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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木制品应用技术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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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 J10 XXX-201X DGJ32/JXX —201X 装饰装修木制品应用技术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XX—XX—XX发布 20XX—XX-XX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审定 发布 目 录 1 总 则 4 2 术 语 5 3 材 料 8 3。1 一般规定 8 3。2 木制品有害物质污染控制 8 3。3 人造板 9 3.4 指接材 10 3.5 单 板 10 3.6 胶粘剂 10 3。7木器涂料 11 3.8 其他材料 11 4 木制品构造 12 4.1 一般规定 12 4。2 木制品的深化设计 12 4。3 木饰面构造 13 4.4 木复合门构造 17 4。5 固定家具构造 22 5 木制品加工和组装 26 5。1 一般规定 26 5.2 构件加工 26 5。3 构件连接 30 5.4 构件组装 30 5。5 木制品涂饰 31 5.6 木饰面制作质量要求 32 5.7 木质平开门制作质量要求 33 5。8 固定家具制作质量要求 36 5.9 木制品包装和运输 37 6 安装施工 38 6.1 一般规定 38 6。2 木饰面安装 39 6。3 木质平开门安装 41 6。4 固定家具安装 42 6。5 成品保护 43 6。6 施工安全 43 7 工程验收 45 7。1 一般规定 45 7.2 木饰面安装工程 45 7.3 木质平开门安装工程 46 7.4 固定家具安装工程 48 附录A:我国各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 50 附录B:木门合页安装位置 51 本标准用词说明 52 条文说明 53 50 1 总 则 1.0。1 为推进装饰装修工业化发展,推行装饰装修木制品的工厂化生产方式,提高装饰装修工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工艺先进、技术接口兼容、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装饰装修工程中木制品(木饰面、木门套、固定家具)的材料采购、木制品构造、加工制作、安装施工、工程验收。 1.0.3 装饰装修木制品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施工,应遵循适用、安全、美观、经济、方便、快捷的原则,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 1.0。4 装饰装修木制品的设计、制作应逐步增大标准件所占比例,推进装饰装修部件的标准化、通用化. 1。0.5 木制品的设计、加工制作、安装和施工、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装饰装修木制品 decoration woodwork 指装饰装修工程中的木质装修部分,主要包括:1、各类木质独立部件:门、门套、窗、窗套、窗帘盒等;2、固定家具:玄关家具、衣柜、书柜、厨卫柜、博古架、木楼梯等;3、各类木质线型、线条:天花角线、护角线、踢脚线等。4、天棚、墙面个性化木装修,如木墙裙、木饰面等。本标准以木饰面、木门(套)和固定家具为主。 2。0。2 人造板 wood—based panel 以木材或其他非木材植物为原料,经一定机械加工分离成各种单元材料后,施加或不施加胶粘剂和其他添加剂胶合而成的板材或模压制品。常用种类有:胶合板、中密度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等。 2。0.3 胶合板 plywood 由三层或三层以上的单板按对称原则、相邻层单板纤维方向互为直角组配胶合而成的板材. 2.0.4 细木工板 blockboard 具有实木板芯的胶合板。 2。0。5 板芯 boar core 由木条组成的拼板或木格结构板。 2。0。6 刨花板 particleboard;chipboard 将木材或非木材植物加工成刨花(碎料),并施加胶粘剂和其他添加剂成型热压而成的板材. 