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务顾问协议协议编号20160905001甲方:乙方:鉴于甲方就本合同关于定增项目募资需要,现委托乙方作为财务顾问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合作事项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全程财务顾问,开展全程定向增发募集撮合业务。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超过以上期限乙方没有完成融资目标或者仍需要融资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协议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协议委托期限延长。第二条 甲方对项目融资的意向要求和承诺如下:1、以资金方最终缴款认定为乙方撮合成功,并以实际认缴额作为乙方收取服务报酬的依据。2、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提供定向增发募集所需资料。 3、甲方应保证信息安全和真实。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
2、有权获得按协议约定的相应高质量服务;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汇报募集进展情况,并全程派员随时协助参与和合格投资人的谈判;3、甲方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4、甲方应配合乙方与缴款出资人及项目方的谈判,不得无故推迟或拒绝;5、甲方应按协议要求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用.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在约定范围内自主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沟通配资事宜;2、乙方有权按双方协议约定收取顾问服务报酬;3、乙方根据甲方及出资方的需求,将尽最大勤勉义务为甲方提供融资顾问服务。乙方主要工作:(1)成立直投认购协调小组,以全程负责认购工作;(2)精心挑选合适的出资人。乙方保证推荐的投资人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条件(3
3、)与出资人进行沟通;(4)组织出资人考察甲方资信;(5)协助甲方与出资人的谈判;(6)协助甲方安排签约;(7)尽最大能力确保甲方项目资金到位。4、前述乙方与投资人的协议中不得约定由甲方承担募资不成功的责任或甲方保证基金收益等的类似条款,存在类似条款的,与甲方无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不得进行超越甲方的授权范围或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如因乙方的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将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5、对甲方及目标投资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等秘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具体内容向第三方泄露;不得将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取的对
4、方任何信息向本协议居间业务直接相关人员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或非因履行本协议之目的而使用;除甲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不得代理或承办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案件或项目。第五条 费用支付1、 若直投认购成功,乙方收取认购金额的1.5% ,作为乙方的财务顾问服务费。(财务顾问服务费用已经包括:中介机构费用、差旅费、住宿费及其他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 2、 支付日为认购资金到帐后第三个工作日。3、服务费收款人 收款银行 收款帐号第六条 双方承诺1、乙方应本着诚信、专业、高效的职业精神为甲方提供优质的服务;2、甲方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负责,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3、甲乙双方方不应要求一方做出有违反国
5、家和行业法律、法规的事情。第七条 保密条款1、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资料接受方可仅为本协议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双方应仅为本协议目的而复制和使用保密资料。 2、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3、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以下无正文,为协议签署页)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