在吊钩已挂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作旋转动作。(十二)起重机的荷重在额定负荷时,应尽量避免离地太高。起吊重物提升的速度要均匀平稳,不宜忽快忽慢、忽上忽下,以免重物在空中摇晃发生危险。放下时速度不宜太快,防止吊物到地时碰坏。(十三)起重机在起吊大的或不规则的构件时,应在构件上系以牢固的拉绳,使其不摇摆不旋转(十四)钢丝绳和专用夹具选择适当,能够承受设备翻转时受到的动负载及重量.(十五)起吊的重物,必须先用吊索(钢丝绳或铁链)很牢固

13、和稳妥地绑扎,吊索(钢丝绳或铁链)不应有打结和扭劲的情况。所吊的物件若有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分,在棱角或滑面与吊索(钢丝绳或铁链)相接触处应加以包垫,防止吊索受伤或打滑。(十六)起吊重物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悬吊情况及所吊物件的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试行起吊。起吊重物稍一离地(或支持物),就须再检查悬吊及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继续起吊.在起吊过程中如发现绳扣不良或重物有倾倒危险,应立即停止起吊。(十七)起重机传动装置在运转中变换方向时,应经过停止稳定后再开始逆向运转,禁止直接变更运转方向。运转速度不宜变换过大,加速或减速应逐渐进行。(十八)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重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起重机正

14、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杆和吊物下停留或行走。(十九)起吊重物不准让其长期悬在空中。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严禁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二十)重物放到地上应稳妥地放置,防止倾倒或滚动,必要时应用绳绑住。 第十四条 焊接安全作业一般规定(一)工作前每个工作人员应了解工作任务及技术安全要求.(二)在检修和安装设备时,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项目、进度、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学习,并制定必要的焊接方案和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组织措施以及危险点预控卡。(三)所有的焊接设备要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验,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禁止使用.(四)焊接场地禁止放易燃易爆物品,应备有消防器材,保证足够的照明和良好的通

15、风.(五)在操作场地10米内,不应储存油类或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有易燃易爆气体产生的器皿管线)。临时工地放有此类物品,而又必须在此操作时,应通知消防部门和安全部门到现场检查,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工作。(六)在工作前必须带好防护用品。操作时(包括敲渣)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戴好防护眼镜或面罩。仰面焊接应扣紧衣领,扎紧袖口,戴好防护用品。(七)在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及有易燃、易爆挥发物、气体的环境,设备、容器应经事先置换、通风,并经监测合格。(八)对压力容器、密封容器、爆料容器的管道的焊接,必须事先泄压、敞开,置换清洗,除掉有毒有害物质后再施焊.不准在带有压力(液体压力或气体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的

16、设备上进行焊接。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带压和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时,应采取措施,并经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对承重构架进行焊接,应经有关技术部门的许可。在潮湿环境下,容器内作业,还应采取相应电气隔离或绝缘等措施,并设专人监护人。(九)在焊接、切割密闭空心工作时,必须留有出气孔。在容器内焊接,外面必须设专人监护人,并有良好的通风措施。照明电压应采用12伏,禁止在已做油漆或喷涂过塑料的容器内焊接。(十)电焊机接零(地)线及电焊工作回路线都不准搭在易燃、易爆的物品上,也不准接在管道或机床设备上.工作回路线应绝缘良好,机壳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十一)电焊机的屏护装置必须完善(包括一次侧、二次侧接线)

17、,电焊钳把与导线连接处不得裸露.二次线接头应牢固。2米及其以上的高处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规程。作业时不准将工作回路线缠在身上,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十三)必须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严禁用温度超过400C的热源(不包括热水)对气瓶加热;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0。51。0规定充装置的剩余气体,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等.(十四)在工作完毕后,应检查焊接工作地的情况(包括相关的二次回路部分),无异常状况后,才能切断电源,灭绝火种,方可离开工作现场.(十五)在风力超过5级及下雨雪时,不可露天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如必须作业时,应采取防风,防雨雪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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