2。0。7 中密度纤维板 medium density fiberboard;MDF 以木质纤维或其他植物纤维为原料,经纤维制备,施加合成树脂,在加热加压条件下,压制成厚度不小于1。5 mm,名义密度范围在0.65 g/cm3~0。80 g/cm3之间的板材。 2。0.8 指接材 finger—jointed lumber 以锯材为原料经指榫加工、胶合接长制成的板方材。 2。0.9 单板(俗称木皮) veneer 用旋切、刨切或锯制方法加工成的用于表面装饰的木质薄片状材料。 本标准对单板厚度确定为: 厚单板0.5mm~1mm;薄单板0.2mm~0.5mm;超薄单板0.10mm~0。2mm。 2.0.10 单板层积材 laminated veneer lumber 单板层积材是用旋切的厚单板,经施胶、顺纹组坯、施压胶合而得到的一种结构材料。 2.0.11 表板 surface veneer 优质单板用作胶合板的表面层,简称表板,分为面板和背板。 2.0.12 面板 face veneer 胶合板正面的单板。 2。0.13 背板 back veneer 胶合板背面的单板. 2。0.14 平衡层 balance layer 在人造板的背面装饰时,在其背面覆上一层起平衡作用的单板。 2.0.15 木饰面 wood veneer 以人造木板为基层,按设计要求选择单板,经工厂化加工制作而成的各种装饰面板(俗称“成品木饰面”), 本标准简称“木饰面”。 2.0.16 木质门 wood door 由木质材料(锯材、胶合材等)为主要材料制作门框(套)、门扇的门。按构造形式分:主要有实木复合门、压板模压空芯门等。按饰面分:装饰单板(木皮)贴面门、色漆(浑水漆)涂饰门。 2.0.17 全实木榫拼门 solid wood door 以锯材加工制成的门,简称全木门。 2.0。18 实木复合门 wood composite door 以锯材、胶合材等材料为主要材料复合制成的实型(或接近实型)体,面层为木质单板贴面或其他覆面材料的门。 2。0.19 固定家具 fixed furniture 以木质材料制作,与装修工程同时施工,安装完工后不可移动、收纳的衣柜、书柜、厨卫柜的总称。本标准所指固定家具是指衣柜、书柜. 2。0。20 柜体 cabinet 一般由侧板(中侧板)、顶底板(层板)、背板组成。 2.0.21 门板 door plank 一般由平板门和框架门,平板门一般由人造板经单板贴面和封边完成;框架门一般为单板贴面的木质边框带各种玻璃或其他装饰性材料组成。 2。0。22 收口条 end cap 一般用人造板经单板贴面制成。 2。0。23 配料 modification procedure for unit components 按照设计图纸,根据零部件的尺寸、规格和质量要求,将成材或人造板锯割成各种规格毛料(或净料)的加工过程。 2。0.24 加工余量 modification finishing allowance 将毛料加工成形状、尺寸和表面质量等方面符合设计要求的零部件时,所切去的一部分材料。 2.0。25 单板弯曲胶合 veneer bending lamination 将一叠涂过胶的单板按要求配成一定厚度的板坯,然后放在特定的模具中加压弯曲、胶合和定型,制得曲面型零部件. 2.0.26 耐黄变 yellowing resistance 能有效抵御自然太阳光、紫外线的长期照射等外界影响,长时间不产生颜色发黄的现象。 2。0。27 深化设计 shop drawing design 施工单位或生产制造单位对设计师的设计图纸进行进一步细化设计,使图纸符合生产制造和安装的需要. 2。0.28 构件 unit component 组成木制品成品或半成品的每一个零部件. 3 材 料 3.1 一般规定 3。1。1 装饰装修木制品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1.2 木制品所用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2 木制品有害物质污染控制 3.2。1 装饰装修木制品及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1 人造板中甲醛释放量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中有害物质限量值的规定。 2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的规定. 3 水性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水性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10)的规定. 4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中有害物质限量值的规定。 