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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96年度预算执行及财务缺失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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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暨所屬機關學校93至96年度預算執行及財務缺失分析 依預算法及審計法等相關規定,各機關應依施政計畫編列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依有關法令規定執行,並依職責負相關財務責任。另審計機關或人員,對於各機關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得剔除追繳之,且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為使本部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注意預算執行與財務處理等,避免發生缺失及弊端,爰彙整93至96年度審計部等機關查核本部暨所屬機關學校所提缺失等相關事項如下,請注意辦理。 一、預算執行方面 1. 於年度預算業務費-勞力外包科目項下列支契僱人員、委外勞力派遣人員及臨時人員交通補助費,核與行政院於91年10月15日以院授主忠字第091006979號函訂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上下班交通費之核發補充規定」不合。 2. 某中央聯合辦公大樓管理委員會,以各機關所分攤之經費僱用員工於員工消費合作社工作,事涉圖利員工之嫌,並增加政府之支出。 3. 於年度預算「一般行政-一般事務費」科目項下列支輓聯、喜幛及盆花等支出,核與行政院主計處訂定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定義之科目用途不符,應改以首長特別費支應。 4. 列支以契約進用之臨時人員休假補助費,與休假補助費之發給對象限以機關編制內人員及行政院核准有案約聘僱人員之規定不合。 5. 支付屬於私人門號之行動電話費,核與95年7月31日行政院所訂「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補助員工住宅家用及行動電話通話費處理原則」第3點之規定不符。 6. 國立大學校院畢業班停課期間,教師未有授課事實仍核發超支鐘點費及兼課鐘點費,與「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編配注意事項」規定不合,應收回溢發部分。 7. 雖名稱為○○團團長,但並無特別費之列支標準為依據,卻列支團長特別費,與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各機關首長、副首長特別費列支標準表規定不合。 8. 某大學副教授兼任主任職務,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謊報出差費,被檢方以緩起訴處分。 9. 文康活動費之支出超出行政院主計處所規定之通案標準。 10. 國立大學校院辦理各項招生試務工作,部分學校支給工作酬勞與「教育部所屬各校務基金學校辦理招生試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規定不合。 11. 部分國立高中職教師未有輔導學生之事實,仍發給導師費。 12. 校長於上班時間參加友人喪禮公祭,報支差旅費,與「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不符。 13. 印製月曆及記事本等未事先編列預算,而由年度預算相關科目業務費支應,有違行政院77年12月22日臺77人政參字第47472號函修正之「行政機關貫徹十項革新要求實施要點」規定。 14. 某校列支95學年度教學優良教師獎勵金,以該獎勵金係依該校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支給,惟並未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核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之規定不合,亦無其他適法依據。 15. 某校專任教師依該校與他校所簽大學學術合作協議作業要點規定至他校開設課程時,得依該要點規定將上課時數列入授課鐘點數採計,或由開課學校發給鐘點費,擇一辦理。另依行政程序,每學期發給授課材料費及交通費,惟查按月支給至他校兼課交通費及材料費,核與「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項下之預算科目用途不符,亦無其他適法依據。 16. 某國立大學以附屬單位預算(A版)人事費支給應以5項自籌收入支應之校務基金工作津貼,於法無據。 17. 