5 装饰装修木制品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4)中有害物质限量值的规定. 3。2。2 木制品所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2.3 木制品加工厂应对成批采购的大于500 m2每一种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进行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的复验,复验应当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合同另有约定时按合同执行. 3。2。4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装饰装修木制品基层板必须采用甲醛释放限量为E1或E0级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板。 3。2.5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装饰装修木制品基层板宜采用甲醛释放限量为E1或E0级的人造板,也可采用E2级的人造板。 3。2.6 木制品生产所采用的水性木器涂料、水性胶粘剂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含量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木器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聚氨酯类)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溶剂型木器涂料必须有3C认证标志. 3。2.7 木制品加工厂应当留存3.2.2所述检测报告原件、3.2.3所述复验报告原件、3.2。6中所述胶粘剂和木器涂料生产厂有效检测报告原件,并将以上检测报告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与人造板、胶粘剂和木器涂料的产品合格证、包装标志(粘贴在A4纸上)装订成册,随木制品送到项目现场。 3.2。8 推荐选用“环境标志产品”:《人造板及其制品》HJ 571-2010、《胶粘剂》HJ/T 220—2005、《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 HJ/T 414—2007。 3。3 人造板 3.3.1 应根据木制品的质量等级和室内室外不同使用部位选用不同等级的人造板。室外和室内易受潮部位应使用防潮型人造板。人造板的含水率应符合当地使用环境条件。 3。3。2 胶合板应符合《普通胶合板》(GB/T9846)的规定: 1 胶合板厚度自6mm以上的胶合板翘曲度不得超过1%. 2贴面类胶合板应进行贴面检测,确认无质量问题后才能确认为合格;非贴面类确保虫孔等级符合木制品设计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3。3.3 中密度纤维板应符合《中密度纤维板》(GB/T11718)的规定: 1 中密度纤维板密度应不小于0.65g/cm3。 2 木制品的基层常用的中密度纤维板的吸水厚度膨胀率如表3。3.4所示。 表3。3。4中密度纤维板吸水厚度膨胀率要求 家具类各种适用范围 符号MDF- 单位 公称厚度范围/mm >3.5~6 >6~9 >9~13 >13~22 >22~34 >34 干燥状态下 FN REG % 35.0 20.0 15.0 12。0 10.0 8。0 潮湿状态下 MFN MR % 18。0 14。0 12。0 9。0 9.0 7.0 高湿度状态下 FN HMR % 14。0 12.0 10。0 7.0 6。0 5。0 室外状态下 FN EXT % 12。0 10.0 7。0 5.0 4.0 4.0 3.3。4 刨花板应符合《刨花板》(GB/T4897)的规定: 1 刨花板的密度应不小于0。65g/cm3。 2 刨花板2h吸水厚度膨胀率不大于8。0%。 3。3。6 细木工板应符合《细木工板》(GB/T5849)的规定: 1 细木工板翘曲度不得超过0.2%. 2 细木工板的板芯质量应符合: 1)沿板长度方向,相邻两排芯条的两个端接缝的距离不小于50 mm; 2)芯条板的长度不小于100mm,宽度与厚度之比不大于3。5; 3)芯条侧面缝隙不超过1mm,芯条端面缝隙不超过3mm。 3。3。7 单板层积材应符合《单板层积材》(GB/T20241)的规定: 1 室内干燥环境一般选用非结构用单板层积材。 2 单板层积材垂直度应小于1。0 mm/m. 3.3.8 基层板的含水率,应根据实际使用环境,控制在工程所在地木材年平均含水率±1.5%的范围内,可参考附录A“我国各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表中最小值。 3。3。9 实木挂件应选用《阔叶树锯材》GB4817。2中特等材或优质多层板,不得使用中密度纤维板和刨花板。 3.4 指接材 3.4。1 木制品制作选用的指接材应符合《指接材 非结构用》(GB/T21140)的规定。 3。4.2 木制品制作选用的指接材应根据木制品的不同部位选用不同类别的指接材,做到量材适用。 3.5 单 板 3.5。1 木制品制作使用的单板(木皮)应符合《刨切单板》(GB13010)、行业标准《旋切单板》(LY/T 1599)的规定. 3.5。2 单板(木皮)厚度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单板的厚度应大于0.5mm,特殊情况不得小于0。2mm。 2 木饰面的平衡层一般选用旋切单板且厚度为0。10mm~0.30mm。 3。5.3 整套木制品单板的纹理、颜色应基本一致,拼接处过渡自然. 3.5。4 单板应按刨切顺序分摞堆放和干燥,标明树种、尺寸和厚度。 3。5.5 单板储存的室内空间应保持阴凉,相对湿度为65%,使单板含水率不低于12%,室内应避免阳光直射引起单板变色. 3。5。6 厚度为0.2mm~0.3mm以下的单板一般不需要干燥,含水率应保持在20%左右,以避免单板破碎和翘曲。 3。5。7 单板应在5℃以下的室内保存,冬季宜用聚氯乙烯薄膜包封,夏季放入冷库保管,以免发霉和腐朽。 3。6 胶粘剂 3。6。1 木制品制作选用的胶粘剂应符合《木材工业胶粘剂用脲醛、酚醛、三氰胺甲醛树脂》(GB/T 14732)、《万能胶(木工用氯丁橡胶胶粘剂)》(LY/T 1206)、《水基聚合物—异氰酸脂木材胶粘剂》(LY/T 1601)、《脲醛预缩液》(LY/T 1180)、《白胶水(聚乙酸乙烯脂乳液木材胶粘剂)》(HG/T 2727)的规定。 3。6。2 应根据不同的被粘结材料及其材料强度选用合适的胶粘剂,所选胶粘剂不应对被粘物有腐蚀性。 3。6。3 不同胶粘剂应根据产品说明在合适的环境内储存,并在其有效储存期内使用. 3。6.4 胶粘剂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AB组份的胶粘剂,应按说明书的要求进行配比. 2 AB组份、单组份溶剂型或水剂型的胶粘剂,使用前应充分搅拌均匀。 3 粘物面层宜采取打磨措施,去除影响粘接效果的油污等杂质,提高粘结强度。 4 接接头应进行合理设计,提高接头粘接强度. 5 粘剂使用时,宜现配现用,留置时间不宜太长;溶剂型胶粘剂涂胶后,应留置到不粘手后再进行粘合. 6 胶不宜太厚,在保证两个胶合面都有胶水情况下,胶层应做到均匀,且越薄越好; 7 粘接物件时,应使用专用夹具施压,单位压力宜在0。5MPa~1。0MPa. 8 物件施压粘接后,陈化时间宜为8h~12h。 3.7木器涂料 3。7.1 木制品制作选用的涂料应符合《溶剂型聚氨酯涂料》(HG/T 2454)、《各色调合漆》(HG/T 2455)、《硝基清漆》(HG/T 2592)、《各色聚氨脂磁漆》(HG/T 2660)的规定. 3.7。2 阳光和灯光长期照射下的木制品,应选用耐黄变的油漆涂料。 3。7.3 潮湿环境下的木制品,应选用具有耐水性能的油漆涂料和耐水腻子。 3。8 其他材料 3.8。1 五金件、附件、紧固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五金配件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2 五金配件颜色、品种、类型及材质应由设计确认,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 3.8。2 玻璃质量应符合相关品种玻璃的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规定。玻璃应根据功能要求选取适当品种、颜色,宜采用安全玻璃。 3.8.3 辅助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辅助材料颜色、规格品种、类型及材质应由设计确认,样板符合设计要求。 