某校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人事費用科目項下列支研究助理代理學生事務處學生諮商中心主任之主管加給,由於該研究助理係依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依該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研究助理比照講師等級,不符合兼任該中心主任資格,故支給主管加給,核與教師員額編制表規定未合。 18. 某校辦理教育部補助計畫,列支校務基金聘任行政助理之兼任助理費,核與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6之(三)有關受本部補助之機關、學校或團體人員,不得支給工作費之規定未合。 19. 某校財務困窘,人事費用偏高,但仍大幅增加校務基金用人費用,且依該校校務基金工作津貼支給要點規定支給非編制主管人員主管加給(工作津貼)及其他獎勵金等,均欠妥適。 二、政府採購事項 1. 辦理學校行政與研究大樓新建工程,於工程進行期間,雖一再發現統包廠商有重大之缺失,卻未能適時處理,有失職責。 2. 廠商承攬學校水電空調工程暨綜合大樓興建工程,因工程糾紛經民事訴訟判決確定,惟學校承辦人員未繼續申請取得債權憑證,致債權未獲清償,爰依公務人員服務法第7條規定,議處承辦人員及營繕組長。 3. 學校辦理教學大樓外觀改善工程及校園綠美化等工程,委託建築師事務所設計監造、變更設計及追加減項目,因建築師出國授權委由合作監造的建築師先行權宜製作與用印,涉有勞務轉包,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 4. 某國立大學辦理校區整體規劃及大樓興建計畫,在未獲核發雜項執照前,即由施工廠商開工,違法全面開發整地,且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水土保持與維護及未經審定水土保持變更計畫,擅自變更施作水土保持設施結構體等採購及審查作業疏失,致承商解約,影響建校期程且遭相關單位罰鍰。 5. 醫院辦理大樓重建工程,未依監造建築師與專案管理廠商建議及契約規定,督促承商俟第三公正單位完成鋼柱焊道品質檢驗後,再進行吊裝作業,致須將組立完成之鋼構拆除改善,核有未制止品質缺陷鋼材進場施作等缺失,影響工程品質及耽延計畫進度等情事。 6. 某國立大學辦理教科書印製採購案,係屬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未報上級機關核定,即以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而未公開招標,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且有底價高於預算情形;並違反教科書投標須知中,「廠商以承製一標為限」之規定,案經地方法院檢察署以貪污治罪條例等提起公訴。 7. 某國立大學委託代辦研發中心建築更新案,核有招決標作業不合規定、設計及單價未依規定審查核定即先施工並估驗付款、第一次變更設計議價未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估驗計價未先由專案管理單位核章、變更設計涉有不當追加價款、契約項目未納入設計及施作驗收合格部分未收取保固保證金等,不符統包實施辦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8. 醫院辦理「醫療氣體出口零件年度修繕單價契約」,應每季查驗廠商修繕案件後,依契約規定辦理核銷,並應注意廠商維修金額是否超出契約金額,惟因承辦人怠忽職守,於辦理最後一次經費核銷及彙整驗收紀錄時,始發現最終履約金額已超出契約金額,核有未妥。 9. 某國立高職辦理校外教學參觀活動,同時簽核評選委員會成員,校內5人,外聘3人,共8人,開標當日外聘委員只有2位參與評選,不符政府採購法第94條之1、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第1項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3分之1規定。 10. 某機關辦理電腦顯微鏡多媒體設備採購案,某兩家投標廠商以偽造、變造型錄投標,另一投標廠商現場異議,表示招標文件所列規格為特定規格,有違反採購公平情事,惟經審核資格及規格標結果,仍由兩家廠商取得議比價資格,經該機關政風室調查結果,得標廠商及另一家未得標廠商投標型錄確為偽造、變造,並移請司法機關偵辦,經地方法院檢察署依偽造文書起訴該違法廠商,又涉有行政機關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撤銷決標及刊登為不良廠商公報等相關規定情事。 11. 某機關科長擅自撥打電話建議所屬機關之某工程可洽去年廠商辦理之不當言詞,招致立法委員質疑,並影響機關整體形象,爰被議處。 12. 某機關與民間公司簽訂開發及委託經營合約,明訂本合約委託經營之建築物及相關設施之更換、維護、保養、修繕均由民間公司自費負責,惟其相關票務系統升級更換仍以該機關預算支應,有違反契約規範之嫌。 13. 