2 辅助材料质量应符合相应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4 木制品构造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装饰装修工程设计过程中木制品的设计,以及为了能生产制作而进行的深化设计。 4。1.2 木制品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用材的几何尺寸,最大幅面能符合人造板标准模数和市场可提供的产品规格的要求。 4.1.3 为克服由于木制品的基层人造板具有吸水湿胀和干缩的特性,容易产生变形翘曲的缺陷,设计制作中应遵循两个重要原则:即提高板材内部结构的刚性和板件材料组合的对称性。 4.1.4 木制品设计时应根绝室内使用功能充分考虑防火、环保、节能等要求。对有防火要求的场合,木制品所选用基层板和涂饰材料应满足相应的防火等级要求. 4。2 木制品的深化设计 4。2.1 深化设计前应根据装饰设计图纸进行现场踏勘和测绘。 4。2.2 深化设计人员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设计原图进行深化设计,包括制作结构和安装节点的深化. 4.2.3 深化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同一工程用料标准应统一。 2 批量木制品制作尺寸和结构宜统一。 3 木制品表面木纹排版应符合材料特性。 4 五金安装位置、安装节点及构件详图设计应符合来样五金尺寸。 5 安装节点设计应根据现场条件,设计固定构造和安装工艺,满足安全性要求。 6 同一建筑内相同产品安装在不同位置,应采用对称、互换或调节板等形式解决建筑误差。 7 木制品构件尺寸大小应满足工厂和现场的水平与垂直运输设备条件。 4.2.4 深化设计人员宜为深化设计提供能反映颜色、纹理及材质的制品色板及五金配件。 4。2.5 经过深化设计的产品应以所处空间位置进行安装编号,编号应合理、科学、便于识别. 4.2.6 深化设计图应经加工委托方或设计师确认后,再进行制作. 4。2。7 在建筑变形缝部位或木制品连续长度超过6米时,木制品和其他材质之间宜设计插条或预留工艺收口槽。 4.3 木饰面构造 4。3.1 木饰面应由基层材、装饰单板(木皮)、平衡单板(木皮)、正面装饰涂层、反面封闭(平衡)涂层组成.如图4。3.1所示。 1. 装饰涂层(PU、NC) 2. 单板(0.3mm-0.6mm) 3. 基层材(以MDF为主) 图4。3。1 木饰面内部构造示意图 4.3。2 木饰面基本造型可以分为平板、L型、弧型,如图4.3.2所示。 平板 L型 弧型 图4。3.2 木饰面基本造型示意图 4.3.3 木饰面表面装饰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 按木纹排列可分为:横纹、竖纹、拼花(回字、米字、席字),如图4.3。3-1所示。 横纹 竖纹 回字 米字 席纹 图4.3。3—1 木饰面木纹排列形式 2 按工艺槽沟缝形式可分为:水平、纵向、交叉,如图4.3。3-2所示。 水平 纵向 交叉 图4.3.3—2 木饰面工艺槽沟缝形式 4。3.4 木饰面连接构造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 木饰面中间连接方式可分为:密缝、接缝,如图4。3。4—1所示。 密缝 接缝 图4。3.4-1 木饰面中间连接方式 2 木饰面与墙体的连接(收口)方式可按图4。3.4—2所示。 图4。3.4-2 木饰面与墙体的连接(收口)方式 3 木饰面与顶棚的连接(收口)方式可按图4。3。4—3所示。 图4。3.4—3 木饰面与顶蓬的连接(收口)方式 4 木饰面与地面的连接(收口)方式可按图4。3。4-4所示. 图4.3.4—4 木饰面与地面的连接(收口)方式 4.3。5 木饰面阴、阳角构造形式应采用以下几种: 1 阳角木饰面构造形式可以按图4.3.5-1。 图4.3.5—1 阳角木饰面构造 2 阴角木饰面构造形式可以按图4。3。5—2。 图4.3。5-2 阴角木饰面构造 3 阴、阳角木饰面其中一面宽度不大于600mm时,应在工厂将其与另一面按照设计的角度组装固定。 4 阴、阳角木饰面的两面宽度均大于600mm时,可采用: 1)根据设计要求或经业主认可,按图4.3.5—3所示的组装固定方法; 2)按照普通平面木饰面工艺生产。 图4.3。5—3 双侧板面宽度大于600mm时工艺方法 5 阴阳角设计有其他形状的企口时,可采用更简单的工艺处理方法,但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4.3。6 矩形柱木饰面构造形式和做法应按照以下方式: 1 矩形柱木饰面构造形式可按图4.3。6。 图4.3.6 矩形柱木饰面 2 矩形柱断面木饰面宽不大于600mm时,应在工厂将其中三面按照设计的角度组装固定,另一块木饰面在现场安装时完成封口. 3 矩形柱断面木饰面的其中一面或多面宽度大于600mm时,可以采取以下工艺: 1)选择对角的两个阳角,分别按照阳角木饰面工艺生产,在工厂完成两对阳角的组装固定; 2)选择四面分别按照普通平面木饰面工艺生产; 3)按照图4.3。5-3所示的组装固定方法生产。 4.3.7 圆柱木饰面主要构造形式和做法可按以下方式: 1 圆柱木饰面主要构造形式可按图4.3.7-1; 2 圆柱(或椭圆短轴)直径:Φ≤400mm时,可以采用2等分弧型木饰面包柱; 3 圆柱(或椭圆短轴)直径:400mm<Φ≤600mm时,可采用2或3等分弧形木饰面包柱; 4 圆柱(或椭圆短轴)直径:Φ>600mm时,可采用弧长600—800mm的弧形木饰面包柱。 2等分圆柱木饰面包柱 3等分圆柱木饰面包柱 多等分圆柱形木饰面包柱 图4。3。7 圆柱木饰面 4.3。8 弧形(异形)木饰面构造方式可按照以下: 1 弧形木饰面的幅面分隔根据设计要求,设计未明确的,参照图4。3。7-1圆柱木饰面的幅面分割; 2 与弧形木饰面有阴阳角组合的,参见4。3。5-1和4。3.5-2阴阳角木饰面执行. 3 异型木饰面应按设计要求,灵活组织生产工艺,阴阳角的组合按4。3。5—1和4.3。5-2执行,弧形组合按弧形木饰面工艺执行。 4.4 木复合门构造 4。4.1 门框(套)的结构应由主要基材层、正面装饰加厚层、反面平衡加厚层组成。一般门套结构可按图4.4.1所示。 图4.4。1 门框(套)的结构构造图 4。4.2 门扇一般应由门扇芯层、正反表面装饰层组成,其中芯层组框周边应考虑在门锁和合页安装位置加放足够宽度和以及复合受力要求的优质木料.木扇常见结构示意图可按图4.4。2。在门扇厚度达50mm时,在制作中应考虑到侧边倒斜面. 图4。4.2 木扇结构构造图 4。4.3门压条(收口条)一般用人造板,可以由正面盖口部分和安装连接条呈90°粘贴组合,再经过贴面而成。门压条(收口条)常见结构示意图可按图4.4.3。 图4。4。3 门压线(收口条)结构构造图 4。4.4 木复合门结构及其安装可按图4.4。4所示. 图4.4。4 木质门结构及其安装构造图 4。4.5 门扇开、关方向和开关面的标志符号应符合《建筑门窗扇开、关方向和开关面的标志符号》GB/T5825的规定: 1 顺时针方向关闭,用“顺”表示(见图4.4。5-1);逆时针方向关闭,用“逆”表示(见图4。4.5—2)。 2 门扇的开面用“开面"表示,门扇的关面用“关面”表示。 图4.4。5-1 顺时针方向关闭用“顺"表示  图4.4.5—2 逆时针方向关闭用“逆"表示 4.4。6 门洞、门框(套)、门扇的尺寸及相互协调关系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门洞口的尺寸应符合GB/T5824-1986的规定: 1)常见的门洞口尺寸为:700mm×2000mm、800mm×2000mm、900mm×2000mm、800mm×2100mm、900mm×2100mm、1200mm×2100mm共六种; 2)特殊的门洞口尺寸根据设计或现场实际测量决定。 2 门扇的构造尺寸:构造尺寸应根据门扇的饰面(装饰单板)材料、门框(套)尺寸和安装缝隙确定;厚度尺寸可分为40mm、45mm、50mm,门厚有特殊要求时可另行提出。 3 门框(套)厚度尺寸应根据墙的厚度确定。 4 45mm门扇厚度适用于700/800/900mm×2100mm门洞尺寸;50mm门扇厚度适用于1200/1500mm×2100mm和 700/800/900/1200/1500mm×2400mm门洞尺寸。 5 门洞、门套、门扇间宽度、高度相互关系如图4。4.6所示. 图4。4.6 门洞、门套、门扇间宽度、高度关系示意图 注:一般情况下,门扇与地面应留缝6mm~10mm;若地面铺地毯,则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4。4。7 常见类型复合门结构构造可按以下图例所示: 1 平开门横、竖向断面关系如图4。4。7所示。 图4。4。7-1 平开门横、竖向断面关系构造图 2 移门横、竖向断面关系如图4.4.7-2所示。 图4.4.7-2 移门横、竖向断面关系构造图 3 折叠门横、竖向断面关系如图4.4。7-3所示 图4。4。7-3 折叠门横、竖向断面关系构造图 4 暗门横、竖向断面关系如图4。4。7—4所示 图4.4.7—4 暗门横、竖向断面关系构造图 5 伸缩式门套及固定止口门套做法如图4.4.7—5所示 图4.4.7-5 伸缩式门套及固定止口门套做法构造图 4。5 固定家具构造 4.5.1 固定家具(柜类)一般由柜体、收口条、门板、抽屉等主要部件组成,五金配件还有衣通、挂衣架、裤架、领带抽屉等。固定家具基本结构示意图见图4。5.1。 图4。