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僅由會計人員負責監辦而未加派有關單位人員會同監辦,與政府採購法第13條與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3條規定不合。 14. 辦理資訊設備採購,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有關規格限制競爭之規定,雖尚未招標,不致產生廠商不公平競爭之情形,惟相關人員以事涉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之規定,爰仍被議處。 15. 某校辦理監視系統設備擴增整合採購,自96年6月4日至同年10月30日間分24次辦理採購,合計金額已逾公告金額,惟該校以分批採購方式全部交由某民間公司依報價承做,核與政府採購法第14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規定未合,且同一施工地點短期間內分批購料、施工,不符常規,涉有規避政府採購法規定情事。 三、財物經管 1. 某機關辦理財物盤點結果,其中登錄有帳卻查無財產部分,占財產價值之18.50%,另非消耗性財物亦有類似情事,其財物經管顯有違失。 2. 某機關首長使用及保管之機車失竊,雖立即向警方報案,惟延宕向上級報核減帳,核與國有財產法及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規定不符。 3. 某機關會計人員未定期抽查與盤點出納人員銀行存款、現金保管狀況及核對出納編製之銀行差額解釋表等,且在整體內部控制亦有缺失下,導致出納人員長期藉簽准定期存款到期重辦續存及定期存款領息等機會,私自侵占機關定期存款及利息達3千餘萬元。 4. 某機關更換2台監控錄影機,以維護費用列支,致新錄影機未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規定登帳列管,仍沿用舊錄影機財產帳卡及財產黏貼單資料,產生一帳二物情形,另原2台舊錄影機置放於舊警衛室,未妥善管理運用,亦與財產管理帳卡資料不符。 四、其他 1. 某機關部分空間交由財團法人基金會使用,惟未依規定與該基金會辦理租用手續,亦未收取租金,爰應追溯至使用日起繳交租金並解繳國庫。 2. 某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提撥前一年度盈餘捐贈回饋機關,於銀行開立帳戶保管,未專帳及專款專用,違反預算法第6條第1項及公庫法第11條等規定。 3. 某機關承辦人員未將垃圾費報核聯向主管呈報並依行政程序核銷,致代收垃圾費人員延遲繳納報核,該承辦人員及其主管因所屬員工發生代收之垃圾費延遲繳納情事,有監督不周之責,連帶被議處。 4. 機關員工有以「真刷卡、假消費」方式申請休假補助費,被檢察機關查獲,追究責任。 5. 辦理編審發行圖書業務不服從長官指示,爰以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之規定被議處。 6. 辦理學校教授配住宿舍漏水修繕案,承辦人未親赴現場了解,造成疏漏,且類似案件重複發生,爰議處承辦人員。 7. 某國立高中伙食費之應收數與其收支明細表勾稽不符,係因依慣例早餐由學生幹部自行訂購,月底再將整月收據送交舍監保存並編製收支月報表,其中收據可能漏失或金額有誤,舍監並未查覺更正,爰被議處。 8. 某機關辦理中央補助計畫,其補助函文僅要求請款,並未列明需檢附納入預算證明,以致縣政府將此項補助經費列為代辦經費科目,與「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合。 9. 某機關補助財團法人基金會辦理公私立大學校院評鑑業務,於辦理經費核銷時,發現以下缺失,包括:(1)基金會執行長及處長之薪資未依兼職或借調規定辦理。(2)工讀生工作天數與支給工讀金不符。(3)非急要公務報支計程車費。(4)邀請外國專家學者來台報支每日生活費超出行政院所訂「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之支給標準。(5)報支非補助範圍之公關費。(6)參加公祭報支計程車資。(7)列支領帶、絲巾及制服等非補助範圍之項目。(8)評鑑委員已支領國內出差膳雜費又申領住宿電話費及上網費用,與「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不符。 10. 某校會計月報平衡表退休及離職準備金科目列示該校公教聘僱人員離職儲金專戶餘額,核與向銀行函證帳單餘額不符,該校未編製銀行存款差額解釋表說明不符原因。 11. 某校學生餐廳前供某銀行放置自動提款機,惟所訂定裝置協議書未規範該行使用場地設備之租金收取辦法,亦無該行繳交場地設備租金紀錄。又某系所舉辦主題節目演出並向外售票,惟經查校務基金並未列相關售票收入或場地使用費收入,相關人員涉有疏失。 12. 某機關用電較去年同期增加,顯示學校並未定期檢討合理契約容量值及自我評量檢討,亟待加強辦理節能措施,以達節約能源及電費之目標。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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