5.1 固定家具基本结构示意图 4.5.2 柜类主要尺寸应符合GB/T3327规定: 1 衣柜类固定家具主要尺寸如下: 1)衣柜高度、宽度和深度,一般根据设计和预留位置尺寸确定,内部空间尺寸见表4.5.2-1。 表4。5.2-1 衣柜内部空间尺寸表 单位:mm 柜体空间 衣通上沿至柜顶板 板内表面间距离 衣通上沿至柜底板内表面间距离 挂衣空间 深或宽 折叠衣服放置 空间深 适于挂长外衣 适于挂短外衣 ≥530 ≥450 ≥40 ≥1400 ≥900 2)抽屉深度不小于400mm,底层抽屉面下沿离地面不低于50mm,顶层抽屉面上沿离地面不高于1250mm。 3)镜子上沿离地面高不低于1700mm. 2 书柜规格尺寸见表4。5。2-2. 表4。5.2-2 书柜尺寸表 单位:mm 尺寸 宽 深 高 层间净高 600~900 (总体据预留尺寸) 300~400 (或据预留尺寸) 1100~2200 (或据预留尺寸) (1)≥230 (2)≥310 尺寸级差 50 20 第一级差200 第二级差50 —— 3 文件柜规格尺寸见表4.5。2-3。 表4.5。2—3 文件柜尺寸表 单位:mm 尺寸 宽 深 高 层间净高 450~1050 (总体据预留尺寸) 400~450 (或据预留尺寸) (1)370~400 (2)700~1100 (3)1800~2200 (或据预留尺寸) ≥330 尺寸级差 50 10 —— -— 4.5.3 固定家具收口构造可按照图4。5。3 图4。5.3 橱柜收口构造示意图 5 木制品加工和组装 5.1 一般规定 5.1。1 木制品的加工和组装应当符合深化设计要求. 5.1.2 特定场合需要时,应对加工完成木饰面的部件进行燃烧性能等级试验。 5.1。3 木门(套)的隔音、密封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5.1.4 装饰装修木制品出厂前应当依据GB18584送有资格检测单位检验,并取得有害物质释放量及含量检测报告,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批次可参照本标准7.1。4的规定. 5。9。5 装饰装修木制品应当配有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 1 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产品名称、零部件数量代号、颜色、材料、出产日期、生产厂名、厂址、电话等内容. 2 产品合格证应依据本标准以及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检验合格后出具。 5。2 构件加工 5。2。1 配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配料时应根据制作工艺设计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相关材料的材质。 2 应对材料进行筛选,剔除有瑕疵的材料。 3 开料宜采用计算机优化裁料排版,人造板及片材的配料在裁板之前应先设计裁板图。 5。2。2 锯材构件配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根据木制品质量要求,按构件所处部位,合理确定各构件所用成材的纹理、规格和含水率等。 2 应合理留出加工余量,选用的锯材规格尺寸或订制材的规格尺寸应尽量和加工时的零部件规格尺寸相衔接。 5.2。3 人造板材配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人造板配料时应优先考虑套裁余料的合理利用。 2 对于连续性对木纹构件,应整板贴单板后再精裁。 3 对于珍贵单板,应先裁板后再贴单板。 5。2.4 锯材构件加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加工精度和表面光洁度要求较高的零部件,应放大加工余量。 2 加工余量应视生产设备、刃具、夹具和模具的精度而定。 3 生产中加工余量宜参考表5。2。4. 表5.2.4 加工余量参考表 宽、厚度上加工余量(mm) 长度上加工余量(mm) 单面刨床 端头有单榫头时 5~10 长度≤1m时 长度>1m时 端头有双榫头时 8~16 1~2 3 端头无榫头时 5~8 双面刨床 指接的毛料 10~16 (不包括榫) 长度≤2m时 长度>2m时 2~3/单面 4~6 /单面 —— —— 四面刨床 —- —— 长度≤2m时 长度>2m时 —— —- 1~2/每单边 2~3/每单边 —— —— 4 对于不同的零配件,应根据其质量要求,确定基准面数量和位置,基准面的选择应便于零部件的安装和加工。 5 平面和侧面的基准面应在平刨床或铣床上加工,端面可用锯机横截. 6 对于曲线形方材毛料宜选择平直面(一般选侧面)作为基准面,其次选择凹面(加模具)作为基准面。 5.2.5 弯曲造型锯材构件加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用于承重部位的弯曲构件用锯材制作时,宜采用蒸汽弯曲,并注意其木材纹理与受力方向的关系。 2 非承重部位的弯曲构件可采用锯制加工法。 3 曲率大的弯曲构件应根据构件在木制品中的部位和受力情况逐段对纹弯曲胶合. 5。2。6 榫头和榫孔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当采用贯通榫连接时,榫头的长度应大于榫眼的深度,榫头的长度宜大于榫眼的深度(5~8)mm。 2 当采用非贯通榫连接时,榫头的长度应小于榫眼的深度,榫头的长度宜小于榫眼的深度(2~3)mm。 3 榫头的长度宜取(25~30)mm,单榫榫头的厚度应为方材厚度(或宽度)的1/2。 4 当方材断面尺寸大于(40×40)mm时,应采用双榫结合,榫头总厚度应大于方材断面尺寸的1/3。榫头厚度应小于榫眼宽度(0.1~0。2)mm。 5 为了方便榫头和榫眼的装配,榫端的两边或四边宜加工成一定的倒角,其倒角角度一般取20~30°. 6 对于榫头的宽度,当采用开口榫结合时,榫头宽度应与连接榫槽同宽;当采用闭口榫结合时,榫头宽度应比榫眼长度大(0.5~1)mm,普通规格的硬材取0。5mm,而软材取1mm.当采用截肩榫时,其截肩部分应为方材宽度的1/3,或一般取(10~15)mm. 7 圆榫材料宜选用硬阔叶材,要求材料比重较大,无疤节、腐朽、纹理通直。 8 圆榫含水率应低于被连接零部件的含水率2~3%。 9 圆榫的尺寸要求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1)圆榫的直径计算公式如下:D=(0.4~0。5)S 其中:D—圆榫直径(mm);S—接合处材料的厚度(mm) 2)圆榫的长度计算公式:L=(3~4)D 其中:L-圆榫长 表5.2。6 圆榫的规格尺寸 被接合的零部件厚度(mm) 圆榫直径(mm) 圆榫长度(mm) 10~12 4 16 12~15 6 24 15~20 8 32 20~24 10 30~40 24~30 12 36~48 30~36 14 42~56 36~40 16 56~64 10 生产中常采用圆榫的直径为6mm、8mm和10mm,而圆榫的长度均采用32mm。 11 为方便安装,圆榫两端应加工成一定的倒角,倒角量一般为30°~45°。圆榫除定位外,一般必须使用两个圆榫以上,以防止转动。 12 两端开榫头时,应使用同一表面作基准. 13 加工榫槽和榫簧时应正确选择基准面。 14 加工榫头时应严格控制两榫间距和榫颊与榫肩之间的角度。 5。2。7 板材构件加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板式零部件应进行封边处理,使用实木条封边时,应控制实木条的厚度公差。 2 板式零部件封边处理后封边材料高度应比基材厚度高出(0。15~0。2)mm。 3 板式零部件孔位加工要求孔径大小、深度应一致,孔间尺寸应准确。 5.2。8 弯曲造型板材构件加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薄板胶合弯曲后应放置一段时间,使部件在自由状态下释放内应力,宜陈放8 h ~24h. 2 薄板胶合弯曲时应选择合理的胶压方式和模具。 3 薄板胶合弯曲时应控制薄板的厚度公差以确保整个弯曲件尺寸。 5.2.9 单板(木皮)拼贴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贴面前,应根据零配件或构件尺寸和纹理要求将薄木进行划线、剪切,除去端裂和变色等缺陷部分,截成要求的规格尺寸, 剪裁时,应先横纹剪裁,后顺纹剪裁. 2 幅面长度小于2400mm的木制品,纵向排版不宜拼接,横向排版要保证相邻单板贴面的纹理、图案、颜色对称相似,不允许出现明显的花纹差异。 3 幅面长度大于2400mm的木制品,木质纹理要求根据设计要求排列,设计未明确时,应保证纵向的木质纹理连贯顺畅,横向排版要求同5.2。9第2款. 4 装饰面宽度小于(150~200)mm的单板(如用大山纹),宜用整张单板,且要求木纹在宽度方向位于中心;配对部件贴面的花纹应对称,正面多抽屉的柜子各抽屉间单板木纹应连续。 5 幅面比较狭窄的单板,使用时应预先胶拼。 6 胶贴前的单板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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